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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方案 社区养老方案精选7篇 社区居家养老项目服务方案

更新时间:2024-05-12 16:24:29 点击: 来源:yu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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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养老方案 篇一

第一阶段:1986-1992年,为试点阶段。1986年,民政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在江苏沙洲县召开了“全国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工作座谈会”。会议根据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决定因地制宜地开农村展社会保障工作。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成为首批试点地区[1]。

第二阶段:1992年—1998年,为推广阶段。1991年6月,原民政部农村养老办公室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以下简称《基本方案》),确定了以县为基本单位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则,决定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国公布实施[2]。此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各地推广开来,参保人数不断上升,到1997年底,已有8200万农民投保[3]。

第三阶段:1998年以后进入衰退阶段。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门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这个阶段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全国大部分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难度加大等困难,一些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甚至陷入停顿状态[4]。官方对这项工作的态度也发生了动摇。1999年7月,国务院指出目前我国农村尚不具备普遍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决定对已有的业务实行清理整顿,停止接受新业务,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向商业保险过渡[5]。

从以上几个发展阶段来看,可以说到目前为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实践上是并不成功的。在理论上,这一制度也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和批评。90年代以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直是人口经济学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积累了大量的文献资料。这些文献全面地反映了各地各时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状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在目前这一政策面临转折时,对这些研究进行综合分析,能使我们全面地总结这项工作的经验教训,为今后农村老年人口的社会保障工作提供参考。本文在大量查阅90年代尤其是1995年以来的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发现研究的焦点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现有文献对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宏观必要性基本上没有异议。作为农村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建立对保障老年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保证社会的稳定和进步都有积极意义。另外,它还有助于减轻农民“养儿防老”的思想,从而有利于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何承金等人的研究认为,中国西部农村人口控制的主要障碍在于社会保障体系残缺不全,农民养老难以落实[6]。

更多的研究从微观经济个体的养老需求与供给出发进行分析,认为由于农村家庭的小型化,大量青壮年农民流向城市,老年农民社会地位下降等原因造成了近年来农村家庭养老功能的逐步淡化、弱化。而土地、家庭储蓄和农民自身的养老能力都难以担负起老年农民的生活保障[7]。

尽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必要建立,可是在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下能否建立起真正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呢?一些文献对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的约束性进行分析后指出,由于我国资金有限,而城市又处于经济改革的中心,在资金的竞争性使用中具有优势;而且福利国家的困境对政府的警示作用使国家不敢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投入太多,因此现阶段我国尚无能力建立真正的全国范围内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只能以局部地区的社会保障作为替代[8]。杨翠迎、张晖等人分析了我国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济可行性,认为目前建立全国范围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不可行的,只有东部和中部一些省份才具备开展这项工作的条件[9]。从世界经验来看,马利敏认为中国的二元经济结构及大比例的农村人口决定了现在不宜把农业家庭人口纳入帐户养老保险体系[10]。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诸多问题已引起许多学者的关注[11]。这些问题中,有的是制度设计本身的缺陷;有的是在执行过程当中出现的问题。前者主要包括: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基本方案》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资金筹集上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这样,由于大多数集体无力或不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补助,绝大多数普通农民得不到任何补贴,在这种资金筹集方式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性储蓄或鼓励性储蓄[12],也正因为这一点导致了不可能强制要求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但如果要使这项工作开展下去,常常需要采取强制性的行政命令,这又违背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自愿性原则。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制度设计时就使其执行陷入了两难境地。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制度上的不稳定性。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都是在民政部颁布的《基本方案》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形成的,这些办法普遍缺乏法律效力。因此各地对这一政策的建立、撤消,保险金的筹集、运用以及养老金的发放都只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门,甚至是某些长官的意愿执行的,不是农民与政府的一种持久性契约,因此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实际上,我国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态度也时常发生动摇,导致了本来就心存疑虑的农民更加不愿投保。这也是缺乏法律保障的结果。

3)基金保值增值困难。《基本方案》规定,“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主要以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实现保值增值。”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缺乏合适的投资渠道、缺乏投资人才,有关部门一般都采取存入银行的方式。但是1996年下半年以来,银行利率不断下调,再加上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要保值已经相当困难,更不用说增值。这一方面造成政府的包袱加重,现已出现参保的人越多,国家赔得越多的局面。另一方面,为了使资金能够平衡运行,国家原先承诺的养老保险帐户的利率只好下调,造成投保人实际收益明显低于按过去高利率计算出的养老金,使人们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信心更是大打折扣。D·盖尔·约翰逊指出,由于中国1993-1997年的投资收益率为负,负于从1993-1997年每年投入了同等数量保金的个人来说,他们积累的基金实际价值低于他们支付出的保费(D.盖尔·约翰孙1999)。

4)保障水平过低。《基本方案》规定,农民交纳保险费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分2元、4元、6元、8元……20元等10个档次缴费。但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乏信心等原因,大多数地区农民投保时都选择了保费最低的2元/月的投保档次。在不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的情况下,如果农民在缴费10年后开始领取养老金,每月可以领取4.7元,15年后每月可以领取9.9元(王国军2000),这点钱对农民养老来说,几乎起不到什么作用。如果每月投保4元、6元甚至是10元,也仍然难以起到养老保障的作用。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主要包括:

1)基金的管理不够规范与完善[13]。1998年以前全国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集、保管、运营和发放全是由民政部门一家负责,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而一地的民政部门又直接受制于当地的政府。因此当政府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或有什么建设项目缺少资金时,有时就会要求动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对这样的要求,民政部门往往难以拒绝。因此各地挤占、挪用和非法占用基金的情况时有发生,基金的安全得不到保障,给今后的发放工作留下了极大的隐患。

2)机构管理费用入不敷出[14]。按照《基本方案》的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经费可以按所收取基金的3%来支取。但是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难以满足开展业务的需要。有的市(县)提取的管理费连给职工发工资也不够,加上会议费、宣传费等,空缺更大。值得注意的是,现在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的管理费都已明确规定不从保险基金中支取了(何承金等2000),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却仍然要靠这一渠道来解决工作经费。

3)干部群众在享受集体补贴方面差距过大[15]。《基本方案》规定:“同一投保单位,投保对象平等享受集体补助。”但在全国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执行过程中,同一个行政村的干部和群众却不平等享受集体补助。参加投保的绝大多数村和乡镇是补干部,不补群众;少数村都补的,也是干部补得多,群众补得少。群众一般一年仅补助3~5元,而干部补助少则几百元,多则数千元,上万元(彭希哲等1996)。这样大的差距加剧了原本就存在的农村社会不公平,强化了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抵触情绪。

4)多种形式的保险并存,形成各自为政的混乱局面(吴云高1998)。在苏南地区,由于农村养老保险开展得较早,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多种养老保险形式:有民政部门组织实施的,有乡镇合作经济组织办理的,有社会保障局办理的,等等。它们各自为政,操作方法各不相同,导致了原本就“稀薄”的资金更加分散,缺乏规模效应。在其他地区,由民政部门组织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保险也产生竞争,虽然竞争本身可以给投保农民带来实惠,但由于政府的不正当干预,商业保险往往受到排挤,打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尽管存在着以上这些问题,有的研究者认为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还不失为一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的解决农村老年经济保障的重要方式。应当在现有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而不应全盘否定其积极作用。但有相当一部分学者对这一制度持否定态度。有人认为,“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制度需求与制度供给的不平衡”(田凯2000);有人认为,“当前试点中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是一个能够担负起农村跨世纪社会养老责任的制度,需要更有效的制度来取而代之”(马利敏1999);有的人甚至认为,这项举措“存在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上的错误”(王国军2000)。

三、农村社会化养老的区域研究

从实践情况来看,我国农村养老仍主要依赖于家庭养老和自我养老,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行范围还十分有限。在众多的相关研究中,有相当部分的文献研究不同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行情况。文献表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推行存在着相当大的区域差异。王海江对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定性和定量分析,发现农民所在省份对其是否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显著的解释性(王海江,1998)。薛兴利等的调查也表明集体经济越发达、农民人均纯收入越高、村领导越强的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推行情况越好(薛兴利等1998)。从全国来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行情况是东部沿海地区显著地好于中西部地区,上海、江苏、山东等地区已达到较高的覆盖率,而在中西部大部分地区,推行这一政策十分困难。

但几个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相对较好的地区,其对老年农民的保障并非完全依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反,他们往往是在《基本方案》的做法之外,发展了不同方式、各有特色的社会化养老。

1.苏南模式。苏南农村目前的老年保障模式是一种多形式并存的局面,其基本特征是“以家庭保障为基础,社区保障为核心,商业性保险为补充”(彭希哲等1996),上海市农村也基本上属于这种类型。这种社区保障是社区范围内统筹的制度,社区成员一般都享有类似的保障福利而不受其就业的那个企业的经营状况的直接影响。它在资金上主要依赖于社区公共资金的投入,而社区公共资金又主要来源于乡镇企业的盈利。苏南是我国乡镇企业较为发达的地区。因此集体有能力对社区成员的养老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彭希哲等1996)。民政部门组织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这里也有较高的覆盖面,但在资金筹集上,苏南模式有其独特之处:一是集体补助所占比例较高;二是基金筹集标准不是按照《基本方案》中的10个等级,而是被大大提高了,以适应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实保障老年农民的基本生活。比如上海嘉定区的实际操作中,个人年缴费标准分为3档:240元、180年和120元。企业缴费则按企业不同性质区分不同的缴费标准。农村“三资”企业,按上月农方职工工资总额的25.5%缴费;农村私营企业按上年度计税工资标准的25.5%缴费;农村个体工商户,户主按上年度计税工资标准的10%,为本人和农民帮工缴费。

2.山东模式。整个山东省的农村养老保障仍以家庭保障为主,但它是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几个试点地区之一,也是全国投保绝对人数最多的省区。在资金筹集方面,该地区基本是按照《基本方案》的规定来实行,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的比例很小,只占已交纳保险基金的约15%。而且其中的绝大部分补助给村干部、乡镇企业职工等“特殊职业”的人口。山东省农民的投保标准普遍很低,一般都是2-4元/月的水平(彭希哲等1996),因此未来的养老保障能力也很低。

3.广东模式。确切地说,这也是一种社区保障模式。它通过股份合作制乡镇企业中的年龄股和集体股来实现对农村老年人口的经济保障[16]。所谓年龄股就是个人所拥有的股份数额随年龄的增长而增加,因此老人总能拥有较多的股份。集体股是属集体经济组织或企业所有者所有,集体股的主要用途之一是作为公益金,老年福利支出是公益金十分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

四、改革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针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身的缺陷以及在执行中出现的上述问题,许多文献都从不同的角度对农村养老保障的发展提出了对策和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应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扶持。不少研究者注意到缺少政府扶持是农民缺乏投保热情的根本原因,因此针对目前集体补助比重过小,国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状况,均提出应适当提高集体补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的力度。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真正具有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福利性”,才能调动起农民投保的积极性。

2.应当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稳定性。国家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方针政策变化无常,不利于这项工作的开展。全国各地在这方面也没有规范统一的业务、财务及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这都导致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稳定性。而通过立法是达到稳定政策的最好途径。

3.应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以解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支付问题。这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因为投资本身就是一门相当复杂的学问,我国这方面的人才非常稀缺;而且目前我国风险较小、回报较高的投资渠道很少,但是许多文献仍然提供了一些有益的思路和改革的方向。比如,①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推行投资制,将部分养老保险基金交由专业投资公司进行投资,以提高积累资金的增值率。②由于农村养老保险以县为覆盖范围,因此基金大多集中在县级保障部门,其保值增值受到人才、信息、投资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因此可以规定,不能保证适当增值率的投资主体,要在一定期限内放弃投资权,将养老保险基金全部或部分上缴,由省级部门负责保值增值并承担责任。省级部门不能实现保值增值的,可以将基金交由全国有关机构管理。福建省就是采用的这种办法,效果比较好。

另外,王国军主张完全放弃现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另起炉灶,建立“从城乡‘二元’保障到基本保障、补充保障和附加保障的城乡有机衔接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基本保障中,农业劳动者通过税收的方式,向全国统一社会养老保障机构交纳社会养老保障税,社会养老保障税率应按各地农民的收入水平、物价指数和人口预期寿命而分别制定;在补充保险中,如果农民受雇于人,超过一段时间后,雇主和雇工必须按雇工工资的法定比率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交纳社会补充保障费;在附加保障中,农民可以参加商业保险或个人储蓄的方式获得保障(刘书鹤等1998)。

五、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尽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经进行了10多年,也积累了相当多的研究文献,但由于为农民这类非雇佣的独立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障本身就是一个难题,而且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实力还不够发达,农村的社会生产力总体而言还比较落后,是典型的二元经济结构。因此到目前为止,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仍然有许多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其中比较关键的是以下几个: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筹资方式

许多研究者都提出应当在农村养老基金筹集时增加政府扶持的力度。但是这个“力度”应当有多大比较合适,即既能充分调动农民投保的积极性,政府又能承担得起?在这个问题上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率之间的替代关系如何?对于这些问题,都缺乏明确的定量分析,甚至连定量分析的框架的也没有,这样“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便缺乏科学的指导,难以落实。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机构设置

按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管理和发放应当遵循三权分立的原则。但是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1998年以前基本上完全由民政部门独立管理,1998年以后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也是一家说了算。权利缺乏监督是基金安全难以保障的关键,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机构设置应当进行改革。但怎样改,怎样体现权利的监督与制衡是目前已有的文献中研究得较少的问题。

3.城乡养老保险的衔接问题

我国现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障制度是完全不同的两套体系,两者不存在可换算的基础,根本无法衔接。但是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入,城市化的步伐将会加快,有更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将流向城市,两种不相衔接的养老保险体系将成为劳动力自由流动的障碍。因此,王国军提出了“‘三维’的城乡有机衔接的社会保障制度”,是非常有益的尝试,但其中有一些关键问题仍无法解决。比如在基本保障中,国家是否给予补贴?如果给,给多少比较合适?如果不给,较富裕的农民是否会感觉“吃亏”而不愿参加?因此关于这个方案还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

【参考文献】

[1] 刘贵平。现行农村养老保险方案的优势与不足[J].人口与经济,1998,(2):25-28.

[2] 张仕平等。建国以来农村老年保障的历史沿革、特点及成因[J].人口学刊,2000,(5):35-39.

[3] D·盖尔·约翰逊。中国老年人的社会保障[J].中国人口科学,1999,(5):1-10.

[4]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课题组。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J].人民论坛,2000,(6):8-10.

[5] 田凯。当前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分析[J].社会科学辑刊,2000,(6):28-31.

[6] 何承金等。中国西部农村人口控制与社会养老保障研究[J].中国人口科学,1997,(1):14-24.

[7] 梁鸿。农村老年人自给自理能力研究[J].人口与经济,1999,(4):21-25.

[8] 梁鸿。试论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及其特殊性[J].复旦学报社科版,1999,(5):26-31.

[9] 张晖等。我国农村应建立不同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障机制[J].人口学刊,1997,(6):50-52.

[10] 马利敏。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请缓行[J].探索与争鸣,1999,(7):11-12.

[11] 黄晓平。让农民兄弟老有所养——江苏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情况调查[J].中国财政,1998,(8):16-17.

[12] 王国军。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缺陷与改革思路[J].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2000,(1):120-127.

[13] 吴云高。苏州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情况的调查[J].上海农村经济,1998,(5):39-42.

[14] 刘书鹤等。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调查[J].经济研究,1998,(5):15-21.

社区养老方案 篇二

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理解,学术界存在着一些分歧。一种主流观点认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指在政府政策引导下,农民自愿参加,以富裕农村地区的基层社区为依托,以农村人口为对象建立的养老保险制度。这个定义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含义,同时具有一定的中国特色,但是却没有很好体现出社会保险覆盖全民、互济性等特点。所以,笔者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定义如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在贯彻社会保险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由国家或政府政策引导,结合我国农村本文由收集整理实际情况所建立起来的以覆盖全体农民为目标的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与原有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强调个人交纳为主不同,新政策明确了公共财政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的责任,变“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为“个人、集体和政府”三方共同筹资,并且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养老金还会相应增加。根据这一政策,今后中国凡具有农业户口,男16周岁到60周岁,女15周岁到55周岁的各类人员,均可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参保人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自行选择缴费金额,乡镇及市区政府会在此基础上对其进行相应的补贴。根据缴费标准的不同,参保人在年满60周岁后每月可以领取到数额不等的养老金,但均高于当地农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尤其是档案管理的规范与完善将发挥更大的作用,必须从很多方面来提高,过去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大多被动的承担着档案管理职能和档案利用服务职能,职能范围较小,如今,要想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档案管理需要从多个方面来优化自身的职能。

一、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的特点

(一)农村新型养老保险档案工作涉及面广

我国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可概括为12 字方针: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根据全国老龄办的《2009 年度中国老龄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09 年年底,全国60 岁以上老年人已达1.6714 亿。“十二五”期间,全国老年人口将突破2 亿。而在1.6 亿60 岁以上老人中,大约60%以上的老年人口在农村,约1.07 亿,且我国75 岁以上老人每年以3.62%的速度增长。因此,农村养老需求强烈而迫切。农村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则是反映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宝贵资料和重要历史凭证。农村新型养老保险档案涉及符合参保条件农民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环节的档案管理工作,是对参保农民权益的真实记录,是确定参保个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虽然目前我国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尚处于试点阶段,但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党和政府的工作目标,社会保险将基本覆盖所有中国居民,由此产生的农村养老保险业务档案资料数量必将越来越庞大,加之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不断延长,因此涉及面比较广泛。

(二)政策性强、操作标准要求比较高

农村养老是亿万农民自身面临的现实需求,已成一个社会焦点问题,也是国家面临的一个巨大挑战,尚没有一种单一的养老方式能全部解决包括物质提供、精神慰藉、日常护理等内容的养老需求。加之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尚处于摸索阶段,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

系尚不完善,农村经济相对落后,目前对此加以规定的大多为党的政策,缺乏强制性与稳定性。如何在统筹城乡发展的背景下,以实现农村养老的全面覆盖、标准多层次、模式多元化为目标,建立起人性化、制度完善、可持续发展的养老体系,是一重大课题。与之相应的农村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因关乎每位农村居民的养老问题,因此是一个长期的复杂工程。

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针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长、操作规定要求高的特点,各乡镇要本着对党负责、对农民群众负责、对农保事业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协(下转第39页)(上接第35页)调,使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档案工作形成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各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筹规划、监督指导;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协调,抓好档案管理体系的建立。

(二)建章立制,依法治档

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工作必须有完善的制度作保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制定的自2009 年9 月1 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的法律依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法律法规体系要求涉及参保农民信息从收集、分类、整理、归档、装订成册,到档案内容进行补充更正、保管、鉴定、利用的全过程,为我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奠定了基础,将促使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工作走上依法治档的轨道。

(三)统一标准,注重规范

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系统、准确,并保证案卷质量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奠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良好基础,必须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工作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发展相同步,与高标准、高起点的要求相适应:一要统一分类标准。为便于管理,根据农村养老保险档案内容,在保险业务档案一级类目下划分成投保类、发放类、转退保类、解款登记类4 个二级类目,在每一个二级类目里按保管期限统一编排案卷顺序号;二要统一立卷。每年定期将上年度县、乡农保部门形成的保险业务档案进行集中统一立卷,保证业务档案材料及时立卷归档;三要统一质量标准。做到保险业务形成的全部表、单、证、卡等材料收集完整,编目合理,装订规范,检索工具齐全。

社区养老方案 篇三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引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以老年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需求为导向,以失能、残疾、失独、空巢、留守、高龄老年人为重点,通过政策扶持、社会化运营、市场化运作,深化养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养老服务市场,拓展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实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社会化可持续发展,不断提升广大老年人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二、主要目标

通过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发挥政府在统筹规划、政策扶持、资金投入、市场培育、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引导作用,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社会活力,健全完善政策体系,建立健全标准体系和质量监管机制,逐步建立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社会救助制度相衔接,医养结合试点、智慧社区创建相促进,具有特色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到2021年,为符合条件的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对象服务率达到100%、农村达到60%以上,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80%以上、农村60%以上由社会力量运营。全县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约率达到90%以上,逐步构建社区养老“15分钟服务圈”。

三、重点任务

(一)夯实养老服务基础。

1.完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措施。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行政企事业单位及社区闲置办公用房优先用于养老设施,采取回购、租赁、置换等方式,加快老旧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养老设施配套。落实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的要求,新建住宅小区养老设施配套率达到100%,规范社区、住宅小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管理。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合作建设医养服务机构,推动医疗机构为居家养老对象提供上门服务,建立65周岁以上老年人健康档案,促进医疗服务向社区和老年人家庭延伸。2020年力争建成2个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不少于30%的社区建有老年学习点,将已建成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进行整合、改造和提升。

2.推进老年人住宅环境适老化改造。在无障碍改造方案充分征得受助家庭和相关居民同意的前提下,对纳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实施适老化改造;统筹推进社区配备助行设备和老旧小区增设电梯;加快居住小区道路、园林绿地、建筑物等已建公共区域无障碍改造,新建公共设施和涉老设施无障碍率达到100%。对现有老年人集中居住的城市老年服务设施、农村敬老院等进行改造升级,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质量。

(二)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3.全面摸清老年人需求和服务供给底数。对县内60周岁以上老年人进行信息采集,掌握老年人数量、分布及其养老服务需求等基本情况,对60周岁以上散居特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低收入家庭中失能、失智、残疾、独居老人和80周岁居家养老老年人进行重点筛查,建立动态管理数据库和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对县内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分析,为新增、改造养老服务设施提供依据。

4.提升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供给。鼓励各类养老机构将专业服务延伸到家庭,采购护理床和轮椅等物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上门服务。推动设立“家庭照护床位”,开展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探索建立家庭喘息服务机制。设立老年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维护(租赁)服务站点,探索将符合条件的基本治疗性康复辅具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完善社会组织、专业社工、志愿服务联动机制,建立居家社区探访制度。依托社区养老服务阵地,用好老年大学等资源,推进老年教育进社区。支持社区开展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健全养老服务人才队伍教育培训和激励机制,实行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统一登记管理。

5.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社会化。建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多元化参与机制,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力量进入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领域。培育和发展一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社会组织,由政府为居家和社区老年人购买生活照料、膳食供应、家政服务、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精准化、个性化、专业化服务。

6.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加快建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质量标准体系、质量监管机制体系建设,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健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准入、竞争和监管机制,保障试点工作有序开展。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财政资金资助项目适时开展综合评估,确保资金执行进度、绩效符合试点工作要求。建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及从业人员“失信”黑名单制度,加强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企业、机构或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

(三)搭建“智慧养老”平台。

7.探索“互联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建立养老服务信息平台,逐步将各类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提供商和机构接入平台,为老年人提供养老信息查询、定制个性化养老等服务。推广智能养老产品,做好高龄老人及体弱多病等特殊老年人智能设备的普及应用。

(四)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

8.探索农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长效机制,巩固家庭基础养老功能,发挥基层阵地作用,整合行政村、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和幸福院、日间照料中心等资源,依据“就地就近、小型多样、文体结合”的原则开展养老服务活动;加大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力度,发挥地方老年协会作用,积极拓展老年志愿服务,探索推广“时间银行”、邻里互助等有效方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建立农村失能、残疾、失独、空巢、留守、高龄老年人定期巡访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照料护理标准,切实解决困难老人生产生活问题。同时,农村敬老院要在发展定位、运营管理、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形式上实现转变。

(五)拓展养老消费市场。

9.支持本土企业开发适老用品用具,满足老年群体多样化、特色化、个性化需求;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投保自愿的原则,全面实施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提高老年人及家庭抗风险能力,建立安全、便利、诚信的老年人风险保障机制。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失能的老年人的生活基本照料以及和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资金或服务保障,从根本上解决此类老年人的基本护理保障需求。

四、实施步骤

(一)启动实施阶段(2020年10月—2021年1月)。制定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及工作清单,召开动员会,统一思想、明确任务。

(二)自评总结阶段(2021年2月)。对照验收评分表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任务建设标准、资金管理、资料台账和开展情况进行自评,查漏补缺。

(三)验收评估阶段(2021年3月)。民政部、财政部将适时组织开展试点成果评估验收。

(四)巩固推广阶段(2021年4月—2021年9月)。归纳总结试点成功做法和经验,加强宣传推广,巩固工作成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试点工作,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研究和协调解决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社区养老方案 篇四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妥善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问题,是我省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持续推进老龄事业发展。1990年10月,省七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福建省老年人保护条例》,对保障老年人权益,促进老龄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程度的提高,旧条例已难以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国家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作了新修订,有必要根据上位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一)制定条例,是贯彻中央应对人口老龄化决策部署,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目前,我省人口老龄化率13.4%,在老龄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各种老龄问题同步显现。党的十八大以来,对如何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作为坚持共享发展,着力增进人民福祉,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内容。面对新情况新要求,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各项制度,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是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惠民生补短板的重要举措。

(二)制定条例,是总结经验,回应关切,引领推动老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改革开放以来,我省老龄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近年来,各级人大代表有关老年人权益和养老服务的立法议案、建议比较集中,反映了社会普遍关切。通过立法,总结实践经验,加强主要制度的顶层设计,将我省成熟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做法转化为制度安排,对影响长远的问题作适度前瞻性规定,有利于发挥立法引领推动作用,促进我省老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制定条例,是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推进社会文明进步的客观要求。老年人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理应得到社会的尊敬和关爱。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全社会共同责任。通过立法,加强对老年人的关心、保护,引导全社会增强接纳、帮助、尊重老年人的关爱意识,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老龄事业发展,是对中华民族优秀美德的传承,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人大代表来自人民,最直接最全面了解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通过代表大会立法,可以最大程度的反映民意、了解民情、集中民智,动员全社会关心、参与老龄事业。

二、制定条例的主要过程

经省委批准,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列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列入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省委十分重视条例的制定,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尤权同志主持召开了征求意见座谈会,并到基层调研;省委常委会召开会议,研究同意条例提交代表大会审议,并就进一步修改完善作出指示。

按照省委的指示要求,省人大常委会加强组织协调,做了大量认真细致的立法准备工作。一是认真研究和审议,开展了关于老年工作的满意度测评、一法一例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了解掌握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总体情况及存在问题。常委会领导多次部署安排条例的调研、修改和宣传工作,研究协调有关重大问题;常委会各位副主任分别带领常委会组成人员到全省各地进行立法调研,广泛听取街道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专家学者、老年人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常委会二十六次、二十七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两次审议,对普遍反映的内容作了修改完善,为代表大会审议条例奠定了良好基础。二是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委托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省军区政治部先后两次征求全体代表的意见,召开50多场座谈会,共有1000多人次代表参加讨论,收到意见建议近300条,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条例草案,力求省人大代表全面参与立法。三是加强对重大制度设计的统筹协调,就有关方面的制度安排,多次征求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组织的意见,力争各项制度管用可行,提高条例操作性、针对性。四是认真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通过多种形式反复征求市、县人大常委会和政府、省政协委员、老年社会组织、部分老同志以及立法咨询专家、立法基地、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网上公开征集社会公众的意见。社会各界反响热烈、参与踊跃,对立法工作给予极大支持。

从征集意见情况看,代表和社会各界对条例给予充分肯定,对条例提请代表大会审议表示高度赞同。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内司工委会同省政府相关部门认真梳理、研究并分类处理各方意见:一是对实践中比较成熟的举措,予以充分吸收,有针对性地修改完善;对符合发展方向且有一定实践探索内容的,作引领性规定,为改革发展预留空间。二是对上位法已有规定的,做必要的衔接,如老年人年龄标准;有的做相应细化。对继承、监护、遗嘱等问题,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已有详细规定的;对赡养人范围、金融、税收等属于国家专属立法权的,地方立法不作规定。三是对属于老龄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明确由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措施;考虑到各地发展不平衡,有一些具体措施建议由设区市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制定,待条件成熟后再作统一规定。四是对执行或发展中问题,建议由有关部门通过加强和改进相关工作予以解决;或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不断完善。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8章,72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老年人的基本权利、老龄工作的基本原则要求、工作体制、各方职责。第二章家庭保障,规定赡养人主要义务和其他家庭成员的责任,以及老年人人身、婚姻、财产与住房的权益。第三章社会保障和社会优待,规定老年人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制度;明确公共服务设施、单位的优待服务。第四章养老服务,明确公共性、市场化、公益性养老服务形态,规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以及人才队伍建设。第五章宜居环境,规定无障碍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与改造等。第六章参与社会发展,规定老年人参与社会的各种途径,以及老年教育、老年体育、老年文化发展的要求。第七章法律责任,规定有关组织、个人,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规定施行日期。下面,就几个重要问题作个说明。

(一)关于政府、家庭和市场的责任。老龄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家庭、市场、社会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条例(草案)明确发展老龄事业,保障老年人权益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的原则。一是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规定政府应将基本养老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形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格局,为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提供必要保障。二是发挥家庭养老的基础作用,强调子女的义务和赡养人配偶、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责任,对赡养人的供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责任作了具体规定。三是积极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作用,明确向社会全面开放养老服务市场,鼓励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领域,支持企业提供市场化养老服务,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养老服务。条例(草案)还对慈善救助、公民互助志愿服务作出规定。

(二)关于社会保障。社会保障是保障老年人生活、医疗基本权益的重要制度。条例(草案)从两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明确扩大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提高养老金和医保支付水平,扩大医保对养老医疗服务项目的支付范围;鼓励政府、企事业单位、家庭为老年人办理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以及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条例(草案)规定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老年津贴制度,对高龄老人发放高龄津贴,对老年人提供公共交通出行免费或者补贴等。

二是明确对特殊老人群体的托底保障。对三无老人由政府给予供养、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其他特殊困难的老年人给予生活和医疗救助,优先提供保障性住房;构建对失能、失独、空巢、农村留守老人的关爱体系,建立失踪老人信息平台;对符合条件的失能老人开展照料需求评估,对困难家庭失能老人给予适当护理补贴。针对实行计划生育后,独生子女家庭面临的养老问题,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老年人给予特别扶助,独生子女父母患病住院期间应当支持其子女对老年人进行照料。

(三)关于居家社区养老。为发挥社区养老服务依托保障功能,条例(草案)规定了相关主体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的责任,明确加快推动社区养老服务全覆盖,在社区统筹设立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小型社区养老院,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或公建民营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扩大社区服务有效供给;大力发展智慧养老服务,方便老年人就近获得多样化的社区综合服务。针对农村养老实际,规定依托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拓展养老服务功能,加快农村幸福院和农村医疗点建设。

(四)关于机构养老。为满足老年人集中养老的需求,同时推动养老机构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专业化照料服务,条例(草案)明确重点发展以护理型为重点、助养型为辅助、居家型为补充的养老机构;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以护理型为主,着力提高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完善政策措施,扶持养老机构增加护理型床位。条例(草案)还对养老机构行为规范作出规定。

(五)关于老年人医疗服务。为满足老有所医要求,条例(草案)规定:一是统筹发展老年医疗事业,建立老年人健康信息管理系统,加快形成老年常见病、慢性疾病、康复等分级诊疗体系;基层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包括签约式服务、上门巡诊以及设立家庭病床等多样化的健康服务,方便老年人在家门口获得医疗服务;二是逐步建立完善老年护理筹资、评估、支付、服务、监管体系,推进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健全完善护理制度,满足老年人长期照料护理需求;三是发展医养结合机构,鼓励医疗卫生机构设立老年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扶持养老机构设置卫生室或医疗卫生机构,促进医养相关服务资源有效共享。

(六)关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针对城乡养老服务设施普遍短缺的问题,条例(草案)规定政府应编制和落实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合理布局各类养老设施,在土地供应上予以优先支持,按总人口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规划养老设施。对新建城区和住宅区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老城区和旧住宅区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同时,加快现有建筑、公共场所适老性改造,促进宜居环境建设。

(七)关于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参与社会发展是老年人的基本权利,也是促进老年人身心健康的重要方式。条例(草案)规定全社会应当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加快老年人才资源开发;加快发展老年教育、体育、文化,从规划、经费投入、设施建设、资源统筹等方面予以保障,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

条例(草案)及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相关阅读:

22日,福建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正式通过《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简称《条例》),为当前福建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提供了新的法律支持。

据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福建省60周岁以上老年人已从十一五末的421万人增加到十二五末的515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比例从11.4%提升到13.41%。老年人口基数快速增加,空巢老人、高龄老人、失能半失能老人亟须更高水平养老保障,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难度持续加大。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徐华介绍,此次条例全面修订了1990年出台的《福建省老年人保护条例》,对特色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保障、家庭赡养责任、养老机构发展等养老新课题进行了制度规范,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有益探索。

社区养老方案 篇五

1.城区老年人口基本组成。目前,城区户籍人口8.33万。其中,60~69周岁老年人5830人,70~74周岁老年人2988人,75~79周岁老年人1922人,80~89周岁老人1509人,90~99周岁老人188人,100周岁以上老人2人,空巢老人1371人。

2.现有养老服务机构情况。城区养老服务机构主要有公办敬老院1个、民营康复护理院2个、日间照料中心2个、老年人助餐点1个、“居家福”养老服务站3个。符合“居家福”虚拟养老服务条件的政府援助对象7人,补助对象530人;其中接受虚拟养老服务的政府援助对象3人,补助对象479人(要求自费增加服务项目40人),纯自费15人。

二、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和《市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精神,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原则,加快以居家养老为主体、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信息服务为辅助,服务方式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队伍专业化,资金保障和服务保障相匹配,基本服务与个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不断丰富老年人的物资和精神文化生活,促进城区养老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总体目标

全面加快养老机构建设、丰富养老服务设施、拓展为老服务功能,提升社会养老服务保障水平,加快形成组织健全、制度完善、设施先进、投资多元、服务规范、人民满意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2014年,“居家福”虚拟养老服务模式加快推进,在有条件的社区建设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助餐点,所有社区建有老年活动场所,不断完善养老服务政策,不断健全养老服务队伍,不断提高养老服务水平,不断优化尊老为老氛围,加快实现“老有所养”向“老有颐养、老有乐养”转变。

四、主要任务

1.加快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1)“居家福”虚拟养老服务站:城区在“居家福”试点基础上,将因地制宜整合资源,逐步优化推广“居家福”虚拟养老服务模式,加快构建由政府引导、信息依托、专业支撑、社会参与、覆盖城乡的居家养老体系。结合品牌服务建设,进一步拓展“居家福”的服务功能,充分利用“保姆式”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为城区老人优先提供健康咨询、定期体检、上门巡诊、康复指导等医疗保健服务。

(2)日间照料中心:进一步整合社区资源,加快为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日常照料、保健康复、文体娱乐等日间托养服务的日间照料中心建设。2014年在美之雅和天韵社区增设2个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3)助餐点:加快为老年人提供场所配餐、上门送餐服务的助餐点建设。在华村苑结合“喜事堂”功能建设综合型助餐服务示范点,并配套设立南区、天韵和美之雅社区等3个助餐点。

(4)老年活动场所: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加快老年人活动场所设施改造工作,各社区均设有老年活动室、健身室、阅览室,并免费向老年人开放,定期开展一些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体活动。整合资源,在苑北社区增设老年活动中心。

2.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1)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加快养老服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养老服务人员持证上岗,并定期进行业务知识培训。培养一批具有养老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养老护理人员。

(2)倡导养老志愿服务。扶持发展各类为老服务志愿组织,积极开展志愿义务服务活动。鼓励倡导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带头参加养老服务志愿活动。支持老年群众组织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活动,建立健全健康老人参与志愿互助服务的工作机制。

3.不断完善养老服务政策机制

(1)落实各类养老机构建设经费补贴、床位运营补贴、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补贴、养老援助对象补贴政策、老年人优待服务政策、养老服务人才队伍激励政策、老年服务机构税费优惠政策等相关政策。

(2)建立养老机构监管机制。加强养老机构规范建设,严格按照建设质量标准开办养老机构。加强养老机构日常管理,严格执行养老服务行业规范标准,健全完善各类管理制度,规范服务内容、服务形式、服务质量、收费标准。建立养老机构监管和年检制度,完善养老服务业准入、退出、投诉、受理、奖惩等机制,切实提升养老服务工作水平。

(3)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探索建立养老服务评估组织模式,以保障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为核心,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组织第三方社会组织对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和机构养老服务工作开展评估。一方面加大宣传引导,充分调动老年人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另一方面强化社会监督,提升评估工作的社会参与度和公信力。

五、实施步骤

1.部署落实阶段(2014年1-3月)。制定《城区加快推进以居家养老为主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议案办理实施方案》,成立议案办理工作领导小组。

2.推进实施阶段(2014年4-9月)。召开工作动员会议,全面部署议案办理工作。各职能部门根据责任分工,按照时序推进议案办理工作。加强与区人大代表、提案人的联系沟通,邀请人大代表视察、检查议案办理工作进展情况。

3.检查验收阶段(2014年10-11月)。对办理工作进行检查、考评,汇总办理意见,形成书面材料提交区人大议案办理工作领导小组。

4.深化完善阶段(2014年12月及以后)。人大代表、提案人将对议案办理工作进行“回头看”,对继续深入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城区各职能部门要继续组织实施养老服务各项工作任务。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城区管委会主任任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开展议案办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工作任务,认真落实相关措施,注重整合各类资源,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支持配合和沟通协调,全面推进议案办理工作。

社区养老方案 篇六

[关键词]居家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5)05-0094-02

doi:10.3969/j.issn.1671-5918.2015.05-046 [本刊网址]http://

一、全面推进居冢养老服务工作

(一)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重要意义

居家养老服务是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精神慰籍、文化娱乐等方面服务的一种服务形式,居家养老服务是我国发展社区服务、建立养老服务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对我国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更新和补充。要破解我国日趋尖锐的养老服务难题,就要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是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生活环境和延长老人生命的重要出路;居家养老服务是尊重老年人心理需求和情感的人性化选择也是我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更是促进社会和谐、家庭和睦和推进社会主义和社会建设的重要途径;同时居家养老服务也是扩大就业渠道、促进经济增长、加快服务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在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需把握以下四个原则:

1.社会化方向发展。采取多元投入、市场运作等多种形式,并以“有偿优惠为主,政府购买为辅”,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充分支持和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2.依托社区。充分发挥社区组织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的作用,以社区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基本单位,整合社区各类为老服务资源,建立健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和队伍。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共同营造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的社会环境。

3.因地制宜。结合当地经济和当地实际情况作出与当地经济水平和当地实际相适应的需求和人文环境,来稳步推进当地的居家养老服务的循序渐进发展。

4.以人为本。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为老年人提供快捷、高质量、方便、人性化的服务。

(二)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总体思路

按照“以人为本、方便老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依托社区、保障重点,因地制宜、整合资源”的原则,在传统家庭养老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政府服务、社会组织服务、社区服务、志愿服务相结合的居家养老服务,着力打造多层次和全方位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把居家养老服务的核心定位为家庭,依托社区的力量和专业化服务机构,来提高老年人的生活品质,促进家庭和社会和谐,让每个老年人能够幸福、健康、平安的养老。

(三)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主要任务

到2015年,在所有社区基本建立起多形式、广覆盖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基本实现服务设施不断完善、服务内容不断充实、服务队伍不断壮大、服务管理不断规范、城市居家养老服务协调发展的目标。

1.推广居家养老社区化服务模式。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开展多层次的个性化服务和群体,为社区老年人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2.建立居家养老多元化服务机制。由政府提供无偿服务,主要用于基本生活依靠政府救济(救助)的城区“三无老人”、生活困难的“空巢老人”以及其他特殊困难老人;提倡社会组织、社区组织、志愿者组织以及邻里乡亲为高龄、失能、贫困、空巢老人居家养老提供无偿、低偿服务。

3.提高居家养老专业化服务水平。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的原则,积极培育和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市场,为有经济支付能力且有服务需求的各类老年人提供价廉优质的服务。

(四)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服务对象、内容和方式

1.服务对象。居家养老服务对象为持有当地户口,且居住在本辖区内的老年人。分为以下三种:

(1)无偿服务对象:年满70周岁,生活不能自理且在县区无子女照顾的低保老人、重点优抚对象、五保老人和革命“五老”人员,经批准,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其无偿提供部分服务项目。

(2)低偿服务对象:年满70周岁,生活不能自理且在县区无子女照顾的低收入老人;年满80周岁,在县区无子女照顾的独居老人,经批准,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其低偿提供部分服务项目。

(3)有偿服务对象:有经济能力、有服务需求的老人,自费购买服务。

无偿服务对象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社区审核、公示,街道核准,报县区居家养老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备案。

2.服务内容

(1)生活照料类。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送煤气、送粮油、配餐、送餐、管道疏通、家电维修、家庭陪护及家庭保姆介绍等服务。

(2)医疗保健类。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教育、防治疾病、心理咨询、康复护理、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开设针对老年人家庭病床等服务。

(3)法律维权类。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司法维权及维护老年人赡养、财产、婚姻合法权益等服务。

(4)体育健身类。为老年人提供健身活动场所、健身活动设施、健身团队等服务。

(5)文化教育类。为老年人提供老年电大、老年学校、知识讲座、学习培训、书法绘画、图书、电子阅览等服务。

(6)志愿服务类。以社区为依托,以志愿者、义工为骨干,为老年人提供邻里互助、定期看望、电话问候、谈心交流、法律咨询、家政服务等公益。

3.服务方式

(1)个人购买服务。对有一定经济能力的居家老年人,以个人购买服务为主,提供收费。

(2)志愿结对服务。对本辖区内的独居、空巢、高龄、生活困难老人,开展志愿结对帮扶活动,组织志愿者、义工为老年人提供全年无偿的公益。

(3)政府购买服务。由县区级财政统一负担。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站)可以因地制宜,积极创造条件,拓展服务范围,适时开展有偿和低偿服务或志愿服务。

(五)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主要措施

1.完善制度,健全服务机构和服务队伍

居家养老的骨干人员要包括从事社区网格化管理的社区协理员。在提升居家养老服务专业化水平,支持和鼓励大中专院校学生、社区居民以及社会各界人士要更多形式的来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义务服务、养老服务。建立一个居家养老服务的专业队伍、义工队伍与志愿者队伍,并逐步形成多形式、多渠道的制度模式来壮大为老年人服务的队伍。

成立县区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部门的工作规划要将居家养老服务纳入议程,并能够及时解决各类关于居家养老服务的问题。由县区民政局、老龄办牵头,劳动保障、财政、卫生、文体旅游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建立让社会群众参与,社区力量支持,社区主导,各政府部门协调合作的运行机制。

培育好服务组织,要鼓励和支持社会养老服务和各类NGO(教育服务机构、餐馆服务、文化机构、家政服务机构)等机构赖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的工作,政府购买服务和居家养老服务购买的主要单位。必须是实力强、信誉好、质量优的社会服务机构。对主要内容以居家养老服务的新社会服务机构,要实行备案制度,门栏适当降低、登记程序要简化。要积极引导和培育各类型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健康发展,并形成统一管理、辐射片区、经营连锁的居家养老服务模式。

2.统筹兼顾,保障居家养老服务基本经费

县区政府在老年福利设施投入和老年事业经费安排时,将居家养老服务经费列入预算,根据县区经济发展状况逐步增加用于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补充的经费和购买居家服务的困难老人进行经费补助。

3.齐抓共管,充分发挥相关职能部门的作用

(1)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经费保障工作,监督和指导居家养老经费专款专用。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县区发改委应把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列入其中。主动和积极的为居家养老服务向上申报居家养老服务配套建设等需要资金的项目。

(3)有关部门应配合县区老龄办,依托县区城市社区现有的信息平台,广泛的在社区建立针对老年人的救援活动、便捷服务和安全防控等多种服务方式,通过社区便民热线,实现送货、送餐、家政、理发、医疗等上门助老服务,指导有条件的社区提供应急救助服务,逐步建立与老年人沟通便捷、服务及时的信息化服务网络。

(4)有关部门要配合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多渠道的开发居家养老服务就业岗位,鼓励其工作人员参加职业技能的培训再给以经费上的支持,并按照社会公益性岗位的比例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的岗位,这样才能够建立起居家养老服务的专业化队伍。

(5)县区文体旅游局要积极扶持老年文化活动开展社区老年文化活动来满足老年人的需要,要结合各街道和积极组织指导社区社区农家书院和社区文化站的建设,对老年人文化和精神生活进行充实和丰富并对有需要的老年人优先提供服务。同时,为了满足老年人能够更近、更方便的上老年人大学,要在社区规范社区老年大学。为了保障老年人能够更加健康的安度晚年,要建立健全适合老年人的健身器材,并对其进度进行有效的监督,积极做好对老年人的健身服务和健身指导工作。

(6)县区教育局、团县区委、妇联组织要大力开展敬老、爱老、养老、助老主题教育活动,积极组织志愿者队伍为社区和敬老院老人提供志愿服务。

(7)针对空巢老人、病残老人和高龄老人等这些老年特殊群体,县区民政局要对其定期巡查、上门服务等。对一些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要采取的服务方式是上门服务对其进行生活照顾,鼓励有条件的社区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室。

(8)县区司法部门要加大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执法和监督力度,切实维护老年人在赡养、财产、婚姻等方面的合法权益,让老年人享受到及时、便利、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社区养老方案 篇七

[关键词]养老保险;城乡对接;区域对接;对策

[中图分类号]F32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10)03-0044-03

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城乡分割和区域分割的双重作用下显得七零八落,呈“碎片化”趋势,这给养老保险关系的对接带来极大的困难。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能平滑对接,一方面严重阻碍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不利于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影响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另一方面损害了参保者的利益,一些参保者在流动时被迫选择退保或者放弃已经积累的养老保险权益。

对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对接,主要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把握:第一,城乡对接方面,基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呈现城乡多元结构的现实,劳动者在不同就业形式之间转变时,如何实现不同就业形式之间养老保险关系的对接。第二,区域对接方面,当劳动者在跨社会保障统筹范围(省)流动时,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实现区域对接。需要指出的是,现实生活中劳动者的一次流动中,往往是既包括城乡间就业形式的转变,也包括区域之间的流动。对于这种情况,可以对其进行“分解”,采用相应策略以实现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对接。

一、中国现行各群体养老保险制度比较

在研究基本养老保险对接问题之前,首先要清楚各群体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具体差异。下表详细列出了相关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六个方面:第一,保障模式不同。国家公职人员实行的是现收现付制;城镇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实行的是统账结合的模式;农民工和农村从业人员实行的是个人账户模式。第二,资金来源不同。国家公职人员养老金来源于财政预算,企业职工和农民工保费来源于企业和个人缴费,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保费来自于个人缴费,农村从业人员保费来自于政府、集体补助和个人缴费。第三,缴费基数不同。企业职工和农民工以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过渡期可灵活选择;农村从业人员政府补贴部分由政府制定,个人实行分档定额缴费。第四,缴费比例不同。国家公职人员不需个人缴费;城镇企业职工的缴费比例为企业缴纳工资的20%,计入社会统筹,个人缴纳工资的8%,计入个人账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纳社会平均工资的20%,其中12%社会统筹,8%计入个人账户;农村从业人员个人分档定额缴费,个人所缴和集体、政府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第五,缴费年限方面。国家公职人员享受养老金按工龄享受待遇;其他群体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第六,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同。城镇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是基础养老金每缴一年计发比例为1%,个人账户累计额除以139;农民工养老金计发办法为基础养老金每缴一年计发比例为1%,个人账户部分由个人账户累计额减去企业所缴再除以139;农村从业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为基础养老金部分由政府制定,个人账户累计额除以139。

二、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接的内容

1.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对接的内容

由于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呈现城乡“多元”结构的特点,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对接实质上是指“多元”保障制度之间的对接,但由于最突出的问题是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关系难以在城乡之间顺利转移,所以这种“多元”制度之间的对接问题主要表现为城乡的对接。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城乡对接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第一,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与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对接。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参加新农保的农村从业人员进城务工时,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与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对接;另一方面是已经参加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在返乡时,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与新农保对接。第二,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对接。主要是指已经参加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在城镇居住,并取得城镇户口,但无固定职业,属于灵活就业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实现对接。第三,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对接。主要是指已经参加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在城镇居住,取得城镇户口,并找到固定工作,属于正规就业,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平滑对接。第四,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对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已经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由于就业方式的转变,变成正规就业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现对接;另一方面是指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正规就业人员,由于就业方式转变,变成灵活就业人员,其养老保险如何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现对接。第五,国家公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与其他群体的基本养老保险的对接。

2.基本养老保险区域对接的内容

基本养老保险区域对接,是指劳动者在户籍身份和就业方式不改变的情况下,在跨社会保障统筹范围(省)流动时,如何实现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区域对接。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区域对接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内容:第一,农村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区域对接。主要是参加新农保的农村从业人员,从一个地区的农村流动到另一个地区农村,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与流入地的养老保险实现对接。第二,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区域对接。是指已经参加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在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与流入地的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实现对接。第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异地对接。是指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在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与流入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实现对接。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把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放在一起来考虑,主要是因为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都是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养老金计发办法也一样。第四,国家公职人员养老关系的对接。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工作调动时,其养老关系如何与调入地的养老关系实现对接。

三、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对接策略

1.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对接的策略

第一,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与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对接。首先,对于已经参加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与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对接,可采用的方案有三种:方案一:缴费年限累加,补缴相应社会统筹部分差额费用,转移个人账户,达到相应年限规定后,按农民工养老保险计发办法享受养老金待遇。该种方案虽直接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与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实现对接,但会给相关人员带来很大经济负担,可能会有很大一部分人因为负担不起所需补缴的差额保费而被动的退保。方案二:折算缴费年限,转移个人账户,达到相应年限规定后,按农民工养老保险计发办法享受养老金待遇。该种方案充分考虑到相关人员经济承受能力和过往缴费情况,并把这种情况延续到新的保险模式中,起到很好的激励作用,此方案的难点在于折算比例的确定,应根据权利与义务的对应关系,确定相应的折算比例。方案三:不计已有缴费年限,转移个人账户,按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重新缴费,达到相应年限规定后,按农民工养老保险计发办法享受养老金。该种方案虽大大减少了农民工的经济负担,在基金管理上也大为方便,唯一的缺憾就是造成已有缴费年限权益的损失。其次,对于已经参加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要求的农民工在返乡时,其养老保险关系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对接,可采用的办法是:视同缴费年限,转移个人账户全部金额(包括个人和企业所缴),达到相应最低缴费年限后,养老金按新型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发放。

第二,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对接。已经参加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在城镇居住,并取得城镇户口,但无固定职业,属于灵活就业人员,这类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对接时,可采用的策略是:缴费年限累加,从个人账户中按一定比例把企业所缴保费积累额划拨出来充当其社会统筹部分应缴费用,然后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继续缴费,达到相应年限要求后,养老金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享受。

第三,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对接。具体可参考上述第二条“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对接”,可采用的策略是:缴费年限累加,从个人账户中按一定比例把企业所缴保费积累额划拨出来充当其社会统筹部分应缴费用,然后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继续缴费,达到相应年限要求后,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享受养老金。

第四,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对接。首先,由灵活就业转为正规就业的人员,其养老保险对接时可采用的策略是:缴费年限累加,按正规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办法继续缴费,养老金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享受。其次,由正规就业转为灵活就业的人员,其养老保险对接时可采用的策略是:缴费年限累加,按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继续缴费,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享受养老金。

第五,国家公职人员基本养老关系与其他群体的基本养老保险的对接。对于国家公职人员基本养老关系与其他群体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对接,可行的策略是:首先改革现行的国家公职人员养老金制度,实行统账结合的模式,然后再依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与其他群体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对接办法实现对接。

2.基本养老保险区域对接的策略

第一,关于农村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的区域对接。也即“新农保”的异地对接,可以采用缴费年限累加,转移个人账户,基础养老金按流入地标准享受的方式。由于“新农保”的基础养老金全部由政府财政拨款,因此无论农民到哪里,只需转移其个人账户资金,基础养老金可按流入地标准享受。

第二,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区域对接。对于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异地对接,可采用的策略有两种:方案一是缴费年限累加,转移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积累额,企业所缴费用不转移,基础养老金分段计算。方案二是缴费年限累加,转移个人账户全部累计金额(包括个人和企业所缴纳的保费),基础养老金按流入地标准享受。对于方案一的具体实施办法,可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区域对接”中的“方案一”。对于方案二,即缴费年限累加,转移个人账户,基础养老金按流入地标准享受。由于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制度设计时考虑到其流动性大的特点,实行个人账户制度,企业和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因而在其流动时,只要转移其个人账户即可。这种方案最大的优点是操作方便,不足之处是可能会由于趋富效应而产生道德陷阱和逆向选择问题。

第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区域对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异地平滑续接是我们目前研究的重点,主要是针对“中人”和“新人”而言,可采用的方案有两种:一是缴费年限累加,个人账户转移,基础养老金分段计算;二是缴费年限累加,个人账户转移,社会统筹缴费按缴费的一定比例转移,基础养老金按退休地标准享受。

对于第一种方案:即缴费年限累加,个人账户转移,基础养老金分段计算。基础养老金采用分段计算的办法主要有三个方面的优点:(1)可以实现权利和义务的相对应,在哪里缴费,按哪里的标准享受基础养老金,权利和义务对应;(2)可以防止道德陷阱,如果不采取分段计算的办法,就有可能导致劳动者千方百计地从社会平均工资较低的统筹地区迁移到社会平均工资较高的地区退休以便谋得更高的基础养老金,出现道德陷阱和逆向选择,给退休地的养老基金带来巨大的压力,甚至有可能会出现支付危机;(3)也是最主要的一点,可以平衡各统筹地区的利益,由于我国现行的财政实行“分灶吃饭”,如果不分段计算,基本养老关系转入意味着责任的扩大,转出则减少责任,出于地方利益保护,各统筹地区都不愿意转入,从而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跨统筹地区转移带来麻烦和障碍。当然,采取基础养老金分段计算也有其局限性。主要表现为:(1)由于过分注重权利与义务对等,用初次分配的思维来解决再分配问题,有违背再分配以公平为主的原则之嫌;(2)忽略了养老成本因素。因为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物价水平存有差异,当劳动者由不发达地区流入发达地区,在发达地区退休养老时,如果基础养老金采用分段计算,则可能导致其养老金不足而陷入贫困;(3)给管理带来很大挑战。由于劳动者流动频繁,采取分段计算,需要多方配合和协调,扩大了管理难度,增加管理成本。

对于第二种方案:即缴费年限累加,个人账户转移,社会统筹部分按实际缴费的一定比例转移,基础养老金按退休地标准享受。这种办法最主要的优点是注重收入再分配,同时考虑到了养老成本问题。其缺点主要是难以平衡各统筹地区的利益。由于各地方工资水平不同,缴费基数不同,缴费比例上也有所差异,劳动者从工资水平较低的地区流入到工资水平较高的地区,按工资水平较高地区的标准享受基础养老金时,可能导致工资水平较高地区的利益受损。

第四,国家公职人员养老关系的异地对接。由于国家公职人员的养老金由政府财政负担,纳入财政预算,其养老关系在异地对接时比较简单,只需按退休地相应办法享受养老金待遇即可。

四、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接的相关配套措施

1.加快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步伐

制度覆盖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实现对接的前提条件,目前我国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发展极度不平衡。具体表现为城镇居民(包括国家公职人员、城镇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享有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而农村居民(包括农民工和农村从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正处于起步或尚未起步阶段,绝大多数农村的养老重任还是由家庭负担着,当务之急是要抓紧研究覆盖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尽快把制度尚未覆盖的群体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之中。

2.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

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养老保险关系对接的难易和复杂程度。一般来说,统筹层次越高,则对接难度和复杂程度就越小,反之亦然。因为随着社会保障统筹层次的不断提高,统筹区域内的养老保险制度整合程度就越高,随着各区域之间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差异的减小和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调剂使用,对接问题将会迎刃而解。目前我国养老保险正处于由市级统筹向省级统筹过渡的阶段,有不少省份已经实现了省级统筹的目标,没有实现省级统筹的应该加快步伐实现省级统筹,在实现省级统筹以后,应根据实际情况,着手研究更大范围内的统筹策略,最后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

3.加强社会保障网络信息化建设

高度发达的信息化网络将会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对接带来极大的方便。在城市化加速发展的浪潮中,劳动力频繁流动将会是必然趋势,这将给养老保险的账户管理带来极大的挑战。为适应这一趋势,应该尽快研究基本养老保险信息化管理策略,开发相应软件,将基金的缴纳、记录、转移和查询服务等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网络中,以便在社会保障关系转移时方便快捷地做到“账随人走”,顺利实现社会保障的转移对接。

参考文献:

[1]杨宜勇,谭永生。全国统一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研究[J].宏观经济研究,2008,(4).

[2]关信平,吴伟东。共同体内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社会保障覆盖――欧盟的经验[J].人口与经济,2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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