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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管理制度通用7篇 停车场管理制度通用7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3-06-05 22:04:56 点击: 来源:yutu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这里为大家分享了7篇停车场管理制度,希望在停车场管理的写作这方面对您有一定的启发与帮助。

停车场管理制度 篇一

一、通过一定的手段对管区内的车辆进行管理控制,确定管区内车辆行驶有序,停放有序。

二、车场管理员通知车主到物管处办理租用手续,交纳费用

三、车辆进入管区应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不得乱走,乱按喇叭。进出门口出示相关证件,在车场管理员的指挥下停放

四、外来车辆一般不予进入,是业主访客的,经确认后按时收费,准予在临时停放点停放

五、安全员应及时登记车辆进出情况,分临时出入和正常出入

六、正确放置车场内的各种交通安全标志牌

七、若是车辆造成他人财产设施损失的,应照价赔偿,由安全员协调处理

八、车辆停放有序,固定车位的固定停放,临时停车的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停放不能超出划定的标志线

九、摩托车、自行车停放按指定地点,不得混放。

十、若有违章停放的现象,经劝阻后无效的,上报物管处处理

十一、安全员巡逻车场,注意有无异味,异响,其他异常情况,车内有无遗漏的提包等物

十二、车辆卫生状况车主自己负责,进入停车场的车辆车身不得有油污,泥巴等

十三、不在车场内做修理、试车作业

十四、发生窃盗事故的,一旦核定后,立即向办公室报告,派出所和公安机关来处理的,相关人员主动配合

十五、发生擦挂现象的,协助对方商讨此事善后事宜,但不主动做仲裁角色,只为此事做责任鉴定。

停车场管理制度 篇二

一、目的

通过规范进入商场停车场车辆的通行和停放,确保车辆及设施、人员安全,保证车辆停放整齐有序,道路畅通。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商场停车场各类车辆的进出、停放管理。

三、职责

1、当班领班负责监督、检查车辆出入停放管理工作。

2、保安当值保安员负责车辆出入、停放管理。

四、工作程序

1、车辆进场停放

凡进入露天停车场车辆,应按以下程序操作:示意停车取卡、入内;

1.1当有车辆进场时岗亭保安员应用标准指挥手势示意慢行,并根据车辆类型指引其

开往适合的地点停放;

1.2员工车辆(自行车、摩托车、电动车)由南面坡道进出负一层超市东面门口;

1.3需临时停放的货运车辆,停放于东门收货平台处停放;

1.4车辆在停车场内应减速慢行,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2、如车辆未按照车辆管理规定进场停放

2.1、示意停车操作形象,向来车前方上扬左臂,上扬左掌与臂成直角,五指并拢,按交警停车指示姿式操作;

2.2、指示行车操作形象,向前手伸一臂,另一臂同时向行车方向示意摆动;

2.3.、分流车辆操作形象,对于可入区停靠车辆,应在指示入行后,作敬礼和问候操作。问候语言为“欢迎光临!”;对于暂时无车位进入停车场车辆,应作说明,如“对不起,停车场暂无车位,请到别的停车场停放,多谢合作!”或“暂无车位,请稍候便为您安排,谢谢!”;

2.4、行车纠纷处理操作形象,行车纠纷和争执多发生在停车场暂无车位,来车不服从指挥,要强行入停车场的问题上,如遇此纠纷,应按劝说、解释、请求谅解的原则处理,尽可能避免争吵。操作语言应多道歉、多欢慰,如“实在暂无车位,谢谢合作,请稍候”、“对不起,暂无法入车位,我会尽快为您安排”等等。值班人员应做到“你火我不火,你急我客气,你吵我道歉”。如遇无法劝说、不听行车指挥,强行进入的车辆,应报告上级部门处理。

3、车辆离场

当有车辆离场时,当值保安员应及时收费并取回计费卡,

五、巡视

1、巡逻保安员每小时至少详细检查车辆的车况一次,发现漏油、未上锁等现象及时通知车主,并在值班记录上做好记录,同时报告领班或主管处理;

2、发现无关人员或可疑人员到车场时要及时劝其离开,若有紧急情况按《突发事件处理标准工作规程》处理。

停车场管理制度 篇三

为维护商场秩序,保持商场区域的安静、整洁,保持消防通道和人行道的畅通,特制定本制度:

一、所有进入商场区域的车辆,必须服从商场管理人员和保安人员的管理指挥,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止管理指挥,对违反者、管理人员有权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二、所有外来车辆未经物业部许可,不得进入商场区域。

三、禁止2.5吨以上货车或大客车进入商场区域,特殊情况须经物业部处同意方可进入。

四、车辆进出商场区域,必须按照本区域交通管理电 m.gaokaobaba.com 脑控制系统服从操作或交通管理员指挥。

五、禁止车辆在商场区域内乱停乱放,必须停放在车场车位上或临时规定停车的地方。

六、顾客要求长期停放的车辆,应向物业部申请,办理进出相关手续,凡允许进入商场区域的一切车辆必须按照商场管理规定停车。

七、进入商场区域的车辆应严格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禁止在商场区域内鸣号。

八、凡进入商场区域的车辆,要爱护商场的道路、公用设施,禁止所有车辆停放在人行道和草坪,如损坏者,照价赔偿。

九、除消防车、警车、救护车外,其他车辆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停车场管理规定

一、商场区域的交通秩序、车辆管理,由本商场物业部负责,接受交通管理部门指导。如有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车辆盗窃等案件交由交通理部门处理,物业部要积极给予配合。

车辆管理员职责:

1、本商场入口停车场设立门岗、电动道闸,派专人24小时值班。

2、熟记车辆车主、车牌号码和车辆固定停车位,熟悉商场区域道路和停车场环境。

3、一切进入商场的机动车辆,一律发给顾客IC卡进入本停车场;出门时凭IC卡放行。

4、当班巡逻员要经常巡查车辆停放情况,发现可疑情况,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通知车主,同时报告物业部处理。

5、负责车辆的停放次序,指挥进出车辆行驶。

6、举止端正,仪容整洁,对顾客进入停车场,要热情有礼貌。

7、值班时间,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开,不得在岗位上聊天、做私活、会客。

二、各类车辆在本商场区域内行驶停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交通管理规定,爱护商场区域内的道路、公用设施,不能随意停放。

2、停放车辆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注意前后左右车辆安全,在规定位置停放。

3、车辆停放后,必须锁好车门,调好防盗系统,车内贵重物品须随身带走,否则后果自负。

4、机动车辆在本区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严禁超车。

5、机动车辆在商场区内行驶禁止鸣号。

6、严禁机动车辆在商场停车区内任何场所试车、修车、练车。

7、不准辗压绿化草坪,损坏路牌等其他标志,不准损坏路面及公共设施。

8、不准在行车道、消防通道口停放车辆(非机动车辆只能在非机动车库停放)。

9、除消防车、警车、救护车外,其他车辆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三、停车场管理规定

1、大货柜车、集装箱车、拖拉机、工程车不得驶入商场停车区。

2、车辆入场,凭IC卡刷卡入场。车辆出场,凭IC卡刷卡出场,采用电脑控制系统管理。

3、不得在停车场试刹车、练习驾车;有滴漏机油等必须清洗干净,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

停车场管理制度 篇四

1、停车场必须具有完善的开办手续、有安全围栏(围墙)设施、有值班岗亭、有工作责任制度、有专职保管员;

2、停车场必须在出入口设立明显的标志,写明停车场名称、性质、类别等;

3、机动车保管场的各种管理制度及收款标准必须张贴在出入口明显的位置,实行"三公开"制度即公开保管场责任人、公开保管员姓名和照片、公开收费标准;

4、停车场必须备有消防器材,悬挂在场内各方便取用之处;

5、停车场只作机动车保管之用,车场内不得进行车辆维修、装卸货物、拉客营运、摆卖等经营活动;

6、停车场内须设置若干垃圾箱,并定期清洁打扫;

7、属永久性固定停车场必须用油漆划出停车位,并按位编号,临时停车场也必须因此制宜,尽可能划位和编号;

8、开办摩托车保管业务的停车场必须统一集中保管,设立摩托车停放架,露天保管的必须搭建整齐规范的摩托车避雨棚,并按位编号;

9、停车场内所有车辆必须摆放整齐划一,通道内严禁停车。装载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车辆禁止进入场内保管;

10、严格财务制度。健全票证管理,完善领用手续。票证要专人专管、日清月结。

停车场管理制度 篇五

1、为充分利用和管理好xx大厦停车场,有效地为客户服务,维护车主的利益,特制订本规定。

2、本停车场为室内停车场。停车场对本大厦客户实行长期租用服务,对商场购物及外来办事车辆供给临时服务。

3、停车场采取非固定车位方式,对车辆实行全封闭式统一管理(保安24小时值班)。办理月租、季租、年租的客户需先在物管部办理好车位租用手续,领取ic卡后,方可使用停车场。否则,按临时停车式收费。

4、车辆进出停车场时,保安人员认“卡”对车,“车卡号”与车辆牌号不符者,禁止出车。所以请车主(司机)认真保管好本车场出入使用的ic卡,要随身携带。“卡”一旦丢失或损坏,车主应在第一时间书面报告保安部进行处理,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任何后果将由车主自负。

5、停入停车场的车内不要遗留贵重物品、重要文件等,离开时要锁好门窗,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6、进入本停车场的所有车辆不允许任何原因冲栏。对于冲栏行为,管理人员将以破坏和盗车嫌疑坚决扣车进行调查、索赔、处罚或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7、进行车场的车辆不得鸣喇叭,应按规定车位停放,并理解管理人员引导,不得越位,更不得停放在通道位置。对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经劝阻不听者,将按市《交通管理部门拖车处罚管理办法》处理。

8、停放车辆时应坚持谨慎,避免碰撞车场设施和其它车辆,否则应主动向值班人员报告并进行妥善处理。对于隐瞒不报、擅离现场,经发现、举报或者其他办法查出者,除责令其负责赔偿外,还将视情节进行罚款或者禁用本停车场等处理。

9、装载易燃、易爆、剧毒或者污染物品的车辆严禁进入本大厦停车场内停放。

10、不得在车位上存放其它物品,车位租用者应坚持车位清洁、无油渍。

11、车场巡逻人员对停放在本车场的车辆详细登记、发现车场有损,及时报告收费人员,详细登记什么位置有损坏并登记在《车辆出入登记表》上。重大事件报告主管,填写《异常事件登记表》。

12、根据《深圳市经济特区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本停车场只供给车位使用,不承担保管和保险职责,如车主有特殊保管或保险需求,可另行协商拟订收费标准,签署协议。

停车场管理制度 篇六

为保证本停车场的公共秩序及安全,特制定管理规定如下:

一、本车场为小区内居民及访客停放机动车辆带给服务,进入小区地下停车场的所有车辆都应遵守本规定。

二、享有认可停车位的车辆,应按规定及时缴纳认可证费用。外来车辆应缴纳临时停放费用。

三、在本车场办理固定泊位的车辆应办理“车辆综合保险”。

四、进场车辆,应主动出示停车证明,理解工作人员检查。

五、按箭头指示方向行驶,不得鸣号,按规定车位停放,限速5公里。

六、在本停车场停放车辆人员,均有职责维护车场各种交通标识和设备设施的完好,并对意外损坏行为承担赔偿职责。

七、服从车辆管理员的调度和指挥,将车辆停在指定位置。享有固定停车位的车辆不得擅自停放在闲置车位,不得有妨碍其他车辆停放的行为。

八、不得堵塞消防通道、进出车路口,不得驶入人行道、草坪。

九、停车使用的收费单据、证明及其他票据,所有权为车场,任何仿造均无效,发现后立即没收并追究其职责。

十、不得在场内试刹车、练习或修理车辆,禁止装载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险品的车辆停放。有滴漏机油等现象务必清洗干净。

十一、持续停车场的清洁卫生,车内垃圾应放置在车场指定的容器内,不乱丢杂物、随地吐痰或在停车场内清洗车辆等,不得在停车场内起卸货物或存放物品。

十二、严禁在场内加、放燃油和保养车辆,特殊状况,须经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十三、场内严禁游逛、赌博、喧哗、打闹和其他不宜进行的活动。

十四、车辆停泊后,应关掉发动机,摇上车窗、锁好车门及行李箱,勿将贵重物品留在车内,车场出入卡要随身携带。如因违反本规定引起车辆损坏、附件和车内财物丢失等,本车场概不负责。

十五、未经同意,任何车主不得随意更改、转让车位。应做到车、位相符,否则按自动放下处理。

十六、停车场管理员有权采取适当行为维护车场秩序,处理停车场发生的问题。

十七、不得刁难、辱骂和威胁车场管理员执行公务。

十八、本停车场只带给停放服务,停放以外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义务。诚望各业主、司机对车场的管理予以支持,用心配合。

停车场管理制度 篇七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管理,适应机动车停车需求,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是指为不特定社会公众供给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除外)。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为本单位、本住宅区供给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为停放机动车依法统一施划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对本市停车场使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规划、建设、城管执法、交通运输、价格、工商、财政、税务、消防、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停车场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确保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六条: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在贴合规划、环保、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停车场的用地供给和资金投入,在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条:本市实行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停车诱导系统、停车自动计时收费等信息化、智能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联网管理规定和有关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第八条: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停车需求状况,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建设、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停车场专项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法定修改程序进行审批。

第九条: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遵循节俭利用资源和停车需求调控原则。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中心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和相关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建设项目停车场配建标准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建设项目停车场配建标准应当根据城市交通发展情景和城市停车需求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对不贴合停车场专项规划和配建标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配套建设的停车场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竣工验收的公共停车场不投入使用;不得擅自将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停止使用、挪作他用。因修改、调整城市规划需改变公共停车场用途的,应当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后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产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采取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选择专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公共停车场建设单位或者经营管理者应当自公共停车场竣工验收后15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申请公共停车场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书;

(二)土地、房屋使用权属证明和公共停车场已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三)土地或室内场地总平面图及规划蓝线图复印件;

(四)停车场泊位布置图和场地的街道位置示意图;

(五)停车场经营、管理者身份证明;

(六)停车场相关管理制度。公共停车场收费的,还应当提交停车场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公共停车场停车泊位设置情景等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提前10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公共停车场确需停业、歇业或者停止使用的,应当提前30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已开通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功能区域的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与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相配套的实时停车信息数据传输系统,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对社会公众实时公布。

第十六条: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停车场标志;

(二)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服务时间;收费停车场还应当明示收费标准;

(三)确保照明、消防、排水和通讯设备及交通安全设施、电子监控设备等防盗、防破坏系统正常使用;

(四)制定并落实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管理等制度;

(五)指挥车辆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六)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者可疑车辆,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依照规定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

(八)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禁止在公共停车场内从事影响机动车停放的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十八条:公共停车场实行收费的,其服务收费根据不一样性质、不一样类型,依照有关规定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其收费应当遵循城市中心区停车收费高于非中心区停车收费的原则。公共停车场收费应当执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发票。具体收费标准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

第四章

第十九条: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专用停车场,应当首先满足单位、业主等的停车需求,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第二十条:已建住宅区内规划建设的专用停车场不能满足住宅区业主停车需要时,经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可依法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将住宅区内道路(城市道路除外)以及其他空置场地设置为停车场,但应当贴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二)不得占用绿地;

(三)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妨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鼓励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停车,为社会供给免费或者收费停车服务;其中向社会供给收费停车服务的,其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公共停车场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专用停车场应当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消防、防盗等设施,并坚持其正常运行;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三条:停放公交车辆、客货运车辆首末站(场)的设置应当贴合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公交、客货运车辆首末站(场)设置进行规划编制、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征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设置公交、客货运车辆首末站(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公交车辆停车场、客货运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景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能够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状况,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设置、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不得设置影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的障碍。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组织编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方案。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方案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准则:

(一)贴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和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总量控制要求;

(二)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本事相适应;

(三)区别不一样时段、不一样用途的停车需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编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方案时,应当进行专家论证,征求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并进行公开听证和社会公示。未经上述程序,不得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二十六条: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贴合以下要求:

(一)保障道路交通有序畅通;

(二)保障各类车辆和行人通行安全;

(三)集约利用道路资源,提高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周转率;

(四)按照国家标准划设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标志和标线;

(五)贴合国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七条:下列区域或者路段禁止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一)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临时停车的地点;

(二)机动车双向通行的车行道路路面实际宽度小于8米、单向通行的车行道路路面实际宽度小于6米的;

(三)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

(四)其他不宜施划的区域或者路段。距路外停车场出入口50米内原则上不予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二十八条:市区范围内人行道区域不再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施划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清理。本办法所称人行道,是指城市规划道路红线范围内专供行人通行的部分。

第二十九条:城市规划道路红线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沿街经营单位能够用于临时停车并自行管理,但不得违反《长沙市城市容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人行道与上述开放式场地相连接无法明显区分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采用标线等专业措施加以区分。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施划、使用情景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估,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景和相关街道、社区意见,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予以及时调整,并向社会公示。已施划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整准予停车的时段或者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不贴合施划技术标准或条件的;

(二)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道路需要改建、扩建及维修、养护的。

第三十一条: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标准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一)路内停车高于路外停车;

(二)城市中心区停车高于非中心区停车;

(三)交通繁忙区域停车高于交通非繁忙区域停车;

(四)交通高峰时段停车高于交通平峰时段停车。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方式以及有关收费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二条: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时,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标线停放机动车,并按停车实际占用的停车泊位数缴纳停车费用。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依法对停车场进行监督检查。社会公众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能够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未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履行备案、报告义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与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相配套的实时停车信息数据传输系统,将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设置障碍物影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1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职责。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规划、建设、工商、价格、交通秩序等有关管理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在市区范围内人行道上违法停车的,根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八条: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相关规定,致使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场达不到配建标准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职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形,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职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三十九条: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职责。

第七章

第四十条:本市各县(市)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停放管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三人行,必有我师焉。上面这7篇停车场管理制度就是为您整理的停车场管理范文模板,希望可以给予您一定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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