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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规划设计方案优秀8篇(家庭农场规划设计方案优秀8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01-28 04:30:15 点击: 来源:yutu

下面是编辑帮大家分享的家庭农场规划设计方案优秀8篇,仅供借鉴,希望对大家有一些参考价值。

家庭农场规划设计方案 篇一

一、建设设想

要节约用地,就要充分利用空间。可设想建100平方米的民居,将其一楼建为能源供应(沼气池)、家庭养殖(或加工)、仓储区域;二楼建为生活、招待客人的区域;三楼建为休息区域;……楼顶可作晒场或建成楼顶花园。

二、设想理由

1.一楼建为能源供应(沼气池)、家庭养殖(或加工)、仓储区域,目的是将生产区域和生活区域严格区别开来,有利于克服现在农户生产和生活区域不分,结果搞得两个区域都很混乱的现状。

2.一楼建为能源供应(沼气池)、家庭养殖(或加工)、仓储区域,有利于将沼气池、养殖粪便、侧所粪便、废水、生活污水等污染物的排放进行综合设计,以便养殖场地、侧所更利于清洁,彻底解决农村的废水、生活污水、牲畜粪便等对环境的污染问题,这样农村的脏、乱、差现状就可以得到根本的改观。至于家庭养殖中产生的臭气,可通过修建排气管道排出。

3.现在很多新修建的民居从正面看,都很美观、干净、整洁,但从侧面和后面看则是另一种景象。一楼建为能源供应、家庭养殖(或加工)、仓储区域,可使现在农户功能零散且占地面积较大的建筑现状得到有效改变,且又能切实节约土地,还可使现在杂乱无章、毫无美感的建筑得到规范整洁。

4.能源供应场地、家庭养殖场地的综合利用不但可以节约土地,还可以相互促进发展,从而达到推动农村循环经济、生态经济发展的作用。因为要使沼气池能供应充足的能源,就必须要有好的且足够的沼气原料,而家庭养殖粪便就是很好的沼气原料,为此就要发展足够的养殖,而经沼气池发酵过的养殖粪便能为农业生产提供优质的有机肥料,从而为促进农业无公害化生产奠定了良好的优质肥供应基础。沼气能源、家庭养殖、农业生产的相互促进的发展格局也为农村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这样就可以实现把农村民居建设成为节约用地、利于生产、宜于生活、生态文明、环境优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三、推广方法

1.大力宣传树立节约资源的理念。我国虽地大物博,各种资源丰富,但人均占有量却很低,这就要求我们要尽可能的节约一切资源,这当然也包括宝贵的土地资源。

2.从现在起,对农户新建民居都按上述设想进行科学规划、设计和审批。

3.由设计部门根据当地环境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设计,拿出实用、美观的电子效果图,供用户选择。

家庭农场规划设计方案 篇二

去年以来,商南县大力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建立健全发展指导、认定备案、示范培育、监测管理机制|,稳步壮大家庭农场数量,不断提升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质量,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力争到2022年底,全县家庭农场发展到80家以上。

推行名录管理,强化示范引领,提升运营水平。完善家庭农场认定标准,认真落实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全面实行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制度。以纳入名录系统管理的家庭农场为对象,通过打基础、抓提升、保质量,积极开展省、市、县示范家庭农场“三级联创”活动,推进家庭农场示范建设,力争三年创建省级、市级示范家庭农场2-3个,同时指导示范家庭农场推进发展水平提升。指导家庭农场依托当地特色优势产业,大力发展种养结合,生态循环、机农一体、产业融合等新模式新业态,开展标准化生产,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引导家庭农场规范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引导家庭农场发展电子商务,探索开展会员制销售模式,创新拓展营销渠道。

推进合作经营,健全社会化服务。推行“户变场、场入社、社联合”发展模式,引导家庭农场领办或者加入农民合作社,开展统一生产经营。支持家庭农场独立或者与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社会化服务组织合作和联合开展社会化生产服务,创新订单带动、利润返还、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机制。引导各地组建家庭农场协会或联盟,整合涉农项目资金,集中土地资源,共享市场信息,推动家庭农场抱团发展。鼓励发展面向家庭农场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探索实行家庭农场科技特派员制度,鼓励涉农科研院校、技术推广单位等机构专业人才对家庭农场采取一对一、点对点的定向科技帮扶,构建科技人员利益分配机制。

家庭农场规划设计方案 篇三

1、“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员工有权向上级报告,遇有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况,职工有权停止操作,并及时报告领导处理。

3、生产操作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和不合格者不准参加生产和主力操作。

4、工作中应集中精力,坚守岗位,不准擅自把自己的工作交给他人,严禁酗酒者进入工作岗位。

5、凡员工违反上述安全生产守则者,视情节轻重酌情处罚。

二、农场生产过程管理制度

1、严格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

2、配备专职监管员,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3、投入品使用安全规范,采收符合安全间隔期和休养期要求。

4、积极应用物品防治,合理使用生长调节剂型。

5、禁止使用禁限用农(兽)药或其他化学物质。

6、使用的相关药剂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

7、制定应用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技术模式图,积极参加生产技术培训,自觉接受监管部门检查和消费者监督。

三、农场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

1、农业投入品实行专库专储,配置明示标牌。

2、库房防潮、防鼠、防火,物品分类摆放,排列有序,整洁卫生。

3、农业投入品来源清楚,消毒药等药剂“三证”齐全。

4、实行专人专管,规范做好物品出入库登记记录。

四、农场主负责制

农场主统揽全场工作,主要是拟定发展目标和计划,制定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管理,有序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加强财务审核审批,协调解决农场重大事宜,争取各项扶持政策,开展工作考核和总结评比。

家庭农场规范化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全市家庭农场规范化发展,切实发挥其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的骨干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到县、乡农经管理部门备案的家庭农场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家庭农场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并到村民委员会和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第四条家庭农场可以领办或以成员身份加入农民合作社,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

第五条家庭农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业标准化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规和政策。

第六条家庭农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家庭农场自主经营权和内部事务,不得强迫家庭农场接受有偿服务,不得违规向家庭农场收费、摊派和罚款。

第七条家庭农场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换发相关证照。

第八条家庭农场应自觉接受农经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认真执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通过工商部门设立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公示。

第二章岗位责任制度

第九条家庭农场从业人员要有明确的分工,结合自身实际,设置生产主管、销售主管和财务主管等岗位,明确工作职责。有条件的可以设置各部门经理。

第十条家庭农场实行农场主负责制。农场主统揽全场工作,主要是拟定发展目标和计划,制定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管理,有序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加强财务审核审批,协调解决农场重大事宜,争取各项扶持政策,开展工作考核和总结评比。

第十一条生产主管岗位职责:拟定并落实家庭农场年度生产计划,制定并实施生产技术规程;组织所需的生产资料,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和培训,抓好病(疫)虫害防治;组织标准化生产并负责完善相关记录,建立质量追溯机制;加强农业机械设施设备检修维护和仓储运输工作。

第十二条销售主管岗位职责:拟定并落实年度销售计划,预测销售市场,开辟销售渠道,寻求定向合作,探求订单销售和网络销售方式;负责签订销售合同,规范销售凭据,回收销售款项;坚守公平竞争和诚实守信商业道德,保证产品销售质量和数量,维护家庭农场整体形象;努力降低销售成本,最大程度地实现家庭农场既得利益;建立销售台账,及时报告销售业绩。

第十三条财务主管岗位职责:拟定并落实年度财务计划和预算方案,制定并执行家庭农场内部财务监督管理办法;遵守财产物资采购审批程序,加强财产物资安全领用、保管;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账簿,组织财务核算,按时提交、报送财务报告。

第十四条家庭农场各岗位之间要精诚合作,建立奖勤罚懒、评先创优机制。

第三章标准化生产制度

第十五条家庭农场必须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有稳定的生产基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配套的设施设备,有醒目的标识标牌。

第十六条家庭农场应结合自身行业特点,科学制定生产操作规范,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优质、高效、生态和安全的农产品。

第十七条家庭农场应严格农业投入品管理使用。

(一)种子、种畜管理使用:严格控制种子来源,购买和使用的种子必须具备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质量合格证,引进种子必须有检疫证明;有专门的种子仓库和保管人员,种子应有详细的进库、出库记录,过期种子应及时清理。引进种用畜禽的,在引种之前,须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引入后及时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报检点报告,并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二)农药、化肥管理使用:严格按照国家《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和《农药安全使用标准》执行,严格执行禁(限)用农药以及安全间隔期的规定,不得超范围使用农药和随意加大用药量。设立专门的农药仓库和保管人员,保管人员应核对农药的数量、品种和“三证”后,方可入库。积极使用生物农药,尽量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根据病虫害发生情况或有关技术部门的病虫预报,规范用药,做到适时防治,对症下药,并注意农药的交替使用,以提高药效。及时做好农药使用的田间档案记录,配合检测部门开展检测,严格防止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严格执行肥料合理使用准则,施肥以有机肥为主,化肥为辅;以多元素肥料为主,单元素肥料为辅;以基肥为主,追肥为辅。必须购买“三证”齐全的产品,不施用城市垃圾。肥料应按种类不同分开堆放于干燥、阴凉的仓库贮存。

(三)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和使用:认真审查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标签和说明书,检查包装,符合国家规定的方可购入并妥善保管。严禁使用瘦肉精、三聚氰胺、苏丹红、氯霉素、呋喃唑酮等禁用药品。严格按规定使用性激素、镇静剂等。禁止在饲料中直接添加原料药。遵守兽药休药期规定,未满休药期的畜禽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购入、使用、诊疗按要求进行记录。

第十八条家庭农场应按照产地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要求,加强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管理。有条件的要聘请固定的生产技术人员或专家顾问,专门负责标准化生产技术指导和监测服务。

家庭农场规划设计方案 篇四

一、我国司法实践中“死亡赔偿金”制度缺陷概述

在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法官不可避免地用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可见,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解释》将赔偿标准明确区分为“城镇居民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由于中国长期实行城乡二元体制,导致在中国每年城乡可支配收入相差较大。据2012年最新数据显示,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是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 3.7倍,从而出现相同案件的赔偿数额会因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而相差甚远,即城乡有别,同命不同价。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受害人是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就变得十分重要。

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没有统一的界定标准。司法实践中,各地对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划分通常以户籍为依据,农业户口划为农村居民,非农户划为城镇居民。这种方法较好把握,诉讼中,法官的一般作法是当事人只要举证时拿出户口本,就可以证明其是农村居民还是城市居民。另一种方法则是以居住地为依据,居住在镇及县级以上城市区域以内的划为城镇居民,其余的划为农村居民,所以这种方法被普遍采用。在计划经济时代,这两种区分方法虽然没有法律依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受到的质疑不是很普遍,随着改革开放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以上两种区分方法很快就暴露其弊端,深受诟病。

首先,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农村乡镇企业快速发展起来,带动了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农民收入大幅度增加,部分发达地区农村居民实际年均收人已同于甚至高于城镇居民年均收入。另外,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当前我国大量的农民工进入城镇打工或定居,他们已经成为城市发展中一支不可或缺的队伍。经过长期的磨合,他们已经完全融入了城市生活,尤其是这些农民工的后代,即“农二代”,他们已经同城市居民没有什么区别了。如果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无视这一客观实际,仅仅因为受害人为农村户籍就一律按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赔偿,有违公平。

其次,经过改革开放30年,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变革的加速,我国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城市快速向外扩张,城镇人口急速增加,据国家统计局2012年 8月份公布的数据显示,截止今年6月份,我国城市人口首次超过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51%。如今,在许多经济发达的省份已经很难区分城镇和乡村,尤其是在城乡结合部,往往出现同一条街道的两边分别属于农村和城市,这中情况下,我们无法区分当事人是住在农村还是城市。法官在处理这一问题时往往无所适从。本人查阅了国内比较有权威的字典,没有任何一个版本的字典对“城市居民”和“农居民”有解释,倒是《现代汉语词典》对城市有解释:城镇是指城市和集镇,而“城市”则是指人口集中、工商业发达、居民以非农业人口为主的地区,通常是周围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集镇”是指以非农业人口为主的比城市小的居住区。在我国第一次从制度层面提出城乡区别的,是国家统计局为了人口普查而做的规定,即《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失效)。《规定》第四条规定,城镇是指在我国市镇建制和行政区划的基础上,经本规定划定的区域。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规定》第六条规定,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镇和其他区域中,经本规定划定的区域。镇区包括:(1)镇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2)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村民委员会地域。我们司法实践中正是根据被害人居住的地方来判断其是“城市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尽管如此,我们还是面临不少尴尬局面,第一,这种区分方法同样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规定》只是国家统计局为了自身工作的方便而制定的,连司法解释的高度都没有达到;第二,《规定》关于镇的区域包括“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村民委员会地域”。本人经常深入农村,对我国农村了解颇多。目前我国镇一级的公共设施非常匮乏,在本人生活的镇里除了硬化的公路是公共设施外,几乎没有任何其他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而公路这种“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在近几年我国实施的“村村通工程”推动下,几乎是村一级的农村全都连上了。因此,在这种区分标准下我们依然难以区分“城镇”和“农村”。

二、对《解释》中“赔偿金”的再认识

关于《解释》第28条死亡赔偿金的讨论非常多,目前理论界至少存在三种争议。一元论,该观点认为,虽然生命无价,但是人生而平等。所以,所有的人无论身份、年龄、居住地、家庭背景等外在因素多么不同,获得的赔偿获得的赔偿是同一的,不区分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二元论则认为人身损害所导致的损害赔偿应被确定为两类——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物质损害主要指因人身损害造成的受害人的物质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等;精神损害则主要包括受害人因人身损害所遭受的精神痛苦。三元论认为,侵权产生的损害赔偿仅考虑到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明显有缺失,它遗漏了非常重要的因素——“生命价值”。“生命价值” 是独立于物质与精神损害之外的第三种损害。只有将生命价值考虑进入,才能充分体现以人文本的现代文明社会对人的尊重。

通过对《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29、30条的分析可知,第28条规定的是死者家属的扶养费,而第29、第30条规定的则是死亡赔偿金,通过上面的阐述,我们知道,死亡赔偿金的内容不包括独立的“生命价值”,剩下的就仅有死者家属扶养费。因此,这几概念的外延虽然不同,但其实质内函是同一的。从立法目的来看,死亡赔偿金的主要目的在于填补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或者说以解决受害人死后家庭抚养为目的,而非对死者的赔偿。因为在侵害生命权场合,就死者而言,一个被杀死的人不会遭受任何损害,但这并不意味着侵害生命权无需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基于死者与近亲属密切的生活联系,对生命权的侵害,必定意味着近亲属生活利益及扶养利益的丧失,此种利益属于近亲属固有的利益。这种观点以德国的“抚养丧失说”为代表。该学说认为,由于侵权人的行为使被害人死亡,断绝了被害人抚养的被抚养亲属的抚养费用来源,因此,死亡赔偿金的内容理所当然为支付靠死者生前抚养人的生活费。德国民法典第844条第2款规定:“如果死者在被害当时,根据法律规定对第三人有抚养义务或者有可能负抚养义务的关系,而第三人因死者被害致死而被剥夺其受抚养的权利的,赔偿义务人应当向第三人支付定期金作为损害赔偿,如同死者在其可能生存期间内有义务提供抚养一样……”。

综上,我们认为,死亡赔偿金的基本法律性质是死者家属抚养费,这同我国的基本国情是密切相关的。在当前我们中国社会,由于社会保障体系还未完全建立,公民生活保障的基本途径依然是家庭,家庭的每一个劳动者都在担负着养家糊口的职能,如果因为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死亡,则其所承担的家庭经济职能自然无法持续,家庭中需其他需要其扶养的亲属的抚养费自然应由侵权人承担。该赔偿同样属于物质利益赔偿。这不仅在理论上的合理性,而且死亡赔偿金的主要目的在于填补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仅为我们正确界定致人死亡的人身损害的范围提供重要依据,也为我们正确界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提供依据。

家庭农场规划设计方案 篇五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重要讲话精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省市有关会议精神,紧扣“精准扶贫”主题,以发展脐橙产业为抓手,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等新型经济组织和产业致富能手的辐射带动作用,采取贫困对象自主开发,土地、扶贫资金入股分红,劳务就业等形式,稳定增加贫困户的经济收入,实现产业发展与脱贫致富“双赢”。

二、目标任务

2015—2020年,通过实施脐橙产业精准扶贫,扶持有条件、有意愿、适合脐橙产业开发的800户左右贫困户参与新开发脐橙生产或因柑橘黄龙病全面清除果园基地的恢复性生产,减少贫困人口2000人以上。

每户种植脐橙5亩,全县共新发展或恢复性生产4000亩脐橙园。2016—2018年分三年开发建设,每年完成1400亩脐橙园苗木定植。到2020年全部进入盛果期后,按平均亩产2000公斤(中等水平)、平均产地销售价格1.2元/斤计算,每户产值可达2.4万元,纯收益1.68万元。

三、帮扶形式

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济主体以及种果能人、种果大户的作用,带动贫困户针对不同贫困对象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结对帮扶形式。

(一)自主经营帮扶

对有宜果山地开发、有劳动力、无资金、无管理技术的贫困户,或已从事脐橙产业开发,但管理不善、效益差的贫困户,从资金、技术上进行帮扶,鼓励独立自主开发经营和抚育管理。

(二)合作经营帮扶

对有宜果山地、无劳力、无资金的贫困户,由种果大户、种果能人、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结对帮扶,将贫困户山地、结对帮扶资金入股参与分红,进行合作开发经营。

(三)股份经营帮扶

对有劳力、宜果山地已被租赁的贫困户,原合同期满或原果园因柑橘黄龙病为害全砍后,土地按现行市场价格作价入股,结对帮扶资金入股,由承包人承包经营管理,按股分红或按固定红利分红给贫困户,与原山地承包经营者进行股份制合作开发经营;同时吸纳贫困户劳动力到果园务工计酬。

鼓励支持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通过吸纳贫困家族帮扶资金入股分红、招聘贫困户就业支付报酬等开展产业带动帮扶。

四、工作措施

(一)认真组织调查摸底

各乡(镇)要组织专门人员,对贫困户的家庭劳动力、宜种果山地和种果意愿,种果大户、种果能人、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愿意承担结对帮扶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进而确定脐橙产业精准扶贫的类型和对象。(2015年6月底前完成)

(二)切实制定实施方案

针对调查摸底确定的脐橙产业精准扶贫的类型和对象,根据全市果业产业转型升级的总体要求,切合实际地制定县乡脐橙产业精准扶贫实施方案,明确扶贫对象、开发山地、开发面积、结对帮扶责任主体、结对帮扶形式等,要求精准到人、到点,有序推进脐橙产业精准扶贫。(2015年7月底前完成)

(三)强化社会帮扶责任

各乡(镇)要广泛开展“脐橙产业精准扶贫”主题教育活动,强化种果大户、种果能人、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经济主体积极参与产业精准扶贫的责任意识,自觉、主动与贫困户结对帮扶。

(四)加强技术指导培训

县茶果局、各乡(镇)茶果站,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举办多种形式的产业技术培训班和现场观摩会,加强对贫困户的实用技术培训。实行技术包干指导制度,派出骨干专业技术人员,定时对从事脐橙产业发展的贫困户进行现场指导。

(五)科学选址生态建园

坚持科学选址,不得在生态公益林区、江河源头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城镇周边分岭倒向城镇2公里范围内及陡坡区域建园,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开发新基地。

严格按照山顶“戴帽”、山腰“种果”、山脚“穿鞋”的生态建园原则进行规划设计,分区建园,不规划建设大规模连片种植基地。种植坡面应通过开挖横山排蓄水沟、梯带内壁竹节沟和山脚泥沙拦截沟,构建完整的水土保持防护系统。

五、扶持政策

(一)在推进赣南脐橙产业转型升级中,优先扶持贫困户土地流转、开发种植。

(二)对在册贫困户实行免费供应无病毒柑橘苗木。

(三)建立产业扶贫基础设施项目库,按照轻重缓急、先易后难的原则,整合扶贫、交通、水利等涉农资金集中用于贫困家庭涉及到的果园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县财政要安排果园基础设施建设补贴专项资金。

(四)对从事脐橙产业的贫困家庭开展免费种植技术培训,并加强脐橙种植、防病、防虫等技术指导。

(五)鼓励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果大户、种果能人采取“公司+基地(合作社)+贫困户”等方式帮助贫困户发展脐橙产业,吸纳贫困户劳动力到果园务工计酬,保障贫困户收入。安排一定的精准扶贫产业帮扶资金对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成效显著的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果大户、种果能人进行帖息扶持,带动贫困户加快脱贫致富。

(六)整合财政惠农信贷通、农行扶贫贷、产业贴息金、扶贫互助金,优先支持精准扶贫结对帮扶的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果大户、种果能人,优先支持土地流转规模经营,优先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优先支持开拓国际市场的果业“走出去”项目。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年期最高授信额度300万元;对家庭农场、种果大户一年期最高授信额度200万元。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要高度重视脐橙产业精准扶贫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订精准扶贫规划和实施方案。

(二)明确责任

脐橙产业精准扶贫实行属地负责制,党政主要领导要把握重点,亲自协调、亲自调度,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帮助扶贫对象脱贫。县茶果局要牵头协调,加强指导,整合资源,调动各方力量做好脐橙产业精准扶贫工作;县委农工部负责组织、协调龙头企业结对帮扶贫困户的计划落实;县农粮局组织、协调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结对帮扶贫困户的计划落实;县财政局、扶贫办负责帮扶资金的筹措、管理、监督使用。

家庭农场规划设计方案 篇六

一、总体目标

以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和农村贫困家庭房屋安全问题为总目标,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住房保障体系,通过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各类棚户区改造工程和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范围,年度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套数达到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家庭户数的2%以上,市区不低于2.5%,县城不低于1%,为到“十二五”期末,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覆盖面达到20%奠定基础。

(一)廉租住房制度建设

年全市继续采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方式对城市低收入家庭实施住房保障。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收入线最低标准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0.8倍以下,各县区可根据年度保障责任目标适当调整收入线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实物配租主要面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孤老病残和其他亟需救助的家庭。全市全年新增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户数3700户,新建廉租住房1400套。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年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收入线标准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线0.8倍以下,具体收入线标准由各县区根据实际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全市新建经济适用住房1300套。

(三)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鼓励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产业园区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政府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对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线1倍以下的家庭,具体收入线标准由各县区根据实际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产业园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本单位、园区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全市全年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4500套。

(四)限价商品住房建设

加快发展限价商品住房,确保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全市全年组织建设限价商品住房1000套。

(五)棚户区改造

积极推动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煤矿)棚户区、林场危旧房和垦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全市通过城市棚户区改造解决8970户居民住房困难;通过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解决600户居民住房困难;通过国有煤矿棚户区改造解决2610户居民住房困难;通过林场危旧房改造解决2867户居民住房困难;通过垦区棚户区改造解决710户居民住房困难。

(六)农村危房改造

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全年解决三种贫困程度(五保户、低保户、其他农村贫困户)7000户农村困难群众基本居住安全问题。

各县区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具体责任目标详见附表。

二、工作要求

(一)继续将住房保障工作纳入县区政府绩效考核目标。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和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安全问题,是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各县区人民政府是住房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年继续将住房保障工作纳入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年度工作实绩考核评价内容,进一步加大考核力度,对住房保障工作实行“一票否决”。此项工作由市委、市政府两办督促检查室会同市住建局负责。

(二)完善住房保障机制。进一步强化政府职责,按照“财权与事权一致”、“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市级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协调、督导全市城市住房保障和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总体目标落实,县区政府负责年度责任目标的具体实施。各县区政府要按照住房保障工作总体目标要求,扩大住房保障范围,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完善以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为主的住房保障体系。

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年度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建设用地要达到当年住宅建设用地的25%以上,并落实到具体地块,供应计划实行单列,并优先供应,未按规定落实用地指标的,不得进行土地“招拍挂”。保障性住房采取集中建设和配建相结合,以配建为主,凡新出让的住宅建设用地,须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10%(5%为廉租住房、5%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上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并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具体配建比例,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国土、规划等部门确定。配建的廉租住房产权归政府所有。确实无法配建的特殊开发项目,要经当地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备案。未按规定落实配建的项目,不得进行土地出让,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等手续。

严格按照规定渠道,足额筹集建设资金,确保项目建设资金落实到位。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达到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1%时,当年不再提取住房公积金风险准备金。自年起,直接按宗提取土地出让总收入的5%以上作为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要认真研究国家、省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支持政策。发挥住房保障投资融资平台作用,加大与国家开发银行合作,加大融资力度。要积极组织做好中央、省级专项资金的争取工作,确保足额争取到位,要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使用。

落实项目建设现行税费优惠政策。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回迁安置楼建设一律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并享受国家现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税收优惠政策。林区、垦区和国有工矿(煤矿)棚户区,要坚持居民个人出资,政府、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和适当补助的原则,充分考虑职工承受能力,合理确定个人和企业的出资比例。

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由市县区国土部门负责,项目建设资金和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由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审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机构建设由县区政府负责。

(三)抓好项目落实、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各县区政府要尽快将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落实到位、落实到地块。凡列入本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已经开工的,要在保证工程质量前提下加快建设进度;未开工的,要抓紧完善各项建设手续,要在4月15日前完成土地审批手续,争取8月底前开工建设;新谋划项目必须在10月底前开工建设,年底前形成明显的实物工作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按要求开工建设。各县区要确定2个保障性安居住房项目示范工程,市中心区要结合新城区建设,在新城区内确定1个示范工程,发挥示范工程带动作用,最大限度的争取省级示范工程奖励。

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各县区政府要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鼓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建设、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用工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和住房困难职工较多、有闲置土地的大中型企业及单位,可以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的自有土地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园区内或企业就业人员出租。对当地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各类在租、空置房源及集体宿舍进行排查摸底、统计建档。按照谁有产权谁受益的原则,将其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监督管理,最大限度增加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发挥既有房源的公共属性和租赁作用。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标准建设的人才家园项目,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和年度计划。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要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要认真落实《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适当低于同地段同档次市场价租金,一般不低于市场价租金的70%,以确保建设资金在合理周期收回,使公共租赁住房实现良性发展。

(四)组织做好住房配售工作。各县区政府要合理确定当年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财产)具体标准,并于3月底之前向社会公布。进一步完善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健全住房保障、民政、公安、金融机构和社区协作配合的家庭收入(财产)审核机制,认真履行责任,加强日常管理,主动接受公众监督,确保配租配售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提交住房和家庭资产查询委托书,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规范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管理,明确承租对象的权利和义务,载明租金水平、租赁期限、转借或转租的处罚以及其他违反使用规定的责任等事项。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2年。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要退出住房。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进行土地分割登记,不得按套、按户进行房屋登记发证。各县(区)要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施方案,于年5月底前完成,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提高保障性住房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功能,进一步完善各类保障性住房档案,并对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及其变化情况进行动态监测。住房保障部门应及时受理廉租住房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受理申请两个月内须提供保障,并及时、足额、按月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因收入提高、另行购置或租赁其他住房等原因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时,应通过停止补贴、退出保障性住房等方式实现退出;对在规定期限内未退出的,可通过提高租金的方式实现退出;对骗取住房保障、恶意欠租、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的,以及违规转租、出借、调换和转让保障性住房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且5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低收入家庭认证工作由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申请人申请保障性住房时,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县区民政部门出具低收入家庭认证书(证),认证书(证)中要明确标注被认证家庭的人均年可支配收入金额及资产情况等相关信息。

(五)明确部门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综合、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工作,市住建、市国土、市规划、市发改、市民政、市国资委、市林业、市农牧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相关工作;县区政府负责住房保障各项工作具体实施。各县区政府要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健全管理机构,配齐配强管理人员,落实工作经费,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要定期对项目建设进行调度,落实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优惠政策,完善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制度,加强住房分配和使用管理。

家庭农场规划设计方案 篇七

论文摘要:巴西的非缴费和政府主导型农村养老金计划,为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构建提供了有益借鉴。综合考量巴西的成功经验和中国大部分农村经济欠发达的实际情况,构建一个“家庭保障+土地保障+’零支柱夕,的农村养老保障模式;并且实现政府在“新农保”中制度安排、财政政策以及行政管理上的责任回归,是一项积极而有效的政策选择。

一、引言

巴西是拉丁美洲最大和经济实力最强的发展中农业大国,农业人口和农业经济在整个人口结构与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例如,2007年巴西农业人口3540万,占全国总人口的23 %。农业劳动力1150万,占劳动力总数的22 % 。2007一2008年度巴西农业总产值2454亿美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3% 。中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截止2000年11月,我国总人口12. 95亿人。其中,农村人口80739万人,占总人口的63. 91 %。城乡贫富差距方面,1970年巴西城市家庭平均年收人为28669克鲁扎多,而农村家庭平均年收人为7569克鲁扎多,两者比值为3.73:l。2004年,巴西10%的富人占有近一半(46. 8010)的国民收人,而40%的贫困人口仅占有国民收人的10. 2%。中国的城乡贫富差距1983年为1. 82 :1, 2008年上升为3.31: 1因此,从农业人口数量多和城乡贫富差距较大来看,同为“金砖四国”的发展中国家,中、巴两国有着极其相似的境遇。此外,两国在国民经济基础、社会政策发展态势等方面也有着颇多的类似之处。在农村养老保障的政策设计方面,巴西坚持非缴费和政府主导的原则,而中国在《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也强调要发挥其它养老方式的特定功能,强化政府在财政、制度、管理方面的责任。因而,选择巴西的农村养老金计划作为考察对象,能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提供有益的借鉴。

巴西在1971年实施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经由1988年新宪法的制度调整,形成了目前非缴费、政府主导的农村养老金计划。中国则以1992年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基本方案》)为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标志。但是,从1998年起,这一制度出现了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作困难等问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和参保率从1998年的8025万人和22. 8%降到2006年的5374万人和16. 5% 。由于制度设计的缺陷,这项惠农政策并没有唤起农民的持续热情,被称为“旧农保”的首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践也在惨淡经营中日渐衰微。2009年,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解决农民老有所养的问题,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施以养老保险的政策保障。决定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到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指导意见》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农保”)试点工作的正式启动。

通过对巴西农村养老金计划的研究,本文认为至少在以下两方面可以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制度设计提供政策借鉴。首先,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农村还较为贫穷,让全体农民以参加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型养老保险作为养老的主要方式,具有较大的不现实性。所以,应建立一个非缴费型的“零支柱”模式,由政府承担主要供款责任,解决因贫困而无法参加缴费型养老保险农民的生存问题。同时,充分重视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在解决农民养老中的重要作用,构建出一个“家庭保障+土地保障+零支柱声,的农村养老保障模式。其次,在目前大力推进的“新农保”中,应重新确立政府的主导地位,实现政府在制度建设、财政政策和行政管理中的责任回归。

二、巴西非缴费型农村养老金计划释读

20世纪20年代初,为缓和劳资冲突,巴西政府在国有企业和较大型的私有企业中按行业建立了退休和抚恤金制度,通过碎片化的制度安排,基本解决了有雇主职工的退休养老保障问题。但是,这些制度始终没有涉及到农村劳动者的养老保障问题。直至1971年,巴西军政府才颁布第11号补充法,制定了“救助农村劳动者计划”,将农村劳动者纳人到社会保险体系中。巴西农村养老金计划一开始就采取了被称为“特殊的养老保险”政策,即为农民提供保证最低生活水平的社会救助养老金。1974年,政府再次颁布法令,规定无论农民是否交纳过社会保险金,政府每月都会发给相当于最低工资一定比例的生活费。川至此,政府承担主要责任的非缴费型农村养老金计划得以确立和实施。即使在上世纪80年代末社会保障私有化改革席卷拉丁美洲的大环境下,巴西也没有放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非缴费特征。

巴西农村养老金计划在规制方面也是不断调整的。1971年的初始制度中,保障对象是农村男65岁以上、女60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寡人口。养老金领取者需出示一个和城市职工缴费年限相同的参加农业劳动年限的证明,并接受当地政府部门的“家计调查”,作为是否符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当时规定,养老金的直接领取人仅限为家庭中的“户主”,也就是说即使老年人配偶尚在,而且符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也只能有一人享受此待遇。养老金的待遇水平也十分低下,仅相当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的1/2,寡妇领取的养老金更少,仅为最低工资水平的1/3。资金筹集方面,除国家财政拨款外,还包括农产品初次买卖价格中2. 1%的缴费,并且要求城镇雇主缴纳3%的工薪附加税,作为农村养老金计划的资金来源。虽然有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例如,城镇雇主缴费较高、领取者局限在“户主”等,但这一养老金计划的实施效果非常明显,在20世纪70年代末,每月大约有80多万人领取养老金,大大缓减了农村老年贫困者的养老问题。

1988年,巴西新宪法对农村养老金计划做出了新的规定。新宪法中再次强调了国家对农村社会保障的主导责任,并且把国家为农村家庭提供经济保障作为一项重要原则予以确立。新宪法规定,养老金的领取对象扩大到配偶,也就是由过去仅仅“户主”领取扩展为夫妻二人共同领取,这对改善老年生活具有实质性的意义。领取年龄方面,由原来的男65岁、女60岁,调整为男60岁、女55岁,充分显示了政府对农村劳动者的关怀与照顾。养老金的待遇水平也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农村养老金领取者统一享受等同于当地最低工资的待遇水平,废止此前1/2, 1/3的低水平限制。在农村养老金计划的缴费和给付方面,新制度并不要求农民自己缴费,而要求农产品的第一个买者向社会保障机构缴纳商品价格2. 2%的税收。领取养老金的条件为有从事农业劳动的年限记录,并且农业劳动时间与城市工人最低缴费年限相同。由于工作年限数据库在农村地区建立比较困难,因此,农业劳动年限由农业用地记录、农产品售卖情况记录或农业劳动者工会证明等方式来确定。

由此可见,巴西农村养老金计划彰显着政府主导性和非缴费性,而且待遇水平和覆盖面都在逐步提升。近年来,巴西在农村养老金计划中又采取了一些新的举措。例如,为扩大覆盖面并帮助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农村居民,新制度提出要建立农村劳动力的纪录花名册,内容包括该农民的家庭成员数、收人水平、主要家庭开支等,目的就是清除那些潜在的受益者,找出那些真正的低收人者,探索合适的“进人—退出”机制。同时,进行了积极的制度整合。政府主张并积极支持协会、贸易联盟和自我雇用者、国内服务人员、农民之间的合作。如果这些措施实施无效,就由社会保险机构或政府建立一项公共措施来提供稳定的缴费制度和财政补助。

巴西农村养老金计划的实施产生了积极的社会效应,其对农村养老保障水平的提高和老年生活质量的改善具有明显的作用,领取养老金范围的扩大也大大改善了农村的贫困状况。而且,其对缩小城乡贫富差距也有重要意义。因为,农村有了非缴费型的养老金计划对于那些在城市打工的农村劳动者有着较大的吸引力,从另一个侧面鼓励了他们回乡创业,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这种非缴费型的养老金计划面临的一个最大挑战就是政府财政负担问题,如果解决不好筹资问题必然影响到制度的实际效果和可持续性。但是,其非缴费性和政府承担主要责任的理念与做法,对我国欠发达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构建具有极强的借鉴意义。

三、我国非缴费型农村养老保障模式的构建

为老年群体提供非缴费型养老金计划可追溯到19世纪晚期,1891年丹麦政府引人了由地方政府管理的收人测试计划,对象为60岁以上的贫困老人。1897年,60岁以上的老年群体中有1/4接受到老年养老金给付。在其后二十年间,新西兰(1898年)、澳大利亚(1908年)和瑞典(1913年)都引人了体现其自身特色的非纳费型老年养老金计划。〔吕〕基于我国绝大多数农村经济欠发达的实际情况,政府在决策过程中也应以非缴费为原则,在农村构建一个“家庭保障+土地保障+零支柱”的养老模式。

(一)家庭保障功能的提升

家庭养老保障是我国传统的养老方式,传统社会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使得家庭既是生产单位也是消费单位,在养老方式选择方面人们也依赖于家庭,家庭一直担负着赡养老人的重要职责。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家庭规模经历了从“大型家庭”到“小型家庭”的演变,但家庭养老作为家庭的一种基本职能并没有被完全取代,变化着的只是传统的家庭养老向现代的家庭养老的方式转换。一份来自农村地区养老意愿调查资料显示,从青年人的养老保障方式来看,77. 2%的青年人希望将来依靠子女养老,10. 4%的青年人希望利用年轻时的积累养老,而青年人中仅有0. 8%希望将来依靠社会养老保险养老;从青年人希望的养老地点来看,94%的青年人希望在家中养老,仅有2. 1%的青年人希望在社会养老机构养老;从青年人所希望养老的照料者来看,51. 8%的青年人希望将来由子女照料自己,33. 8%的青年人希望将来自己照料自己。另一项调查也表明,目前99. 5%的农村老人居住在家庭中,99%的农村老人生活费来源和生活照料主要依靠家庭,农村老人的生活和交往以家庭为主,半数以上的农民把养老保障的希望寄托在家庭上。此外,农村地区由于信息不通畅以及与外界接触较少,所以对于农村老人来说,他们的精神活动与精神需求的满足只能与家庭成员联系在一起。因此,家庭养老保障在当代农村仍具有不可替代性。

(二)土地保障功能的强化

土地是农民天然的生产资料,以家庭保障为主的养老方式必然要求强化土地保障的功能。因为,农民作为生产者在自己的土地上耕作,可以把收人来源作为养老的资金需求。而且,当老人没有劳动能力或者不愿意劳动时,也可以把土地转包给其他人耕种,来换取养老资金。遇有征地或土地被占用时,农民也可以从中得到一些补偿作为养老资金。但是,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土地保障受到了一定的挑战。例如,耕地面积数量递减,越来越难以承担广大农民的养老需求;农资价格的上涨使得农业经营的绝对收益越来越低,有的地方甚至出现种地亏本,大大打击了农民从事农业劳动的积极性。基于土地保障在农村养老中的重要地位,政府必须通过多种措施扭转这种不利局面,强化土地的养老保障功能。第一,通过提高农业经营效益和比较利益水平,提升土地的保障能力。第二,积极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提高农产品的价格竞争力和加工增值程度,同时,改善政府对农业的调控方式,加强对农业基础设施、农业科技、农产品营销等方面的支持。第三,积极鼓励土地流转制度创新,使土地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将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以股份的形式界定给农民,农民可按股分红。此外,各地应尽快建立与完善土地流转制度,使土地通过反租倒包、转包、租赁、土地产权人股、大户托管等形式,合理有偿地流转起来,使农民从土地上获取更多养老支持。通过以上政策措施,让农民从土地上得到更多的回报,是解决农民养老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 (三)“零支柱”的政策设计

“零支柱”是世界银行在1994年提出养老保险三支柱模式的基础上,经过长达10年的调研于2005年底在其报告《21世纪的老年收人保障—养老金制度改革国际比较》上提出来的一个全新概念,意指建立在非缴费基础上,由政府提供最低水平的养老金待遇。它主要是从社会保障公平性和普惠性角度出发,认为作为一个合法的公民,其有权从国家那里得到最低的生活保障,以实现老有所养。可喜的是《指导意见》规定,对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这就是一种普惠型的“零支柱”养老保障模式。但是“零支柱”的筹资模式有待进一步探讨与研究,本文认为这一资金来源必须是国家财政专项拨款。虽然,在《指导意见》的基金筹集部分做出如下规定:“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但是,考虑到国家财政供款的压力,这个“零支柱”的资金来源还应该更加广泛、更加稳固。本文认为,鉴于其完全财政拨款的性质,可以考虑与民政部门负责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整合,在筹资方面探寻相关制度的配合与支持。通过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结合,可以缓减国家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上的财政压力。而且,“零支柱”的待遇标准也不宜定的太高,应定位为“保基本”的最低保障养老金。

四、政府在我国“新农保”中的责任回归

我国在解决农村养老问题上的另一个重要举措,就是2009年试点运行的“新农保”。这一制度将成为我国解决农村老龄化问题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城乡养老保障一体化的最终渠道。从目前农村的实际情况来看,虽然社会保险要遵循责任分担的原则,但政府必须在这一制度中承担主要责任。在巴西农村养老金计划的实践中,政府担当了从制度制定者到组织实施者再到资金提供者等多种重要角色。通过这些政策举措,不仅缩小了城乡贫富差距,而且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对我国来说,与“旧农保”中政府责任缺失相比,“新农保”实施中政府必须在行政管理、财政政策、制度安排等方面实现责任回归。

(一)强化政府的行政责任

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行政责任包括:建立相关制度以及对制度的实施进行管理和对制度的过程进行监督。制度建设方面,巴西通过1970年代一系列的政策规定,再经由1988年新宪法的相关条款,最终建成较为成熟的农村养老金计划。纵观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也都是在经济水平发展到较高程度,后于城市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而建立起来的。我国1951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标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1992年的((基本方案》和2009年的《指导意见》则标志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与重启。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管理与监督既包括经办管理也包括基金管理与基金监督。经办管理方面,《指导意见》就农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等情况建立了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等内容都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在基金管理方面,《指导意见》指出要建立“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要全部纳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基金管理中要从县级管理做起,逐步提高统筹层次,最终实现省级基金统筹管理。当然从保险的“大数法则”来看,基金管理必须最终实现全国统筹。在制度的监督方面,主要是对制度在试点地区的执行情况进行符合政策要求的评估监督,并且对资金的筹集、上解、下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同时,在机构监督的前提下,加强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

(二)强化政府的财政责任

与巴西类似,建国后我国采取了优先发展城市和建设工业的的战略选择,其直接后果就是导致了国家对农村发展的责任弱化,甚至以牺牲农村的利益来换取城市和特殊产业的发展。国家发改委测算,改革开放的20多年中,仅征用农地的价格“剪刀差”,政府就从农村拿走2万多亿元。因此,在目前城市发展远超农村,农村制度建设落后所导致严重负外部性的情况下,国家有责任补还对农村所欠的“债务”,以“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援农村”的措施,负起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财政责任。我们也从《基本方案》和《指导意见、的比照中看到了政府财政责任的回归。《基本方案》坚持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筹资原则。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主要是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体现。但是,通过经济体制改革和乡镇企业私有化改革,不同地区乡镇企业的发展程度不尽相同,一些欠发达地区甚至没有任何乡镇企业,国家通过对乡镇企业予以税前列支以实现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财政支持也就无从谈起。《指导意见》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原则。而且国家还为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老人,提供“普惠式”的基础养老金。可见,“新农保”方案中明确强化了政府的财政责任。但是,社会建设是一个包括方方面面的综合体系,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扶持资金的大量投人必然对其他事业的建设产生“挤兑效应”。因此,政府需宏观把握、高瞻远瞩动员多种资金积极投身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

(三)实行强制分配制度

家庭农场规划设计方案 篇八

一、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法律八进”活动,把法治宣传教育融入到社会的各个层面,增强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决策和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能力;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的能力;培养和提高青少年法律信仰,养成自觉学法用法的良好行为习惯;培养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诚信守法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依法经营管理能力;促进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在法律范围内,依法从事宗教活动;引导广大城乡居民依法参与村(居)民自治活动和其他社会管理,提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矛盾纠纷的能力。

二、活动内容

(一)法律进机关

1、完善机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各党政机关每年研究部署普法宣传工作不少于1次,确定具体人员负责普法宣传工作,年度工作有计划、有安排、有措施、有总结、有记录。

2、突出学习重点。深入学习宣传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突出学习宣传宪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国家基本法律,深入学习宣传党内法规。深入开展依法行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与履行职务相关的专门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

3、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落实《县进一步健全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实施意见》。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建立健全党委(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会前学法、领导干部法治讲座、日常学法、法律知识培训、法律知识考试等学法制度。党委(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每年不少于4次,组织专题法治讲座不少于2次,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参加法治讲座或报告会不少于2次,定期开展国家工作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和法律知识考试,国家工作人员每人每年学法不少于40学时。

4、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普法任务清单,开展与履行本部门相关的执法普法专项活动;建立落实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结合各自实际,面向公众定期向社会典型案例制度。

5、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积极开展学法用法示范机关、示范窗口等创建活动。领导干部依法决策机制健全,没有因违法违纪导致的决策失误现象。公务人员严格依法办事,没有因违法行政引起的发生,或被追究责任。本部门无严重违法违纪问题,无受到纪检监察或上级查处、通报事件。

6、坚持执法责任制。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建立健全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和执法考核评议制,不断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执法人员严格依法办事、公正执法,执法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无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7、落实法律顾问制度。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力争2017年底前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1名法律顾问,使工作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8、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结合工作职能,开展与本部门本单位相关的依法治理专项活动,不断推进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提高。

9、充分运用刊物、网站以及社会和行业部门的网络平台、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开辟法律知识学习版块,加强机关学法阵地建设,营造机关法治文化氛围。

10、干部学法用法档案管理规范,有关文档资料、音像数据、文件资料保存齐全、真实、规范。

完成时限:2017—2020年

(二)法律进乡村

1、落实乡镇党委、政府普法责任主体,建立农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组织领导体制,完善农村学法用法工作制度。乡镇党委每年研究部署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不少于1次,基层司法所负责普法宣传工作的组织、协调,年度工作有计划、有安排、有措施、有总结、有记录。

2、加强农村普法队伍建设,培育“法律明白人”,落实村“两委”干部、大学生村官的法律知识培训和轮训制度,每年开展集中法治培训不少于2次,组织法律知识考试不少于1次。

3、突出学习宣传宪法,大力普及农村经济管理、维护农村和谐稳定、与农牧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4、通过“联村联户”、“法律服务直通车”、“送法下乡”、“一村一法律顾问”、“以案释法”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利用“12•4”国家宪法日以及重大节会、集市和农闲时节等开展集中法治宣传教育。

5、加强农村法治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发挥好村司法行政工作室的作用,每个行政村建立1个法律图书室(角)和1个固定法治宣传栏。结合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运用农家书屋、农民文化广场等平台,开展法律知识宣传。

6、加强农村法治文化建设。运用歌曲、戏剧、曲艺、书画等艺术形式,结合民俗文化、乡村大舞台建设等,组织农村业余文化骨干、民间艺人和村自乐班子,开展法治文艺活动,丰富农村普法形式。

7、深入开展法律服务进村入户活动,组织法律服务工作者定期开展针对农民群众的义务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依托基层司法所建立村居司法行政工作室和法律援助联系点,为农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8、建立健全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充分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及时有效调解各种矛盾纠纷,通过调处典型案件,扩大“以案释法”效果,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9、积极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完善“四议两公开”制度,依法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村务、财务公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效果显著,没有发生重特大刑事案件,没有越级上访、群体性上访事件,社会和谐稳定。

10、普法宣传档案管理规范,有关文档资料、音像数据、文件资料保存齐全、真实、规范。

完成时限:2017—2020年

(三)法律进社区

1、建立健全社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社区每年研究部署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不少于1次,确定具体人员负责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年度工作有计划、有安排、有措施、有总结、有记录。

2、学习宣传宪法及基本法律,重点加强土地、资产、财产、拆迁安置补偿、就业、环保、消防及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权益保障、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法治宣传教育。

3、开展社区居民法治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开展社区居民法律知识竞赛、法治征文、法治演讲比赛、案例评析、模拟法庭等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利用节假日、公休日、“3•15”消费者权益日、“6•26”国际禁毒日、“12•4”国家宪法日等时间节点,开展法治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活动,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的需求。

4、加强社区“六个一”建设。每个社区至少建立一个法治宣传橱窗,一个法律图书角(室),建设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普法队伍,建立一套居民学法制度,每季度开展一次义务法治宣传活动,每季度为居民上一堂法治课。有条件的社区积极推进社区普法学校(讲堂)、法治广场、法治长廊、法治宣传电子屏幕建设,推进社区法治宣传教育深入开展。

5、加强流动人口的法治宣传教育。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辖区流动人口集中场所、主要工作和活动场所开展定期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6、开展社区法治文化活动。组织社区居民自编自演法治文艺节目,举办法治书画、摄影等展览。开展社区楼宇普法,使法治文化渗透到社区每个角落。

7、深入开展“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创建活动,依法推进社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社区居务公开,社区法治化管理水平逐步提高。无重大刑事案件和重大发生,社区和谐稳定。

8、健全社区人民调解、法律服务、帮教安置、社区矫正等各项工作制度,运作规范。人民调解组织健全,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纠纷。社区矫正工作顺利推进,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措施落实到位。建立社区与法律服务工作者定期联系制度,开展针对性的法律服务。

9、普法宣传工作档案管理规范,有关文档资料、音像数据、文件资料保存齐全、真实、规范。

完成时限:2017—2020年

(四)法律进学校

1、健全学校普法依法治理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学校每年研究部署青少年普法工作不少于1次,有专门人员负责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年度工作有计划、有安排、有措施、有总结、有记录。

2、深入学习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开展《义务教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毒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培养青少年树立权利义务意识、守法用法意识。

3、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充分发挥课堂教育在青少年学生法治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把加强青少年学生法治教育工作纳入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做到学校法治教育课时、教材、师资、经费“四落实”。积极开辟法治教育第二课堂,广泛开展主题班会、模拟法庭、法律知识竞赛、辩论会等生动活泼的青少年学法用法实践活动。

4、加强学校法治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完善法治副校长制度,每个学校都要配备法治副校长,充分发挥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力量,开展校园宣讲活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和法治实践活动,中小学校每学期组织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活动不少于1次。

5、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阵地建设。每个中小学校至少要建立1个法治宣传栏,1个法律图书架,坚持每季度上1次集中法治教育课,半年开展一次法治教育主题活动。

6、积极推进校园法治文化建设,组织学生自编自演法治文艺节目,举办青少年法治手抄报、法治漫画、法治征文等法治文化活动,营造体现法治精神的校园文化氛围。

7、建立学校、社会、家庭共同参与的立体教育网络。利用学校网站、官方微博、微信等平台及教师、班主任、辅导员个人社交平台进行法治宣传,增强网络法治教育的吸引力,引导学生正确理解法律规范,理性思考和正确认识法治事件、现实案例。

8、深入开展依法治校活动。健全完善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推进依法治教、依法办学。积极开展校园及周边环境治理工作,为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9、校园普法工作档案管理规范,有关文档资料、音像数据、文件资料保存齐全、真实、规范。

完成时限:2017—2020年

(五)法律进企业

1、加强企业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企业各项学法制度。企业每年研究部署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不少于1次,有专门人员负责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年度工作有计划、有安排、有措施、有总结、有记录。

2、广泛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重点学习宣传《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突出学习宣传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等与企业经营管理、职工权益密切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

3、建立健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制度。开展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治培训每年不少于1次、法治讲座每年不少于2次,法律知识考试每年不少于1次。

4、加强企业职工法治宣传教育。把法律知识纳入企业内各级组织年度学习计划,通过班前会前学法、法治讲座、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开展职工法治宣传教育,每年不少于2次。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职工法治学校,定期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进行法治培训。

5、加强企业法治宣传教育阵地建设。通过在企业自办广播、报刊、网站等开办法治专题节目(栏目)和厂区设置法治宣传栏等形式,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6、大力加强企业法治文化建设。积极创作具有企业特色、行业特点的法治文化作品,组织开展各类法治文化活动。

7、开展“诚信守法企业”创建活动。建立健全企业各项规章制度,推进企业厂务、财务公开。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企业运行机制,提高企业法治化管理水平。企业无违法违规欺诈行为。

8、普法宣传工作档案管理规范,有关文档资料、音像数据、保存齐全、真实、规范。

完成时限:2017—2020年

(六)法律进单位

2、学习宣传宪法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开展与本单位服务和履行岗位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教育。

3、建立健全领导班子集体学法、会前学法,法治讲座、日常学法、法律知识培训、法律知识考试等学法制度,把单位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情况与业绩考核挂钩。领导班子每年集体专题学法不少于4次,组织专题法治讲座不少于2次,国家工作人员每人每年学法不少于40学时。

4、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坚持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依法办事,把各项工作不断纳入法治轨道。

5、开展单位职工法治宣传教育。把法律知识纳入单位年度学习计划,定期组织职工参加法律知识学习活动,努力增强广大职工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法表达利益诉求,维护合法权益能力。

6、各服务单位应结合工作职能,通过公示牌、宣传栏、触摸屏、开放日等形式,向社会宣传与本单位业务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

7、加强单位法治宣传阵地建设。建立法治宣传栏、法治学习园地、法律图书室(角)等普法阵地,为单位领导和职工学法提供平台。积极开展公益性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公共服务性活动场所要在人口聚集区域设立固定法治宣传栏、电子显示屏,开展法治宣传。

8、把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同文明单位创建结合起来,深入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和行业依法治理工作,规范办事程序,优化服务质量,落实重大事项决策法律咨询制度,提高行业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水平。本单位无严重违法违纪问题,无受到纪检监察或上级查处、通报的事件。

9、普法宣教工作档案管理规范,有关文档资料、音像数据、文件资料保存齐全、真实、规范。

完成时限:2017—2020年

(七)法律进宗教活动场所

1、宗教场所应有负责日常普法工作的专门人员,普法工作年度有计划,目标任务明确。

2、突出学习宣传宪法,深入开展与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3、开展法治讲座、法律知识培训等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参加法律知识学习,每年不少于1次。

4、开展法律服务进宗教场所活动,组织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人员为宗教界人士、信教群众提供法律服务。

5、建立宗教场所法治宣传栏、法律图书室(角)等学法阵地。

6、立足实际,结合“12•4”国家宪法日等重点时段和宗教重要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教育。

完成时限:2017—2020年

(八)法律进家庭

1、建立“法律进家庭”工作机制,纳入乡村、社区普法依法治理年度工作内容,年度工作有计划、有安排、有措施、有总结、有记录。

2、开展法律知识进家庭活动。以各种法律法规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以及重大节日等时间节点,通过送法律知识宣传资料进万家、专题讲座、知识竞赛、读书征文、以案说法、星级家庭评选、文艺演出等形式,引导和推动家庭成员提升法律素养,依法自觉规范行为。

3、开展法律服务进家庭活动。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组织妇联干部法治教育培训,提升妇联专职干部依法维权能力。吸收有经验、讲奉献、懂专业的“法律服务志愿者”,根据不同家庭的需求,为妇女及其家庭成员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化解矛盾纠纷、开展婚姻家庭关系调适、心理辅导等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

4、开展法律保障进家庭活动。从城乡家庭的需求出发,进一步完善妇女诉求表达机制、利益协调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维护机制。切实加强各级各类维权阵地建设,积极发挥12338维权热线和妇女法律援助站等维权平台作用,开展法律咨询、心理疏导、纠纷调解、法律援助等公益服务,保障妇女儿童和家庭的合法权益。

5、开展平安创建进家庭活动。将“法律进家庭”活动与“平安家庭”、“零家庭暴力社区(村)”创建,“不让进我家”等品牌活动紧密结合起来,以家庭和村(社区)为着力点,综合开展反家暴、防艾、禁毒、禁赌、防拐卖、反、安全防范等法治教育,积极引导广大城乡家庭自觉拒绝黄、赌、毒、暴等不良现象,争创“平安家庭”,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6、普法宣教工作档案管理规范,有关文档资料、音像数据、文件资料保存齐全、真实、规范。

牵头单位:县妇联

完成时限:2017—2020年

三、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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