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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合作协议 矿山企业合作协议精选7篇 煤矿合作经营协议

更新时间:2024-04-30 05:16:02 点击: 来源:yutu

在当下社会,人们运用到协议书的场合不断增多,协议书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想写协议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下面是敬业的小编帮大家分享的7篇煤矿合作协议的相关文章。

煤矿合作协议 篇一

2010年初,柏老明申请到湖南省邵阳县杨家山煤矿工作,但因其患有尘肺病,杨家山煤矿不愿招收。于是,柏老明出具了一份书面“承诺书”,承诺自己在其他煤矿所患的尘肺病不需要杨家山煤矿承担任何经济补偿,随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2011年6月底,杨家山煤矿因政策原因被政府关闭,煤矿与柏老明遂解除了劳动合同,但在补偿问题方面,双方产生了纠纷。2011年8月6日,在邵阳县蔡桥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工伤补偿调解协议书”,内容为:当事人柏老明与杨家山煤矿自愿解除劳动用工合同;因柏老明在邵阳县杨柳煤矿所患Ⅱ期煤工尘肺病没有得到补偿,当事人杨家山煤矿自愿一次性补偿柏老明所患Ⅱ期煤工尘肺病经济补偿金6 000元(工伤四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津贴等);当事人柏老明自愿放弃因解除杨家山煤矿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以及自愿放弃双方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法律所规定的双倍工资补偿;本补偿为上述双方就柏老明所患Ⅱ期尘肺病的一次性补偿,本补偿远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当事人柏老明自愿放弃。

后来,柏老明以补偿款过低向邵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柏老明遂向法院提讼。一审柏老明败诉。二审法院认为:柏老明于2010年4月1日签订的“承诺书”,明确了其进入杨家山煤矿从事采煤作业之前就患有煤工尘肺病,从而约定不要求邵阳县杨家山煤矿就该煤工尘肺病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该承诺书约定的内容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无证据证实存在导致该承诺无效的其他情形,应认定该“承诺书”是双方当事人合法有效的真实意思表示,柏老明诉请确认“承诺书”无效的依据不足。杨家山煤矿与柏老明之间签订的“工伤补偿调解协议书”,是在邵阳县蔡桥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自愿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柏老明对协议的内容及协议对自身权利处分的约定均是明知的。杨家山煤矿已履行了约定的义务,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柏老明提出该协议无效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案例二 “双方互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的协议

煤矿合作协议 篇二

【关键词】 资源整合; 规避风险; 企业利益; 可持续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煤炭工业的科学发展问题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煤炭资源整合对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它是淘汰落后产能,优化产业布局,提高产业集中度的重要手段;是提高矿井安全保障能力的有效途径之一;是煤炭工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各地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按照煤炭工业生产集约、经营专业、管理科学、安全长效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一般都倾向于引进国有大型煤炭企业,发挥集团管理、技术、装备、队伍、销售等优势,提高生产技术装备水平,改善经营管理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合理配置优化矿井布局、提升资源整体开发水平。

在国有大型企业整合小煤矿的过程中,如何规避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是整个整合工作的核心问题。整合过程中,企业的法律、财会、工程技术等专业人员必须全程参与,以其专业知识和经验为企业提供最佳整合方案,做好资源整合的法律结构设计、尽职调查、价格及支付方式的确定等安排,最终形成资源整合法律意见书和一套完整的资源整合合同和相关协议。对大企业而言,一项完整的整合项目包括前期的尽职调查、中期的合作谈判、后期目标公司的控制三个方面,工作重点主要是风险防范和政策法规的把握和运用。

一、整合前期的尽职调查工作

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作,牵扯到目标企业经济、法律、人力资源等各方面的问题,必须对这些方面进行完善、准确的尽职调查,规避各种现存和潜在的风险,为领导提供正确的决策依据,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的利益。在整个尽职调查过程中,首先要收集目标企业的各种资料,再由专业人员对目标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和核实,提供详尽的尽职调查清单,最终汇集各方面信息,听取其他中介机构的意见,出具总结性的调查报告。

(一)收集相关资料

资料的收集既包括双方往来的文字资料,也包括双方谈话的纪要,最主要的形式还是由大企业提供详尽的尽职调查清单,由目标企业按照要求提供资料。完善的尽职调查清单应当包括管理人员的背景调查、市场评估、销售和采购订单的完成情况、环境评估、生产运作系统、管理信息系统(汇报体系)、财务报表、销售和采购票据的核实、当前的现金、应收应付及债务状况、贷款的可能性、资产核查、库存和设备清单的核实、工资福利和退休基金的安排、租赁、销售、采购、雇佣等方面的合同潜在的法律纠纷等方面,尽职调查越详尽,企业承担的风险就越小。

在煤炭资源整合过程中,必须根据现实情况确定尽职调查的项目,使尽职调查具有可操作性而不是流于形式。很多目标企业管理混乱,甚至有相当一部分并没有进行改制,很多目标企业出于缩短整合时间和保护本企业商业机密等因素的考虑对尽职调查工作有抵触情绪,这种情况下不能奢求其提供完善的各种资料。既要整合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又要收集目标企业资料得出客观、真实的调查结论,这就要求调查者必须采取多样化的调查方法,灵活运用问卷调查法、分析法、审核法、访谈法等不同形式的方法,在目标企业能够接受的前提下完成资料的收集。

(二)出具详实的调查报告

通过尽职调查,企业可以发现收购项目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障碍,为确定整合成本和设计交易方案提供依据,尽职调查报告将构成企业是否采取收购或兼并行动的决策依据之一。在尽职调查报告中,应详尽地陈述在调查中所了解到的情况,并充分揭示被调查客户可能遭受的风险。但是,并不是简单地罗列所审阅文件的内容,而是从法律工作者角度归纳文件的要求、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对交易发生的影响。

在煤炭资源整合过程中,尽职调查报告主要关注的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目标企业的主体资格问题,主要是指目标企业的设立和存续是否合法有效;二是重要的固定资产情况,主要是指矿井机械设备等资产的权属、使用性能等;三是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问题,这也是煤炭资源整合的一个核心问题,包括取得的方式、时间、期限、是否合法持有,煤炭资源的种类、质量、储量,是否存在瑕疵,是否存在转让限制或禁止性规定等;四是目标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对外有无重大债务、担保;五是目标企业对外有无重大法律纠纷或者产生重大法律纠纷的可能。上述五个问题构成了煤炭资源整合尽职调查报告的核心部分,对确定合理的整合价格、规避企业重大的法律风险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具体的合作谈判

前期的尽职调查是为了让企业对目标企业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在具体的合作谈判过程中处于主动地位,能更好地做好经济、法律方面的风险防控。煤炭资源整合由于涉及的金额较大,谈判的过程肯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最终结果是双方博弈后利益平衡的结果。

在具体谈判过程中,企业的谈判人员既要有谈判技巧,又要懂得法律、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才能尽可能降低企业整合后的风险。煤炭资源整合不是单纯的市场经济行为,政府在整合中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由于整合牵扯到地方利益,很多地方政府制定了明确详尽的整合政策。在与目标企业谈判的同时,一定不能忽略和当地政府的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以免违背了当地政府的相关政策,使得整合无法完成。山西省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8]23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发[2009]10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实做强煤炭主体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5号)明确了整合必须在政府的指导下进行,只有政府确定的整合主体才有资格对当地的小煤矿进行整合,整合双方私下达成的协议是无效的,这就意味着企业必须首先取得政府认可才能开展整合工作,以免在政府最终不同意的情况下造成前期投入的浪费。合作谈判最终的意思表示要体现在协议和相关文件中,在这一过程中要从法律角度严格把关,保证所签署的各项文件合法、严密、真实体现双方的意思表示,避免为将来合作留下隐患。双方协议的签订主要分为以下两个阶段。

(一)双方达成初步意向

在正式签订合作协议之前,双方应该就合作的框架性事宜签订合作意向书,使整合工作开始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意向书的核心事项一般包括确定交易双方、整合的方式、目标企业的运行状况、交易价款及支付方式、双方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等。

(二)起草具体的合作协议

就煤炭资源整合而言,不论是股权收购还是资产收购,合作协议中最重要的不外乎煤炭资源相关事项、价款事项及目标企业事项,这三项构成了整个协议的核心事项。煤炭资源事项包括煤炭的储量、品种、质量,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的取得、存续合法有效,转让方必须保证其不存在瑕疵;价款事项主要包括转让价款、支付方式、税费的承担等;目标企业事项包括目标企业的债权债务承担、整合后的人员安排、现有及潜在的法律纠纷解决、整合后目标企业已签署的合同的处理等问题。当然,完整的合作协议还包括违约责任及救济、协议的变更与解除、适用法律与争议的解决、协议的附件等部分。协议书是双方谈判的结晶,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双方合作的行为准则,具有严格的法律效力。详尽的合作协议是维护企业利益最有力的法律保证。

三、对目标企业的实际控制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主要是通过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两种方式来完成整合。资产收购是指收购者只依自己需要而购买目标公司部分或是全部的资产,属于一般的资产买卖行为,因此不需要概括承受被收购公司的债务。股权收购是指主并公司直接或是间接购买目标公司部分或者全部的股权,以主导该公司的经营权。

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各有不同的特点,因此企业在设计收购方案前,应对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之间的特点差异以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降低收购经济成本,减少收购法律风险。就煤炭资源整合而言,资产收购涉及的税负比股权收购种类多、税额大,经济成本高,股权收购是对企业最有利的方式。股权收购后,收购公司成为目标公司股东,收购公司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目标公司的原有债务仍然由目标公司承担。由于目标公司与收购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收购方有可能在未查清目标公司的负债特别是或有负债的情况下签订收购协议,而目标公司的债务又是影响目标公司股权价格的重要因素,因此,股权收购对收购公司而言,存在一定的负债风险,在尽职调查时必须对目标公司的债务进行详细调查,并在股权收购协议中对现有和潜在的负债风险进行明确约定。

四、整合后企业文化的融合问题

煤矿合作协议范文 篇三

一、基本情况

市有采石企业24家,其中22家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2家正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自去年9月份以来,由于全运会、国庆60周年、元旦、春节等大型活动或节日相继到来,多数采石场一直处于停产状态。在应急管理工作上,全市24家采石场每家均不少于1名专职应急救护员,并且都与市4支区域性的非煤矿山专业救护队伍签订了应急救护协议。

二、应急救援工作开展情况

(一)整合力量,成立区域性应急救援队伍。

为提高非煤矿山突发事件的救援能力,我们按照“布局合理、反应灵敏、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原则,在采石场数量相对集中的4个镇街,对应急救援力量与装备进行区域整合,先后成立了木石镇、柴胡店镇、南沙河镇、东沙河镇等4支非煤矿山专业救护队伍。救援队长由镇副安监中队长担任,具体负责日常的应急救援工作,并将自辖区内采石场的大型工程机械、救援装备予以登记造册,较好地解决了长期以来救护队伍少、布局不合理的问题。各应急救护队坚持每季度召开1次由救援队员及采石场负责人参加的会议,通报相关事故案例,学习安全规程,开展巡回检查,协调救援演练,为应急救援工作的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签订协议,明确队企之间的救援关系。

为了激发救护队伍的积极性,我们按照“就近结对、有偿服务”的原则,积极敦促所有采石场与4支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目前所有22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采石场全部于与4支救援队伍签订了应急救援协议;正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2家采石场也于今年与木石镇非煤矿山救护队签订了协议。各救护队根据每个采石场的规模,定期收取一定的费用,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所在采石场据实支付。

(三)跟踪指导,强化应急救援预案管理。

结合采石场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和新办证工作,我们对全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预案逐一进行了修订完善,对救援人员进行了充实和调整,进一步增强了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操作性。同时,我们组织专业人员对《市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了修订,并报市政府备案,8月,被收录到《市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汇编》。

(四)未雨绸缪,搞好救援队伍预防性检查。

4支非煤矿山专业救护队结合服务对象的特点,认真组织,精心制定预防性安全检查方案,采用到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全面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熟悉救援环境与发现消除事故隐患相结合的形式,每年至少2次派专业人员深入各采石场进行预防性检查,重点检查各类安全隐患、企业职工安全培训和“三违”情况、应急预案制定和应急演练开展情况。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通报采石场和镇安监中队,及时监督整改。对一些重大的安全隐患,则由安监中队、采石场及专业救护队联合商定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处置方案,报市安监局批准后,由采石场抓好落实。超级秘书网

(五)加强演练,提升非煤矿山应急救援能力。

为督促采石场强化安全应急救援工作,提高救援能力,去年,我们先后在木石镇、柴胡店镇、东沙河镇分别举办了3次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活动,演练做到了组织指挥到位、资金物资到位、演练程序到位,全面检验了应急救援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用性,检验了应急联动指挥工作机制和处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能力,锻炼和提高应急救护队的抢险救灾能力。

煤矿合作协议 篇四

一、指导思想

以《省国有重点煤矿企业托管小煤矿工作指导意见》和《国有重点煤矿企业托管小煤矿工作补充意见》为依据,按照“大矿周边各类小煤矿的安全、生产、技术由大矿托管’’的要求,坚持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公平公正、互利双赢的原则,严格托管程序和验收标准,抓紧工作,加大力度,确保早日达到复产复工验收标准。

二、基本原则

1.煤矿托管是指在采矿权、所有权、利税关系和隶属关系不变的前提下,由承托方(陕煤矿业公司)对委托方(详见“被托管小煤矿名单”)的安全、生产、技术等实施全面管理的生产组织模式。

2.煤矿托管采取整体托管形式,承托方针对被托管小煤矿组建管理机构,抽调或组建符合规定的队伍,对委托方的安全、生产、技术实施全面管理,禁止针对被托管小煤矿的生产、建设、安全、技术等活动中的一个或多个环节进行部分托管,以及以管理或技术服务等形式的托管方式。

3.承托方实施托管后,不得将被托管小煤矿再次委托给第三方实施托管。

三、工作机构

为了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小煤矿交接、调研以及托管协议的签订工作,经与陕煤矿业公司会商决定,现成立陕煤矿业公司托管小煤矿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副市长

陕煤矿业公司副总经理

副组长:市煤炭局局长

市国土局局长

陕煤矿业公司安全副总经理兼安监部部长

领导小组下设联席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同志兼任,工作人员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和陕煤矿业公司有关人员组成,负责托管工作的日常事务。

承托方和委托方可根据实际自行聘请法律服务咨询机构。

四、任务分工

本次托管工作共分三个工作组

1.协调移交组。由市煤炭局负责,同志任组长,主要负责托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衔接沟通;煤矿数据资料的搜集、整理、完善和移交;配合陕煤矿业公司组织好实测调研;督促双方按照时间节点和程序要求尽快签订托管协议。

2.核查摸底组。由市国土局负责,同志任组长,主要负责被托管小煤矿资源储量数据的认证和移交,配合陕煤矿业公司做好被托管小煤矿的煤炭储量的实测调研。

3.托管接收组、由陕煤矿业公司负责,同志任组长,主要负责被托管小煤矿的接收、调研和托管协议的签订工作。

五、被托管小煤矿名单

省首批由国有大矿托管小煤矿共涉及我市10处矿井:市桑树坪镇石窑塔煤矿、市王峰乡新星煤矿、市王峰乡南沟一矿、市昌兴煤矿、市三和煤矿、黄河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东岭煤矿、市兴盛煤矿、市盛捷煤矿、市龙源煤矿、1狮山能源煤业有限公司山底煤矿。

六、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

有关各方要尊重历史、尊重事实,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标准,统筹推进,能快尽快,确保早日完成协议签订工作。

1.资料移交。市煤炭局于7月21日至22日全面收集被托管小煤矿“五证一照”、矿用图纸、安全设施、生产状况、“六大系统”建设等相关资料,并迸行初步审核。7月26日前完成向陕煤矿业公司移送煤矿资料工作。8月5日前,市国土局完成各被托管小煤矿最新煤炭资源核查储量的移送工作。

2.实测调研。7月23日至8月5日,卣陕煤矿业公司负责,市煤炭局、国土局配合,对被托管小煤矿的生产能力、资源状况、。开采范围、管理状况等逐矿进行实测调研。

3.拟定协议。8月5日至15日,由陕煤矿业公司、市煤炭局、市国土局和被托管小煤矿法人矿长共同协商托管方式,拟定托管协议。托管协议应明确托管方式、托管时间、托管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安全责任等具体事项。

4.签订协议。8月16日至20日,由市政府和陕煤矿业公司以及各被托管小煤矿共同完成托管协议的签订工作。

5.交接落实。市政府组织双方进行后期处置和协议落实工作。8月21日至30日,市政府将托管协议报市人民政府审查和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9月1日起,陕煤矿业公司正式接管被托管小煤矿,双方同期履行托管协议规定的权利义务。

七、工作要求一

1.统一思想,认真组织。各被托管小煤矿要思想清醒,认清形势,及时向托管工作领导小组提供真实,详细的矿井资料,积极配合领导小组的调研工作,严禁提供虚假贤料,阻挠调研工作。对蓄意提供虚假资料、阻挠调研工作以及不积极配合托管工作的小煤矿,领导小组将取消其托管资格,同时报请上级政府予以关闭。

煤矿合作协议 篇五

矿山采矿权转让协议范文1

甲方:(原采矿权人)

乙方:(现采矿权人)

按照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领导组办公室晋煤组办发[2009]30号的文件精神,就甲方采矿权转让整合事宜,经襄垣县向家庄联营煤矿与山西襄矿晋平煤业有限公司(原山西省襄垣县地方国营襄垣煤矿),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资产处置:

甲方同意将该拥有的采矿权转让给乙方拥有,乙方按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相关政策给予经济补偿。

二、安全生产责任:

用方所属煤矿为2008年度省确定关闭矿井,不存在安全生产事宜,乙方配合甲方输好矿井关闭的善后工作。

三、社会责任:

本协议签定后,甲方承担的社会责任,乙方将按照省煤兼并重组的相关政策,规定予以承担。

四、本协议签定之日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矿山采矿权转让协议范文2

甲方:

乙方:

2003年11月6日 甲方通过竞价取得三门县健跳镇健农村高湾山建筑石料采矿权,现甲方将采矿权及部分设备转让给乙方,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三门县健跳镇健农村高湾山建筑石料采矿权转让给乙方。

二、转让价格为叁佰万元,一次性付清。

三、在乙方付清转让后,甲方即应将岩场交付给乙方,交付乙方后岩场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原因致使采矿权不能办理过户手续,本协议自动终止,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五、如乙方未按时付款或甲方不协助乙方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付给对方违约金10万元。

六、在办理采矿许可证过户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各半承担,办理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过户手续所需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交职能部门存一份,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不得反悔。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矿山采矿权转让协议范文3

(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依据《矿产资源法》、《采矿权探矿权转让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甲方同意将 的采矿权一次性转让给乙方,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 转让价格:总计人民币 ,同时转给乙方的房屋及设备,巷道斜井等工程。

二、 ,采矿许可证号: ,

发证机关: 核发;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开采深度:

三、 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 地点:方式:按照审批管理权限,经 审批依法办理采矿权转让及资源整合手续,审批结束后一次性付给乙方,乙方方可依法采矿。

四、 受让人继续履行采矿权人的义务和承诺

1、 在批准的期限内进行矿山建设或者开采;

2、 高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

3、 依法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4、 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5、 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填报矿产储量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告。

五、 受让人对继续审批的矿山开发利用方案进行施工、生产的承诺:

1、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不得随意增设井口或者改变开采方案,不准采富弃贫或者任意丢弃矿体;

2、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规定测绘采矿工程平面图或者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

六、 违约责任

1、 如果甲方不能近期出具税费完结证明及转让应提供的相关手续,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2、 如果乙方不如期交付转让金,甲方有权不提供转让手续及合同证件。

七、 必要的说明

1、

转让合同方签订后,甲乙双方到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办理采矿权转让审批手续,转让手续依法审批后, 的一切所有权、采矿权、经营权全部归乙方所有。

2、 采矿权转让后,该矿原有的债权债务,由甲方承担,再形成的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九、本合同一式四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煤矿合作协议 篇六

根据区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128号)要求,为强化部门协作,提高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效率,经区政府同意,决定建立区煤矿安全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统筹研究全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为区政府决策提供意见建议;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指导、督促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协调组织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活动;协调组织开展煤矿事故应急处置;配合开展煤矿事故查处;指导、督促产煤乡镇街道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二、联席会议的组织机构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区安监局,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安监局副局长代强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科室(安监办)负责人担任。

三、联席会议的工作规则和要求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也可临时召开。会议由区安监局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人负责召集,联席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应委派有关负责人参加。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时,可请区政府领导同志参加会议。

(二)联席会议研究议定的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印发,同时抄报区政府。联席会议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经有关成员单位研究形成意见后报区政府审定。

煤矿合作协议 篇七

县本着“总量控制、优化布局“原则,为切实做好我县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坚持把矿产资源整合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制订实施方案,统一规划布局,全力推进整合,使全县矿产资源初步达到数量减少,规模扩大,总量平衡,布局合理“目标,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已取得重要进展和阶段性效果。

探明资源储量为15016.8万吨。年初,县是全国重点产煤县之一。全县有合法持证煤矿68个,通过开展前几轮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全县现有煤矿个,其中集团矿业公司有个(浦溪井、黄牛岭井)县属国有煤矿4个,乡镇及合资经营煤矿20个。另外具有开发价值的矿产资源有石灰石,借着“整合“契机,县对石灰石矿种也进行了资源整合,县级发证的石灰石采矿权从年初的79个,关闭整合到现在41个。

二、我县矿产资源开发整合进展情况

1、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布署整合工作

为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的领导,将整合工作落到实处,经县委、县政府同意,两办印发了《中共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县煤矿整顿关闭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办字〔〕56号),明确了目标任务、原则、措施和工作要求,建立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了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安监、煤炭、电力、公安等相关部门在整合工作中的职责。成立了以政府领导任组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安监、煤炭、公安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严格的责任制,落实工作责任。县、乡(镇)政府是矿产资源整合的责任主体,县政府与乡(镇)政府层层签订了责任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由分管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副局长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同时,下设综合协调组、技术服务组、效能督查组和社会维稳组等四个工作组,具体负责全县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相关工作。在此基础上,县委、县政府先后多次召开会议和部门联席会议,听取汇报,对整合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安排部署整合工作。要求要全面统一思想认识,确保大局稳定;要科学完善方案,规范操作程序;要强化分工合作,协调有序推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及时解决整合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力地推动了整合工作的顺利开展。

2、结合实际,明确整合目标

年1月,我县委托地质调查院编制了《县矿产资源整合方案》,县煤炭学会编制了《县煤矿整顿关闭规划》,我县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目标是:减少矿山数量,优化矿山布局,通过矿产资源整合,完成市政府下给我县的整合任务,其中煤矿严格控制在24个,矿山生产规模得到明显扩大。到年底,全县70%以上的煤矿生产规模达到9万吨/年以上,其余的均要求达到6万吨/年以上,资源利用水平得到明显提高。矿山开采回采率达到设计要求,矿山环境和安全生产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办发〔2009〕79号)指示精神,县政府及时拨付了24.6万元委托地质部门对我县省、县级发证的矿山全方位进行矿业权实地核查。我县采矿权实地核查工作已通过国家、省级验收合格。现正在更新矿业权登记数据库和对全县所有采矿权更新换证。

截止目前,我县3个直接关闭煤矿已基本按要求关闭到位;9个被整合煤矿除个别保安用电设施未全面拆除外,已全部按“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和“四条标准“关闭到位,同时有8对整合煤矿已签订整合协议;全县24个保留煤矿已有17个通过复工验收。

3、开展专项整治,促进整合工作顺利开展

为进一步打击矿产资源开发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防止整顿工作的反弹,切实解决当前矿产资源开采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打下基础,促进整合工作顺利推进,我县坚决贯彻落实《湖南省超深越界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方案》,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超深越界开采矿产资源专项整治行动。以国有大矿周边、重要基础设施周边、资源纠纷突出区、小矿密集区、地质灾害易发区为重点区域,把资源储量不足或资源枯竭矿山、存在安全隐患矿山作为重点对象。按照要求对全县24个煤矿和41个采石场是否超深越界开采矿产资源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摸排,实测超深越界程度,并登记造册,逐级核实上报,全面摸清超深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矿山情况。对存在超深越界的,根据不同情况实行分类处理:对超越矿区范围采矿的,依法予以处罚,打好永久性密闭,矿山业主作出不再超深越界的承诺;对符合资源整合条件的,按规定实施资源整合。同时,建立矿山定期测量、日常监管等制度,确保整治成效。规定对超层越界开采拒不退界的、同一煤矿一年内发现二次超层越界行为的,或在国有大矿范围内超层越界开采并严重威胁大矿安全的,以及资源枯竭且无法扩界的煤矿予以关闭;对其他超深越界开采煤矿,按县政府要求向国土资源部门缴存50万元守界保证金,向县、乡(镇)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递交守界开采承诺书。

在资源整合工作中,我县坚持整合资源与强化执法相结合,坚决打击无证开采、乱挖滥采等违法行为,在资源整合期间,县政府组织各乡镇政府及国土资源、公安、供电、煤炭、安监、环保等部门,先后六次开展大规模集中行动,对私挖乱采露头煤和锰铁矿行为及时制止,维护了矿业秩序的基本稳定,促进了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整合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我县虽然在资源整顿关闭兼并重组整合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市委、市政府的要求还有差距,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面临一些困难。主要有:一是煤矿整合压力大。我县煤矿经过几轮整合,形成了一定的规模,煤矿股东成份复杂、牵涉利益面广,极个别被整合煤矿前段还存有独立办矿的侥幸心理,不想整、不愿整,有意拖延和逃避整合。加上部分煤矿所有制性质和管理体制复杂多样,有乡(镇)办矿、村办矿、股份制煤矿,给煤矿整合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困难。二是煤矿关闭难度大。极个别直接关闭煤矿和被整合煤矿对关闭工作不理解,加之近年来在安全和技改方面投入了大量的资金,要求补偿的数额大,抵触情绪大,还没有严格按“六条标准“和“四条标准“关闭到位,煤矿关闭和社会维稳工作的压力和阻力很大。三是煤矿意外事故防范难。今年我县煤矿安全事故虽然比上年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都有所下降,但事故总量居高不下,特别是顶板事故多发,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分析起来,主要是由于监管不到位、从业人员素质低、煤矿主体责任不落实、超深越界开采仍然存在、防治瓦斯以外的隐患防范不力等原因造成的,综合防治煤矿安全事故的措施要更完善更健全。

四、及下段工作重点

充分利用行政、法律、经济手段,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多种形式推进整合。对整合煤矿,一律实行先关闭后整合,由乡(镇)政府确定整合的矿山,整合双方签定协议,实施整合,拒绝整合的一律关停到位;资源不足的,矿区范围平面重叠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最低生产规模要求的,要实施整合,否则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予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更多的则通过经济补偿完成整合,如煤矿整合,由单独保留煤矿对每个关闭矿山给予400万元左右的补偿,全县在开展整合工作中,处理好了改革、稳定、发展的关系,维护资源整合、采矿权原投资者利益,促进整合工作顺利进行。

《县煤矿整顿关闭兼并重组整合规划》已于年8月12日已经郴州市人民政府批复。全县36个煤矿经关闭整合后,保留主体煤矿24个。夹木岭煤矿、田心乡煤矿和东岭煤矿按“六个不留“的标准以依法关闭;整合保留煤矿9个,单列保留煤矿15个。现需整合保留的9对煤矿中,签订好整合协议的煤矿8对,其它1对煤矿已正在积极的协商当中,县、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也在积极的指导和协调整合事宜。

为加快推进我县矿产资源整合工作,顺利完成我县的整合工作任务,下阶段我们将着力抓好以下二个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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