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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最新6篇(起诉状范本)

更新时间:2023-04-11 01:36:36 点击: 来源:yutu

民事起诉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民事原告在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为维护自身的民事权益,依据事实和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裁判时所提出的书面请求。为您带来了6篇《起诉状》,可以帮助到您,就是小编最大的乐趣哦。

起诉状 篇一

原告:A,x年3月18日出生,住**村。

被告:B,36岁,住**村。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耕地5.7亩。

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现金账本、身份证及相关证件、书籍。

3、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长期在外打工,之前自家的耕地一直让二哥C在耕种。x年左右,被告将原告的地从张xx处要回自己耕种。当时原告默许了被告的行为,考虑到都是亲兄弟,让哥哥种或是让弟弟种都是一样的,便对此没说什么。后来原告因养育子女、打工挣钱较难,身体也不如以前,x年左右原告便向被告提出要回自家的耕地,自己耕种或是承包给他人耕种,但被告以各种理由不答应。原告碍于亲兄弟及老母亲的面子也未再坚持要回自家的耕地。x年1月份原告再次要求被告返还自家的耕地5.7亩,被告坚持不给。

x年3月份,被告趁原告在外打工之际,将原告家中所有的物品全部拉走,房子也砸了个稀巴烂。被告拿走原告的物品里面含有原告的一些生意往来的现金账本、身份证及相关的证件、书籍等物品对原告意义重大,后原告发现此事要求被告返还自己的物品时,被告坚决不给。在家族的哥哥们的调解下,又看着年迈的老母亲,原告又再次选择了忍让,希望大事化小。

然而,x年3月28日,被告在本村黑板报上张贴大字报,对原告人身名誉进行严重诋毁,并向村大队、乡政府机构诬告陷害原告,捏造莫须有的罪名,乡派出所为此还派人去村中调查原告,使得原告在本村及濮阳市内生活受到严重影响,身心疲惫,名誉也遭到严重侵害。

鉴于被告的种种侵害行为,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致

**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A

x年3月30日

相关知识

民事侵权构成要件

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

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或事件导致的人身或财产的不利益。这种不利益是指一切受法律承认和保护的权利与利益所遭受的不良状态和不良后果。

对财产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直接损害又称积极的财产损失,是指受害人现有实际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害又称消极财产损失,是指受害人可得利益的减少,对人身的损害包括对生命、健康、名誉、荣誉等损害,而且对人身的损害往往也会生成一定的财产损失。

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果关系是复杂多变的,往往一个损害后果的出现是由多个原因引起的,既可能有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也包括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

不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引起损害事实的发生是由于不法行为的实施,如果损害事实并非不法行为的实施所致,则不构成侵权。

有过错

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

过错根据其类型分为故意与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损害结果,仍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发生。

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结果应预见或能够预见而因疏忽未预见,或虽已预见,但因过于自信,以为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后果。

根据法律对行为人要求的注意程度不同,过失又分为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一般过失是指行为人没有违反法律对一般人的注意程度的要求,但没有达成法律对具有特定身份人的较高要求。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不仅没有达到法律对他的较高要求,甚至连法律对普通人的一般要求也未达到。

在侵权行为中,一般而言,对过错程度的划分并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成立与否,也不会影响赔偿责任的大小,因为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无论其是故意还是过失,是一般过失还是重大过失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的范围由损害的结果决定,不会因其过错较轻而减轻其赔偿。

起诉状 篇二

被告人王,男,x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5211,汉族,初中文化,系福利镇福新村村民委员会员,住集贤县**镇**街巷号。x4年1月10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x4年1月23日由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决定逮捕,次日由集贤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王涉嫌挪用公款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x4年3月24日该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本院于x4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x4年4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x4年5月4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挪用公款犯罪

1.被告人王在x2年至x1年末担任集贤县福利镇福新村民委员会(x2年更名为集贤县福新农工贸有限公司)**期间,明知郭某甲个人注册公司需要验资款,于x1年7月21日以个人名义,私自将征地补偿款400,000.00元通过郭某乙借给郭某甲使用。郭某甲分别在x1年7月26日、8月3日和8月20日,将400,000.00元归还给王。

2.x1年5月份,王将管理的征地补偿款350,000.00元交给肖某某个人使用,x2年4月,王以经管站出具的关于377,814.00元征地补偿款的往来票据上没有其签字、盖章为由,不承认收到此笔征地补偿款,并在x2年和x3年向纪检部门和检察机关隐瞒收到款项的事实,致使该笔被挪用的公款无法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福利信用社取款凭证、福利镇农村经济办公室关于377,814.00元补偿征地款的说明:

2.证人郭某甲、郭某乙、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王供述与辩解。

二、贪污犯罪:

x1年春节,王将保管的征地补偿款377,814.00元挪用35,000.00元后拒不承认该款去向,而将剩余277,814.00元中的9,800.00元以个人名义为肖某某购买一台长虹54英寸液晶电视机;余款18,000.00余元,被王用来个人支出消费支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福利信用社取款凭证、集贤县农村信用社福利信用社集贤县福利镇农村经管中心账户明细:

2.证人周某某、王某乙、范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作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将377,814.00元公款挪用其中350,000.00元后,被告人利用公款没有入账的情况,隐瞒27,814.00元公款的去向,将27,814.00元用于个人支出,在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而拒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被告人王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集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x4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集贤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起诉状 篇三

原告:______________,男,_____族,19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院_____号楼_____号。电话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住址: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路_____号__________大厦__________层。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原告因不服__________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_____劳人仲案字{20__________}__________号仲裁裁决书,向贵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请求法院对__________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_____劳人仲案字{20__________}__________号仲裁裁决书的错误裁决进行纠正。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__________元、带薪年休假工资__________元及加班费__________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原告正式在_______________公司工作,__________年该公司成立__________有限公司,自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原告与被告多次签订劳动合同。自__________年原告在被告处工作已有__________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_____年。在这二十年的工作中被告经常安排加班,法定节假日也加班,带薪公休假也不让休,从未安排过补休,也未按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而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被告却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原告向__________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及加班费。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_____劳人仲案字{20__________}__________号仲裁裁决书。原告认为__________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错误,裁决结果显失公正,理由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一、被告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应向原告支付赔偿金,__________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的赔偿数额有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即经济补偿金的2倍,但被告只支付了原告经济补偿金,故应向原告再支付赔偿金__________元。

二、对于未安排带薪年休假的年限计算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被告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开始就没有安排年休假,且双方在合同里明确约定原告有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权利,而__________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未安排带薪年休假的计算年限却是从20__________年计算的,这样认定明显是错误的。

三、被告确实经常安排原告加班,而且公司里的职工都有加班经历,原告所在部门曾有规定职工每周六上午必须加班,这一点通过调查是可以证实的。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__________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的认定的事实有错误,裁判结果不符合法律规定。为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依法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判决!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民事起诉状 篇四

民事起诉状

原告:姓名,性别,族别,**年**月**日生,住,身份证号码:,电话:。

被告:姓名,性别,族别,**年**月**日生,住,身份证号码:,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借款利息**元;

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追索债权产生的律师费**元;(上述费用总计:**元)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给被告借款**元,借款期限为,月息%,约定被告逾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以标准额外计算逾期利息/违约金,同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

借款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无奈现依法向贵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及为追索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起诉状 篇五

原告:A,女, x年9月19日生,汉族,

住址:略;电话:略 ;邮编:略

被告:B,男,x年7月9日生,汉族,

住址:略;电话:略 ;邮编:略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令确认本案的《遗嘱》无效,并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本案遗产的折价款838200元;

二、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本案是继承纠纷案。本案的被继承人是R。R出生于x年4月24日,死亡于x年12月3日。R死亡时的户口登记地为:xx市xx新区x路y弄z号404室。

本案继承纠纷的争议的标的物是座落在xx市xx新区e路f弄g号1701室的房屋(下称系争房屋)。由于在R死亡时,系争房屋的权利人登记为R,因此系争房屋应当是被继承人R死亡时遗留的遗产。

本案的原告是被继承人R的遗产的唯一的法定继承人。

被继承人R生前既未结婚,又未生育过子女。被继承人R的父亲叫D,D生于x年,死亡于x年。被继承人R的母亲叫M,生于x年12月5日,死亡于x年3月21日。因为被继承人R的父亲和母亲均先于R死亡,因此在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R的遗产将没有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在D和M的生前,D和M共生育有两个子女,即,原告和R两人(其中,原告是姐姐,R是弟弟)。由于D和M只生育有两个子女,因此作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原告,应当是R遗产的唯一的法定继承人。

本案的被告B并不是被继承人R的法定继承人。原告之所以要把B列为本案的被告,并要求其支付本案遗产的折价款,是基于以下的四项事实:

(1)系争房屋已经由被告B一人继承。被告B是以受遗赠人的身份接受系争房屋这一遗产的。被告B有权接受遗赠的依据是一份既没有代书人签名,又没有见证人签名的,且是由他人以打印方式,而代书的《遗嘱》。这份代书遗嘱写道:“待我死亡后,上述房屋产权由B一人继承”(根据代书遗嘱内容,“上述房屋”是指系争房

屋)。这一代书遗嘱所注明的年、月、日是x年11月26日。这就是说,这一立遗嘱日离立遗嘱人的死亡才六天。至于R是否在代书遗嘱上签名,xx市公证处在立遗嘱人立遗嘱以后的第五天,同时,又是立遗嘱人死亡日的前二天,即x年12月1日,才在其编号为()沪浦证字第7210号《遗嘱公证书》(下称7210号公证书)上追认性地证明说:R“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但是却没有写明究竟是谁代书了这份关于遗赠的遗嘱。

(2)x年2月8日,xx市公证处根据被告B的申请,又出具了其编号为()沪浦字第384号的关于继承权的《公证书》(下称384号公证书)。384号公证书证明说:“根据R的意愿,R死亡时遗留的上述遗产由遗嘱受益人B一人继承” (根据384号公证书内容,“上述遗产”是指系争房屋)。在384号公证书上,xx市公证处还捏造事实说:本处 “根据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所提供的未到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的联系电话,向其他法定继承人进行了核实”。事实并非如此,原告是本案被继承人R的亲姐姐,被继承人R的唯一的法定继承人。作为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原告从未接到过任何公证机构的要求核实的电话。

(3)依据384号公证书和被告B的申请,x年3月15日,房地产登记处出具了权利人为被告B的系争房屋的新的《xx市房地产权证》。

(4)x年11月22日,被告B又把系争房屋出卖给案外人W。其房地产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838200元。

基于以上的事实,原告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

其理由如下:

(1)作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原告是被继承人R的遗产的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如果没有遗嘱,或者,本案的遗嘱无效,那么被继承人R的遗产,包括系争房屋就可以由原告一人依法继承。

(2)本案的《遗嘱》是无效的,因为这份由他人以打印方式,而代书的《遗嘱》,不具备法定的代书遗嘱的一切形式要件。对代书遗嘱,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然而,本案的《遗嘱》却是一份既没有代书人签名,又没有见证人签名,而只有遗嘱人签名的打印件,以致这份打印的《遗嘱》,究竟是由谁代书的,由谁见证的,都不得而知,更不要说,他们的签名和注明年、月、日了。面对这样的一份代书遗嘱,谁敢确认其中的立遗嘱人的签名是真实的。

对本案《遗嘱》中的立遗嘱人的签名,公证机构虽然出具了一份《遗嘱公证书》予以证明,但是这份《遗嘱公证书》又有什么证明作用呢?不要说,它仅仅是一份独立于《遗嘱》的文件,也不要说,这份公证文件晚于《遗嘱》整整五天,就是在这份迟到的独立的公证文件上,公证机构也没有写明究竟是谁代书了这份遗嘱,更没有遗嘱的代书人,遗嘱的其他见证人的签名和注明年、月、日。违法、草率、不负责任、视法律为儿戏,就是这份公证文件的根本属性。

原告认为,作为一个法人,公证机构也应当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其公证行为,即,它的代书人,它的其他见证人也应当依法在代书遗嘱上签名和注明年、月、日。而且,公证机构仅仅是一个证明单位。对代书遗嘱,我国继承法并没有给予公证机构以任何特权,而仅规定了一个限制性条款,即“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至于怎样办理,当然应当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不折不扣地予以办理,即,“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而且,本案《遗嘱》的形式也不符合国家的《遗嘱公证细则》的具体规定。《遗嘱公证细则》第6条规定:“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本案的遗嘱公证并不是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的,而是只有一名公证人员在办理。参与办理此次公证的另一名人员是非公证员,其公证书上承认:是“本处工作人员H”。由于“H”是非公证员,因此“H”只能以见证人的身份参与公证。由于见证人依法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因此见证人“H”应当在本案的遗嘱上签名。然而,在本案的《遗嘱》上,见证人“H”未签名。很显然,本案的代书遗嘱只能无效。

(3)本案的关于继承权的《公证书》也是无效的。首先,因为本案的关于继承权的《公证书》是基于本案的代书遗嘱而作出的,而本案的代书遗嘱无效,因此本案的关于继承权的《公证书》当然也无效。其次,该《公证书》的出具程序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例如,国家的《关于办理继承权公证的指导意见》的第18条规定:“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出证前应以信函、公告或者其他方式通知法定继承人,以了解他们观点”。由于申请继承的B,非被继承人R的法定继承人,其遗嘱继承又属于遗赠,且被继承人R还有法定继承人存在,因此公证机构理应谨慎处理本案的继承权公证,即,至少应当在“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出证前应以信函、公告或者其他方式通知法定继承人,以了解他们观点”。然而,该公证书在其出证前,却从未以信函、公告或者其他方式通知过原告,更未了解过原告的观点。相反,还要捏造事实地说:其“根据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所提供的未到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的联系电话,向其他法定继承人进行了核实”。很显然,本案的关于继承权的《公证书》无效。

(4)因为本案的代书遗嘱及其关于继承权的《公证书》无效,而依据这无效的代书遗嘱及其关于继承权的《公证书》,而取得的系争房屋,又被非法持有人被告B出卖给案外人W,因此被告B应当向作为合法的法定继承人的原告,返还本案遗产的折价款,即系争房屋的转让价款人民币838200元。

鉴于以上的事实与理由,原告特向法院提出本案的诉讼。望法院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xx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A

x年2月 日

相关知识

遗嘱继承的特征

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和立遗嘱人死亡是遗嘱继承的事实构成。

2.遗嘱继承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的遗愿。

3.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相同,但遗嘱继承不受法定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的限制。

4.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的效力。

遗嘱继承的条件

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并且遗嘱合法有效;

2.立遗嘱人死亡;

3.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4.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同时也未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口头遗嘱怎么认定

有效的口头遗嘱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遗嘱人必须是处在情况危急时刻;

(2)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3)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4)遗嘱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处理遗产的真实意思。

上述四个要件缺一不可,不具备该四个要件的口头遗嘱当属无效遗嘱。

起诉状 篇六

原告:张××,女,78岁,汉族,小学文化。xx市××厂退休职工。 住所地:xx市兴华路××号。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孙××,男,44岁,汉族,高中文化,××厂下岗职工。系原告之子。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男,52岁。

住所地:xx市兴华路179号××号。

身份证号:

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xx市五四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该公司经理。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4074.54元+10元+2元=14086.54元;护理费x0元×12月×2年=60000元;住院火食补助费50元×36天×2人=3600元;交通费170元;鉴定费3000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24395.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4395.1元 以上各项损失共计129646.74元。

3、诉讼费由被告支付。

事实和理由:

x1年6月19日11时40分,被告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xx市普庆路410号门前由南向北倒车,由于被告违章和过失将正在普庆路由东向西行走的原告张××碰倒,造成原告右腿股骨颈骨折住院治疗36天出院。原告出院并未治愈,是因为年龄偏大,医院不给做麻醉手术,采取外固定术后回家保守疗养至今。

经公安交-警出警现场勘察,认定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被告负全部责任(见附件)

原告的骨折长期不愈合,功能不能恢复,致使原本能够独立生活的原告瘫在床上,不仅给原告带来很大痛苦,还给家人带来很大困难。

截止到目前,被告李××仅垫付了8000元。原告方家人由于各种开销较大,又都是下岗职工已无力支撑。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告诉讼请求。

此 致

xx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

x1年10月8日

附项:1、起诉状一式三份。

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医疗费单据三张复印件一份。

4、市内交通费170元复印件一份。

5、鉴定费收据复印件一份。

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执复印件二份。

7、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不调解)通知书复印件二份。

8、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证明一份。

9、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一份。

10、法医学鉴定书彩印件一份。

11、陪床人孙××工资证明一份。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6篇《起诉状》,希望可以启发您的一些写作思路,更多实用的范文样本、模板格式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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