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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建房协议范文通用3篇(农村合作建房协议范文通用3篇图片)

更新时间:2023-11-17 03:30:01 点击: 来源:yutu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都跟协议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确立某种法律关系。协议到底怎么写才合适呢?壶知道为您带来了3篇《农村合作建房协议范文》,希望能对您的写作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农村合作建房协议 篇一

1、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金融支持建设工作的重要性认识。金融支持建设关系到人民的基本生活,关系到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意义深远,责任重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思想统一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上来,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把金融支持建设作为当前一项紧迫的任务抓紧抓好。

2、适应形势,将金融支持建设纳入落实扩大内需政策统筹安排。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当前适应建设的新形势,从扩大内需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大局出发,将建设和扩大内需相结合起来,将全方位支持与重点推进结合起来,将履行社会责任和谋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长远发展相结合起来,立足实际,发挥优势,找准金融进一步支持建设的切入点,实现建设和金融发展的双赢。

二、认真落实金融支持政策,加大对的信贷投入力度

3、认真贯彻落实对的信贷倾斜政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一行三会”《关于建设金融支持和服务措施的意见》(银发[]225号),在坚持市场化运作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围绕明确列入政府规划的重建项目,加大信贷投入,可适度突破存贷比例限制,适时调整信贷结构和投放节奏,满足建设的信贷资金需求。商业银行要积极向上级行争取信贷资金规模,完善支持建设的信贷管理措施,切实加大系统内信贷资源调剂力度,从授信审查、资金调度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将信贷资源向农村倾斜、向与建设密切相关的行业和企业倾斜。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立足服务“三农”继续发挥在支持农户住房重建和恢复农业生产中的主力军作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现有的扶贫贴息贷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各类助学贷款等要向受灾居民倾斜。

4、加快受灾农户住房重建贷款投放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关于做好农村居民住房重建信贷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304号),根据市政府农房重建规划,提高对符合信贷条件的农户住房重建贷款需求满足程度,加快投放进度,促进今年受灾农户住房重建工作全面完成。要以现有的小额贷款管理机制为基础,积极创新贷款担保方式,优化贷款流程,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进一步便利农户办理住房重建贷款。加强贷款管理,合理确定贷款的额度、利率、期限和偿还方式,监督贷款资金用途,切实防范信贷风险。农户住房重建贷款应在财政补助资金、农户自筹资金到位并投入建房后,根据建房工程进度和实际需要发放。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加大内部资金调剂力度,多渠道筹措信贷资金,用好支农再贷款这一优惠政策,满足受灾农户住房重建资金需求。农业发展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要积极向上级行申请开办农户住房重建贷款业务。在我市机构网点较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采取委托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开办协议存款、跨地区贷款等方式,积极支持农户重建住房。

5、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和“三农”的信贷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列入建设规划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水、电、道路、通讯等有收入来源的受损公共设施修复的贷款需求及时给予必要的支持,对重点企业、支柱产业和吸纳就业强、产品有前景、守信用的中小企业,要优先提供信贷支持。要积极发放面向农户的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扩大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对农村种养大户、特色种养业予以重点扶持,促进全市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民增收。

6、落实住房贷款优惠政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把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与支持住房开发建设相结合起来,以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安居工程为重点,对受灾地区的普通商品房住宅和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在贷款条件方面给予优惠。要认真贯彻《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建设金融支持和服务措施的意见》(银发[]225号)要求,将居民在灾后购置自住房的贷款利率下限统一调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6倍,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下调为10%,具体贷款利率水平和首付款比例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个人公积金贷款利率各期限档次均优惠1个百分点。各商业银行要及时更新业务系统设置,处理好新老贷款利率政策的衔接问题,使居民真正享受到住房信贷政策优惠,减轻购置住房的资金压力。

7、增强人民银行支持建设的资金实力。人民银行要用足用好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建设过程中提出的再贷款、再贴现需求,及时审批办理,保证金融机构流动性充足。各县支行要准确掌握县域和村镇法人金融机构在支持建设中的信贷资金状况,对资金不足的金融机构,要积极给予支农再贷款支持。人民银行陇南市中心支行要在已发放10.3亿元再贷款的基础上,研究进一步增加贷款规模,以满足相关金融机构的资金需求。对7个重灾县(区)从年5月1日起、2个一般从年12月22日起,各期限档次支农再贷款实行在现行农村信用社再贷款利率基础上分别下调0.99个百分点的优惠利率政策,减轻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财务负担。

三、改善金融服务,防范金融风险

8、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全面掌握我市重建规划的资金筹措渠道,开通针对企业和群众的绿色通道,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简化贷款手续,提高贷款审批、发放效率,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的实际困难。对于列入政府重建规划的非经营性项目,在财政专项资金未拨付到位前,可发放“搭桥贷款”。在农村和中小企业推广“供应链”贷款模式,大力推进应收账款、仓单、林权质押贷款方式,帮助企业度过暂时困难,尽快恢复正常生产。人民银行要确保支付清算系统、国库系统、征信管理系统、现金调拨系统的正常运行,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

9、落实对金融机构的优惠政策。各级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合理布设基层网点、增加业务范围和品种的申请,要快速受理,快速办结,扩大金融服务覆盖面,完善网点服务功能。适当减免通过支付清算系统的资金划拨费用,对7个重灾县(区)银行业分支机构资产占其法人机构总资产的比例减免其法人机构的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对7个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行不良贷款“双控”考核,灵活调整三年达标规划评级目标。

10、延长受灾地区企业和个人因灾延期贷款的优惠政策期限。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人民银行中心支行省银监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灾前贷款因灾延期偿还有关政策的通知》(兰银发[]16号)要求,对7个重灾前已经发放、灾后不能按期偿还的个人贷款和企业贷款实行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做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其他信贷支持优惠政策分别延期执行到年6月30日和年12月31日。

11、切实防范金融风险。金融支持建设要坚持市场化、法制化和可持续的原则,既要积极支持恢复重建,又要强化金融风险管理意识,注重防范金融风险。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贷款审批、发放的自主权和独立性。要做好受损资产的清理和管理工作,全面摸清信贷资产和自身固定资产的损失情况,对不良债务实施有效重组。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随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防范冒用他人名义或使用伪造、变造证明文件非法侵占他人财产权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建设贷款要建立台账,制定相关责任规定,单独考核。

12、保障合理资金需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大资金的筹措力度,密切关注建设进展和重大项目、工程、农户住房重建进展情况,合理安排信贷资金。一是政策性银行要在做好信贷需求摸底的基础上,合理上报信贷计划,满足粮棉油等涉及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物资、企业的贷款需求;二是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资金头寸的调剂,加大资金调拨力度,在确保支付的前提下,保证建设的贷款需求。并在系统内资金配置上优先安排受灾项目的资金,确保受灾项目资金到位。三是人民银行将进一步加大对农村信用社支农再贷款的支持力度,确保信用社支持“三农”的合理资金需求。

四、加强组织协调,营造良好的金融支持环境

13、保证现金供应。随着建设深入推进,一批重大项目陆续开工,农民住房重建和恢复生产进入关键阶段,对现金需求将大大增加。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人民银行的联系与沟通,及时反映情况,客户有大额的提现要求时要提前向人民银行报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保证业务系统畅通,保障重建资金第一时间划拨到指定账户,方便群众存取款。要加强资金头寸调度,增加库存现金和资金备付,确保基本存取款正常进行,个人和单位的现金正常支付。

14、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人民银行及其金融监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各县区、有关部门的协作,切实发挥对金融支持建设的组织引导作用,建立金融联席会议制度和货币信贷政策、监管政策协调机制,及时交流了解金融支持建设工作进展情况和面临的困难,协同解决突出问题。积极推动建立建设贷款担保机制,加大财政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房重建资金需求的扶持力度,调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建设的积极性。

15、建立信贷资源与项目资源的多层次对接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省地震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要求,加强与各县区、各部门的沟通交流,掌握建设项目规划、产业政策、资金来源和项目前景,建立多层次的银政、银企对接机制,根据政府建设项目规划和财政资金到位程度,提供配套的贷款支持。同时,要主动为企业和农户提供金融咨询服务,普及金融知识,与地方政府共同做好信用知识宣传和国家政策的解释工作。

16、建立金融支持建设绩效的监测考评指标体系。人民银行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部门要从当地经济总量、固定资产投资、财政收入、城乡居民收入、项目和企业开工率、贷款满足程度等多方面进行考虑,联手建立金融支持建设工作绩效的监测、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跟踪监测、定期考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从支持项目建设进度、企业产值、吸纳就业、促进增收等方面反映和报告金融支持建设的工作绩效。

农村合作建房协议 篇二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自建房;流转

当前我国城市房地产法律的体系中最基本的有两部法是:1998年修改过的《土地管理法》和1994年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由《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进行管理,对城市房地产的买卖相对能够进行有效的规制。然而,农村的土地流转只得通过《土地管理法》笼而统之地进行规范,而随着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土地流转的多样化,该法规定的滞后性决定了其已无法适应社会的发展。为了深入了解当前常州地区农村的住房状况,本文在实证调研农村自建房流转的基础上,通过数据分析来探究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找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一、常州农村地区的现状概述

本次调查选取了位于常州武进区以及茅山脚下的县级市——金坛的农村作为调查地。武进属于常州的郊区,周边农村经济环境较好,外来务工人员较多,农村自建房的流转比较频繁且呈现多样化趋势。而金坛市位于常州市的西部,相对于武进而言,周边农村比较闭塞,经济稍欠发达,外来务工人员比较少,手工业主要依靠雇佣当地村民进行发展,因而农村自建房流转的现象比较少,存在可比较之处。

调查中,我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两个村:武进的楼村位于市郊,拥有718余亩耕地,92家农户,该村位于国道沪宜公路与省道232交汇的金三角地区,交通极为便利,以第三产业发达闻名于常武地区;金坛的周家塘是个未被开发的处女地,地处偏僻,交通等条件相对落后,外来投资相对较少,当地企业近年的经济效益不景气,全村人均收入只有上万元。

二、农村村民自建房流转情况

(一)农村村民出卖自有房屋的现象

农村的自建房是农民进行农耕活动、生产作业的外在保障,也是祖辈在这个村庄世世代代生活的一个象征。一般来说,农村村民宁愿空置或者出租也不会轻易买卖自己的住房。

经调查,武进的楼村92家农户中仅有极其少数的村民会将自有的房屋进行出卖,所占比例不足全体农户的3%,大部分的村屋都是卖给自己的亲戚朋友,或者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但其中有一自建房,房主将其卖给了非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期间因个人原因发生纠纷,待纠纷解决之后,房主又将该房屋卖给了第三人。

而金坛的123家农户中,不仅没有出卖自建房的现象发生,反而由于建设新农村的需要,近期将进行政府拆迁工作,不少农户偷偷占用耕地进行多处建房,或者在既有房屋基础上进行超面积建房。对此,村民委员会成员也试图走进每家每户进行教育阻止,但无济于事。有关部门对这种现象的听之任之,也是造成占地现象难以扼制的原因之一。

(二)农村村民对自己在宅基地上所建房屋设定抵押的现象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郊区正逐步纳入城市化的进程。在这种城市快速扩张的大背景下,土地、房屋的增值成为客观事实,农民的融资愿望也十分强烈,额度相对较高,小额农贷等传统的信用融资方式已经难以满足其需求。不少金融机构和个人利用一部分农民梦想快速发家致富又苦于没有充足的流动资金的现实难题,私自给该部分有条件的农民的自建房办理抵押贷款。

经调查,武进的楼村有不少乡镇企业在创业之初,都曾用自己在农村的房屋办理过抵押贷款,所占比例超过全村农户的5%。有些农户为了能够重复贷款,甚至将自己的房屋进行反复抵押。在调查时,我了解到,村上有三家大型的化工企业,由于需要大量的流动资金,厂长自己及一部分亲属的自建房仍处于被抵押的状态。自我调查结束之时,尚未发生任何纠纷与矛盾。

金坛的农户把自建房看得非常重要,加之该村村民思想封建保守,基本没有为了创业将自家房屋抵押的现象。但是,据村民叙述,该村有三户村民因为某些自身原因将房屋抵押给了个人,是否曾经发生过纠纷也不得而知,但能够肯定的是,在现实生活中,农村村民基于各种原因对自建房设定抵押的状况是十分混乱和复杂的。而在这方面,现行法律未作明确禁止性规定,导致不少金融机构和个人私自为农村村民自建房设定抵押,扰乱市场秩序。

(三)农村村民出租自有房屋的现象

如今城市的房价越来越高,紧接着随之上扬的是房租。发展乡镇企业需要许多廉价劳动力,而乡镇企业主们往往是小规模经营,出于成本的考虑,不会提供住宿,使得外来务工人员在面对开发区周边昂贵的房租时,只能“望房兴叹”。为了有个简易而廉价的安身之处,他们通常会选择远离工作地的偏远农村租一间房子,解决住房难题。

经调查,在武进楼村,超过85%村民都会把自家后面使用不到的屋子给外来务工人员居住。但是,农村的农民普遍缺乏文化知识,意识不到出租房屋需要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80%的村民只与外来人订立了口头协议,没有约定租期,想租就租、想走就走的现象比比皆是。有些在当地生活了几十年的外地人,一开始与农民订立的就是长期或者随时可以无期限续订的租赁合同,这种行为从表面上看仿佛是在出租房屋,实际上却是在进行房屋买卖。

由于乡镇企业不是特别发达,主要雇佣的劳动力还是本村的村民,在金坛的周家塘,外来务工人员租赁农民自建房的现象不是特别多,大概只有不到30%的农户家有出租或曾经有过出租自家房屋给外来人的经历。究其原因有三:

1、在金坛一个村庄中,耕地面积在土地总面积中占的比重要比宅基地大得多,除了一些年轻力壮的青年,当地大多数年迈的农民还是完全依赖耕地上产出的经济作物生活。所以,分配给每家每户的宅基地的面积是有限的,他们的房屋并不像武进的农村一样,有多余的空间能够容纳外来务工人员居住。

2、在我调查的周家塘,周围被农田包围,只能通过一条长达三公里的乡间小道与外界接触,地理位置偏僻,交通极为不便。

3、在农村或者在开发区周边租房子,在房价上并没有很大的区别,为了工作和生活的便利,外来务工人员一般还是愿意选择在市郊租住。

(四)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法定原因取得农村村民房屋所有权的现象

现实生活中,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受遗赠取得农村自建房的现象比比皆是。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法定原因取得农村自建房过程中遭遇的最大的阻碍有两个: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法律界定模糊;二是有关农村宅基地的法律规定严重滞后于当前农村经济的发展。

经调查,在武进的楼村,年轻一代大多受过良好的教育,完成学业之后多愿意留在自己毕业的城市打拼,再不济也想留在市区工作而不愿回到农村务农,他们中的大部分在大城市中站稳脚跟后,都取得了非农业户口。所以,据统计,在楼村,大概有38%的青壮年已属于集体经济组织范围以外的人员。不过由于这个现象出现的时间并不长,出现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法定原因取得农村村民房屋所有权的案例也不是特别多。再者,若不是独生子女的家庭,一般会由与父母生活在一起照顾父母的子女(属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取得房屋的继承权,其他子女取得财产的继承权。这是村民约定俗成的做法,也很好的避免了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法定原因取得农村村民房屋所有权的现象的发生。

不过,据我调查,在金坛河头镇的周家塘,却发生过两个由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法定原因取得农村村民房屋所有权的案例。两户老人都是村上的孤寡老人,无儿无女,平时的生活起居都是由租住他们房屋的外来务工人员负责,以抵消房租。在老人过世之前,都将房屋遗赠给他们,从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三、农村村民自建房流转中存在问题的法律分析及其解决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该条款说明,现行法律政策并没有限制农民处分其房屋,只是其无法在出卖、出租其自建房后再申请宅基地,法律如此规定也是以防止其对自有权利进行滥用,更好地保护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的合法权益。

(一)农村村民出卖房屋的效力问题及其解决办法

我国现在尚没有专门调整农村房屋流转关系的法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1999年5月6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根据地随房走原则,法律对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明令禁止的,只有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成为该村自建房的受让方,也就是说农村自建房只能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间买卖,而不得任意延伸至该集体以外的成员间进行交易。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即对村民享有宅基地的面积也作了限制性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在本村必须没有宅基地,才能购买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的房屋,只有符合这两个条件,双方关于农村自建房的买卖才具有法律效力。

在现实实践中,农村村民将自建房出售给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因自建房买卖的效力问题产生了大量纠纷,影响农村和谐社会的建设。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参与农村村民自建房的买卖,国家政策也明确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村民房屋,故对农村村民向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城镇居民出售房屋的合同,应一律认定为无效,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和城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农民安居乐业,有了安定的居所,农民才会在农业生产和生活中投入更多的精力,才能促进新农村建设的合法有效进行。

(二)农村村民对自已在宅基地上所建房屋能否设定抵押的问题及其解决办法

现行法律并没有作出规定禁止农村村民对其自建房设定抵押,以至于在民间,一些乡镇企业主为了迅速融资,私自将自建房设定抵押的现象大量存在,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的秩序。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房屋是宅基地的附属物,严格看来,宅基地之上的自建房也是不可设定抵押的。并且,农村村民住房不像城市房地产市场一样已形成完整规范的体系,债权人的房屋抵押权并没有得到法律的明确认可,故为了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应当不准许农村村民为自有房屋私自设定抵押。

但是,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是“三农”工作的导向性目标,随着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农民创业致富的趋势良好,对资金的需求量与日俱增,但因缺乏有效担保,融资受到一定制约。而住房是普通农户最主要的资产,若无法抵押,其大量资产就会被固化,制约农村经济的发展。我认为,为解决现实中的矛盾,开展农村合作银行办理集体土地农民自建房抵押贷款的试点活动迫在眉睫。相关职能部门应对集体土地上的农民住房抵押政策性问题作出相关决定;房管部门应做好对集体土地农民自建房房产登记工作;国土部门对集体土地上农民自建房房产住居权在本乡(镇)居民之间有偿转让,准许办理过户;人民法院对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集体土地上农民自建房房产发生的债务纠纷,做好法律服务。

(三)农村村民出租自有房屋的效力问题及其解决办法

由于房屋租赁中承租人并非房屋所有权人,他仅从房屋所有权人处取得有限的的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人出租自有房屋,只是转移房屋的使用权,并未改变房屋的权属,当然也不涉及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变更问题,故农村村民出租自有房屋的行为,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行为。

但是根据上述调查发现,农村村民在出租自有房屋的过程中还存在着大量问题,例如:出租人在出租自建房屋的时候并未经过申请,也未报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的审批;当事人双方并不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定立书面的租赁合同,也没有明确约定房屋租赁的期限、租金的给付方式;出租人对承租人在租房中的生活或生产经营活动不闻不问;私房出租人没有按照税法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纳税,也没有按规定向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等等。当事人双方对自身的法律保护意识并不强,若在租赁房屋的过程中发生纠纷,很难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认为,对于上述问题的解决,一是需要依靠法治观念、法律知识的宣传,使村民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依法办事;二是需要各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在自己的职能范围内办事,尤其注重农村村民自建房方面的政府管理工作;三是需要加快农村自建房流转方面的立法工作,弥补法律随着社会的发展所呈现出的不足与缺陷。

(四)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法定原因取得农村村民房屋所有权的权利限制及其中存在的问题

我认为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应认定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因法定原因取得农村村民房屋所有权,而不能仅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否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作为唯一的判断标准。但是,宅基地使用权是一项特定的权利,仅归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享有。公民基于身份关系而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只能在房屋实体存在期间行使,一旦房屋灭失,其所有权就归于消灭,也不能再在原宅基地上重建房屋。若在其占有房屋期间出现拆迁等事由,房屋所有权人所得补偿款应仅限于房屋自身价值,即地上部分价值,而不应当包括针对土地使用权丧失的补偿。

建设部在《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87条单独规定禁止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办理农村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但是近二十年来,我国农村的发展日新月异,人口流动的加快必然导致财产的流转和人口身份的变动,因而,在立法上对农村宅基地的使用的规定过疏、过少且过于死板已与农村各方面的快速发展的现实状况严重脱节。

我认为,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法定原因取得农村房屋的立法完善应做到以下三点:

1、废除建设部颁布的《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87条的规定,如果对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法定原因取得的农村房屋不予办理登记手续,会导致农村中出现大量房屋权属不明,降低农村宅基地的利用率,严重侵害农民的财产权利。

2、在立法上要明确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范围,相关部门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认定要严格把控。在地方立法上,各地方也应因地制宜,在不违背基本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作出不同界定。

3、对农村宅基地无偿使用的期限和条件作出修改,这些期限和条件都是立法上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做出的限制性规定,是农村房屋流转遇到的法律障碍,也是阻碍农村经济发展的原因之一。

四、结束语

将农村村民自建房自由流转是法律界的一个普遍主张,这的确也是一个被证明能够加快新农村建设、提高资源利用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有效的方式。总之,保障广大农民对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的权利的根本一点就是确定他们对土地最大限度的自主决定权,以及对这种自主权给予有效的法律救济。(作者单位:青海民族大学)

参考文献

[1]杜庆罡,海林市农村村民自建房流转中的法律问题研究[J],黑龙江国土资源,2012,6。

[2]陈小君,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田野调查解读[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

农村合作建房协议 篇三

一、基本情况

1.双联村情况

后坪乡双联村,是二类贫困村,为原鱼子政府所在地,村域面积9.9平方公里;耕地面积2025亩(其中田405亩、土1620亩),常年农作物播种面积为4777亩,中药材在地面积500余亩;有林地11090亩、草地195亩,荒地1465亩;有水域165亩;海拔在500米至1600米之间,土地为页岩砂质土壤,属中高山区。全村有5个村民小组、衣户329户农业人口1322人(其中贫困户72户贫困人H296人),有劳动力913人。交通较为便利,主要产业为中药材、劳务经济。

2.建档情况

全村5个村民小组共329户村民,百分之百建立了档案,共计329盒。村委会安排了档案保管室,配备了档案柜,制定了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相关制度并上墙。

二、具体做法

1.明确任务,分级负责

根据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做好农村档案工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服务新农村建设的指示精神,武隆县于2009年4月就启动了农户建档试点工作,确定后坪乡双联村为试点村,明确了任务,分级负责落实。武隆县档案局负责农户建档试点工作方案拟定,安排业务科工作人员定时驻村具体进行业务指导、以及档案柜等装具的支持;后坪乡政府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指派驻村干部定时驻村具体协助指导,双联村负责承办农户建档工作,成立了村支书、村主任为正副组长的村农户建档工作小组,并落实专人填写《农户基本情况表》。由于各级领导重视、任务明确、职责落实、农户建档工作得到了顺利推进。

2.深入动员,广泛收集

农户档案观念淡薄、驻地分散、不少农户举家外出打工,给建档工作带来不少困难。武隆县档案局、后坪乡党委、乡政府联合先后在双联村召开农户建档动员工作会,召集了村支两委成员和各社负责人,学习档案法规,讲解档案在日常生--活中广泛利用的典型案例,首先统y思想;接着安排社长包社包户,深入院坝、农户家中填写《农户基本情况表》,并认真统计农户住房、家庭人员等生产生活情况,确保了农户资料的真实性;同时广泛动员引导、使广大群众增强了档案意识,明确了村搞农户建档就是为农户无偿保管档案;从7月份起,县档案局安排业务人员定期驻村工作,根据《农户基本情况表》挨家挨户照相,收集了农户家庭房屋照片、家庭成员个人照片、地土承包证、集体土地建房用地许可证、林权使用证、立功荣誉证、房产证、房屋买卖协议、电工证、技能培训合格证书、房屋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等20多项资料照片,然后加以打印,确保了农户资料的健全。

3.严格标准,规范整理

在双联村农户建档试点工作中,工作人员按照档案业务规范的要求,采取一户一卷的建档模式,将5个社329户的《农户基本情况表》及家庭资料复制件进行了编号、填写卷内目录、装盒的整理,同时将案卷目录和农户家庭基本情况资料照片传人计算机,分户存放,一户一个文件夹,每个文件夹里第一个文件为目录,后面依次存放资料照片。这样一是能保障电子复制件的信息安全,二是不过多增加村委会的经济负担和工作量,三是电子文件可以实现多份存储,即村、乡、档案局都能备份村领导随时在电脑上查询都能了解全村每个农户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方便随时补充资料。

4.注重利用,服务发展

双联村建立农户档案后,建立了借阅效果登记簿,要求做到随时收集充实农户档案内容,注重档案管理利用,构建和谐文明村社,服务农村经济发展。农户档案自建立以来,已经迎来村支两委5次查阅,查阅档案409卷次,达到了很好的利用效果:比如2009年11月25日,重庆市档案局副局长潘樱到村开展“三进三同”活动慰问贫困户,由于时间紧,双联村村支两委决定不开会讨论。直接到农户档案中查找。经过查阅全村329户农户档案资料,认真比较其经济收入、家庭状况,从中确定了4户农户为市级领导帮扶贫困户,并将其基本情况及贫困原因汇总成表,圆满地完成了贫困户资料准备工作。

三、农户建档业务探讨

1.农户档案的定义

农户档案是指农户家庭成员在其生产、生活、学习、务工等过程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及其他形式的历史记录。

2.农户档案归档范围

农户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宅基地使用、耕地山林草场池塘水面承包、农业生产经营、协议契约、借贷信用记录、劳动力技能培训、婚姻生育、奖励与优抚、医疗保险养老保障、违规处罚等方面。

3.农户档案保管期限

建议由村委会集中长期保管。

4.实施办法

(1)资料收集

①填写《农户基本情况表》。内容包括户主情况(姓名,性别、民族、籍贯、是否党员、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文化程度、有何特长)、房屋结构面积、田土承包情况、山林承包情况、劳动力、参加医保情况、享受低保情况、参加养老保险情况、家电拥有情况,经济收入情况等42个小项。

②收集资料照片。主要有农户房屋照片、家庭成员照片、地土承包证、集体土地建房用地许可证、林权使用证、立功荣誉证、房产证、房屋买卖协议、职中和大中专毕业证、学生奖状、团员证、退伍军人证、残疾证、贫困证、农村合作医疗证、村委会委员当选证、结婚证、生育证、机动车驾驶证、电工证、技能培训合格证书、房屋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等20多项内容的电子照片。

③收集的资料尽量齐全,工作人员在收集的过程中,先由村社干部挨家挨户填表,有分家的农户要认真核对,再由业务科人员拿着《农户基本情况表》分别到农户家中照相,落实房屋,人()员等情况,收集资料,从而保证了不漏掉一家一户。收集的资料时间最早的是1955年9月10日由武隆县人民政府发给双联村王家坝农业社农户张朝云的《四川省武隆县土地房产所有证》(武鱼字第壹零玖号)原件,最晚的是2009年7月由长江师范学院发给双联村龙滩子农业社王顺祥次女王鸿的录取通知书照片。

(2)资料整理

纸质资料:

①排列:将每一户的电子照片打印出来,按照《农户基本情况表》、农户房屋照片、家庭成员照片、家庭成员户口(复印件)、土地房产所有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复制件)、土地承包合同(复印件)等顺序排列如图1。

②编件号

③填写卷内目录,目录格式如下:

卷内文件目录

④装盒

将一户农户所有资料装入同一档案盒中,填写档案盒封面、盒脊、及备考表项目。盒脊格式如图3。

⑤档案排列

按村社顺序、农户户主姓名拼音顺序编写盒号后编写农户档案案卷目录,格式如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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