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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方法最新5篇(论证方法最新5篇文章)

更新时间:2023-12-04 15:45:32 点击: 来源:yutu

每天,对我们来说,是一个挑战,是一个新的开始,是昨天的结束。每一天,我们在努力,在学习。但是当那一次次残忍的考试打击者我们,我们又失去斗志。下面是壶知道为大伙儿带来的5篇《论证方法》,希望能为您的思路提供一些参考。

论证方法 篇一

关键词:房产测算测算方法 测量规范

引 􀀁言

房产面积测算就是指涉及到房屋产权的有关面积测算,它主要包括房屋本身的面积,也包括房屋用地的有关面积。因现在房屋产权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已作为商品而进入市场,面积实质上已成为衡量房屋价值的重要标志。房屋面积误差的大小, 意味着产权人经济的损失,影响产权人的直接利益,有时会引发矛盾和冲突,甚至诉讼法律。房产面积测算的方法和精度是保证今后产权登记最基本数据的准确性, 其测量成果一经产权登记确定下来,即具有官方证明的法律效力。

1 房产面积测算方法

面积测算就是指水平面积测算。又可以分成为房屋面积和用地面积测算两类,其中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房产面积测算方法有图算法、坐标解析法及实地量距法。

1.1 􀀁图算法

图算法是依据图纸量算面积,量法多种多样,即在图上量取有关房屋图形的长度,计算出图形的面积,或量取图形坐标计算图形的面积,这种方法精度比较粗略。

1.2 􀀁坐标解析法

坐标解析法的测算,能够保证在房产测量当中对成果精度的要求,可以大大提高成果的质量,因此,主要介绍这种方法的使用。

采用坐标解析法的前提,是在房产平面控制测量的基础上,掌握了准确的房屋用地界址点、边界点或房角点。对控制点精度的要求也比较高(末级相邻基本控制点的相对点位中误差不超过±0.025),所以,它较适合于范围大、形状特殊的房屋测量。

操作步骤:

利用全站仪野外收集房角点坐标数据,然后再传入计算机中进行坐标展点和编辑,绘出房屋图形后,求得面积。

例图:

式中: S――房屋面积、房屋用地面积或丘面积,单位m2;

X――界址点、房角点或边界点的纵坐标,单位m;

Y――界址点、房角点或边界点的横坐标,单位m;

X,Y――测区范围内纵坐标、横坐标的任意一个整数,

加入X和Y的目的是为了减少面积计算的位数;

N――界址点、房角点或边界点的个数;

I――界址点、房角点或边界点的序号。

面积中误差按下式计算:

式中􀀁 ms――面积中误差, 单位m2;

mj――界址点、房角点或边界点的点位中误差, 单位m;

n――界址点、房角点或边界点的个数;

――界址点、房角点或边界点的点号;

D――界址点、房角点或边界点连线所组成的多边形中, 相邻点连线的间距。

1.3 实地量距法

由于现在的商品房很多都是以单幢楼、多幢楼或是小区的形式来进行房产面积测算,用实地量距法测量这些范围比较小的商品房最快捷、最适用。

实地量距法是在实地用仪器、测距仪或手持测距仪、卷尺量取有关图形的边长,而计算出这个图形的面积。对一些不规则的、特殊的图形的测算,可以将其分解成若干个简单的几何图形,然后分别计算出这些图形的面积,再用简单的加减法算出总面积。

使用实地量距法对精度要求和误差限制有一个新的标准,即依据《房产测量规范》的修订原则制定的全国房屋面积的精度要求有三个等级(如表所示)。

2 商品房面积测量精度要求分析

房屋的面积是根据房屋的边长计算而来的,房屋边长测量的精确度决定着房屋面积的准确性。房屋边长的测定普遍采用测距仪或卷尺(皮卷尺、钢卷尺、玻璃纤维卷尺),那么也就产生了随机而来的测量误差。

2.1 边长测量误差比较

边长的测量误差主要分为固定误差和比例误差。固定误差对每一条测量的边, 无论其长度如何,其误差总为一常数,是一个固定值。可以说,固定误差与边的长度无关,而比例误差恰恰相反,其误差的大小与边长成正比,边长越长,误差越大。 边长中误差为:

式中􀀁 mD 为房屋边长的中误差,单位m;

m0 为房屋边长误差的固定中误差,单位m;

D 为房屋边长的长度,单位m。

为房屋边长误差的比例中误差的比例系数。

除此之外,房屋边长误差的固定中误差,包含边长测量中本身具备有的固定性误差, 如测量对点误差、测量器具上的固定误差、观测中的读数误差、测量面不规则误差等。此外,温度、湿度、气压变化及测量器具本身的误差可归入比例误差之中。在房屋边长测量中,应保证测量对称边取中数或独立测量两次取中数,以提高边长精度。

2.2 坐标解析法与实地量距法测算面积的精度比较

坐标解析法测算面积的精度主要还是取决于界址点坐标的测算精度。用界址点、房角点或边界点测算地块或宗地面积是地籍测量和土地测量测定土地面积的主要方法。界址点的精度等级与标准是由权威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经过分析、比较和论证而决定的。

实地量距法测算房屋或者是房间面积的精度,全部都要考虑量距的精度。用实地量距法测算房屋或房间面积是房地产测绘部门普遍采用的方法,房屋面积的精度标准是由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的。房屋面积的精度通指实地量距法测算房屋或房间面积的精度。

3 􀀁结束语

由于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能力的完善以及提高,测算房地产房屋面积的时候,经常会出现坐标解析法测算面积与实地量距法测算面积交叉使用的现象,协调好两种测算房地产房屋面积的精度标准是提高成果质量的基础。

参考文献:

[1] 吕永江。房产测量规范技术说明[Z].

论证方法 篇二

摘 要:卡尔·波普尔(1920-2002)是20世纪最重要的思想家、哲学家,其创见性的提出证伪主义科学哲学,为科学知识的增长提出新的解释。不仅对西方科学哲学带来深远的影响,更广泛的影响了经济学并推动了经济学的发展。虽然如何在哲学上评价这一创见还有待讨论,但其哲学方法对经济学方法论的影响是空前的。本文旨在简要介绍波普尔的证伪主义,了解证伪主义被运用到经济学的发展经历并由此探讨哲学思想对我国经济研究及经济学方法论的启示。

关键词 :波普尔 证伪主义 经济学方法论

一、波普尔证伪主义主要内容

(一)划界问题

划界问题是波普尔学术生涯的起点,是他全部科学哲学的基石。1919年发生了广义相对论“推翻”了牛顿引力论这一震惊世界的科学事件,此次事件给他带来巨大的震动。促使其开始思考,如果像经典力学这等经受了长达两百余年的亿万次检验的理论尚有错误,那么什么样的科学理论才能真正称之为正确科学的呢?由此,他认为科学之所以为科学,不是因为它可以找到支持自己的例证。宗教、玄学等都可以找到这种成功的例证,但并不代表其就是科学。

科学之所以为科学,是因为它与一切非科学不同,要接受经验的检验,要在经验事实的发展中不断发现自己的错误,否定或证伪自己,以便过渡到更新的理论。也就是说,科学并不在于它的可证实性,正好相反,恰恰在于其可证伪性。可证伪性和不可证伪性,就是一切科学与非科学的根本界限。

进一步的,如果连科学这种人类迄今为止最可靠的认识形式都是一些暂时的猜想或假说,都有错误,都可以或必将被否定,那还有什么思想观念有权充当绝对权威或永恒真理呢?由此可见,波普尔科学的可证伪性思想也决定了其反权威主义、反教条主义等的坚决态度。

(二)归纳问题

归纳问题是划界问题的必然发展,波普尔认为可证实性的工具即归纳法是无效的,任何一种具体的科学理论都隐含着可能的错误,这也就向传统的归纳主义提出了挑战。因为按照归纳主义,科学理论是从观察事实中概括出来的,或至少是已经得到了相当数量的经验材料的证实。因此,由归纳而得来的科学真理是可靠的真理,即使不是绝对的正确,也是具有一定概率的真理。波普尔对归纳法的否定主要针对其经验和理论即观察和假说的关系上,他根据科学实际的发展历程反驳了归纳主义的假说来自于观察的观点,认为观察是来自于假说的。例如哥白尼地动说、牛顿引力论等理论最初的形成都只是一种假说,进而促使人们对其给予关注,形成一定的观察。因此,他认为不仅假说先于观察、理论先于经验,甚至观察来源于假说,假说创造了观察。

进一步的,他认为观察来自于“自由创造”、“自由猜测”,而这种猜测、创造并不是凭空得来的,它来自“问题”,也就是科学发展过程中已有的理论与新的经验或新的理论之间的矛盾。问题就是矛盾,正是经验世界中的这些实际矛盾才激发了人们的创造。他强调,只有人的创造精神,人们把他们对大自然的永无穷尽的好奇心像探照灯一样不断地把光线聚焦到一个照明圈内,才能推动科学不断的发现新的现象,提出新问题,发现新的假说与理论。

(三)猜想-反驳方法论

波普尔突破了把知识看做静态的积累的理论束缚,认为科学知识增长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进而提出著名的四段图式:“问题尝试性解决排除错误新的问题”。其中,尝试性解决就是所作出的科学发现,它们往往有许多个,需要通过排除错误来做选择。他认为,这时才需要经验发挥作用,即接受那些较好的经受住经验检验的理论。还引入确认度这一说法,把较好的经受证伪的理论称为确认度高的理论。根据这个知识增长图式建立了它的“猜想-反驳方法论”。

他提出,科学发现包括猜想和反驳两大环节。科学家根据问题大胆进行假设,努力按照可证伪度高的要求提出假说,这样的假说具有较多的真性内容。尝试性的理论即假说提出来后,就进入反驳阶段,这时要根据经验,按确认度高的要求进行排除错误,从而保证所接受的理论假性内容减少或不增加。这样,通过猜想-反驳,科学发现便获致逼真度高的理论。

他还分别为猜想和反驳制定了具体的方法论原理。猜想的原理包括四点:理论不是始于观察,观察中渗透着理论;形而上学起重要作用;科学发现的心理学;猜想应该满足简单性、可独立检验性和不会很快就被证伪这三个要求。反驳的原理可归结为三点:批判;排除错误;判决性实验。

二、波普尔证伪主义在经济学中的运用

波普尔是一位在经济学家中有巨大影响的科学哲学家,其证伪主义方法被西方经济学界视为19和20世纪经济学方法论新旧观点的分水岭。波普尔伪证主义更对20世纪50年代以后的经济学方法研究产生了深远影响。

马克·布劳格在《经济学方法论》一书中就把波普尔置于经济学方法论讨论的核心地位,将其中一章的标题定为“证伪主义者,20世纪的全部经历”以此来评价波普尔对经济学的影响。汉兹也如此评价20世纪70-80年代的经济学方法论的发展,“过去十年间,经济学方法论已发展成为一个小的产业,这在很大程度上与卡尔·波普尔联系在一起。波普尔传统比任何其他传统更能代表现代方法论话语中的优势声音。”波普尔证伪主义在经济学中的运用、发展历程主要可分为三个阶段:引入、发展高潮以及最后的批判与革新。

(一)引入阶段

特伦斯·哈奇森在1983年出版的《经济理论的意义和基本原理》中第一次把波普尔的证伪主义方法论引入经济学领域,这是一部把科学哲学观点尤其是波普尔证伪主义引入到经济学方法论的开创性著作。他将科学家的活动表述为:对前人的工具、结论以及其方法的使用与检验,如果有必要的话,当对它们的改进与发展成为可能时,按照公认的标准拒绝这些工具、结论及其方法,并且从事又轮到他传递给后继者的问题。他认为,如果一门科学的最终命题必须包括经验内容,那么这些命题一定可以进行经验检验,或可以通过逻辑或数学的演绎导出这种可以检验的命题。因此,追求“科学”地位的经济学命题就需要经得起经验的检验,只有波普尔的“可检验性”能规定经济学命题的科学性。

他提出的用波普尔的科学划界标准,主旨是要否定当时经济学界盛行的先验主义方法论,否定先验和内省的方法,强调经验的作用。虽在刚提出时,该理论并没遭到太多非议,但不久就受到了奥地利学派重要代表人物马克卢普的批评,称哈奇森为极端经验主义者。但从1983年的《经济理论的意义和基本假设》到1992年的《变化中的经济学目标》他都一直强调和支持证伪主义原则,称自己为一名坚定的证伪主义者。继哈奇森之后,马克·布劳格、克兰特、博兰德等人也加入了哈奇森的队伍中,成为了专攻经济学方法论的学者,使经济学方法论的研究更加被人重视,并成为经济学的一门分支学科。

(二)发展高潮

真正把波普尔证伪主义在经济学中的地位推向高点的当属20世纪50年代著名的“假定之战”,而引起“假定之战”的导火线就是弗里德曼1953年的《实证经济学方法论》论文中的论点。文中提出一个主要观点,也被称为“F论点”,其大致内容是:检验一个理论或假说是否有效的唯一标准是其对现实的预测与实际数据的比较,理论假定的实在性与理论的检验毫不相关。他反对当时主张的要对假说自身的假定与现实二者之间进行检验的观点,他批判说:“这一为人们广泛持有的观点是根本错误的,它是许多谬误产生的渊源。”F论点遭到了强烈的攻击,也获得了许多有力的支持,“假定之战”成为了一场著名的经济学方法论争论,并一直持续到了20世纪90年代。

在“F论点”中,弗里德曼对理论或假说检验所采取的正是证伪主义标准,他认为如果一个假说或理论的预测与经验相抵触,而且这种抵触并非只发生了一次,而是发生得很频繁,那么该假说就该遭到拒绝;相反,如果一个假说或理论的预测没有与经验相抵触,它就被接受了。而这正是同波普尔所主张的“我们永远也无法证明一个理论,只能说理论没有受到反驳”的观点是一致的。且在《实证经济学方法论》一文中弗里德曼还十分强调预测在检验理论中的作用,这也类似于波普尔检验理论路线中的一种,弗里德曼在方法上对证伪主义的运用还体现在许多方面。

方法论之争使得经济学家们更加重视证伪主义思想,对其运用也愈加广泛和普遍,萨缪尔森、哈耶克等人都是经济学中波普尔证伪主义的跟随者。在持续近四十年的经济学方法论争论中不仅使经济学者更加重视了对方法的探讨与研究,促进了经济学方法论的发展,使这一时期的经济学方法论取得了较为完备的形式。更使经济理论本身得到了发展和完善,众多经济理论蓬勃发展。

(三)批判与革新

波普尔的影响是空前的,一度被经济学家热情接受。但波普尔证伪主义本身的缺陷以及在经济学中践行证伪主义存在一定的困难等问题使得其在经济学中并没有受到足够的运用,以至于在马克·布劳格的《经济学方法论》中被评为“现代经济学家常常鼓吹证伪主义,但他们很少付出实践:他们所使用的科学哲学可以恰当的称之为‘无关痛痒的证伪主义’”。

西方经济学家也认识到了波普尔证伪主义的过于严苛,于是经济学方法论上也出现了放弃证伪主义的倾向,一些经济学家开始转向了拉卡托斯的精致证伪主义。如理查德·利普西在1963年出版的《实证经济学导论》第一版中就坦率的支持了波普尔的证伪主义,认为科学理论能够被单独一项决定性检验挑出差错,而又在第二版的出版时转向了拉卡托斯的精致证伪主义。放弃了波普尔关于驳斥的观点,转向关于检验的统计学观点,即承认驳斥或确认都决不会是最终的,并认为我们只能数量有限的不完全知识,发现两种互相抗衡的假说之间的概率关系,而不能判定假说的真伪。

同时,也有如西德尼·舍夫勒在《经济学的失败》中阐述的否认经济学是一门科学的这类的观点诞生,他认为经济理论化的整个假设—演绎传统是死胡同,经济学家必须研究整个社会结构,放弃其妄称经济学能自行服从规律的说法;科学预测只在有不受环境限制的普遍规律是才属可能,既然经济体系总是受到非经济力量和机缘作用的影响,那就决不可能有经济预测这样的东西。

由此可见,波普尔的证伪主义方法论经历了一个从受到热情欢迎到冷静的批评到最后的放弃的历史过程。尽管在波普尔证伪主义之后又出现了诸如精致证伪主义、历史主义等作为经济学方法论的新方向,但证伪主义对经济学及其经济学方法论的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与作用。

三、哲学思想对经济学方法论的启示

(一)重视哲学对经济学方法论的指导

科学哲学是对一般方法论的研究,是经济学方法论的必要前提,而经济学方法论的研究又有助于充实和发展科学哲学。经济学方法论相对于哲学来说是具有特殊性的,作为特殊应该重视和关注哲学作为一般性的理论与方法及其哲学思想。

从波普尔哲学思想对经济学产生广泛影响来看,促进哲学与经济学的合作会为经济学方法论的完善产生推动作用。哲学立场是思想的基础,同时也是各种经济学方法论的基础。因此,经济学家不仅要有方法论意识,更要有哲学意识,学习用哲学指导经济学方法论。例如,在西方经济学界无论是流行的教科书还是专业学术论文都会广泛的融合现代科学哲学的众多内容。对于诸如库恩的常规科学、革命与危机的关系、拉卡托斯的科学研究纲领以及波普尔的证伪主义等哲学的术语相当熟悉,也善于从科学哲学的角度入手分析现实。相比较来说,我国有很多学者就没能意识到这一点,对于尚有的科学哲学知识了解的不够,就更难以吸收其优秀成果来充实经济学方法论,深化经济理论的分析。

对于科学哲学的学习,不仅要了解和学习其基本内容,还要学习其科学怀疑与批判的精神。波普尔能够在当时逻辑实证主义盛行的情况下,毅然的提出反归纳的证伪主义,表明其不拘泥于传统,敢于突破传统的怀疑与批判精神。而这一科学批判态度也正是我国当下经济研究所缺少的,大部分经济学者人云亦云,缺乏独立的思考。由此,学习科学哲学中大胆预测、反对权威的怀疑态度也将对我国经济学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二)理性对待哲学在经济学中的作用

经济学研究中的哲学意识不仅有助于提高我们陈述问题的能力、分析的角度,而且有助于我们运用经济学进行政策问题分析。但要注意,经济学家对哲学的关注与运用并不意味着是毫无意义的接受指令,例如当有哲学观念反对经济学方法时,不能立即放弃这种经济学方法也不能漠视这种观点,而是要适当的对待哲学及其方法,了解其反对的原因,以不断的修正自己的经济学方法。

同时,虽然波普尔的方法论曾受到强烈的追捧与欢迎,但用一个独立的哲学原则去指导一切科学研究是必然不会成功的。无论经济学家们如何的修正波普尔的证伪主义方法,其本身固有的缺陷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难以得到改善,不能够独自完整的指导经济学理论。因此,我们在进行经济学研究时要注意将科学哲学中有积极作用的部分利用起来,剔除不合理因素,对其进行改造并内化,直至可以为我所用的地步。了解不同的方法论中的可学习借鉴的因素与不完善的方面,以不断完善自身方法论。

参考文献:

[1] K.R.波珀。 科学发现的逻辑。 科学出版社,1986

[2]“文化:中国与世界”编委会。 科学知识进化论——波普尔科学哲学选集。 三联书店,1987

作者简介

论证方法 篇三

1、论证方法包括事实论证、道理论证、对比论证、比喻论证、因果论证、引用论证、理论论证。事实论证,又叫举例论证,是一种从材料到观点,从个别到一般的论证方法。道理论证的目的是要证明论点具有普遍性和规律性。

2、事实论证,又叫举例论证,是一种从材料到观点,从个别到一般的论证方法,是从对许多个别事物的分析和研究中归纳出一个共同的结论的推理形式。使用这种方法,一般是先分论后结论,即开门见山提出论题,然后围绕论题逐层运用材料证明论点,最后归纳出结论。这种结构的方法,比较符合人们的思维认识规律。运用事实论证进行论证时列举的事实可以有两种形式,即概括总体性事实和枚举个别事实。概括总体性事实的说服力在于事实所体现的普遍性,它是对事实的总体或全局的全面性统计或概括。采用枚举个别事例的论证方式,不要求全面周到,只需枚举几个事例即可。枚举事例要求有一定的典型性,同时也要考虑到经济原则,尽可能不要同类重复。

3、论证是指阐述自己的观点后,对其加以证明,使自己的观点有了一个证实。

(来源:文章屋网

论证方法及作用 篇四

【关键词】鉴定人出庭作证;刑事诉讼法;新规定;不足

毫无疑问,对一个案件能否查明事实,保证质量,离不开一套系统科学 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和程序,此外,这样的程序制度还能增强司法部门的权威。因此,在我国,设置这样一套制度与程序迫在眉睫。在这一点上,新刑事诉讼法做出了极大的贡献,完善了我国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但是,其中存在的问题我们不能忽视,进一步改革的必要性也要充分认识到并为此努力。

一、对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新规定

在诉讼过程中,侦查、审判等机关为了查明案件,而委托具有专业的人员或机构对涉案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与判定。而这些专业人员或机构多是具有专门的知识和技能,在鉴定时也得依照法定程序。这属于“司法鉴定”的范畴。早在两千多年前,司法鉴定制度在我国就已经基本形成初步的体系。而作为司法鉴定制度现代化的滥觞,则以1907 年清政府颁布的《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为标志。这一章程的颁布对司法鉴定制度的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对此前的“审鉴合一”这一传统检验方式是一个非常重大的突破,把审判官与鉴定人的身份进行了分离,在传统的检验制度下,鉴定人是作为审判的主持者,而现在,鉴定人成为了诉讼参与者。

虽然对司法鉴定立法领域的研究,目前正得到越来越多研究人员的重视,并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是我国在司法鉴定领域,还没有一部成形的法律可供遵循和借鉴,只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为《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及《刑事诉讼法》以及能够看到一些有关刑事诉讼程序中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一些规定,除此此外,在这两部法律的相关司法解释中也能看到与此相应的一些条文和说明。

如其中《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一条中规定,在案件诉讼中,如果当事人认为鉴定人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存在问题,可以通过人民法院,依法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五十六条中也规定,在证人出庭作证的时候,审判人员有义务告诉他如实地提供证言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如果出庭作证的时候故意作伪证或者是隐匿罪证的话,证人要为此承当相关的法律责任。在庭审过程中,经过审判长的同意,公诉人可依法对证人或者是鉴定人提出自己的问题并要求对方回答。但是如果审判长认为公诉人或者是当事人所提出问题的内容与案件没有太多关系的时候,应该及时予以制止。同时,参与庭审的审判人员也有询问证人及鉴定人的权利。

在我国的三大诉讼法和仲裁法中,鉴定结论都具有法律效力,属于法定的证据。由此可见,鉴定结论对案件诉讼和审理而言所具有的重要作用是不言而喻的。鉴定人作为鉴定结论的出具方,出庭作证,并且接受法庭的质证,对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客观性是一种可行的方法和重要的保障,此种规定和做法对确保诉讼的公正性也有着重要的影响和意义。为了能保证鉴定人所出具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和的真实性,新《刑事诉讼法》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对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做了进一步的增补和完善。

如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在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如果证人拒绝出庭作证,并且缺乏正当理由的话,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要求他出庭作证。如果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或者是就算出庭也拒绝作证,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罚。鉴定人同样有出庭作证的义务。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在庭审当中,当事人如果有新的证人,可以申请让新的证人出庭,以取得新的证据,如对原鉴定结论有异议,可申请重新鉴定。对于鉴定人出具的鉴定结论,公诉人或者是当事人可以向法庭申请让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并且,如果鉴定人在法庭要求下依然不出庭作证,其鉴定结论将失去法律效力。而对于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鉴定人,法院可强制其出庭,甚至可以予以拘留处分。

二、思考之一:具有的意义和作用

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同时提高鉴定结论可采性在于鉴定人出庭作证,这样可为法官采信正确的鉴定结论提供保证。与此同时,对于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而言,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是一种的非常重要的方法和手段。有鉴于此,新《刑事诉讼法》对鉴定人在案件审理中所具有的作用予以了充分重视,对鉴定人本人及其鉴定结论应该负有的法律责任的作了更为完备的规定,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更有利于提高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让司法过程更为透明和公正。

鉴定结论的证据属性由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决定。《刑事诉讼法》做出以下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与其他证据一样,鉴定结论是证据的一种,要作为定案的根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方可。根据民诉法及其相关规定,未经-壶知道§ 质证的证据是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的,而且证据必须经当事人相互质证,在法庭上出示。鉴定结论与证据一样,也必须接受质证。由于司法鉴定的证明力高于其他一般书证、试听资料和证人证言的观点,业已成为非常重要的定案证据之一,所以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是不能成立的。尽管鉴定结论经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相关问题做的辨别,也依靠一定的科学规律或原理,但本质上,它知识一种受主客观因素影响的意见。在实践中,司法鉴定由于鉴定结论受鉴定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局限以及鉴定方法影响,其正确性与错误性相互交织一起,所以需要进行审查。同时司法鉴定其自身的科学性容易怀疑鉴定结论的“神秘性”,法官形成的自由心证,是通过鉴定人出庭,解释鉴定结论,并接受当事人质询,以及按照证据查证属实的方法和规则审查判断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和科学性,从而对鉴定结论的证明力大小做出判断。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应现代庭审方式改革的要求而规定的。直接体现公正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和辩论原则精神的质证制度是证据法的一项主要内容。正当程序要求:“公正必须首先是被看得见的公正”,而“对话”和 “意见交涉”是正当程序的基本特征,这要求将程序、诉讼中所指控的信息都告知他们,以方便他们的答辩。法官应公平注意各方当事人的诉讼,而纠纷解决者应听取双方的论据和证据。正当程序的另一项要求是鉴定人出庭。直接言词原则是现代庭审改革的基本特征之一,因而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必须的,除为其鉴定结论参与庭审质证提供支持外,更为重要的意义是当事人双方的质证过程有利于合议庭成员厘清与鉴定有关的事实问题,以减少采信司法鉴定结论的偏差。诉讼双方在质证方面的平等对抗是庭审方式改革的重要部分。为体现诉讼地位的平等,诉讼双方必须向法庭提供相应的言辞证据并接受对方的质证,以便有同等权利向法庭出示支持和驳斥所主张事实的证据和某项对己不利的证据。

鉴定结论是鉴定人根据其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审查、研究、分析、得出的结论或判断,其特性决定了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首先,主观性与客观性相结合得出的鉴定结论,而鉴定活动的主体是人,又由于主体的多样性和认识水平的差异,并且个人因素及其使用的鉴定方法不同都可影响得出的鉴定结论也可能不同。其次,鉴定是相对性与绝对性的结合,司法鉴定活动规定,对鉴定材料的判断,并没有绝对的真是,有的只是相对的。事物具有相对静止性是司法鉴定得以进行的前提条件,决定了任何结论的得出都有适用自己的条件和范围。因此鉴定结论须进行充分质证以辨别真伪,以便排除不真实或者错误的鉴定结论。

三、思考之二:存在的缺陷与完善

在此前的刑诉法中,对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保护及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强制性没有明确规定,从而导致鉴定人出庭作证遭受打击报复的恶性案件时常发生,加之对鉴定人出庭作证没有强制的规定,鉴于自身人身安全的考虑,绝大多数鉴定人会拒绝出庭作证,此让其所出具的鉴定结论流于形式化,在实际的案件审理中,其效用会大打折扣。出于以上的考虑,新刑事诉讼法对鉴定人出庭作证以及其后人身安全的保护等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并且申明,鉴定人如果拒绝出庭作证将会承担由此导致的法律后果。因此,新《刑事诉讼法》对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是非常值得肯定的,但是这次修改依然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

首先,因为公诉人或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条件太严格,鉴定人出庭作证程序流于形式。新《刑事诉讼法》明确的规定,启动鉴定人出庭程序不仅要公诉人和当事人对鉴定人的鉴定报告存有异议,而且还需要人民法院的同意。也就是说,是否能够让鉴定人出庭作证,最终还是决定于人民法院,在违反人民法院的许可下,与此相关的公诉人和当事人就算对鉴定结论存在看法和意见,也没有办法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这种严格规定会产生诸多不好的影响。也就是说,无论是公诉人或当事人对鉴定报告存有意见,还是因为他们受到专业限制,很难掌握鉴定结论得出的过程和原理,或者是法院不同意鉴定人出庭作证,这些情况下,公诉人或当事人都不能申请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这种过于严格的启动条件导致当事人和鉴定人之间对质的权利没法得到很好的保障,因此,鉴定人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也很难发挥其应该有的作用。这实际上也是一种对法律中直接和言词原则的违背。因此需要适当放松规定,在公诉人或者是当事人因为对鉴定结论不满而要求鉴定人出庭质证的时候,法院应该对其要求予以许可,满足公诉人或者是当事人的合理诉求。

其次,人民法院拥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人民法院要确保在审理案件中的透明公正和公开性,应该保持在中立和被动的位置,这样才是对作为审判机关身份的合理认同。而实际情况是,鉴定人是否出庭作证不是看当事人是否有此意愿,而是看人民法院是否许可,人民法院在其中处于一种决定性的地位,这让人民法院强化自由裁量权得到了强化,自然法院的职权主义色彩加强了,而从另一个角度考虑,一些案件中,经常会出现人民法院拒绝许可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情况,如果公诉者或者是当事人有意见,就一定会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这样不但是一种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对诉讼效率的提升也会产生负面的影响。

再次,对鉴定人出庭作证保护所做的规定缺乏实用性。新刑诉法别提出了保护出庭作证的鉴定人及其近亲属,这对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和发展而言是非常具有意义的,但是,这些规定也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首先是在规定中没有明确是谁对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予以保护。在新刑诉中,只是规定公、检、法三个机关都可以对鉴定人进行保护,但是没有明确各自的保护职责,这很有可能导致公、检、法三个机关在保护鉴定人的事务上相互推脱甚至是因为权责不明确而放弃保护的现象发生。其次,是保护主体的能力是有限的,就算是公、检、法三个机关具有明确的分工,但是检察机关和审判机不一定就具备保护鉴定人及其家属人身安全的能力。因此,立法机关需要根据现实的情况对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更为明确的规定和解释,以提高鉴定人出庭保护制度的可行性。

就目前的情况而言,笔者认为我国司法鉴定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首先,对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费用补偿在法律上予以明确的规定。目前,我国司法鉴定不但可以跨级别,也可以跨地域,所以许多当事人在所委托的鉴定机构经常处于其所在地之外,以此造成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跨地域现象。因此,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鉴定人出庭作证就会产生一大笔的费用,诸如交通、食宿等等,如果这些费用都要由鉴定人自己出的话,其积极性会受到严重影响。权利和义务应该是均等的。既然鉴定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同样应当享有相应的权利保障。因此,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用的补偿办法应该尽快出台。

其次,确保鉴定人出庭作证回避制度的贯彻落实。现行法律有关鉴定人回避制度在理论上已比较完善,具体规定了鉴定人回避的程序、主体、时间等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真切的落实鉴定人回避制度却难以实现。为了尽可能防止不公正情况发生,可以做以下几点:首先,立法规定当鉴定人遇有回避事由时应主动提出回避,否则给以相应法律制裁,从而督促鉴定人自动回避。其次,法院应将委托鉴定人的信息告知当事人,便于当事人及时行使回避权,防止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再次,若是由律师事务所委托的鉴定人,则事务所应将其基本情况告知对方当事人,不然其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要言之,只有在法院、当事人、鉴定人多方的配合与法律制度的强力支撑下,鉴定人回避制度的落实才能得到保障。

再次,尽快对鉴定人的责任追究制度予以明确。一直以来,鉴定人的法律责任问题都是司法鉴定制度研究领域的热点问题,同时也是难点问题。作为一种认识的产物,鉴定人所出具的鉴定结论主观性是非常强的,此种结论是否正确,很难绝对化,所以,在对鉴定人的责任追究方面,“错案”追究制度效果并不明显,有时候甚至会是负面的。这样一来,在对鉴定人的责任追究上,要考虑到鉴定过程中所具有的主观性,明确申明只要存在鉴定人在此过程中存在故意或者是重大过失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现象,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如触及刑法,则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鉴定人参与诉讼程序而言,其出庭作证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然而,虽然新《刑事诉讼法》对此作了进一步的完善,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的现象并不能马上杜绝,要真正实现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不可能一蹴而就。

参考文献

[1] 樊崇义,郭金霞。司法鉴定实施过程诉讼化研究[J].中国司法鉴定,2008(05).

论证方法 篇五

一、作者简介与文献结构

(一)作者简介查尔斯·克里斯坦森(CharlesChristenson)是哈佛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授,在科内尔大学取得工业与劳动力关系的学士学位,1954年获哈佛大学攻读工商管理硕士学位。他曾任工商管理硕士和博士项目的部门负责人,发表了大量的关于定量方法、管理控制和科学哲学的著作,并作为受托人为一些非营利组织服务。简森于1976年提出当代会计研究的焦点在相当大程度上是规范性的和描述性的,因而对会计的研究是不科学的,他呼吁发展出一个实证会计理论,预示着罗切斯特学派的形成。随后,瓦茨和齐默尔曼在实证会计的一系列文章中重复阐述了简森的若干观点,使实证会计又向前迈了一大步,从而也成为罗切斯特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和美国会计学会(AAA)都给与了瓦茨和齐默尔曼极高的评价,自此,实证会计研究成为会计的研究主流,尤其是在与资本市场的结合方面,实证研究发挥了其研究方法科学的优势,极大地推进了会计理论的发展。同时,对于实证会计的研究方法,瓦茨和齐默尔曼认为,这些评论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关注研究方法的缺陷,如检验的解释力不强,模型中忽略变量等;二是关注的是研究方法论的问题,包括科学哲学。查尔斯·克里斯坦森即是关注罗切斯特学派方法论的代表人物之一,他认为,在被用于评价当代会计研究的标准方面,罗切斯特学派的文章不是方法论,方法论是规范的,没有方法论的承诺,科学不能存在,出于某些特定的原因,罗切斯特学派的研究方法论在逻辑上是混淆的、错误的。

(二)《方法论》的结构该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讨论了会计理论的范围,由此提出了实证理论和规范理论的关系;第二部分描述了“实证”理论的起源,从方法论的角度探讨了这个概念的不足之处,提出用“经验”代替“实证”的观点,并总结了波普尔经验理论的概念;第三部分阐述了否定形式的经验理论是如何用于预测性、解释性和规范性推理的,并分析了解释性推理和规范性推理在形式上的相同之处和实质上的不同之处;第四部分评价了罗切斯特学派的方法论,指出罗切斯特学派用“例外”作为借口来掩盖其逻辑的混淆;第五部分总结了对罗切斯特学派理论的四点评论,并提出了研究的建议。

二、《方法论》的主要内容

(一)会计理论的范围如表1所示,简森通过使用一个两栏的列表来阐明规范问题和实证问题的不同之处,通过分析,克里斯坦森发现,左栏的每个问题都是关于会计实体的描述,而右栏中的每个问题则是关于会计人员行为的描述和解释,其所在问题的层次不同,从而批判了简森对规范研究问题和实证研究问题的混淆。即“理解问题解决者的行为”元问题比“关心问题解决者”这个问题所处的层级更高。

因此,克里斯坦森认为,简森将会计问题简单地用规范和实证进行单一的区分不合适,他建议对会计问题作三维分类,首先,要看是问题还是元问题;第二,该问题是用“命题”的方式还是用“建议”的方式解决;如果分类的研究问题能够被以命题的方式解决,那么,第三个分类就是所要求的命题是观察的命题还是理论的命题。如表2所示,克里斯坦森清晰地阐述了该分类法将如何应用于各种各样与会计相关的问题以及可能关注不同分类层次下会计问题的人。

表2的第一行关注的关于会计实体的状态或行为,这是初期水平的问题。第二行关注的是对会计人员和管理者行为的描述、预测和解释,而不是对会计实体,因此,它属于无水平上的问题。克里斯坦森认为,传统会计文献和罗切斯特学派所研究的问题都是发生在元水平上的问题,并没有直接关注什么应该被恰当地称为“会计理论”,会计理论问题应属于初期水平。此外,克里斯坦森虽然赞成罗切斯特学派的观点。即一种科学的理论对于预测和解释发生在它范围内的现象应该是有用的。但是,他认为该种观点是在初期水平的“实证”理论,要求预测的是会计实体的行为,而不是罗切斯特学派直接声称的元水平的理论。此外,克里斯坦森指出,实证理论与规范理论之间存在联系,即在初期水平上一种好的“实证”理论的发展要求无水平上明智的“规范”理论——方法论的指导。

(二)“实证”理论的概念克里斯坦森首先表明了对使用“实证”这个术语的反对,因此在不得不使用的时候,他均加上了引号。然后该文从讨论“实证”理论的起源开始,从方法论的角度说明了该概念的不足之处。

概念的起源。罗切斯特学派从芝加哥经济学派的领袖米尔顿·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处引入了“‘实证’理论”的概念。虽然弗里德曼确实说到“实证科学的最终目标是‘理论’或‘假设’的发展,这些理论或假设能够对未观察到的现象产生有效的和有意义的预测”,但其并未使用“实证理论”术语。弗里德曼对“实证”科学和“规范”科学的区别则归因于J.N.凯恩斯(J.N.Keymes),凯恩斯认为实证科学可以被定义为关注的“是什么”的系统化的知识体系;规范科学可以被定义为与“应该如何”的标准有关的系统化的知识体系。“实证科学”的概念与“实证主义”哲学学派紧紧联系在一起,作为一门科学的哲学,实证主义已不再受到重视,而逻辑实证主义失败的原因部分是因为其建立传统实证主义教条计划的失败,即仅仅针对“是什么”。因此,凯恩斯一弗里德曼一罗切斯特学派对“‘实证’科学”的概念,在哲学意义上是可疑的,因为在某种程度上。科学不仅仅关注“是什么”。克里斯坦森建议用“经验的”(emplrieal) 代替“实证”这个令人误解的术语。

产品与科学的过程观。经验科学可以被看作一个产品或者一个过程,实证主义者强调的是科学的产品观,科学的哲学则强调过程观。波普尔是科学哲学的早期代表,认为理解任何过程的第一步都应该是对其产品的检验,如果兴趣是“经验的”,就从真正的产品开始,然后试图解释生产出它的过程;如果兴趣是“规范的”,从一种理想的产品开始,然后设计出一种将要生产它的过程。波普尔关注的是方法论,即科学的规范理论,因此其分析的是一种理想的经验知识体系应该是什么,包括其逻辑结构。

经验命题。波普尔一方面同意实证主义者认为经验科学作为一个知识体系是命题的集合的观点,接受经验主义的基本理论,即经验能够独自决定科学陈述的真实与虚假;另一方面,波普尔也接受休谟(Hume)关于经验从来不能决定性地建立任何陈述真实性的观点。波普尔最终认为只要科学家遵守某种方法论的规则,单方面的决定性——可证伪性是可能的,波普尔把命题定义为是可证伪的当且仅当至少存在一个可被观察命题通过该命题表明它在逻辑上是不一致的。正是这个结论促使波普尔采用科学的过程观。由此,波普尔建立了最高规则,即一个曾被确证的命题可能被后来的证据证伪。然而,确证,像可证伪性和可观察性一样,不是严格逻辑的问题,因此,接受一个命题进人经验科学体系总是试验性的。

观察命题和理论命题的逻辑形式。根据波普尔的建议,理论命题的范式可以是禁止某种事件的发生,因此,一个理论命题或定律的逻辑形式就是一个严格的、普遍的、否定存在的命题。理论命题或定律在两方面与观察命题不同:第一,理论命题是否定的存在。观察命题是肯定的存在;第二,理论命题是严格的普遍的。观察命题是单一的。观察命题表明“是什么”。理论命题表明“不是什么”。于是,经验理论也就具有两个特征:一个在逻辑上可能发生的事件的集合,包括一些基本事件加上所有自我一致的复合事件,复合事件可以通过形成补集和交集的操作从基本事件中形成;一个或多个经验定律,每个至少禁止一种可观察事件。因此,在理论认可的逻辑上可能发生的事件的集合中,这种理论表明仅适当子集的构成元素在经验上是可能的。

定律的通用条件形式。一些经验的定律有两种逻辑上等价的选择形式:一个是严格的、普遍的否定存在;一个是以通用条件命题的形式表述禁止两个或更多事件联合发生的经验定律,即对于所有的x:如果x是一个事件R的发生情况,那么x是一个事件S的发生。绝大多数方法论主义者把注意力集中于这两种选择形式,或者只集中于其中之一。然而通用条件形式已经误导很多方法论主义者,造成一种自相矛盾的论点,这成为大量定律与经验证据之间关系混淆的来源。

(三)预测、解释和规范性推理罗切斯特学派要求他们所称的“实证”理论应该预测和解释一系列现象,并决定规范理论的解决方法是否可行,因此。克里斯坦森讨论了“否定”形式的经验理论是怎样能被用于预测性,解释性,和规范性推理的。

预测性推理。预测是一个或多个能指出尚未被观察到的发生事件的观察命题。通常一种理论自身不能产生肯定的预测。需要正确的额外信息才能得出明确的预测。因而,为了演绎出一个肯定的预测,即需要经验理论(一个或多个定律),也需要一个或多个初始条件。根据Caw对理论的描述,理论的输入是初始条件,输出是预测。例如,假如我们想要预测一个会计实体的未来现金流量,该实体的财务报表即构成初始条件,此外,还需要一种支配实体行为的初期水平理论,即经验理论。

解释性推理。从逻辑的角度看,对单一事件发生的解释就是预测的镜像。在解释的情况下,当被给与一个已经观察到的事件的发生情况时,寻找的是一种解释性的理论和一些初始条件(即术语意义)以描述已经观察到的事件(即待解释术语)。在一个科学体系中,找到对待解释术语恰当的描述就意味着在现象范围内找到一个适当的事件结构(或者“概念框架”)。

规范性推理。经验理论能在两种不同的方式下为行动做指导,分别相当于预测性推理和解释性推理。波普尔将前者称为预言,后者称为技术性预测。波普尔认为,预言的实际价值在于预测了一个无法防止的事件,人们只能避开或者做好准备面对;技术性预测是建设性的,阐述了可以得到某种结果的措施。克里斯坦森认为,规范性推理是技术性预测的起源,技术性预测需要经验理论的解释性概念,而且至少这些解释性概念中的一部分需要对应于可控制的初始条件,通过对这些初始条件的操纵才能得到期望的结果。

分析和综合。规范性推理和解释性推理在形式上有非常相似的地方,两者都是先被给出一个演绎性争论的结论,然后寻求能够被演绎的前提。两者的区别是:在解释性推理中,基于观察接受待解释术语是正确的,当找到了可接受为真的定律和初始条件的时候,停止反向推理;在规范性推理中,希望对某种最终状态的描述是正确的,当找到可接受为真的定律和可控制的初始条件时,停止反向推理。在古希腊的几何学中,被用于“证明”的演绎性推理被认为是“综合法”,试图发现必要条件的反向推理被认为是“分析法”。

(四)理论的评价该部分克里斯坦森评论了罗切斯特学派的方法论,即评价一种理论所应该使用的标准,因为罗切斯特学派用它来为他们的理论作辩护。

工具主义与现实主义。对事件的解释和预测从逻辑上看是相反的,方法论的解释因而产生了两种分歧:工具主义方法论和现实主义方法论,由此导致了对于理论评价的不同结论。工具主义的方法论认为理论只是预测的工具,而不是对现实的描述,现实是由事件的发生情况构成的。工具主义是实证主义的自由化版本,实证主义同样认为只有“是什么”的陈述是科学的。工具主义和严格的实证主义区别在于,它承认理论不能被简化为对“是什么”的陈述。现实主义的方法论观点认为。一些理论可能只是预测的工具,但是,一种理论要想被认为是解释性的,它必须不仅是一个预测工具,作为对更深层次的现实描述,必须能被解释。一种错误的众所周知的理论,可以产生对于实际目的来说高度精确的或最起码是足够精确的预测,罗切斯特学派虽然声称其理论源于弗里德曼,然而在对待工具主义和现实主义的问题上他们的观点是不同的。弗里德曼的立场是工具主义者,他强调理论的预测性功能,认为理论的工具价值是对理论的唯一相关检验,对解释性功能则不予重视。他关注的是一个理论的有效性而不是其的正确性。克里斯坦森认为工具主义产生于通用条件形式的经验定律与逻辑推论规则的混淆,逻辑推论规则可以被说成是有效的或无效的,但经验定律只能是正确或错误的。罗切斯特学派抛弃了弗里德曼方法论的工具主义部分,更强调描述性和解释性的理论,很少提到预测。

对解释性理论的评价。以瓦茨和齐默尔曼为代表的罗切斯特学派的观点,即仅通过成功的预测使一个解释性理论变得可接受,在逻辑上是谬误。波普尔认为,一场争论的错误结论确证了前提的错误。因此,如果从一场解释性争论中得出的预测结果是错误的,那么能够肯定术语意义也是错误的,这也是波普尔可证伪性的内涵。既然一个术语意义至少由两个前提组成——定律和初始条件,术语意义的错误可能意味着三种情况:定律是正确的,初始条件是错误的;定律是错误的,初始条件是正确的;或者两者都是错误的。预测允许仅把术语意义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检验,这个事实导致了方法论的规范——在检验之前,只要术语可以被独立检验,其意义就应该被认为是令人满意的。虽然一个肯定的预测必然要求初始条件,但确实存在着一种没有初始条件就可以检验理论的方法,即波普尔的相关严格的检验。然而罗切斯特学派简化了关于相对成本的假定,试图为不可检验假定的使用作辩解,从而违背了这一逻辑事实——个待解释术语的正确不会使术语意义的正确成为必然,因此,其检验是不相关的。

(五)总结和结论第一,罗切斯特学派所断言的其从事的“实证”研究是规范会计理论的先决条件是错误的。是对会计实体与会计人员这两个不同水平概念的混淆;第二,“‘实证’理论”概念引自陈旧的科学哲学,用词不当,因为经验科学的理论没有做出关于“是什么”的肯定陈述;第三,即使众所周知是错误的,一个理论仍然可以仅仅被用于预测,罗切斯特学派所寻求的正是解释性理论;第四,经验方法是使理论经历严格的检验以证伪它们,与此相反。罗切斯特学派引进了特别地争论以为他们理论的失败作辩解。克里斯坦森认为罗切斯特学派应该梳理好他们自己的研究。坚持对一组现象范围内的研究,直到理解并解释它。

三、《实证会计研究方法论》的启示

(一)实证会计形成的研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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