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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论文 经济法的社会实施论文通用8篇 经济法学期论文

更新时间:2024-06-18 16:40:18 点击: 来源:yutu

在现实的学习、工作中,大家对论文都再熟悉不过了吧,论文是讨论某种问题或研究某种问题的文章。你知道论文怎样才能写的好吗?书读百遍,其义自见,以下是细心的小编阿青为大伙儿分享的8篇经济法学论文的相关文章,欢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经济法的社会实施论文 篇一

摘要:

经济法主要负责调整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经济法的违法行为主要侵害的对象是社会公共利益,实际生活中,个人诉讼与社会诉讼是并存的,但主要的还是依靠国家强制的公共法律诉讼的社会诉讼。

当然,私人实施与社会实施都在经济法实施中占据着重要的作用,缺一不可。

关键词:

经济法;社会实施;私人实施

经济法的概念提出于20世纪的80年代,在商品经济不断发展的情况下,经济法应运而生。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渐完善,经济法保障了市场经济有序的发展。

发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际上就是社会的发展过渡中的一种补偿,各种社会机制还需进一步健全。

因此,对中国经济法的私人实施与社会实施进行充分的了解是非常必要的,它是保证中国经济向着良好的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促进社会进步的巨大动力。

一、经济法的私人实施

经济法的私人实施是指企业或者社会乃至个人参与到经济法律的执行以及司法与法律的监督之中,目的是为了维护及实现自身的民事权益。

其中最为常见的参与方式就是民事诉讼和仲裁,另外,还有一种非常常见的参与形式为消费者的集体抵制。

1、经济法中的私人

经济人假设是经济学中最大的假设前提,这也是经济法中私人的角色,该假设具有利己性的特点,同时也是理性的。

经济法中的私人尽最大的努力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同时在捍卫自身利益方面也是努力的争取,私人参与经济法实施的最大动力是由于利益的存在,这已经超出了利己特性,而且也是私人在社会活动中的一种本能,本身就是为了利益而来,私人首先会做好充分的权衡与准备工作之后再参与经济法的实施,利用自己的经验以及掌握的知识来判断作为或者不作为更有利于保护自身的权益。

但是由于私人在知识结构方面并不全面,以及受到个体偏好或者社会环境的影响,私人的判断未必就是最佳的决策,这种理性与利己的主观性较强。

所以,在经济法的私人实施中,政府应当多加激励和指引,进行有效实施。

2、私人实施的必要性

私人参与经济法实施,除了维护自身的个体利益以外,同时也会维护到社会公共的利益。

又由于法律的社会实施是存在其自身缺陷的,所以也给私人的实施提供了一定的空间范围,私人实施不仅可以补充社会实施的不足之处,还能够有效的监督经济法的实施,尤其是一些知识面较广,专业知识富足的个人与社会组织可以提出很多良好的建议,督促的作用也非常的明显。

二、经济法的社会实施

经济法规范的是整个市场中各个主体之间的竞争关系,主要是为了带动整体市场经济水平的稳步提升。

起到经济法规范社会调整的功效。

1、公益诉讼与单独诉讼的区别

通常来说,个体单独诉讼主要是在经济法的私人实施的情况下发生的,集体的公益诉讼发生的范围属于社会实施范畴。

提起集体公益诉讼,针对的是被告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当然,该权益必须为受法律保护的权益。

原告个体不一定受到被告所作所为的侵害,提出诉讼请求的时候可以以公众集体权益维护者的身份,通过法律来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公益诉讼是为了帮助受害者维护其权益,另一方面使侵害者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并且起到警示的作用。

2、公益诉讼的理论缺陷

公益诉讼在现阶段的归属还不是很明确,争议较大,部分人认为它属于私人实施,另一部分人认为它属于社会实施。

一些学者认为,集体公益诉讼大部分情况下是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发起的,并且,中国目前使用的法律程序是民事诉讼,所以,这样看来公益诉讼应当属于经济法的私人实施。

事实上,除了公与私两种身份的形式可以发起集体公益诉讼以外,还有其它的可能。

个人或者这些社会组织不论其社会身份角色与社会功能,都是依照社会契约组织起来的,参与法律实施时的身份是社会公众权益的维护者,同时,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诉讼,不可以依据个人偏见归属于经济法的私人实施。

此外,在颁布实施刑事诉讼法之前,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受理的方式也是民事诉讼。

很显然,行政诉讼并非民事诉讼的内涵概念,它只是暂时替代其使用的。

同理,在专门的集体工艺诉讼程序法设立之前,公益诉讼暂时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并不能将其作为归属于法律私人实施的理由。

三、如何完善经济法的实施

经济法的私人实施与社会实施相辅相成,并且互相牵制,经济的实施效果不能离开其中的任何一种实施办法。

1、完善经济法实施程序

法律是国家的管理层约束社会行为的一种强制性手段,经济法指的是国家在经济方面的干预,与国家经济的。发展息息相关。

经济法的实施应该建立在一定的实施程序之上,应做到依法行事。

经济法的实施能够减少或防止政府对于权力的滥用现象,实现市场经济的法制化。

2、经济法实施主体的独立性

公益诉讼的发起人需要有更多专门化的机构来承担,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引进社会上的优秀人士的加入,国家负责单独预算,并且与行政机关相互分离,在公益诉讼发起的时候,这些机构需要站在公益的角度,不与诉讼本身之间涉及到利益矛盾,使机构具有单一和独立的特性,同时,还应该对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严格审核,加强机构工作人员的自律性,提高法律实施的效果。

结束语:

经济法的私人实施和社会实施之间的区别较大,应在诉讼的程序上对这两种实施方式进行完善,要想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就必须要对私人实施与社会实施进行充分的了解,以满足不同市场参与主体的利益诉求,从而构建和谐的社会。

参考文献:

[1] 邢琳,陈丽琴,张雪菲等。经济法的私人实施与社会实施[J].中国市场,2015,(46):27-28.

[2]米石磊。经济法的私人实施与社会实施[J].科教导刊-电子版(中旬),2015,(3):126-126.

[3] 沈显武。经济法的社会实施与私人实施[J].现代营销,2016,(3):192.

经济法的社会实施论文 篇二

现代经济社会中,企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当前很多社会主体都开始意识到企业应该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而不只是作为一个经济团体。企业社会责任制度中不单单要求企业需要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而且应该承担部分社会责任。经济法视野下,应该保证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基础上不会对社会其他主体利益造成损害。为此下面笔者针对经济法的相关法律法规作为讨论准绳,全面、深入分析经济法规制的企业社会责任。

一、经济法规制下的企业社会责任内容

(一)内部社会责任。企业承担的内部社会责任也就是企业对于员工的责任,员工是企业中活跃度最高的劳动力因素,是支持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企业最为重要的利益相关方。而且,员工作为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中流砥柱,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为企业发展奉献自己最大的力量,因此企业也应该自觉承担为员工进行职业规划,促进员工自身发展的社会责任。比如,企业应该为员工提供一些专业技术能力培训,为员工多提供一些发展平台和机会促进员工的全面发展。

(二)外部社会责任。经济法视域下,企业外部社会责任通常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①对消费群体的社会责任。企业发展和消费群体有着密切的联系,而消费群体是现代企业非常重要的利益相关体,同时也是最终接受企业服务或者企业产品的人,是企业最终的经济效益来源。然而因为个体的力量较为薄弱,而且分布较为分散,因此在社会经济链条中仍然处于弱势地位。

②对债权人的社会责任。一般企业对债权人的责任通常包括恪守诚实信用、确保交易安全以及履行债务责任等方面。不管是企业,还是债权人在当前的市场经济体系中都是平等地位。交易相对方或者银行作为企业重要的利益相关方,其和企业之间的关系不单单会直接关系到自身效益,同时对于经济市场的稳定以及诚实信用都会造成很大影响。

(三)泛社会责任。企业在实际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会不断消耗各种社会公共环境资源,在这个过程中很可能会破坏环境资源,因此企业一定要承担起保护环境资源的社会责任。因为保护自然环境及资源会直接关系到炎黄子孙后代的事业,企业一定要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范及标准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切实保护自然环境,不断提高企业环保水平,将企业发展对于环境资源带来的额外负担尽量降至最低。

二、经济法和企业社会责任的统一性分析

企业社会责任实际上充分体现了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及其本质特征,也就是说企业社会责任和经济法的实质价值其实是相同的。法的基本价值定义就是满足人们对于法律客观属性的需要,法的价值是研究法的重要基础,法的价值目标是人的需求,而法律是重要载体。因此价值具备一定的主观色彩。同时,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和企业社会责任保持相同,经济法主要是立足于经济发展角度上调整、干预、管理各种社会公共性经济活动的所有法律法规总称。经济法中凡事都立足于公众利益,以社会本位为主要核心思想,最大限度的提高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进而促进经济快速发展,促进社会进步。企业作为一个营利组织,虽然最先考虑的是自身的生存以及发展,然而如果想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足,一定要站在社会本位的角度上来思考。其次,经济法是企业落实社会责任的一种重要途径,企业社会责任体现了道德义务以及法律义务,经济法作为法律义务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企业社会责任兴起的重要基础,也是企业社会责任活动顺利开展的重要依据。

三、经济法下不断完善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建议

(一)制定健全的诚信体系,鼓励企业自觉、主动承担责任。不管是制定什么政策,一定要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尽可能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和谐、稳定发展,而且应该加强企业的监督、管理,尽量做到将微观经济管理理念转变成宏观经济管理理念,引导企业社会责任慢慢朝着法制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其次,相关的经济立法应该进一步整合市场监督管理体制,适当提高企业做出违规、违纪等行为的法律成本,而且应该把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作为重要的参考指标之一,如果企业能够自觉、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可以给予减税、优惠贷款等相关奖励政策,进而营造出一种有序、诚信的市场运行环境。

(二)将政府职能具体化,大力推广信息披露机制。政府部门、立法部门是督促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部门。在《经济法》立法原则下,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一定要积极制定一套科学、完善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而且应该严格按照标准求职简历中查找合适的,浪费大量的人力和时间。简历共享平台模式却能弥补这一弊端。

第一、在人数上就占了很大优势,我们只是针对大学生们的简历,减少了大量的社会人士投放简历带来的简历堆压这一困境。

第二、大学们将自己的简历投放到共享平台上,可以自行设定想要去的行业,并且管理员按照企业的要求将合适的简历推送给企业,这样就避免了大学生们求职处于被动状态。当然如果没有收到面试通知的大学生求职者们,系统管理员都会在一个周期之后给予回复。

第三、很多企业都会有简历浪费,大学生们的简历不能重复的利用等现象。而我们共享平台最大的特色就是企业与企业之间可以共享一份简历,而在在实际中大学生们则必须要投递两份简历才行。目前,许多企业发布招聘通告,企业都会收到来自各地的求职者的信息和简历。然而现实是残酷的,通过多重的考核,最终企业只会留下几个符合企业自身的特性的求职者。但我们又不得不面对一个问题,企业筛选下来的那些求职失败的简历,又该怎么处理。虽然有些求职者这次求职是失败的,但不代表这些求职者一无是处。他们有可能只是不符合该企业的企业文化、价值观等各种因素。在他们当中,仍然有很多符合其他企业的人才。因此,简历共享平台提供了这个服务,将企业筛选下来的“废才”共享给其他企业,进行“废才”多用的处理。

简历共享平台实际上也扮演了猎头功能说到猎头,大家应该很熟悉。意为物色人才的人,是帮助优秀的企业找到需要的人才,这个词另外的说法叫做高级人才寻访。此共享平台就是给企业筛选出合适的求职者,然后将简历推送给企业。这样就减少了企业在众多的求职者简历中筛选所花费的人力和时间,提高了企业的'招聘效率。例如企业要求大学生求职者必须要有实习经历,我们可以通过筛选,将没有实习经历的求职者简历直接屏蔽,然后简历内容丰富并且含有实习经历的学生简历就共享给所需企业。

为合作企业建立人才储备库

调查得知,有58。45%大学生们都会遇到这样的一个现象,当面试或者最终没被录取的时候都会收到这样的一条信息。主要是你的简历已经收录到了我们公司的人才储备库。但是无论从企业还是求职者,大家都明白这只是拒绝你的一个理由。现实中的企业也不会真的去建立这样一个人才储备库,因为人才是需要实时更新的,并且企业没有那个精力去打理这样的一个储备库。简历共享平台就可以为合作企业建立一个短暂并且流动性的人才储备库。根据企业的要求,保留符合企业要求的求职者的简历,但是在短时间内又没有招聘指标的计划,一般保留的期限在1 个月到六个月之间。流动性就是人才储备库一个周期内进行更新,避免企业筛选的人才陈旧。

四、简历共享平台模式建立初期的潜在问题

(一)企业与学生的来源问题

无论是从企业还是学生的角度来看,要获得对方的信任。这也是平台构建初期最担心的最为困难的一个问题。简历共享平台只是一个桥梁,如果没有他们两者或者两者其中的一个,最后导致平台只是一个摆设,没有什么实质性的作用。所以提高平台的知名度以及信任感也是重中之重。

(二)初期平台竞争力比较弱

平台模式的目标客户只是大学生,相比较其他的大型的求职网,知名度低,成熟期晚,后台运作力量比较弱,社会认可度不高也是我们创建初期的困境之一。初期建立时规模比较小,团队力量有限,不能很快地满足后台运行的需求。

五、总结

从各方面来看,此模式的特色和创新势必会给简历共享平台带来很大的优势。虽然在创业初期也会遇到各方面问题,但是无论从政府的支持还是从项目模式的可行性以及前景而言,都是可观的。在团队建设方面,成员都是富有很强的社会实践,探索创新的能力,可以完成简历获取、统计、筛选、分类、反馈等一系列工作。本平台是一个服务于大学生的求职共享平台,为了提高企业获取人才和大学生们求职的机率,加强求职者与企业之间的联系。

经济法的社会实施论文 篇三

摘 要:

经济法是政府干预社会经济之法,经济法实施是实现经济法的根本目的。

经济法的社会实施是只依靠社会力量保障经济法上的权利义务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落实。

作为经济法实施的一种新形式,它在保障经济法贯彻落实方面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本文仅从行业协会的视角,再分析行业协会基本理论基础上,阐述了行业协会自律机制是实现经济法价值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

经济法;社会实施;行业协会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政府负担越来越重,这就迫使它不得不将一部分国家权力“下放”给线管的民间社会组织行使。

这样就开始了国家权力向社会逐渐转移或权力社会化的渐进过程。

经济法的产生与这一权力社会化过程相随,经济法的实施由此也有了社会实施这一种新的形式,以行业协会为代表的经济性社会自治组织是经济法社会实施的主要力量。

一、行业协会的法律分析

行业协会是由单一行业的竞争者自愿组成的,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非营利组织。

虽然我国尚未出台行业协会的专门立法,但许多地方性法规对行业协会都做了详细的界定。

如《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行业协会,是指依法由本市同行业的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的自律性的具有产业性质的经济类社团法人”;《天津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行业协会,是指经依法批准成立、由同一行业经济组织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自律管理的行业性社会团体,包括协会、商会、同业公会等(统称为行业协会)。”

从以上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行业协会具有以下特征:首先是一个社会团体。

其次,行业协会的主体构成主要是企业、个体商业者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最后,行业协会是一定地域内的同一行业的组合。

行业协会是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19C中后期以来,市场经济运行中“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现象同时存在,使得人们开始寻找第三种机制或“第三只手”平衡政府和市场,以保证市场的有效运行。

行业协会由此走上了历史舞台,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者重要作用。

但在两大法系中,行业协会所处的地位和其所起的作用有所不同。

在大陆法系国家,行业组织多被认为是政府的组成部门或者延伸机构,其主要功能体现在与政府一起完成对社会的管理,而不是对政府的制约与监督。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行业组织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自治组织。

它虽然也有公共管理职能,但重点在于通过联合的行动对政府公共政策发生影响,维护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二、行业协会自律机制是实现经济法价值的有效途径

虽然政府是专门的公共管理机构,但却不是唯一的。机构。

在它之外,还有一些自治的、半自治的机构承担公共管理的职能。

为了防止行政权力的扩张和异化,必须对行政权的行驶依法严格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对于经济活动的微观管理领域和社会成员的自助活动领域,政府应该有序退出,让渡一部分原来由政府承担的职能。

自律职能是行业协会最为突出的功能,主要是指行业协会通过其内部组织机制的运行,规范其成员的行为,实现其行业内的秩序,并使其行业内秩序与法律秩序相协调,补充的职能。

在市场经济中,国家制定的法律必须得到企业的认可和密切配合才能得到有效实施,经济法作为协调各种市场结构利益关系的法律,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涉及市场经济运行中各个市场主体的利益,对市场资源的配置产生重大影响。

由于行业协会熟悉本地区、本行业的事务,代表本地区、本行业成员的集体利益,是全行业成员自愿接受有约束的自律组织,其意思表示更容易为其成员所接受,通过行业协会的积极作为能够使经济法的精神得到贯彻执行。

相对于政府的行政权直接介入来实践法律而言,行业协会的自律机制的运行在保障和落实经济法精神上更具有优势。

三、行业协会自治权的内容

行业协会自治权是行业协会根据行业协会成员的授权制定行规并将其在成员内部强制实施的权力,它是行业协会实现价值功能不可或缺的手段。

其对协会内部成员的规制和约束,有效地实践了经济法理念和制度构建的价值追求。

具体应包括规章制订权、监管权、非法律惩罚权和争端解决权。

1、规章制定权

为了进行正常的活动,行业协会就必须制定一定的规章制度,促进其规范、有序的运作。

在公共秩序紊乱时,为社会提供必要的秩序控制。

在现行法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形下,经过全体会员大会的且不违反国家强制性、禁止性的法律规定的行业协会规章可以成为制定法的替代物;而在制定法存在的情况下,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矫正制定法的缺陷,为制定法颁行提供一种试错机制。

2、监督权

行业协会是由成员自发组成的,其目的在于团结集体力量,争取共同利益和应对共同风险。

因此,为了保证其有效运行,行业协会必须具有一定的权力用以规制和约束成员企业。

通过行使以下权利来达到对协会成员经济行为的有效监管和控制。

如许可批准权、认证权、日常管理权和标准制定和实施全等。

3、非法律惩罚权

行业协会需构建相应的惩罚机制用以保障规章制定与行业监管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在章程授权的范围内,行业协会行使自治权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协会会员有遵守的义务。

也就是说,行业协会成员必须依照行业协会的规章行事,服从行业协会统一行动的决议,在会员违反行业自治规范时,行业协会可依据行业自治规范对违反行业自治规范的行为进行处罚。

4、争端解决权

争端解决权是行业协会对有关行业协会内部事务或行业事务进行仲裁裁决或调节的权立。

行业自治规范在执行机制上主要依据会员自觉遵守,当会员间发生纠纷时,行业协会可以依据行业自治规范进行调解或裁决。

法院在内部争端解决机制运作中所达成的仲裁裁决和调解协议,原则上应当支持,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除非仲裁裁决和调解协议违反宪法秩序和严重侵犯社会公共利益。

参考文献:

[1] 杨紫烜主编:《经济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邱本、梁代军:《经济法实施研究》,载《法学评论》2000年第3期

[3] 汪莉:“论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载《法学评论》2006年第1期

经济法的社会实施论文 篇四

弱势群体的存在,是由于不合理的社会分配造成的,并已成为实现社会正义、影响社会和谐发展的重大障碍,值得公众关注。而经济法调整目标的确立,应当同时着眼于经济性与社会性,即在保障市场正当竞争、维护良好市场秩序的同时,更需要保障基本人权、维护社会稳定,这同当代国家主要承担的经济职能和社会职能是一致的。

一、弱势群体的界定

“弱势群体”是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所出现的新词,它也被称为弱者群体、社会弱势群体,它主要是用来分析现代社会经济利益和社会权力分配不公平、不合理的一个概念。一般情况下,弱势群体是那些经济困难、社会地位低、生活质量差、生存性较差、不参与政治或享有更少的权利的人,他们的利益总是被大多数人忽略了,或存在或多或少的不公平。其特点如下:

1.贫困化。弱势群体往往生活水平条件远远低于平均水平。80%~100%的恩格尔系数,食物消费占大部分或生活的所有收入。

2.脆弱化。弱势群体一般在社会和政治层面的竞争上地位低下,没有发言权。心里承受能力低,社会基础薄弱,难以承受风险,工作压力大等。

3.边缘化。与权力、金钱和流行的行业沾不上任何关系。弱势群体难以融入主流文化和生活的主要方式,甚至总是在社会的边缘。

二、形成弱势群体的主要因素

总体上来讲,弱势群体包括生理弱势群体和社会弱势群体这两大类。其中,生理弱势群体存在于社会的各个方面,这些不幸者对社会稳定的影响并不直接和密切。社会弱势群体,他们的弱势与社会有着直接且密切的关系,从而与社会稳定息息相关。由于弱势群体的主体是社会性弱势群体,因此,我们主要考察社会性弱势群体形成的原因。弱势群体不是无缘无故产生的,就我国现有弱势群体特点加以分析,其形成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点:

1.自然环境因素。农村出现弱势群体的主要因素之一就是自然环境的制约。由于特殊的地理环境、资源分布不均,各种危害人民财产的自然灾害层出不穷,因而使得当地人民困苦不堪。

2.经济条件差。在市场经济中,由于自力更生、自我发展能力弱,难以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的弱势群体在农村地区较为常见。愈演愈烈的市场竞争关系使得知识和技能并不丰富的农民工难以有效地经营自家经济,外出打工也难以找到合适的职位,而只能在家从事原始低效的种植业和养殖业,这更加使得人民贫困。

3.教育落后。造成农村弱势群体的根本原因是教育的落后,文化水平的低下。只有人民的文化水平提高了,才能保证国家的富强。因为知识的匮乏导致农村务农人员不能在钱财收益方面得到有效的竞争力,这成为了他们不能脱离贫困生活的主要原因,而这在当代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社会中显得更加明显。

三、我国弱势群体的生存状态

1.经济水平。平均收入差距不平衡,各个地区经济增长差距很大,人均收入不平衡。东部地区各个产业发达,交通顺畅,因此经济发展较快,人均收入较高。而在中西部地区,由于工业基础薄弱,交通闭塞,相对落后,收入增长相对缓慢。

2.生活质量。

(1)医疗健康。由于经济困难,导致许多贫困人民难以支付高额的医疗费用,只能在病情相当严重时进行轻微治疗,甚至使用“土方”进行治疗,这存在很大的风险,严重危害了自身的健康。农村合作医疗改革实施后,许多农民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完善农村医疗卫生,但仍存在不少问题。经济的严重滞后性导致很多贫困地区的人民在参与农村合作医疗的事件中,积极性并不高涨。很多农民因为常年疾病缠身使得自身更加贫困,而贫困又导致病情加重,因而导致弱势群体的恶性循环。

(2)消费水平。由于许多农村家庭的偏远,所以他们的食物主要来源是粮食和蔬菜生产。常年可能吃不到几次肉或者好的食物,因此虽然大部分时间都在体力劳动,但由于贫困的原因会去选择用最节约的方式选择最廉价的食物来补充一部分能量。由于经济上的不宽裕,很多贫困户并不能按照身体所需来选择自身需要的食物,而只能依靠自己种植的大米、小麦等富含热量的食物来补充营养。而在服装以及娱乐等方面,农村贫困人民显得更是严重匮乏,而仅仅是在孩子的成长发展阶段有一大笔费用支出。因为孩子正在长身体因此需要频繁的购买新衣服,同时还要考虑到他们面对学校以及同学的看法,因此家长为他们必须购买更多的合体服装。

3.文化教育状况。

(1)文化水平。常年忙于工作,忽视了孩子的教育。农村弱势群体的自身受教育水平普遍较低,而且还整天忙碌地工作,容易忽略孩子的教育。有些人由于生活困难,还会导致家庭矛盾,甚至离婚,从而危及孩子。据教育部门反映,一些贫困家庭、单亲家庭的孩子们其性格更加孤僻。

(2)子女受教育机会。国家大力发展推行的“两免一补”政策,使得很多贫困家庭摆脱了沉重的教育负担,很多贫困的学子也因此得到了更好的受教育的机会。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家庭条件稍微优越的家庭就会将自己的子女送到比较有名的学校进行学习。而在孩子就读过程中,父母陪同租赁房屋等会产生一系列的花销。所以,这就降低了农村中小学教育质量,也使得那些生活非常贫困的弱势家庭的儿童教育处于两难的地步。如果你没有为孩子提供上学的机会,那么就意味着你白白放弃了国家为普及义务教育所给的优惠政策。但是,如果你可以继续供养孩子,就会出现没有足够的财力来支付租金费和其他费用,使自己的孩子能够在师资力量更好的学校学习生活,得到更好的教育的情况。

四、经济法在对弱势群体保护中所暴露的问题

1.不完全自由公正的竞争环境。就业能力差,竞争无优势。弱势群体中有相当多的老年人,文化和技术水平较低,缺乏就业竞争力,导致就业困难。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成本,并且不希望依法雇用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障金,让失业的工作者更加困难和不稳定。这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以及经济的发展。在住房问题上,往往会出现弱势群体遭遇不公的待遇的现象,甚至有的为此献出生命,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秩序。

2.弱势群体社会保障存在问题。

(1)社会保障无法保障方方面面。企业承载着职工的养老医疗以及失业后的'各个问题,甚至保险金的发放以及下岗工人的管理也由企业独自承担。这势必造成某些困难企业难以支撑,从而无法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就算是在城市之中,社会保障范围也有待扩大。

(2)成本高昂的社会保障制度。随着我国老龄化加重,养老金等方面的支出越来越大,但是目前的社会保障却没有足够的资金来保障。同时,养老保险的普及率低,加之企业效益低下使得养老保险金难以收缴,大量资金没有统一管理。

(3)社会保障制度的管理不规范。首先,由于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相对分散的管理,职能相互交叉,因此,掌握资金的各部门之间容易处在相互竞争、相互推诿责任的矛盾中。其次,整个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资金的规范性弱,分散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督。目前,一些地区仍实行差额缴拨的方式,企业要转移养老保险欠费等。最后,由于没有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各省区之间的资金转移有显著的局限性。企业和政府之间、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社会保障也是职责分工不明确。

(4)社会保障执行成本高。社会保障制度的执行往往需要大量资金支持,成本很高,因此社会保障资金中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成本高。由于其收费强制力不足,养老金、医疗保险、失业福利和其他社会保险项目所得到的资金是远远不够的,因此难以提供足够多的社会保障,再加上群众基础薄弱,很难获得被征收机构和个人平台的支持。

五、对弱势群体保护的对策

法律应当采取社会的利益为标准,以达到利益平衡与和谐。因此,我们必须不断提高经济立法与有效系统的开发,切实加强弱势群体的保护,其主要对策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由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项法律依旧有着或多或少的漏洞,虽然短时间内无法出台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但是,可以依据当前社会所存在的最主要的问题,来制定相应的法律。其基本内容应该包括:范围和实施对象的保险项目,相关的系统和操作,以提高保险资金的保险金,享受条件和待遇,相关的法律权威和处理监管机构的责任。在制定法律时,应该与实际情况相结合,注重城乡之间的差别,分别措辞。

2.增强法律的执行力度。一方面,要使得城市中的弱势群体的生活得到相应保障,要以社会发展的标准制定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科学计算最低工资的合理调整,满足低保对象的基本需求,并结合自己企业的具体情况。另一方面,政府要尽快解决农村低保人群的问题。目前,我国还有着相当大基数的一批贫困者,要根据我国经济总量不断增高的比例,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逐步建立城乡低保一体化体系。

最后,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对象,以供审查意见严格的最低目标,公众的意见,并保证及时接纳新的贫困人员进入保障范围;同时还要对原有的低保对象建立起切实有效的联系制度。

3.倾斜性保护弱势群体。社会利益的体现并不是一个人所能决定的,只有整个群体都能够得到保障,才能实现社会的利益。所以,必须要为大多数人谋幸福。我们要将社会中那些形式上的平等,逐渐转变为实质上的平等,特别是针对弱势群体,要进行倾斜性的保护。法律应更贴近现实生活,更贴近具体的人与事。考虑到法律主体有着各个方面的差异,因此需要特别对弱势群体进行更多的保障。中国目前的《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污染环境防治法》《妇女和儿童权利的保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都是专门针对这些特定的弱势群体制订的法律,其立法技术的精神演示和立法理念,标准语言已经成为一个明显的趋势,进一步落实和扩大实施工作。

经济法的社会实施论文 篇五

近年来,企业的社会责任在法律领域引起了广泛关注,尤其是经济法中常被提及。毫无疑问,企业的社会责任作为一种自觉义务的承担在社会生活中产生了巨大的效力,但是同时众多弊端也暴露无遗,假冒伪劣产品以及对环境的严重破坏等问题都充分体现了部分企业对社会责任意识的高度缺乏。

笔者看来,企业的社会责任主要包括企业对消费者、对职工、对环境、对社会公益及精神文明的责任等六大主体。而由于不同的主体对企业诉求的不同,致使企业在社会责任的实现上出现了众多问题。本文拟从具体责任对象的立法探究为切入点,探究完善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问题。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概述

企业社会责任,最早在20世纪为美国学者所提出,英语中被称为“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20世纪80年代伊始,美国发生了著名的伯利与多德的论战,伴随着有关公司社会责任的争论,以宾夕法尼亚州为首的各州相继在公司法中制定了“利益相关者条款”,使得企业的社会责任法定化。

之后,美国法协会在《公司治理准则——分析与建议》中明确规定:“公司在从事其经营行为时:①承担与自然人同等的、在法律设定的框架下行为的义务;②可以考虑可合理被视为与负责任的经营行为相适应的道德因素;③可以把合理的资源投入到公共利益、人权、教育和慈善事业。”

我国在法律法规中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明确规定最早见于《公司法》的第五条第一款:“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信用,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此外,我国在《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诸多法律也都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企业的社会责任。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现状

(一)企业对职工的责任

90年代初期,美国劳工及人权组织针对成衣业和制鞋业所发动“反血汗工厂运动”使得消费者的关注点由单一关心产品质量,转向关心职工的权益保障。2000年的《全球契约》将改善工人工作环境、提高环保水平以法律形式确定。我国企业对雇员的责任的法律约束集中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从历史角度看,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首先起源于外部社会对企业内部保护劳工合法权益的要求和压力。企业与职工具有天然的依附关系,职工对于企业有着经济上的依附和人身依附,企业的经营与发展,达成经济目标,取得经济利益也必须依靠职工。

由此决定企业必须尊重和保障职工的劳动权和休息权,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尊重职工的人格尊严。职工权益就其本质而言,属于生存权,它与企业的财产权相比,应当具有优先地位。因此,在企业财产权与职工生存权发生冲突时,企业必须执行和实施有关的劳动标准以实现在劳动过程中对于劳动者的保护。

(二)企业对消费者的责任

“人本主义”的经济法基本理念是贯彻经济法的典例,也是企业管理和法律调整两者共同追求的目标。随着企业欺诈行为的频繁出现,消费者作为法律关系中的弱势群体,利益受到了严重损害。出于对消费者弱势地位的补救,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进行约束与规范,我国出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第一条指出企业加强管理、明确责任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的准则是惩罚性赔偿制度。其第49条规定的双倍赔偿制度,第35条的追偿制度都是基于整体主义考虑而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生产安全法》等多部法律表明,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对消费者负有保证期产品可靠,不作虚假广告,抑制通货膨胀,接受消费者监督等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

(三)企业对政府的责任

就笔者看来,企业对政府的社会责任更多意义上指的是税收。对政府来说,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降低了政府监管成本,促进了经济发展,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

同时,企业形象往往和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程度呈正比,企业为政府公共利益作的贡献越大,企业形象越好,越有利于保持长期竞争优势。汶川地震后,王老吉(加多宝集团)以一亿元人民币的捐款,成功树立了“中国饮料第一罐”的良好形象。由此可见,企业积极履行对政府的责任是必不可缺的。

(四)企业对股东和债权人的责任

企业首要的责任是维护股东的利益,承担起代理人的角色,保证股东的利益最大化以,这是最基本的东西。按照契约论的说法,企业是利益相关者之间各种契约交易所形成的一种法律实体。在所有的契约关系中,最核心的就是经营者与股东之间的关系,这也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问题。再者,企业作为整体债权人负有合法经营、善意交易、切实履行等义务以保证债权人预期利益的实现,因而具有相应的社会责任。

中国目前很多企业所谓的社会负担过重,实际上就在于企业把最基础的东西丢掉了,它在承担外围的,所谓的对政府、对社区、对整个社会的责任的时候,忽略了对股东和债权人的责任。股东利益最大化受到损害以后,企业就根本无法长久地维护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比如,企业圈钱后破产,雇员失业、无法向银行还贷、无法向政府纳税等等,这是一个连环的效应。同时,企业利益的受损也使得债权关系也因此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

(五)企业对环境资源的责任

企业在追逐利润的过程中,极易造成对环境的破坏。因此,企业对环境的责任主要体现在企业在追求自身经济发展的同时必须协调好与资源的关系,实现可持续发展,也有利于创建企业的商誉。这一社会责任主要包含了污染防治责任和能源节约责任两方面。

每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都应该主动学习并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要把遵纪守法作为企业生存发展的道德底线。《环境保护法》第25条强调企业对资源的高度利用以及对环境的保护。法律的正义价值在环境保护上体现为维护社会成员之间的公平正义,即每个主体在自然环境和资源的利用上都是平等的。企业不应以获得利润最大化为理由强行剥夺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这对自然人以及其他组织单位皆缺乏公正性。

因此,企业应自觉承担对环境资源保护的社会责任。《节约能源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针对不同领域对企业社会责任规定了要求,并规定了企业违反义务时所应承担的责任。(六)企业对精神文明和社会公益的责任

企业对精神文明和社会公益的责任更多的是一种道德义务,在社会责任中处于最高阶段。这一责任以高于法律的标准对企业做出要求,且必须处于企业自愿。企业承担这一责任有利于企业目的的实现,其本质仍是企业的利己行为。企业的公益行为应具有一定限度,应维持股东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由于“社会伦理进入法律”,私法超越了保障个人自决的目标,其服务于社会正义的实现。

企业的社会公益和精神文明责任体现在多部法律中。美国法律研究元通过并颁布的《公司治理原则:分析与建议》中规定“企业应适当考虑与商业行为相适应的道德因素”。又如,我国《公益职业捐赠法》鼓励企业捐赠,同时也防止假捐款等弄虚作假行为。

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时面临的问题

(一)企业经营利益高于社会责任

《公司法》中充斥着股东优先主义,其中有许多制度都是依照股东优先主义而构建,强调的是公司所具有的财产权。然而,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确立妨碍了企业的营利性目标,它着重于对人权的维护。在资本和生存的双重压力下,很多中小企业根本无暇顾及社会责任,他们片面的认为承担社会责任会降低企业的当前利益,忽视了社会责任的承担能够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的事实。

(二)企业社会责任立法上存在诸多问题

1.立法过于分散

虽然我国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数量多,规模庞大,但是这些规定分散在很多法律中。从《劳动法》到《公司法》,各个规定的法律效力不同,缺乏统一的标准,无法形成较为系统的法律体系。分散立法影响企业社会责任有效履行实施。

2.立法原则性过强

目前我国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化,内容笼统,操作困难。如新公司法第5条第1款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只是停留在宣示层面,而没有规定惩罚性条款。法律过强的原则性为社会责任的实践增加了难度。

(三)企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知不足

在我国,企业对于社会责任认知程度处于较低水平。企业社会责任对于中国企业而言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大多企业于2007年才公开提倡社会责任的承担。与此同时,我们社会中的企业所承担社会责任的严重不均衡,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社会责任制度的推行。而在西方国家,这一认知已成为一种本能,受到道德与法律的双重保护,企业对这一责任的认知时间更久也更为深刻。

(四)社会诚信体系受到严重伤害

诚信是社会道德在企业经营中的体现。应该承认,由于整个社会道德水准的普遍下滑,我国企业在经营中也出现了严重的诚信缺失问题。很多企业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出现了道德错位,这些企业为了追逐利益不惜损人利己、见利忘义,在经营活动中坑蒙拐骗、尔虞我诈、抢注商标、偷税漏税,所有这些都大大突破了应有的道德防线,也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形象和消费者的利益。

四、如何解决企业的社会责任缺失

对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解决是一个长久的过程,并非一朝一夕即可完成;同时这也是一个全面的过程,只注重单方面关系的调节必定会引发其他的矛盾。因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方面入手以解决该难题。

首先,应提倡企业目标二元化的普遍认知。虽然说对于社会责任的履行会使企业丧失一部分经济利益,但实质上企业社会责任是对传统的股东利润最大化原则的修正和补充。企业的目标应是二元的,除实现利润外,还应尽可能地维护和推进社会利益。良好的社会责任有利于企业商誉的实现,不失为长远的经营规划。因此,应加深对企业目标二元化的认识,对企业进行相应的思想培训,鼓励企业对社会负责。

其次,需完善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立法体系。针对我国分散立法,原则性立法的弊端,相应机关有必要对其进行整合,以打造一个完整的体系。正如税法就规定对企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实行扣减所得税,在体系中建立企业责任激励机制有利于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承担。同时将企业责任纳入企业规章制度中,则为企业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

最后,企业应将法律规定与企业自觉相结合。法律从外部强制性规定企业“应该做”和“不应该做”,而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从内部下手,通过内在机制自动地约束企业的行为,只有这两者结合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

五、结语

企业社会责任在中国还是一个比较新的问题。企业社会责任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在法律领域,它体现了企业权利和义务的辩证统一。本文从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现状以及如何解决现实中的相关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笔者坚信,随着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不断深化,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国企业在社会责任方面会跟进美国等先进西方国家的步伐。

但我国企业在责任实施中仍存在诸多问题,社会责任的实施仅为其中一部分。政府应加大对企业责任的监督,社会应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督。若要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仍是一场长期战役。

经济法的社会实施论文 篇六

经济法与其他法律有所不同,单单就从功能上来讲,它就可以直截了当地反映当前经济法的特点,与此同时,也是经济法的本质表现。在此基础上,经济法的功能成为广大专家和学者争先恐后研究的对象。笔者就针对当前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进行简要分析,供读者参考,以便经济法更好的助力于我国的经济发展。

对于经济法来讲,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起到了非常主要的作用,它在实施的过程中可以和其他法律进行科学有效的互补,为我国宏观调控有关法律法规的拟定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在改革开放的春风下,我国目前正着手于社会主义经济的转型,在这个特殊的时期,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就会不可避免的产生许多问题,要想将这些问题科学有效的解决,必须要对经济法的功能以及相应的社会经济功能进行深入探讨。

1.经济法以及它的相应功能

对于经济法的功能来讲,如果我们单纯地从社会经济视角来看,可以发现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促进作用,如此一来,我们可以认定经济法可以科学有效地推动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对外开放的途径逐渐增多,我国加入的世界组织也越来越多,如此一来,我国就进入了一个绝对以及完全的市场经济运作体系,在这样的大环境下,经济法的功能就脱颖而出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其一,将我国的社会经济关系进行了科学有效的调整。也就是我们常说得统领全局观念的综合调整,如此一来,科学有效地实现了宏观调控和微观调控的人充分结合,这是经济法特有而其他法律不具有的功能。其二,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决定性作用。社会经济在发展的过程中,必然会经历一些坎坷和阻碍,为了使社会经济顺利发展,并且向着国家意志方向进行,以便社会经济的高速运行和协调发展,国家相关部门必须要对相应的市场机制进行科学合理的调控,要想对市场机制进行有效的调控,那么,得有坚强的法律后盾,此时经济法就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起到了相应的法律保障,进而直接或间接的引导社会进行的发展。其三,要想科学有效地实现经济效益就必须要有经济法作为其坚强的后盾。利用经济法可以有效地节约经济成本,与此同时,还可以科学有效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其四,经济法可以有效地保障社会公平。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对社会经济科学有效地调整,为社会个体的发展创造一个公平的环境,实现社会利益和个体利益的有效平衡。

2.有关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

2.1科学有效地传递经济信息

对于我们人类来讲,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占有绝对的主体地位,在主体加入到某一个经济活动过程之前,必然要对此项经济活动产生的一系列后果进行相应预测,在预测的过程中,假如其结果超过所需要的成本,那么,必然会给主体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在此基础上,主体就会做出相应的决策。在做决策的过程中,主体必须要将各种不同的主观以及客观因素都考虑在内,再加上经济法对经济活动主体的规范作用,如此一来,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便会对经济信息进行相应的传递,以便经济活动的主体可以清楚自己的行为。在经济活动过程中,主体与主体之间产生相应的经济关系时,在一定程度上就可以形成经济上的互动行为,进而达到最初的经济目的。

2.2科学有效地分配经济利益

从法律的视角来看,经济法对经济活动主体的利益有着不可推卸的影响,归根到底一句话,也就是权利和义务在利益上的科学分配,在一定程度上它体现了资源以及资格的有效分配、直接干预两种类型的分配。对于资格来讲,也就是在从事一项特定的经济活动过程中所获得的相应资格;对于资源分配来讲,在分配的过程中利益上必定会存在一定的差异,我们都知道,公司法中对不同公司在注册资金上的要求是不同的,可以这样说,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的经营、性质、资金、资源等一系列因素的应用有直接影响。对于直接干预来讲,主要是考虑到它所面对的分配对象不同,必须要按照经济法的。相关规定对利益实行合理分配,如此一来,经济主体利益在公平性上得以有效保障,以便科学有效地权衡各方利益,进而对相应的利益进行合理分配。

2.3科学有效地激励社会的经济活动

对于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来讲,它可以对社会的一切经济活动产生相应的激励。这种功能的基础在于社会经济的主体,在对其经济活动的激励过程中,影响着他们的最终选择。为了科学有效地发挥它的激励功能,那么,经济法在制定的过程中一定要科学合理,这种合理主要包括如下两个方面,即制度的设计以及激励机制的设计。我们都知道,现在我国大力倡导税收优惠政策,这就是经济法激励社会经济活动的有效表现。

2.4科学有效地减少经济成本

一般情况下,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主要是通过经济来往而实现的,那么,整个社会运转的费用是依靠经济交易来实现的,通过经济法,在经济活动过程中的人们依靠经济法的指引,可以有效地减少经济成本,换一种说法,也就是经济法为了减少经济成本而制定的。就像我们常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一系列法律,都是以经济法为基础而产生的,由于这些法律法规的出现,消费者在消费的过程中,可以科学有效地节省信息收集费用。如此一来,经济法减少经济成本的社会经济功能,不是单纯的体现在节省信息收集费用上,还有效地解决了因劳资冲突而增加的一系列费用。

结束语

对于经济法来讲,它不仅仅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的依据;还是社会责任本位的依据;以及商品经济发达的依据,它制定的目的就是为了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于经济法的功能来讲,它不是单纯的体现在价值上,还是保障社会经济运行的基础。

经济法的社会实施论文 篇七

摘要:

经济法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依据,对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经济的稳步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都离不开法律制度的规范和制约,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离不开各项法律规范的共同作用,经济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

关键词:

经济法;社会经济功能;经济发展

经济法不言而喻是对市场经济进行管理,促进经济稳定发展的一项法律规范。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尤其是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我国的对外贸易发展频繁,这对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变化,也使得经济法的功能得到了有效的发挥,因此科学的利用经济法的功能,特别是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对推动我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经济法和经济法的功能概述

经济法是国家从社会经济的整体角度出发,对社会经济进行干预、调控和管理的过程。我国国情的特殊性,决定了我国的经济体制也存在一定的特殊性,经济法在我国颁布和使用的时间并不长,并且我国对经济法的解释也没有达成共识,对经济法的功能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经济法的功能从简单的层面来理解,就是经济法的颁布和实施是为了对社会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使得社会整体经济处于一个上升的状态,换言之,经济法的功能就是经济法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积极影响。经济法根据国家、地区和法律环境的不同所发挥的功能也不同,所以对经济法进行研究时要结合具体国情,对经济法的真正作用对象进行研究。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绩,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世贸组织的加入也使得我国的经济转型到了一个关键阶段,在这样的大环境下,经济法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实现我国经济的宏观调控和微观调控相结合,对我国社会的经济关系进行了整体的调整。第二,经济法是我国经济有序发展的坚强后盾,为我国市场经济在发展中明确了方向,通过法律的强制性对市场经济进行有效的管理,保证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第三,通过经济法对社会经济关系进行调整,可以促进社会公平,从而促进利益双方的和谐发展。

二、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分析

(一)为经济主体提供经济信息

在经济主体开展一项经济活动之前,会对可能发生的结果进行充分的预估,并且会进行风险的防控和预防,将经济主体的风险降到最低,以便经济主体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但是无论经济主体如何进行防范,都需要有法律规范作指导和保证,由此可见,经济法在经济主体开展经济活动的过程中为经济主体提供了相关的经济信息,使得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更加的具有可行性。

(二)为经济主体分配经济利益

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主要表现在推动社会、经济两方面的建设和发展。经济法在对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和管理时,根据经济主体的资格和资源的不同,进行不同的利益分配,而不是实行平等分配。但是为了确保利益主体的公平性,会按照经济法的规定,对不同的对象使用不同的分配标准。由此可见,经济法在经济主体开展经济活动的过程中,通过对利益双方的衡量来分配经济利益,保证经济主体的在利益上的公平。

(三)激励经济主体开展经济活动

经济主体经济活动的开展是以经济法作为指导和保障的,同时经济法也能够对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起到激励的作用,主要体现在:第一,经济主体在对经济活动进行选择的'时候,可以利用经济法作为依据,衡量经济活动的价值,提高经济主体的积极性。第二,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的开展过程中会遇到不可避免的麻烦,通过经济法可以有效的激励经济主体的斗志,帮助经济主体找到解决方法。另外,在激励经济主体开展经济活动的过程中也要完善激励机制,给予经济主体政策支持,这样才能取得可观的效果。

(四)降低经济主体的经济成本

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的开展过程中避免不了会产生很多的经济成本,但是经济法可以为经济主体提供可靠的指导,这样就会为经济主体减少经济往来过程中很多不必要的经济成本。经济法中对经济主体在开展经济活动中的很多权益都进行了保护,并且通过附加的法律规范为经济主体提供方便,最大限度的降低经济主体的经济成本。

三、结语

综上所述,经济法的功能就是经济法的本质和价值的体现,经济法功能的发挥直接关系着社会经济建设。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主要体现的就是经济法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影响,换言之,经济法颁布和实施的目的就是为了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因此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的发挥对社会经济的稳定运行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为经济主体经济活动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保证,对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江晓波.新时期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分析[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5,15:188-189.

[2]赵昭然.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新论———以发展观为视角的解读[J].时代经贸(中旬刊),2007:53-54.

经济法的社会实施论文 篇八

摘要:

随着改革开放,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从2001年加入WTO,到今年已经是我国入世的第十五年,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议定书,今年世贸组织成员应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我国的经济显然将迎来一个新的时期,市场经济地位将逐步完全建立,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宏观调控的经济法的社会功能就需要我们更好的去分析。经济法的经济功能显然可以直接的反应经济法的特点,可以体现经济法的本质,本文将对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进行深入浅出的分析,以期使经济法更好的发挥社会经济功能。

关键词:

完全市场经济政府宏观调控功能

2016年,我国入世的第十五年,我国自动获得了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这不仅仅是经济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对于我国而言,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取得使得我国在国际经济中更具优势,这显然是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新契机,新时期。不过,在国内,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依然存在问题,市场自主配置资源也存在实质的弊端。作为国家宏观调控市场的经济法自然有其独特的调整对象,尤其独特的社会经济功能。

一、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定义及实质

我国的经济法是我国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政府经济部门以及相关经济组织运用法律手段来协调经济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是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关系进行宏观、整体全面调整的法律,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法律部门之一。经济法可以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调控,在一定的范围内对社会生产、经济发展、经营起协调作用。经济法的实质就是要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通过法律的形式运用国家调控的方法手段来反映出国家、政府因素对于市场经济关系的影响。换句话来说,经济法是国家以政府或者组织的名义通过经济的方式来协调管理管理社会经济的法律。

(二)经济法的地位

在当今社会,社会经济活动十分频繁,经济法作为一大部门法,对我国经济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完全化,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经济法就显得尤为重要。经济法显然是针对我国市场调节的局限以及盲目性设立的法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全建立,经济由市场本身调节,但这种调节很容易造成社会的分配不均,很容易加大贫富差距,更容易让社会不公平加深。经济法作为调整社会公平的核心法律,在调节经济活动中十分重要。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在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经济活动显然不是唯利是图。作为宏观上掌控全局的经济法,正是稳固社会经济,稳固社会人心的秤砣。经济法可以作为经济发展的基础,可以有效的建立市场经济法律秩序。

二、经济法功能

每一部门法的设立都有其意义,这意义是特定的,经济法作为七大部门法之一,显然也是有独特功能的,这一功能能反映出经济法的实质。任何部门法的功能,都是要体现部门法本质以及特征的,也是要体现法的职责与性能的。法的功能可以帮助人们定义部门法的内涵,是法的内在力量。法的功能,在本文中是指法律对人的行为、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是国家意志的具体体现,是社会经济的具体体现。经济法的功能表现着经济法的本质,体现着经济法的特点。经济法不同于民法、商法,所保护的是社会的公共利益,经济法的社会功能更能体现社会主义法的社会生命力,具有不可估量的社会效应。虽然,我国已经在国际上取得了完全的市场经济地位,但是我国的市场经济在发展中还存有很多问题,法治与经济要有一个完美的契合点。这时候经济法作为市场经济制度的主要法律需要起到主导的作用,在这新时期应当从经济制度来宏观规范控制政府的权利,让政府权利在经济发展中伸手恰当。

三、经济法社会经济功能

(一)经济法社会经济功能实质

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集中体现了经济法与社会经济的紧密关系,体现了经济的社会作用。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就是指经济法对于社会中经济活动的人、财、物的影响。经济法是综合系统的调整法。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还需要宏观调控,还需要政府引导,建设社会主义特色的法治经济尚需要以经济法律之尺来严格规范政府管理与市场自主的关系,经济法正是这管理的关键。经济法就是在法律制度的层面规范政府管理与市场自主之间的关系,通过法律规定,法律手段将配置资源的主导权交给市场,使得市场主体充分的发挥自己的配置能力,发展自己的创造性。经济法将市场资源配置中政府的手管的更合规矩,该伸则伸,该收则收,政府仅仅起到的是宏观的管理,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经济法作为调节经济之法,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步伐,经济发展的步伐,已经逐步规范,起到了规范政府(国家)干预管理经济的法。

(二)经济法社会功能分类

在系统的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经济法具有调控的社会功能,若是要将经济法的社会功能做一个详细的划分,我认为,可以分为:

1.经济法的宏观调控功能:

我国经济发展是以市场经济为主导的,市场作为经济发展的主体,起着调配资源的作用,政府若想要管理市场的权力必须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相关经济法律,经济调控的权力是法律赋予的。经济法律在管理调控的时候,不是直接的管理,也不是直接的参与,而是通过一定的经济法律手段来宏观管理。

2.经济法回避市场调节弊端的功能:

市场经济是有弊端的,并非实行市场经济就可以形成资源自主配置,社会公平诚信,社会福利不断增加。市场经济中市场调节具有盲目性、滞后性。在我国,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是生产资料的个人私有化,由利润来引导人们的经济活动,这显然是会让人无限欲望的谋求利润最大化的求利经济。作为市场的主体,必然会想要以最小投入换得最大获益。在利益的驱使下,市场竞争显得十分残酷,甚至于一些人为了追逐利益,而采取不正当竞争方法危害其他市场主体,甚至不顾消费者的知情权、生命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来谋取利益。市场作为调节主体的市场经济具有只重利益的弊端,容易形成不诚信以及不公平的社会环境,在现实中,我们也看到了,我国在经济发展的同时,社会贫富差距在不断的加大。而且,食品安全卫生、药品安全、药品价格等涉及民生的经济发展之中也常有不良商家被曝光出来。这时候,国家以公权力的形式介入社会经济显然是必须的。而且市场经济所传递的信息是有限的。市场主体通过市场所取得的信息是单一的,不系统的,很难把握社会经济中整个产业的整体信息,宏观规划。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市场具有盲目性的特征。市场经济是无法克服市场的逐利性和盲目性的,这时候必须有政府的调控,而政府的调控必然会依靠法律。作为协调平衡之法的经济法,必然会承担国家干预之责。政府通过经济法的授权以公权力的形式来介入社会生产生活,介入社会经济发展。

3.经济法对政府干预的控权功能:

国家利用经济法来干预市场经济发展,就必须控制国家公权力的过度干预,就必须防止市场作为主体的地位被动摇。国家政府的干预行为很容易会扩张和滥用,所以经济法这时候就要将其控制权力的功能发挥出来,要给予权力,却不滥用权力,经济法的干预应当是有限的干预。如果超越了限度,就必须赋与市场主体救济的权利和救济的途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所要营造的环境就是公平和自由的环境,市场主体是具有自主权的,但这种自主权是以不损害人民生命、财产利益为前提的,所以经济法要授权给一些部门维护好这样的底线,在人民需要的时候有国家调控的手在,而一旦不需要,政府权力适当的弱化是必要的。政府权力干预由经济法设定界限来控制权力的扩张,控制管理职能必须职能由特定的部门采取特定的权力措施。经济法的干预不是强力的,而是具有平衡协调的作用,这样的平衡才是经济法所追求的。

四、新时期经济法社会功能分析

今年,世贸组织成员将承认我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一个完全的市场经济地位的市场体系已经完成,在这样的新时期,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研究就显得越来越为必要。

(一)经济法社会功能意义分析

经济要想可持续的良好发展,克服市场的弊端,维护市场交易竞争自由和公平的,显然要掌握好度,既不是大撒把的。不管不顾的随意,也不是什么都管什么都干预。要做好这个不随意,发挥好市场主体的经营自主权就需要掌握好界限。经济法的调控就是这样的存在,在需要国家介入的时候,适时适度的让法律来进行授权,通过法律形式既控制市场弊端的泛滥,也控制政府权力的扩张。通过经济法的调控手段来控制市场失灵,同时也能防止政府失灵,可见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有多么重要。

(二)新时期经济法发展现状

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要想适应新时期的特点,就必须不断的与时俱进,不断的发展,这正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多个转型期,我国的经济法也随着不断的发展和变化。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尤其是在今年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确立,都给我国经济法发展提出了要求。接连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都在不断的发挥着功能作用,我国的经济法发展也日趋完善,体系逐步完整,同世界也逐步接轨,国际化市场化特征也日趋明显。在新时期下,我国与国外的贸易越来越多,经济交往越来越频繁,我们能更好的学习西方的好的经济法律规则,但是在不同的国情背景下,经济法的功能和经济法的作用地位显然是不同的。所以我们不能去照搬他国经济法,而是要形成具有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特色的经济法。为了适应新时期的发展,我们必须始终记得经济法的功能所反映出的本质,通过不断的更新健全我国经济法来改变权力大于法治,权力控制市场的弊端,逐步的转变政府职能,变管理型政府为服务型政府,让经济法切实的授好权,管好权。

(三)新时期经济法社会功能特点

新时期经济法社会功能是具有规范程序性的,有着完整程序规则;随着学习国外经济法的精华,我国经济法也是包容性的。

五、结论

经济的发展需要法律的保驾护航,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法律的治理,经济法的地位举足轻重。我们都知道,社会经济发展进步离不开法治,而法治不可能通过单一法律来实现,也不可能只通过法律来实现。法治要转变政府职能,要让市场切实良好的法律,这必须是两手抓的,作为主体的市场以及从宏观调控的政府都必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只要任何个人和组织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就可能更加公平、更加自由。经济法的功能能体现它放权与控权的本质特点,在我国,现在这一时期,就是要做好政府的放权,放低政府的姿态,规范好政府的行为,同时,防止政府的失灵。在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自主性的同时,以法律为引导建立竞争型市场经济。由此可见,经济法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刘永林、雷兴虎。论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法学评论。2004(20).

[2]江晓波。新时期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分析。企业改革与管理。2015,8(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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