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t7t8网 >  范文大全 >  心得体会 >洗车管理制度 洗车管理制度最新7篇 洗车的管理流程及制度

洗车管理制度 洗车管理制度最新7篇 洗车的管理流程及制度

更新时间:2024-05-29 12:48:17 点击: 来源:yutu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本文是可爱的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7篇洗车管理制度,欢迎借鉴,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洗车节约用水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范城市车辆清洗保洁服务行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x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x市区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市区和县城镇城市规划区建成区内开办洗车场,从事城市车辆清洗保洁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洗车场,是指在县城镇以上城市规划区建成区内从事为城市车辆提供清洗保洁服务的城市洗车站、场、点。

本规定所称的车辆,是指摩托车、小汽车、客车、货车等机动车辆。

第四条x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惠城中心城区城市洗车场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城市洗车场建设和城市车辆清洗服务的综合协调管理,拟定行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负责惠城中心城区城市洗车场的场地设置联审和开业后场地年度评估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惠城中心城区城市洗车场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集中整治。

市公用事业局负责惠城中心城区城市洗车场的排水许可办理、排水管网连接,对洗车场占道经营、损坏路政设施、沉沙设施不合格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作出处理。

市环保局负责惠城中心城区城市洗车场的排污许可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对洗车场污水处理不合格、噪声排放超标等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作出处理。

市交警支队负责惠城中心城区城市洗车场出入口指示标志的设置,对指示标志不全、影响道路通行、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洗车场进行监督、检查,作出处理。

市环卫局负责对惠城中心城区城市洗车场污水横流、乱吊挂等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作出处理。

市规划建设局负责对乱搭建、改变场地使用功能开办的惠城中心城区城市洗车场进行监督、检查,作出处理。

市交通局依据自身职能负责对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惠城中心城区城市洗车场进行监督、检查,作出处理。

市工商局负责对无照经营、超出核准经营范围、未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洗车经营活动的惠城中心城区城市洗车场,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取缔。

市规划、公安、工商、公用事业、环卫、环保、交通、财政、物价等部门是惠城中心城区城市洗车场设置、开业联审和年度评估工作成员单位,应配合牵头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县城镇和市区惠城中心城区以外的城市洗车场建设和车辆清洗服务的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第五条城市洗车场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原则,根据我市城市总体规划、专业规划和城市交通建设发展的需要,由牵头或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公安、交通、国土、财政等部门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组织建设和设置。

第六条单位或个人需在x市区城市规划区和各县城镇城市规划区申请设立从事城市车辆清洗保洁服务的城市洗车场,应向所在市、县(区)牵头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经联审会议审查通过,并依法到各相关部门办理规划许可、城市排水许可、排污许可、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后,方可建设。

(一)符合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交通、防盗、防火等规定;

(二)具备一定规模的冲洗、停车场地;

(三)冲洗设备达到规定要求;

(四)有泥沙沉淀和污水处理系统,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排放的废水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五)不占用城市道路;

(六)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因故需变更、扩大洗车场业务的,必须提前20日向牵头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市区惠城中心城区(三环路内)新开设的城市洗车场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不得设置在交通要道口及转弯处;

(二)在室内经营;

(三)冲洗设备齐备;

(四)新建的具备100㎡(原有的不低于60㎡)以上的冲洗、擦车场地(办公、堆放杂物等场地除外);

(五)具备4.5mx1.5mx1.5m以上的沉沙池和三级污水处理系统;

(六)经营场地、门面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规定,噪音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七)有公用事业、环保、工商部门核发的排水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环评文件、营业执照。

各县城镇和市区惠城中心城区以外的城市洗车场建设的具体标准由县、区政府确定的`牵头或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城市洗车场建成后,经营者应当及时向牵头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联审会议验收合格的,由牵头或主管部门向其出具允许经营洗车场的批准文件。经营者需具备批准文件和工商营业执照方可运营。

城市洗车场经营实行年度评估制度。每年的12月10日前,由城市洗车场经营者提出申请,经联审会议评估符合本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方可继续经营。严禁未经批准的城市洗车场从事城市车辆清洗保洁有偿服务活动。

第九条依法开办的。城市洗车场,应按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开展营业服务。严禁拦车强制清洗或采取其他不合法手段强制车辆清洗。

第十条城市洗车场提供的车辆清洁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

城市洗车场收取车辆清洁服务费必须实行明码标价,标明服务项目、服务标准、计价单位、服务价格等,标价牌下方应填写:“价格举报电话12358,以及所在市、县(区)物价部门监制”字样。

第十一条城市洗车场应在场前标明名称,场内指示标志要醒目、齐全。洗车作业要文明、卫生、有序。洗车场工作人员在清洗过程中造成被洗车辆损坏时,洗车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城市洗车场应按《城市排水许可办法》的规定设置污水处理设施,并由专业服务队伍定期有偿对其清污,不得破坏城市排水设施,不得影响周边环境及江河湖泊。

第十三条城市洗车场的洗车工具和设施应按规定要求摆放整齐。在经营中不得占用人行道、绿化带和其他公共场地、绿地,不得妨碍交通和影响城市观瞻。

第十四条城市洗车场管理牵头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洗车场的日常检查和监督管理,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车辆驾驶人员及其他人员的投诉。

对洗车场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公用事业、环保、环卫、规划建设、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城市洗车场管理牵头或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市洗车场建设和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在本规定实施前已投入运营的城市洗车场,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未经批准开办又不符合城市规划、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城市洗车场,或虽经批准开办但不符合建场条件、设备简陋、强制洗车、乱收费、或只收费不洗车等管理混乱的城市洗车场,由城市洗车场管理牵头或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物价、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二)对符合城市规划、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建场条件,经过整改,符合标准的洗车场,由联审小组规定时间,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或重新登记。

(三)对设置在住宅区内或周边的洗车场,因噪声扰民等原因,引起群众投诉不断的,引导其迁出市区惠城中心城区和县城镇以上城市密集区或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洗车管理制度 篇二

1、上班前把工作场地打扫干净,调试机器,泡沫充足,工具到位。做好当天工作的准备。

2、下班后关好设备、收好所有工具并在规定位置摆放整齐,需要维修保养的工具、设备上报主管并做记录。

3、工作时间分工不分家,相互协作,配合工作,服从领导分配。工作时间工作场合不得吸烟。

4、在雨天或工作不忙时组织学习,新老员工多沟通,做好带头模范作用,提高积极性。

5、下班后美容主管进行检查监督,若发现毛巾没洗,机器没保养,工作场地卫生没打扫,机器设备没关闭,一次每人乐捐20元,在洗车过程中若遇客户投诉,扣20元

6、薪金待遇:主管,基本工资850元、加班工资150元、岗位工资150元、全勤考核100元、月度考核100元。美容技工,基本工资850元、加班费150元、技能工资0—500元、全勤奖50元、月度考核元、每洗一辆车提成2元(内部洗车不计)、推荐升级美容服务提成5%、推荐相关产品销售1%,月底随工资发放。学徒工由专职师傅指导并接受考核,考核通过上岗后按相应工资发放。

洗车房管理制度 洗车管理制度 篇三

(1)杜绝迟到:迟到15分钟以内罚款50元,超过15分钟按每分钟1元依次类推,迟到60分钟以上的按旷工处理——扣除当月奖金;

(2)离岗请假:离岗超过15分钟,必须与主管请示,批准后方可离岗;若未请示将视为脱岗处理,罚款5元。

(3)无论顾客是否购买商品,只要进入洗车场顾客出现在周围三米范围内必须声音响亮的说:“您好,欢迎光临!”顾客离开时说:“谢谢光临,请慢走,欢迎下次光临!”如发现未按照要求行事,每次开具罚款2元。

(4)微笑服务:收款过程保持微笑服务、唱收唱付(即收您xx钱,找您xx,请点一下)、使用文明礼貌用语;未按要求1次罚款2元;被投诉1次且责任明确罚款10元。洗车员、擦车员与顾客有正面接触或交谈时也必须保持微笑。

(5)工作纪律: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违反1次罚款5元。(如未穿戴工装、非吸烟区吸烟。长时间接打私人电话)

(6)病假及事假:

员工到医院就医,需事先请假,急诊情况特殊处理

一般情况不允许请事假,特殊情况请事假需提前一天与店长报备审

批,一天以上需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请假,

(1)收银员资金安全:符合公司收银资金管理规定。

收银出现短款时,由收银员全额承担短款金额;

领取、归还备用金;及时准确缴纳营业款;

不得擅自将收银资金挪做他用,一经发现,立即终止聘用协议,赔偿公

司相关损失,严重者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工作技能:正常参加所有培训、集体活动,考核标准如下:

①收银员:收银员建档信息录错,如录错客户信息,罚款5元/笔。

②洗车员、擦车员相互监督,发现清洗不干净一次该车无提成,引起客户投诉的责任操作员罚款50元。

(3)分区责任制,卖场区域负责人—高红柳。车间区域—郝劲松,保持卖

场收款台、展柜、地面卫生整洁无杂物。车间的地面整洁、物品摆放合理整齐、无杂物和私人物品,检查不合格1次罚款2元。

(4)所有员工不允许与顾客发生争执,情节严重者则开除。

(5)爱护员工宿舍卫生及公共物品,损坏照价赔偿。

洗车:操作员每人提1元 打蜡:操作员提3元

抛光:操作技师提销售额的10% 销售蜡:销售员提净利润的8%

封釉:操作员提销售额的6%、销售员提销售额的4% 玻璃贴膜:操作员提销售额的6%、销售员提销售额的4% 办理会员卡:提卡面价格的5%

清洗内室:一人完成操作员提20元,两人完成操作员各提10元 清洗发动机:一人完成操作员提20元,两人完成操作员各提10元 销售精品:提净利润的10%

(1)当月表现优秀员工年额外奖励红包100-200元,年底统一发放。

(2)季度表现优秀员的员工,底薪下一个季度张50元,500封顶

(3)表现优秀员工享受年终奖:年终奖是工做几个月奖励几百元,年底统

一发放

(4)工作满一年员工公司给其办理医疗保险,中途离职者算自动放弃。

洗车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章、作息制度

一、洗车上班时间为7:00~20:00

二、没有休息日,除兩假外。

三、考勤统计及评价

(1)洗车负责人每天登记车来的时间及车牌号及走的时间。

(2)考勤奖惩办法。

①迟到。迟到0~30分钟扣5元,迟到30~60分钟扣元,迟到60分钟以上扣15元。

②早退。早退10~30分钟扣5元,早退30~60分钟扣10元,早退60分钟以上扣15元。

③旷工。旷工一次扣20元。

④对工作认真负责的奖励10~20元。

⑤对于拾金不昧者(指捡到车主的手机钱包及重要物品)奖励30元

(3)对于负责人少记车辆属事实外罚款30元

第二章、员工礼仪

一、员工上班时间必须着工作服,必须整洁干净

二、正确使用公司的'物品和设备,提高工作效率。

三、公司的物品不能野蛮对待,挪为私用。

洗车房管理制度 洗车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条为了规范奥体中心和驻地各单位职工的车辆清洗,做到洗车时合理用水,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奥体中心及驻地各单位。

第三条洗车由专人负责。

第四条奥体中心及驻地各单位公用车辆及私家车,均需到统一洗车点洗车,洗车收费为10元/辆,任何个人不得私自接水洗车。

第五条洗车人员应本着节约用水的原则,洗车时要严格控制用水量,禁止用水直接冲洗地面。

第六条洗车时,确认车辆门窗关紧,车辆表面没有不适宜清洗的状况,如有及时改正或记录。

第七条冲洗人员首先使用高压水枪对车辆表面进行冲洗,不得遗漏车轮、车轮挡泥板、门下沿等位置。

第八条冲洗一遍后,使用干净的泡沫和洗车液,擦拭车身表面。注意:擦拭轮胎钢圈的毛巾和擦拭车身的毛巾完全分开。

第九条经洗车液清洗后,冲洗人员再次按上个步骤要求进行冲洗。

第十条擦车人员使用干净整洁的毛巾擦净车身表面。

第十一条对前烟灰缸、仪表台、方向盘进行擦净如脚垫很脏,用双手将脚垫取出进行拍打去尘。

第十二条洗车完毕后,将车窗、门关紧,钥匙交车主。

第十三条前档玻璃及所有门窗玻璃洁净无污物。

第十四条车身表面无可用毛巾擦去的污物。

第十五条内外反光镜明亮且外观不滴水。

第十六条钢圈无可用毛巾擦去的污物。

第十七条前烟灰缸、方向盘清洁。

第十八条地毯拍打去尘

第十九条由保卫部、工程设备部和质量办负责院内巡查,发现私自接水管、打水洗车的人员要立即制止,并记下车号,予以口头警告。如同一辆车发现第二次私自洗车,没收洗车器具,并罚款50元。

洗车管理制度 篇六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范城市车辆的清洗保洁活动,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城市内从事车辆清洗保洁经营和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车辆,是指客车、货车、特种车等机动车辆。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工作。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城市可以设立进城车辆清洗站:

(一)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城市;

(二)获得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优秀的地级城市、洁净城市、园林城市、国家卫生城市;

(三)市区道路状况良好、市容环境卫生良好、并经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其他城市。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车辆清洗管理上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城市车辆清洗的行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车辆清洗的管理规范;

(二)审核城市车辆清洗站的新建、改建、扩建方案;

(三)对城市车辆清洗站经营活动和城市车辆容貌进行监督管理;

(四)受理对违反有关车辆清洗管理规定的行为的投诉。

第六条车辆进入市区,必须保持车体整洁。凡车身有污迹、有明显浮土,车底、车轮附有大量泥沙,影响市区环境卫生和市容观瞻的,在进入市区前应当将车辆清洗干净。

在市区内行驶的车辆,应当建立车辆清洗保洁责任制度。车容不洁的,应当及时清洗干净。

第七条符合标准的清洁车辆和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卫车,以及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和有特殊防潮要求物品的车辆,免予清洗。

上述车辆在执行任务完成后,不洁的亦应当清洗干净。

第八条城建监察人员对市内车辆容貌实施监督管理。驾驶员应当服从城建监察人员的监督管理,自觉遵守有关法规。

第九条城市车辆清洗站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车辆清洗站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标准。进城车辆清洗站的选址不得超过城市建成区边沿15公里,且进城道路状况应当良好。

第十条进城车辆清洗站的建立,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标准审批;建成区内车辆清洗站的建立,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标准审批。

第十一条申请建立城市车辆清洗站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资金来源及关资信证明;

(三)清洗服务的方式,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工艺方案和主要设备选型;

(四)污水和污泥处理工艺方案和其他环境保护措施;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城市车辆清洗站的设计 …、施工,应符合国家的规定。

第十三条城市车辆清洗站建成后,经营者应当及时向原审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运营验收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备安装验收报告;

(三)人员组成情况;

(四)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证明;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经验收合格的`城市车辆清洗站,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其颁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城市车辆清洗站运营证”(以下简称“运营证”)。

城市车辆清洗站取得“运营证”后,方可运营。“运营证”每三年换发一次。严禁无“运营证”的车辆清洗站运营。

第十五条城市车辆清洗站前要标明名称。站内各种指示标志要醒目、齐全。清洗作业要文明、卫生、有序。

第十六条不洁车辆的清洗方式应当坚持自愿的原则,由驾驶员决定。驾驶员可请清洗站代为清洗;也可以利用车辆清洗站设备、工具和水等条件,自己动手清洗。

第十七条经清洗后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客车的车身可触及部位手触无污迹;

(二)货车、特种车辆的车头手触无污迹,车厢或可刷洗部位目测无泥沙;

(三)玻璃明亮;

(四)车底、车轮目测无明显泥沙。

第十八条城市车辆清洗服务收费应当合理,收费范围和标准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并在站内挂牌公布。未经批准,不得收费。

第十九条城市车辆清洗站应当根据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开展营业服务。严禁拦车强制清洗。

对城市车辆清洗站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车辆驾驶人员和其他人员有权检举、揭发和控告。

第二十条由清洗站代为清洗造成车辆或所载货物损坏时,车辆清洗站应当负责赔偿。

第二十一条城市车辆清洗站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拆除或停业整顿,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立城市车辆清洗站的;

(二)无“运营证”的城市车辆清洗站擅自运营的;

(三)强制清洗的;

(四)违反规定标准收费的;

(五)洗车质量不符合标准,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随意排放不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的污水或污泥的。

第二十二条对进入城市市区或在市区道路行驶的车容明显不洁的车辆,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应当责令其立即清洗干净,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

第二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权力、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始运营的城市车辆清洗站,其经营者应当按本办法申请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xx年9月1日起施行。

洗车管理制度 篇七

公司员工车辆日益增多,经常由于员工车辆的清洗会影响到客户车辆交车时间的延长,同时洗车台次的增加也会影响到洗车的质量,从而影响客户满意度并增加售后运营成本,因此制定以下制度规范洗车事宜。

一、免费洗车只对在本厂维修的车辆、商品车、出险代步车及试乘试驾开放,上述车辆一律凭票洗车,对无票车辆,洗车员有权拒绝清洗。

二、严禁员工车辆在正常上班时间内交由洗车组清洗(除当天有过有偿维修的车辆),如发现洗车票中有本公司员工的车辆(当天无有偿维修),一律不计提成,对洗车组人员每人处以50元/车。

三、试乘试驾、商品车及出险代步车的清洗须在非忙时进行,如上班后半小时或下班前半小时内完成。公司车辆在清洗时要遵循洗车秩序,不得插队,清洗完毕应立即移出洗车区,不得堵塞交通。

四、对于客户来店只要求洗车的,SA有权拒绝客户的要求,但必须做好相应的解释工作。对保养或维修车辆,客户本次未要求洗车的,SA一律发放一张洗车票,客户可根据自己的时间自行开车来店洗车。

五、各主管、SA要严管手中的洗车票,不得随意将洗车票交于非维修车辆的车主,发现此类情况,每次考核100元。洗车票上须注明车牌、日期、是否维修、开票人,开票人必须是SA或钣喷主管的`签字,否则无效,如发现假冒他人签字的行为,考核100元/次。

售后服务部宣。

转载请备注原文地址:https://www.t7t8.net/xindetihui/977313.html
移动端网站原文地址:https://m.t7t8.net/xindetihui/9773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