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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全文优秀3篇

更新时间:2023-06-19 22:52:44 点击: 来源:yutu

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制定本办法。下面是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的3篇《《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全文》,希望朋友们参阅后能够文思泉涌。

章 执法监督 篇一

第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可以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现场督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第七十六条 交通警察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还应当追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导责任。

第七十七条 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检验、鉴定人员需要回避的,由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检验、鉴定人员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需要回避的,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二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七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审理、审查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有关证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调卷公函之日起三日内,或者按照其时限要求,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调查材料正本移送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

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及人员提供有效线索或者协助的人员、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接到协查通报不配合协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八十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应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

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救护救援 篇二

1)事故救援的组织

根据我国国情,应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公安机关及保险公司,组织医院和急救中心,建立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交通事故紧急救援系统。交通事故紧急救援系统的正常运行需要有快捷的通信网络作保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后,根据事故情况与医疗急救、消防、环卫、养路等部门联系,并赴现场进行事故救护、勘察及现场活动的指挥,使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2)事故救援的设备。道路交通事故救援设备,主要包括交通巡逻车以及破拆救援设备。

交通巡逻车主要负责巡视交通状况和事故报警,并及时处理一些轻度事故。车上人员应进行必要的急救培训,熟悉基本的救援常识;车上应备有基本的救援器械、药品、通信器材等。

3)事故救援的程序。道路交通事故救援包括以下程序:

(1)考察现场情况。救援工作开始之前,急救人员应对事故现场进行考察,现场周围如有损坏的电线或有毒气体等,应先将其排除后再进行救援工作。

(2)保护事故现场。在来车方向距事故现场100m处树立警告标志,防止其他车辆进入事故现场。尽快将事故车辆固定下来,在车轮前后放上砖石块或将车轮放气,以保证车轮在救援过程中不能移动。

(3) 检查和急救受伤人员。救援人员要检查受伤人员的伤势以确定救援工作的速度和方法。如果汽车被撞变形,受伤人员无法移动,应使用专门的救援工具把汽车部件移动或去除,将车中被困人员救出。如果医疗救护人员未到现场,救援人员应对受伤人员进行必要的急救,如包扎伤口、人工呼吸等。

(4)拨打紧急救援电话。从距离最近的电话拨打统一的急救电话,拨打电话的人应说清以下4个重要问题:事故地点、事故类型、受伤人数、伤势轻重。

(5)清理现场。当交通警察勘查完现场后,救援人员应拖走事故汽车并清扫路面,协助警察恢复正常的交通秩序。

章 处罚执行 篇三

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五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

第五十八条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

第五十九条 专业运输单位六个月内两次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单位或者车辆驾驶人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报经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作出责令限期消除安全隐患的决定,禁止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通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及运输单位属地的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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