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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审核的审核意见最新13篇 审核意见 项目审核的审核意见最新13篇 审核意见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4-08-25 02:08:19 点击: 来源:yu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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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篇一

【关键词】审计项目 审理 复核

审计项目审理是指审计机关法规部门依据审计法和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业务部门提交的反映审计项目过程和结果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修改,并提交审计结果类文书的行为。2008年4月,刘家义审计长在全国法制工作会议上提出建议,法制部门对审计项目的复核应向审理转变。随着审计署《审计署2008-2012年审计工作规划》的制定出台,进一步明确了改进审计复核工作,探索建立审计项目审理制度的工作目标。同年九月,审计署制定了《审计署审计项目审理工作试行办法》(审办法发?2008)229号,以下简称《审理办法》),开始在审计署各司局试行审计项目审理办法。本文拟结合法规工作实际,参照《审理办法》,通过分析审计项目复核到审计项目审理的主要转变,探讨审理工作的实际操作,提出建立审计项目审理制度亟需解决的几个问题,以期对审计机关开展审计项目审理工作有所裨益。

一、审计项目复核到审计项目审理的主要转变

(一)形式审查向实质审查的转变。刘家义审计长提出,审计质量把关应该从实质和形式两个方面进行。审计项目复核工作侧重于形式审查,主要围绕审计组代拟的审计结果类文书的以下事项开展:主要事实的表述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等。而对于指引审计工作的审计实施方案、形成审计结果所依据的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取证材料并不要求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在实际工作中,脱离了对这些材料的审查,复核就只能停留在核对数据、核对法规适用等最基础的层次上,无法判定审计项目是否达到了预定的审计目标、是否在真实合法的基础上形成审计结果,没有充分发挥审计质量控制的作用。针对这一矛盾,审计项目审理工作提出了实质审查的要求,在保留了复核审查内容的基础上,更把审计实施方案的合规性、针对性和执行情况、审计证据的四性以及同类问题处理的一致性纳入了法规部门的审查范围,既审查审计结果类文书,也审查审计过程类材料,既审查审计结论的表述、定性和法律适用,又审查支撑审计结论的取证是否充分有效,大大拓宽加深了法规部门的审查广度和深度,提高了审计质量把关的层次。

(二)事后审查向提前介入的转变。审计项目复核工作中,审计机关法制部门介入审计项目开展复核的时点是在审计项目现场审计结束以后。虽然在复核过程中,复核人员必须查阅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但反馈意见由于文件篇幅、文字表述等原因,往往难以全面清晰的从被审计单位角度反映问题产生的背景和原因。法谚云“讼听双方”,复核人员能够就审查材料和审计人员进行充分的沟通,但和被审计单位缺乏直接的交流,不利于复核人员对审查材料作出全面客观的判断。为此,审计项目审理工作要求审理人员提前介入审计项目,即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在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之前,如召开交换意见会的,法规部门应当安排审理人员参加会议。笔者所在审计机关曾于去年试行过复核人员参加审计项目交换意见会的做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复核人员在现场听取审计组和被审计单位双方的意见,一方面实现了审计质量控制关口前移,在现场就反映问题的定性、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有效性、适应法规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提出意见,既有效防范审计风险,又方便业务处室在审计现场及时修改完善;另一方面提前熟悉项目情况,更加客观全面的了解审计项目的背景和反映的问题,为复核项目打下良好基础。审计项目审理工作把提前介入审计项目作为制度确定下来,有利于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单一项目审查向同类项目对照审查的转变。在以往的审计项目中,由于对审计处理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缺乏一个比较可行的参照体系,更多依赖于审计人员的工作经验,而不同的审计人员因其对适用法律的认识不一,对问题轻重的判断不同,导致“同事不同罚”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审计项目审理工作中,审计人员要对同类项目审计报告中对同类问题的定性及处理的一致性进行审查。这就要求审理人员在审理过程中不能局限于单一的审计项目,更要关注本机关乃至其他审计机关实施的同类审计项目,以保证审计机关对同类问题统一定性、统一法规适用、统一处理处罚尺度,监督规范审计工作中自由裁量权的使用,规避审计风险。

二、如何开展审计项目审理工作

审计项目审理工作既属于审计质量控制体系范畴,也属于审计权力约束范畴,是以审计实施�

(一)审计项目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1.审计实施方案的审理。审计实施方案是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方案和审前调查情况制定的、指引整个审计项目开展实施的“作战计划”,它制定审计目标、评估审计风险、明确审计范围、确定审计重点,是项目成功与否的关键,也是审计项目审理工作的重点审查对象。对审计实施方案的审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审计实施方案编制和调整的合规性。这一环节重点关注审计实施方案的程序性问题。审理时应按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2004年审计署第6号令,以下简称审计署六号令)对审计实施方案编制和调整的程序性要求,审查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时是否经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是否报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批准,遇有应当调整审计实施方案的情形时是否按规定报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或报经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审计实施方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这一环节重点关注审计实施方案的实质性问题。在有审计工作方案的情况下,应首先审查审计实施方案在审计目标、审计内容和重点、审计步骤和方法等方面是否与工作方案保持一致,并结合审前调查情况作出了细化安排。其次,应审查审计实施方案中审计目标是否可行、审计重点是否恰当、审计步骤和方法是否可行、审计时间安排是否合理、审计分工是否明确,从而判定审计实施方案是否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第三、审计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这一环节重点关注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是否与实际工作脱节,出现方案与实施“两张皮”的情况。审理时应对照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和审计日记判定方案规定的审计内容和重点是否完成。在方案规定的审计内容和重点中,审计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是否编制了审计工作底稿并写入审计报告中;其他事项的审计过程和结果是否在审计日记中有完整的记录。

2.审计证据的审理。审计证据,是指审计机关收集的用以证明审计事项真相、作为审计结论基础的材料。对审计证据的审理重点是支撑审计结论的证据是否具备“四性”:

第一、审计证据的客观性。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审计人员的经验判断和主观推断,这是取证材料作为审计证据的最重要和最基本的属性。

第二、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审计证据用来证明或否定某个审计事项时,必须与该事项之间必然存在的联系,并与审计目标相关联,不具备相关性的材料对审计事实的认定毫无用处。审查证据时应判断取证材料与待证事实是否有逻辑上的必然联系,剔除冗余证据。

第三、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审计证据的数量能够支持审计人员的审计意见,审查时应判断取证是否达到了审计人员形成审计意见所需审计证据的最低数量要求。

第四、审计证据的合法性。审计证据必须依合法的程序取得,以合法的形式固定。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审计事项的依据。没有以合法形式固定的证据,如被审计单位未签字盖章、审计人员也未注明原因的,也不能作为审计证据。

3.审计结果类文书的审理。审计结果类文书包括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对此类文书的审理大部分延续了审计复核的内容,即着重审理主要事实的表述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除此之外,还应审理同类项目的同类问题定性和处理处罚是否一致。

(二)审计项目审理工作的程序和方法。

审计项目审理工作突破了复核工作以查阅卷宗为主的工作程序和方法,增加了现场交流、沟通询问、会议研究、修改文书等程序方法,更大程度保证了审理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

1.参加交换意见会。审理人员在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之前,应参加与被审计单位召开的交换意见会,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反映的意见情况。审理过程中,必要时审理人员可以到审计现场进行审理,或报经分管领导同意直接到被审计单位核实有关情况。

2.审阅材料。业务部门完成审计结果文书代拟稿后,审理人员应对以下材料进行查阅审理: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审计组审计报告(即征求意见稿);被审计单位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的书面说明;业务部门出具的书面复核意见;代拟的审计结果类文书;审计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他相关资料。

3.询问相关审计人员。审理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应就相关问题及时与审计人员及业务部门沟通,充分交换意见,全面了解情况。

4.召开审理会议,出具审理意见书。审理人员应对审理的主要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就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与业务部门的主要分歧、补充完善或修改问题的方法措施等提出审理意见。法规部门领导主持召开审理会议,在审理意见的基础上进行集体研究讨论,出具审理意见书。

5.修改审计结果类文书。法规部门出具审理意见书后,业务部门应对审理意见书的采纳情况作出书面反馈。涉及审计结果类文书的恰当性、同类项目同类问题定性处理的一致性和其他重要事项等问题,应由法规部门根据业务部门的反馈意见直接进行修改,对重要修改情况形成书面说明并与业务部门共同确认。

(三)法规部门和审理人员的审理责任。审计项目复核工作中,法制部门和复核人员对其复核意见的恰当性负责,对审计报告中存在的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正确、处理处罚不当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而在审计项目审理工作中,法规部门和审理人员不仅要对出具的审理意见负责,还要对审计项目过程和结果中审理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的重大问题负责,对经由法规部门修改的审计结果类文书的恰当性负责。

三、建立审计项目审理制度亟需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审理会议制度的完善。审计项目审理工作中增加了召开审理会议这一程序,确保了审理意见是法规部门集体讨论决策的结果,而不是个别或几个审理人员的个人判断,增加了审理意见的公信度。审理会议作为审理工作的核心部分,应进一步明确其形式、内容和职责。审理会议由法规部门领导主持召开,法规部门其他领导、审理人员和审计组有关人员参加,实行民主集中制,会议的讨论过程应当书面记录。此外,审理会议不仅应就审计项目的审理意见展开讨论研究,更应该承担监督审理行为,总结审理经验,制定审理内部操作规范等职责,为加快建立审计项目审理制度的奠定基础。

审核意见 篇二

第二条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办理登记(详见《*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之外的户外广告,均应在市工商局签署初审意见后,转市规划局办理户外广告规划审核。

第三条户外广告规划审核须提供以下资料:

1、市工商局户外广告审批登记表(已由市工商局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受理章);

2、*市规划管理局户外广告规划审核申报表;

3、现状照片1份(两个以上角度);

4、户外广告设计图及简要说明,包括

(1)平面位置示意图2份(须反映周边道路、所属建筑及其他相关环境情况);

(2)平、立面图(须标注尺寸、材质)各2份;

(3)彩色效果图2份(在现状照片上制作,两个以上角度,须反映整体环境效果);

(4)剖面图2份(反映设置结构关系)。

5、其它相关资料。

第四条户外广告的规划审核遵循以下程序:

1、综合处窗口受理并核查必备资料后转设计处(工作时限1天)。

2、设计处经办人初审后报处审(工作时限1天)。

3、设计处负责人审查,签审后报主管局长(工作时限1天)。

4、主管局长审定后批返设计处。设计处经办人整理审核意见,在2份彩色效果图上签署审核意见,在市工商局户外广告审批登记表中填写规划审核意见(填写后复印1份作存档件),将案卷转综合处。

综合处在已签署审核意见的2份彩色效果图上,和市工商局户外广告审批登记表规划审核意见栏上加盖局规划审查专用章,将部分资料存档,其余资料退窗(工作时限1天)。

存档资料包括:

⑴市工商局户外广告审批登记表复印件1份;

⑵*市规划管理局户外广告规划审核申报表;

⑶现状照片1份(两个以上角度);

⑷户外广告设计图及简要说明1份

⑸其它相关资料。

第五条城市户外广告规划审核法定工作周期为4个工作日,须报市政府审定、不符合要求须修改设计、须有关单位会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工作周期内。

凡在未编制户外广告规划的地段要求设置户外广告,须组织专题论证会,论证会时间不计入工作周期内。

审核意见 篇三

一、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负责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的复审、结算;中央和市级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的医疗费用的复审、结算。

二、区、县医保中心负责本辖区内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的超过一定数额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区、县级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的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的初审;中央和市级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的医疗费用的初审。

三、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中心结算由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统筹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的医疗费用。与参保人员结算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和超过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应由个人自费的医疗费用;在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家庭病床治疗的医疗费用;急诊留观并收入院前七天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费用。用人单位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定点医疗机构与个人直接结算的医疗费用。

定点零售药店与医保中心结算由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的医疗费用;与参保人员结算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和超过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应由个人自费支付的费用。

四、用人单位负责汇总参保人员支付的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急诊留观收入院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在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家庭病床治疗的医疗费用、易地安置和外埠就医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费用中按规定由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补缴基本医疗保险欠费后,欠费期间参保人员支付的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到医保中心申报审核结算,并发放给参保人员。

五、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统筹基金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的医疗费用,采取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记账后结算的方式。

六、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按规定应由个人账户支付的费用,使用“市民卡”刷卡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对个人账户支付部分记账,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门急诊(药店)费用审核结算凭证》(见附表一),与区、县医保中心进行结算。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已刷卡记账,但由于各种原因不能诊疗、购药需退费时,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员开具退费证明,经社保中心审核确认后办理退费。

七、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发生的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并进行审核后,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审核结算凭证》(见附表二),报区、县医保中心审核结算。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的,转入、转出的定点医疗机构各计算一个住院人次,参保人员算一次住院。参保人员转院时,与转出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个人支付和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转出的定点医疗机构将费用和诊断情况通知转入的定点医疗机构。转入、转出的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人员在该院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分别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审核结算凭证》,报区、县医保中心审核结算。

参保人员连续住院的,每满一个结算期,按规定由个人支付和自费的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人员直接结算;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预付金申报审批表》(见附表三)和《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预付金申报明细表》(见附表四),报区、县医保中心。区、县医保中心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申请,预付部分医疗费用。

八、参保人员急诊留观并收入院前7日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支付。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出院的次月,由用人单位汇总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门急诊(药店)费用审核结算凭证》,附收入院证明、处方底方、专用收据,报区、县医保中心审核结算。

九、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家庭病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支付。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治疗终结的次月由用人单位汇总家庭病床治疗证明、处方底方、专用收据,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门急诊(药店)费用审核结算凭证》,报区、县医保中心审核结算。

十、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规定由个人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与个人直接结算;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并汇总,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门急诊(药店)费用审核结算凭证》,报区、县医保中心审核结算。

十一、参保人员按规定在外埠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支付。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自医疗费用发生后三个月内由用人单位汇总,持参保人员在外埠定点医疗机构的诊疗证明、处方底方、费用清单、费用收据,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易地安置(外转医院)申报审批单》(见附表五)、《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工报销(外埠就医)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见附表六)和《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工报销(外埠就医)费用审核结算凭证》(见附表七),报区、县医保中心审核结算。

十二、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大额医疗费用和住院(含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费用)大额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支付。按规定由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的,由用人单位汇总。用人单位持处方底方、专用收据、住院费用结算单、费用清单,分别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门急诊(药店)费用审核结算凭证》、《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审核结算凭证》,到区、县医保中心审核结算。

十三、参保人员在用人单位足额补缴医疗保险欠费后,可以补报欠缴期间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汇总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诊断证明、处方底方、专用收据、住院费用结算清单等,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工报销(外埠就医)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和《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工报销(外埠就医)费用审核结算凭证》,报区、县医保中心审核结算。

十四、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时间:

(一)每年12月20日(节假日顺延)前申报结算当年12月15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12月15日至12月31日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次年的1月20日(节假日顺延)前申报结算;每年的12月31日为当年医疗费用清结 日期。

(二)每月1日至20日(节假日顺延),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用人单位向参保人员参保地区、县医保中心申报结算。

(三)区、县医保中心收到申报结算凭证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结算医疗费用。对需进一步核查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

市医保中心收到区、县医保中心上报的由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的医疗费用的初审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结算。需进一步核查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

(四)市和区、县医保中心于每周三向市和区、县社保中心传递医疗费用审核结果,市、区、县社保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工作。

十五、参保人员在信息网络发生故障等情况下发生的医疗费用,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出具情况证明,用人单位可持情况证明,于每月1日至20日到区、县医保中心申请审核结算。

审核意见 篇四

第二条审计复核实行审计组组长(主审)、审计组所在业务科及复核机构(专职复核人员)三级复核机制。

第三条下列范围的审计事项必须实行三级复核:

(一)本局业务科直接实施的所有审计项目,包括中央、省属单位授权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项目;

(二)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并需要以本局名义出具审计报告和作出审计决定的审计项目;

(三)其他应当复核的项目。

第四条审计组组长(主审)按规定对审计报告、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审计实施方案、审计通知书进行复核。主要复核内容:

1.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2.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实施审计;

3.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步骤和方法是否执行;

4.审计事实是否清楚;

5.审计日记是否按规定编写,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重大问题是否如实全部反映;

6.审计证据是否充分;

7.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8.审计结论是否恰当;

9.审计报告是否真实、完整。

审计组组长(主审)复核后,应在审计工作底稿签署复核意见,并对复核及复核意见负责。

第五条业务科负责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并填写业务科复核意见书。

主要复核内容:

1.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2.审计事实是否清楚;

3.审计证据是否充分;

4.适用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5.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

业务科负责人对以上复核及复核意见负责。

第六条业务科按规定完成二级复核后,应向综合科(专职复核人员)提交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的代拟稿、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本科复核意见书以及复核过程中需要的其它相关材料。

复核机构(专职复核人员)对业务科提交的复核材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业务科补充有关材料;审计报告中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应当将全部复核材料退还业务科并书面通知补正。

第七条复核机构(专职复核人员)负责对业务科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业务科复核意见书及其他相关材料的复核,并填写审计复核意见书。复核内容:

(一)主要事实的表述是否清楚;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三)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

(四)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五)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复核机构负责人对其本科复核及复核意见负责。

第八条在审计复核过程中,复核机构(专职复核人员)就有关事项向业务科询问时,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第九条复核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特殊情况可延长到10个工作日,但发现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限期由业务科补充,补正材料时间不在复核期限内。

第十条复核机构收到和退回业务科复核材料时,应当办理签收手续,由业务科经办人和复核机构经办人分别填写复核材料移送签收表。

第十一条复核工作结束后,复核机构应当将复核材料连同审计复核意见书退还业务科。业务科应将复核意见采纳情况填入审计复核意见书,并复印送交复核机构(复核专职人员)。

第十二条业务科根据复核机构复核意见适当处理后,将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的代拟稿,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业务科复核意见书和复核机构审计复核意见书报送分管复核机构的领导进行审核。

审核意见和审批意见范文 篇五

关键词:消防部队 零星基本建设 审计

中图分类号:F239.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4)10-132-02

基本建设审计是消防部队审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公安消防部队基本建设审计暂行规定》要求,凡是有基本建设活动的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各单位以及利用各种资金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接受审计监督。《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武警消防部队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无论投资来自何种渠道,无论规模大小,均必须接受审计监督。”《公安消防部队基本建设审计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投资金额部消防局40万元(含)以上、总队级单位30万元(含)以上、支队级单位20万元(含)以上、大队级单位1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本规定实施审计监督。”上述规定对消防部队开展零星基本建设审计提供了依据,但这些规定比较笼统,缺少一定的审计流程,对关键控制点的审计形式、审计配合、职责分工、底稿记录与复核、资料归档等实际操作不明确,在实际运用中主观性和随意性较大,存在一定的审计风险,审计质量也得不到保证。为此,笔者结合消防审计工作实践,选取了一些关键环节来构建消防部队零星基本建设审计流程。

本文所讲零星基本建设,是指消防部队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内的零星项目。如果达到招标或者政府采购要求的,还需按照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基本建设审计相关规定,开展事前事中事后审计。

一、合同(预算)审计流程

1.项目执行部门(经办人)报审:经办人在审计人员指导下,填制《基建项目合同送审表》(见表1),提供完整送审资料(表内所列),并履行审核审批手续。

2.财务部门审核:就经费来源及到位情况,经费预算及列支渠道提出审批意见并签署姓名与日期。

3.后勤部门审核:对项目立项手续完备情况、经费保障情况等提出审批意见并签署姓名与日期。

4.审计部门审计:(1)审查内容。参与直接审计的审计员重点审查:工程立项的审批权限是否合规、审批手续是否完善(单位办文、会议记录等)、经费是否纳入预算(或计划)、资金来源是否落实、施工单位的确定是否符合规定、施工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施工单位上报预算(施工图纸)是否合理、拟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合规、完整,(2)出具审核意见。审计人员根据审计情况编制《基本建设审计工作底稿》(合同审计类),记录审计过程与结果,审计部门负责人对底稿进行复核,在此基础上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意见书,审计部门负责人在表内签署审批意见、姓名与日期。

5.单位领导审批:按照本单位审批权限管理相关规定,单位领导提出审批意见。

二、结算审计流程

1.项目执行部门(经办人)报审:经办人在审计人员指导下,填制《基建项目结算送审表》(见表2),提供完整送审资料(表内所列),并履行审核审批手续,经单位领导审批同意后将结算资料提交给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2.项目执行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对结算资料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审批意见并签署姓名与日期。

3.单位领导审批意见:对项目送审结算进行把关审批并签名。

4.审计部门审计。(1)受理。审计员接到单位领导批准后的结算资料后,进行初步审查,主要审查内容有:结算资料是否完整(包括前期合同审计时所有资料、工程结算书、变更记录、工程图纸等基本审计资料),内容是否真实,签章手续是否完备,工程竣工结算书是否按合同相关要求编制,及时提醒相关部门补齐缺项、漏项资料,初步审查通过后,审计部门受理。(2)组织审计。审计部门按照规定组织进入施工现场就地审计,审计应在合同(预算)审核的基础上注意:结算资料的完整性;预算的控制情况;深入施工现场勘测;注重合同条款的履行、预结算对照、额外增加的工程量、隐蔽工程量等审计。现场审计工作量一般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3)报告审计结果。审计部门根据结算审计情况编制《基本建设审计工作底稿》(结算审计类),记录反映审计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以及审计建议,审计部门负责人对底稿进行复核,在此基础上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意见书,并将审计意见书和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签章前)报送领导同意后签章。而后,审计部门通知项目执行部门(经办人)签收审计意见书和审计报告。

三、审计资料归档流程

1.项目基本审计信息登记。结算审计完成后,审计员应对项目基本审计信息进行登记(包括项目名称、施工单位名称、资金来源、合同金额、送审金额、审减金额、审定金额及主要审减原因等),填制《基建项目结算审计统计表》。

2.归集整理、形成档案。结算审计完成后,审计员应对审计项目的资料进行归集整理,形成审计档案。应将合同审计、结算审计查看的所有资料,经办单位送审的相关表格(复印件),审计员填制的表格和底稿,审计意见和审计报告等资料,按照逆审计顺序编制《基建项目审计档案目录》,做好审计资料的归档。

参考文献:

[1] 奚志华。消防部队事前事中过程审计问题浅议。经济师,2014(9)

审核意见 篇六

根据省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关于开展干部档案审核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我部决定在3月至9月对县委组织部管理的在职干部档案进行全面的审核工作。为扎实开展干部档案审核工作,有效提高干部档案整体质量,按期完成干部档案审核任务,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审核工作的原则

审核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干部档案记载情况,按照中央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审核认定的结论真实准确,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审核后的干部档案材料齐全、完整、真实,信息准确无误。

二、审核内容与方法

1、档案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2、档案内容是否客观真实;

3、档案材料手续是否完备;

4、档案中有无错装、混装的材料;

5、档案整理是否符合要求;

6、对照《干部档案审核工作的主要检查验收项目标准及处理办法》,做好材料补充收集和整理工作。

审核要以《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表》为轴线,细致审核干部档案中的学历、学位、入党、职务、职级、年龄、奖惩等材料是否完整、真实、准确。干部学历、学位、职级、工资等信息发生了变化,材料是否及时收集归档。对档案中缺少的材料要逐一进行登记,补充收集归档后进行整理装订。对审核中发现的疑难问题,由干部档案审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三、审核时间安排

1、初审阶段

根据《干部档案审核主要检查验收项目标准及处理办法》的要求,对现职干部人事档案逐卷审阅、逐页鉴别、逐项核对,并对查出的问题分门别类进行登记。

2、材料补充完善阶段

对审核中发现的材料缺少、手续不齐全等情况,尽力查找缺失的原材料,补办相关手续,并按要求进行整理装订。

3、检查验收阶段

按照《干部档案审核主要检查验收项目标准及处理办法》的要求进行自查,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汇总,归纳问题类型,分析原因,总结提炼规律性的东西。

四、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干部档案审核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干部档案审核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指导、督促各相关单位配合做好干部档案的审核工作,决定成立干部档案审核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审核意见 篇七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报告,是指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就审计实施情况和审计结果向派出的审计机关提出的书面报告。

第三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并完成既定的审计目标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

第四条审计报告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一)标题;

(二)主送单位;

(三)审计报告的内容;

(四)审计组组长签名;

(五)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的日期。

第五条审计报告的标题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事项的主要内容和时间。

第六条审计报告的主送单位是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

第七条审计报告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起讫时间;

(二)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财政财务隶属关系,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状况等;

(三)被审计单位对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承诺情况;

(四)实施审计的步骤和采取的方法及其他有关情况的说明;

(五)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及其评价意见;

(六)审计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以及定性、处理、处罚的法律、法规规定;

(七)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审计报告应当内容完整,结构合理,观点明确,条理清楚,用词恰当,格式规范。

第九条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工作底稿以及相关资料,在综合分析、归类、整理、核对的基础上,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第十条审计组组长应当对提出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审计人员和审计组组长均不得将审计过程中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隐瞒不报。

第十一条审计报告应当经审计组集体讨论并由审计组组长定稿,按照规定及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第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研究、核实。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但是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的审计报告应予保留,不得遗弃、增删或者修改。

第十三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提出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六十日。

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的书面说明或者修改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由审计组所在部门接收。

第十四条审计组所在部门收到审计报告后,应当对审计报告及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审计报告的审核意见负责。审计组所在部门根据审计报告及审核意见提出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代拟稿,连同审计报告及审核意见报送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复核。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代拟稿进行审定。一般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代拟稿,可以由审计机关主管领导审定;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代拟稿,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代拟稿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是否恰当,复核机构或者复核人员提出的复核意见是否正确;

(三)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

(四)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准确、合法、适当;

审核意见 篇八

(1)文献综述至少30篇

(2)能阐述明确的研究背景、意义、可能的研究贡献

(3)设计论文目录(须包含三级标题)

(4)论文结构清晰

邮件导师审核,审核时间2-3周

导师提出修改意见

修改开题报告,再次提交邮件提交审核

如导师通过审核,学生将开题报告网上提交,导师网上审批。如不通过,再次修改后1个月以后再提交审核。

二、论文阶段报告

论文需完成至少2/3的文字内容,核心内容(如实证研究、模型构建等)须完成。

撰写阶段报告

将论文电子版、阶段报告邮件提交导师审核。

导师提出修改意见。

学生再次修改后,提交审核。

如导师通过审核,学生网上提交阶段报告,导师网上审批。如不通过,再次修改后1个月以后提交审核。

三、毕业答辩

论文完成,字数不少于3.5万字。

提交导师审核。审核时间3-4周。

根据导师意见修改,修改时间3周以上。

如导师通过,则提交查重和盲审申请。如不通过,再次须改1个月以后再次提交审核。

查重和盲审之一如未通过,或盲审之一评分低于75分,需再次修改后1个月提交。盲审如意见为修改后答辩,则修改后论文提交导师审核。

审核意见和审批意见范文 篇九

为严格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节约和集约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现就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土地利用的法定程序,是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土地用途管制的根本途径,是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审批的前提条件,也是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基本环节。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顺利开展。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是建设项目批准、核准的必备条件。预审意见提出的用地标准和总规模等方面的要求,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充分考虑、认真落实。凡未经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没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建设项目,发展和改革等部门不予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不列入投资计划;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供地手续。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范围及应遵循的原则

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的建设项目用地,除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以外,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之前,项目建设用地单位必须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预审;对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备案后方可办理土地预审手续。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是符合国家供地政策;三是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四是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三、明确管理权限,落实预审责任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分类预审。需由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同级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需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由建设用地单位直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预审。

按照建设项目所在地域和审批机关的不同,我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权限具体如下:

(二)南澳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属县人民政府及其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由南澳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用地预审,并将预审意见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属市级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由南澳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国土资源局预审或提出审查意见后逐级转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三)*市行政区划调整后的管理过渡期内,澄海、潮阳、潮南区的用地预审管理权限,参照第(二)点的相关规定办理;市管理过渡期结束后,澄海、潮阳、潮南三区的预审管理权限原则上按照第(一)点的相关规定执行,同时委托项目所在地的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预审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国土资源局预审或提出审查意见后逐级转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程序、内容及时限

(一)预审程序

需由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建设用地单位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向有关部门申请核准前,由建设用地单位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向有关部门备案后,由建设用地单位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建设用地单位申请用地预审,应提交下列资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或初步选址方案;

5、需审批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预审内容

受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1、建设项目用地拟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3、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补充耕地资金是否落实;

5、属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预审时限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正式受理用地预审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或预审并出具初审(审查)或预审意见。20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初审(审查)或预审意见的,经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审核意见范文 篇十

第二条凡市局机关各处室及各直属单位在日常工作中产生或派生的各种含有国家秘密的纸质公文、电子介质、声像制品、图片资料等载体,或属于国家秘密但尚未形成一定载体的事项,均应纳入定密范围。

第三条定密工作领导体系:

市局定密工作由局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市局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定密工作任务。

第四条定密审核人职责:

(一)接受市局办公室的定密工作业务指导、培训,熟练掌握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严格执行定密工作程序;

(二)在主管领导的授权范围内,审核承办人提出的确定密级、保密期限意见、建议,并向领导人提出审核意见;

(三)指导、检查、督促承办人员履行定密工作职责,提出有关考评、表彰、批评或者处分的建议。

第五条定密承办人职责:

文件、资料的拟稿人,信息采集人、撰稿人、编辑人以及其他各类工作的第一承办人,为定密承办人。应根据《司法行政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一览表》(下称《一览表》)等相关要求,对文件、资料、信息或者所承办工作的内容进行定密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以定密具体意见的形式提出。

起草公文,需使用《市司法局发文稿纸》。若有需制定密级的各类资料、信息等,定密承办人应填写《定密审批单》,并将定密的具体意见,填写在《定密审批单》的相应栏目内。

第六条市局领导和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的负责同志在安排工作、分配任务时,应评估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事�

第七条定密依据的内容:

(一)认为该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的,注明“非密”;

(二)认为属于国家秘密的,应根据《一览表》及相关要求,“对号入座”,确定其密级、保密期限,并注明所依据的名称及具体条款。

第八条定密工作程序:

(一)定密承办人在《定密审核单》上提出定密具体意见。

(二)第一定密审核人对密或非密具体意见均应作出明确的审核意见。

(三)第二定密审核人,在内容和格式上把好各定密事项送局领导审批前的审核关。

(四)主管领导或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批准。

(五)各项定密载体的处理:

对定密后的各种载体,各处室及各直属单位应认真做好登记、保管、归档或销毁工作。

需要向外报送的各种信息、简报、资料,由办公室把关按规定的报送渠道、方法报送。

第九条定密审核的内容:

(一)提出定密具体意见的形式是否适用;

(二)拟定密级的依据是否正确、适当,理由是否充分;

(三)拟定的保密期限是否适当;

(四)其他与定密的合法性和适当性有关的事项。

第十条经审核,审核人分下列情形提出定密审核意见:

(一)对形式规范,内容合法、适当的定密具体意见,予以同意。

(二)定密具体意见内容或形式不符合本规定上述要求的,包括“密级”栏空白、“密级”栏内标有密级而“定密依据”栏空白、未拟定保密期限等,退回原承办人,要求补正。

(三)定密具体意见适用定密依据错误、定密理由不充分、拟定“非密”或者密级错误、拟定保定期限、限定知悉范围不适当的,直接提出更正的审核意见,注明审核依据并通知承办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在征求承办人或所在处室领导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

定密审核意见由审核人填写在《定密审批单》的“审核”栏内,并签名、注明审核时间。

第十一条定密具体意见经审核后,须由局领导批准。自领导人在《定密审批单》上签发之日起,定密具体意见或定密审核意见的相关内容生效。

当第一定密审核人与第二定密审核人审核意见不一致时,若领导人签发时未特别指明,视为批准第二定密审核人的意见。

没有定密具体意见或未经定密审核的文稿,领导人不予签发,退回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起草公文、汇编资料、编发信息刊物等,转发、摘录、引用了已经由本单位或其他机关、单位确定了密级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内容并形成新的载体,对新形成的载体确定密级属派生定密。派生定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按所转发、摘录、引用的国家秘密事项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确定,并在新载体上作出相应的密级标志承办人在填写定密依据时,只需注明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密级、保密期限、原载体形式、标题、文号及发文日期等原始定密的基本情况。

审核意见 篇十一

关键词:会计师事务所;案例;内部质量控制

一、业务承接阶段的审计质量控制

1.了解被审计单位过程的控制

(1)通过完成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以达到对了解本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的质量控制。其中包括了解被审计单位性质、行业状况、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等。

(2)完成对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和经理层诚信度调查表,以达到考虑客户的诚信的质量控制,表明客户未缺乏诚信。同时项目负责人将对此进行复核修改后签字。

2.项目组成员委派的控制

ABC会计师事务所对该项控制主要通过进行对所有项目组成员的调查以及书面签字确认来实现。

(1)确定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成员。项目负责人由具有较高业务水平和从业经验丰富的高级项目经理级别以上的人员担任。其他项目成员应以项目经理和高级审计员为主。

(2)调查评价项目组成员的专业胜任能力。项目组委派项目经理以上级别的项目组成员负责对项目组成员的专业胜任能力的调查并给予评价意见,从而达到对此方面的质量控制目标。调查主要通过对项目组成员专业业务水平、经验;是否针对被审计单位所处行业了解行业性质,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政府政策;是否有充足的时间资源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计工作。

(3)项目组所有成员在完成对相关调查后将在保持独立性的确认书中签字确认,从而达到在本项业务中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质量控制。其中调查主要从经济利益、项目组成员自我评价、关联方关系、外界压力来评价对独立性的影响;并要求项目负责人向项目组成员强调保密,以及不得利用在审计过程中获得信息来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3.业务审批的控制

在确认拟承接业务后,项目负责人将会申请业务承接审批。ABC会计师事务所对业务的承接审批采用业务承接审批表逐级呈报的控制方法。

(1)完成拟承接项目的概况描述。在项目组成员对了解被审计单位和项目组成员工作落实以后,将由项目经理级别以上的项目组成员完成拟承接项目的概况。

(2)项目组意见。由该项目负责人发表对该项目是否承接的初步意见并签字确认。

(3)部门意见。由该部门负责人发表对该项目是否承接的意见并签字确认。

(4)分管所领导意见。由该部门分管领导发表对该项目是否承接的意见并签字确认。

(5)最后由发展战略委员会决定是否承接该项业务。不过对连续承接业务的,分管所领导可以最终决定是否承接,如果分管所领导认为有必要提交发展战略委员会讨论,可由发展战略委员会决定是否承接。通过逐级呈报会签的程序,可以较好的对承接业务阶段质量控制进行最后的把关。

4.签订业务约定书

ABC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约定书明确且具体完整等规定了各注意事项。ABC事务所将由项目负责人或更高一级的部门负责人与公司授权代表进行签订前的交流,在双方确认无误后盖上公司的公章,同时授权代表也要签名盖章已保证具有法律效益。

二、审计计划阶段的审计质量控制

ABC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计划阶段主要包括对被审计单位的进一步了解,了解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对审前报表的分析;完成识别的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和认定层次的错报风险水平完成识别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完成审计计划。

1.进一步了解被审计单位过程的控制

进一步了解包括对被审计内外部环境和内部控制的了解。对该步骤的控制ABC会计师事务所主要以委派项目经理级别以上项目组成员完成相关调查表来实现。

(1)委派项目组成员完成所需要了解的风险评估程序包括内部企业状况和外部行业状况和宏观经济、法律的等状况。

(2)项目负责人分别分派项目组中高级审计员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进行了解,完成了解和评价整体层面的内部控制,同时具体分工对还对业务流程层面内部控制进行了解和评价,包括货币资金业务,采购与付款循环,销售与收款循环,成产与仓储循环,工薪与人事循环,筹资与投资循环,固定资产循环。

2.审前报表分析的控制

主要由项目负责人完成评价,对本期审前报表进行分析包括各个报表项目变动、主要财务指标变动方面对比上期审定数进行比较,对其中差异较大,或者有明显变化的予以重点关注,并进行认定层次的错报风险的汇总。

3.重大错报风险认定的控制

对识别的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和认定层次的错报风险水平完成识别的控制。同样主要以委派项目经理级别以上项目组成员完成相关汇总表来实现控制,在汇总表中,要求对具体风险进行详细描述并标明对应科目,同时认定关于完整性、准确性、存在和分摊、权利和义务,判断是否为特别风险,是否在进一步审计程序时仅通过实质性程序无法应对的风险。从而决定是否采用综合方案实施控制测试。

4.完成审计计划的控制

审计计划包括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由项目负责人来进行编制。

(1)总体审计策略的编制。内容包括审计工作的范围;报告目标、时间安排及所需沟通;影响审计业务的重要因素;人员安排;对专家或有关人士工作的利用。

(2)总体审计策略的编制。内容包括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了解内部控制;对审计前财务报表实施分析程序;在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过程中需要考虑的事项;对舞弊的考虑;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针对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对计划的修改。

三、审计实施阶段的审计质量控制

ABC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实施阶段主要包括控制测试、实质性程序、其他特殊项目审计。其中对该阶段的控制主要包括:

1.审计权限控制

在即将开始审计实施前,项目负责人将根据项目组成员的业务水平及从业经验分派具体工作,这一工作的实施的控制主要是通过审计软件的权限控制来约束。项目负责人完成工作分派后,软件将自动形成对应的权限,通过这个方式,每个项目组成员将会很明确自己本次审计项目的工作。

2.审计底稿的控制

(1)审计底稿制作的规范。通过对权限的控制,项目组成员在明确本职工作后便开展审计工作,在项目组成员开始做底稿时,审计软件将自动形成编制人、编制时间等信息,而且不能做修改,这样便可以明确该审计人员对此科目底稿的责任。在审计说明中也加强了控制,对审计说明步骤的要求:要完整包括审计说明和审计结论;对索引的要求:按“科目编号+说明类型(7,8为电子文档说明,9以后为纸质审计证据+序号)”;对调整分录的填写的要求:在专门的页面填写并完整得进行说明。这些都使得审计底稿的制作更加完整规范。

(2)审计方法的运用。每个审计程序都有所需要关注的关键点,审计人员应选择正确的审计方法来完成审计程序。对于连续承接业务的,可以参照上期审计方法,把持连续年度审计的口吻一致;对于新承接业务的,审计人员可以通过自己的执业经验或者同类型行业的审计做法来完成该审计程序。

3.审计证据的控制

审计证据在审计业务中无疑是很关键的部分。ABC会计师事务所对此也有较严格的控制确保其来源的真实性。

(1)对询证函的确认。对于由审计人员陪同企业人员亲自前往银行、企业或政府机关获取的询证函,审计人员将在询证函上明确标明“事务所XXX与公司XXX于某时间一同前往函证”并有双方签字确认;对于邮寄获取的询证函,对应科目负责人必须将邮寄的信封或者快递单与询证函一起装订入审计底稿。

(2)对关键文件、合同等复印件(如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的取得,审计人员必须在获取复印件后对比原件,在确认相符后注明“该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并签字和标明时间。对审计证据的控制,ABC会计师事务所更多的是采取人为控制方法。这便很需要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的履行和项目复核人的监督检查。

4.底稿完成时的控制

在审计底稿完成后,只能由项目负责人对各个项目组的成员的审计底稿进行汇集,而且在对权限的控制把握后,不会出现工作重复或者在汇集时信息覆盖的情况。同时,项目组负责人还将在结束外勤之际汇集待补资料并标明对应科目和科目负责人,交与被审计单位财务负责人。

四、业务完成阶段审计质量控制

ABC会计师事务所在业务完成阶段包括后期数据工作以三级复核以及完成全部的审计工作底稿和最终出具报告。对这三方面的控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三级复核的控制

ABC会计师事务所严格执行项目经理、部门负责人、报告签发人三级复核制度和项目质量控制(技术部)复核。

(1)对复核时间的控制:一级复核要求是在外勤结束前便完成,以便在项目组成员较齐的情况下,回答问题;二级复核则是在后期数据工作以前完成;三级复核和技术部复核在底稿、后期数据、报告及附注都完成的情况下做复核。

(2)对复核人员的控制:复核人员进行复核同样有权限的限制,只有获得权限的该复核人员才能对本次底稿进行复核。

(3)对复核意见的控制:一二级复核意见都是以软件文件格式,清楚地标明了复核人员、复核意见、对应科目等信息,也只有相对应科目的人员才能回答,并将回答好的复核意见与修改过的底稿再汇总项目负责人进行再检查;三级复核和技术部复核则直接将复核意见通过书面标记形式给予该业务后期负责人,有后期负责人来解决,同时技术部复核人也同样关注复核意见是否确实解决。

2.后期数据编制的控制

后期数据工作主要包括调整分录、重分类分录、未更正错报汇总表、TB和审计总结等一系列的工作。这项工作非常重要,关系到出具的报告完成、正确。因此ABC事务所对这项工作的控制也是很关注。一般由高级审计员以上级别且参与过审计实施阶段的项目组成员作总体负责,对每一笔调整分录进行说明汇总,并且在会在底稿复核中重点关注,并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所有汇总表以及TB编制完成后都将由项目负责人进行复核签字确认。

3.审计报告文件流转的控制

由于后期审计报告文件将经过撰稿、审核、签发等多个步骤,因此对文件流转的控制也是重中之重。ABC会计师事务所通过文件流转记录表对这些步骤进行控制。文件流转记录表附于报告文件最上方,随文件一起流动。在标注被审计单位,文件标题等基本信息后。每一次的流转完后,该步骤的负责人将签上名字和日期,从而证明该文件已确实通过该步骤。整个的流转包括:

(1)撰稿,由负责的项目组成员撰稿完成后签字;

(2)审核,由项目负责人复核修改后,签字通过;

(3)会签,由技术部负责人复核修改后,签字通过;

(4)签发,由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部门领导复核修改后,签字通过。其中修改工作都由撰稿人根据各级审核的反馈意见修改,各级审核修改通过后才签字确认;

(5)报告的装印,完成前4项步骤后就可以进行装印、加盖公章的工作,同样需要文印室和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完成后进行签字确认。通过层层的流转签字确认,每一份文件的每一项步骤都有专人负责,权责明确,控制也比较到位。

五、ABC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控制的不足之处

1.调查和计划工作落实的不足

ABC会计师事务所,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完成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和经理层诚信度调查表完成中,并没有完全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填写,尤其是非首次承接业务,审计人员大都以上年为依据或以自己的印象填写。ABC会计师事务所在业务承接阶段工作中有一项对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调查表,以及项目组成员保持独立性的确认书,这项程序的实施是为了确保项目组成员具备执行业务所需的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但这些方面都经常被忽略或者不重视。

ABC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计划阶段工作中。对审计计划的编制会有一定程度的延期。可能是因为时间的紧迫或是工作的繁忙,会有在审计实施阶段或者是业务完成阶段补审计计划的做法。审计计划包括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它不单单是个书面的计划。

2.项目组成员委派的不足

ABC会计师事务所部门主要的项目组组长都会定期近期审计时间与人员的安排。但是计划赶不上变化,具体执行业务的人员会经常临时变动,对一项审计业务的外勤时期内偶尔会出现项目组成员分批前往的现象,这不仅给项目负责人分配工作带来了困难,同时也不方便被审计单位接待等工作;与此同时对项目组成员的选择也并未完全是按业务所需的必要素质、专业胜任能力等方面进行考虑,这同样会影响审计实施阶段的工作从而影响本次审计的审计质量;另外由于ABC事务所的人员流动较为频繁使对项目组成员的委派更加难上加难。作者曾在实习过程中遇到过某部门应在短时间内离职多名核心项目组成员,导致该部门没有足够的人力资源来继续进行审计业务的尴尬情况。

3.复核意见落实的不足

在复核人复核方面,由于复核人的不同,不同复核人有其自己的复核习惯,这便对复核意见的表述以及复核的质量产生了影响。同时存在二级复核早于一级复核的情况,使得二级复核对于一级复核进行再监督控制未能切实履行。

在复核落实方面,还是存在一定的不足。例如,(1)复核意见不回答。这种情况虽然比较少,但仍然存在。原因一般是项目结束后部分成员派往其他项目或做这个科目的人不在、公司资料不提供无法回答等;(2)复核意见不完整或没能确切解决。这种情况目前最多,主要系问题回答人员无法胜任回答问题的能力,或者避重就轻的予以回答以应付各级复核;(3)复核意见回答的不规范。可能仅仅就两个字,已改之类的话,无法让复核人员能直接查看问题回答的情况。(4)接手做后期的同事无法较好的理解之前的回答复核意见,对后期数据的制作带来影响。

六、对上述不足之处的建议

1.设立调查和计划工作的复核程序

针对调查和计划工作落实不足的问题,确实落实这些程序变成了关键的解决措施。会计师事务所同样可以对调查计划工作进行严格的三级复核制度。

上述被忽略或不重视的工作并非不够重要,他们都是审计业务质量控制的关键控制程序,可能是由于时间的紧迫或者是工作的繁多而对此的忽略,同时我认为,对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这类的工作,每个项目组成员在外勤阶段都有所接触,项目负责人更是了然于胸。而只是没有落实与正确的程序中。没有清楚的记录或者填写相关的表格。在审计完成阶段有严格的三级复核制度对审计底稿进行复核并对复核意见进行回复。同样在业务承接阶段最后一步逐级提交业务审批表时,对这些关键步骤、调查问卷、汇总表进行复核并对复核意见的反馈进行再监督。督促这些关键控制点的落实。同时在整个审计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可以不定期的与被审计单位财务负责人进行各种形式的交流沟通,更加熟悉了解公司现阶段的基本情况。

2.落实项目组成员的选择控制和加强人力资源的管理

针对项目组成员的委派的不足之处应从两方面来进行解决。包括切实落实项目组成员的选择控制,以及加强对人力资源的管理。

(1)规范对项目组成员的选择控制。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中提出,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下列事项已评价针对业务特性时现有人员的基本情况:①是否熟悉相关行业或业务对象;②是否具有执行类似业务的经验,是否具备有效获得必要技能和知识的能力;③是否有足够的有必要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的成员;④是否能在本次审计工作中按照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规定保持独立性。ABC会计师事务所同样在业务承接阶段规定了明确的程序评价项目组成员的专业胜任能力,评价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独立性情况来确保了本事务所确实具备执行业务必要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因此确实落实则成了解决这个问题的重中之重。

(2)加强对人力资源的管理。保证有足够的有必要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并遵守职业道德的人员。在考虑雇用阶段,制订严格的雇用程序,以选择正直的、通过发展能够具备执行业务所必需的必要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同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取措施持续保持和加强从业人员的必要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包括加强职业教育、职业发展、培训,有经验丰富的老员工指导新员工等,从而避免因人员流失带来的人力资源不足的情况。

3.落实完善三级复核制度

针对复核意见落实不足的问题,重视项目质量复核,保证三级复核的落实是重中之重,这便需要所有复核人员以及项目组成员的重视与实行。

针对复核人的问题,不同的复核人有自己的复核习惯这无可厚非。但是针对具体科目的复核要点应完全复核落实,充分考虑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对复核的要求。包括:(1)工作是否已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2)重大事项是否已提请进一步考虑;(3)进行恰当的咨询,结论得到记录和执行;(4)已执行的工作是否需要改变性质、时间、范围;(5)已执行的工作是否支持形成的结论并恰当记录;(6)审计证据是否充分、恰当;(7)审计业务目标是否实现。并详细描述所需回答的复核意见,并持续保持关注复核的落实情况和对项目组成员给予指导。同时在项目实施中,一级复核人员、外勤主管应将复核时间尽量提前,以便在项目组成员较齐全的情况下,回答问题。同时也避免二级复核早于一级的现象。

针对项目组的复核落实。所有项目组应重视复核意见的落实,理解各级复核意见的所提出的问题的本质,若有不理解的方面应及时的与复核人进行沟通;彻底杜绝复核意见不回答的情况,对某些项目组成员刻意的逃避回答问题给予一定的处罚;回答问题应切中题意,项目组成员回答完的问题应要求一级复核人员、外勤主管再复核一遍,确定是否准确的把复核意见所提出的问题清楚的解决了。如果未打到要求,可以再做修改等;同时还应做到复核意见回答的完整,不仅要在工作底稿中做出修改,对复核意见的回答也要详细描述或加注索引号说明。(作者单位: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会计学院 杭州 310018)

主要参考文献:

[1]祝颖。2010.关于建立健全审计质量控制体系的思考[J].经济研究导刊(15):95-96.

[2]张立民。2006.完善事务所内部治理有效防范审计风险[J].中国注册会计师(6):20-23.

审核意见 篇十二

按照银发[20****]253号、银发[20****]112号、银发[20****]247号和银发[2006]13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专项票据兑付考核工作的重点是:以县(市)为单位上报的专项票据兑付申请材料各要素的完备性;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比例、经营财务指标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内部管理、法人治理结构、信息披露等方面有关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专项票据置换资产的处置情况。

二、专项票据兑付申请材料的齐全性

依据《专项票据兑付申请材料目录》,逐项审查审核兑付申请材料的齐全性。

三、专项票据兑付申请材料内容的完备性

(一)审点及标准

1.专项票据兑付申请书应重点报告以下内容:

(1)建立和实行“三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进展情况;

(2)健全内控制度,加强内部管理的实施进展情况,主要内容应包括建立健全授权授信管理制度、贷款定价制度、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成本费用控制制度、利润分配制度、劳动用工制度、薪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3)建立基本的信息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强化外部约束机制情况;

(4)明晰产权关系,提高资本充足率,降低不良贷款余额和比例所采取的措施及实施进展情况;

(5)近三年来经营财务变化情况,应包括成本费用、盈利能力、利润分配、支农服务水平变化等内容;

(6)专项票据置换资产处置报告及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置换资产处置考核表。

2.内部管理制度文本及文本清单和简要文字说明,重点列报授权授信管理制度、贷款定价制度、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成本费用控制制度、利润分配制度、劳动用工制度、薪酬制度、专项票据置换资产管理办法等内容。

3.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制度文本及文本清单和简要文字说明,重点列报信用社章程,“三会”成员选举办法,高级管理层选聘办法,“三会”议事规则,董(理)事、监事、高级管理层绩效管理办法,董(理)事长、监事长、主任(行长)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等内容。

4.信息披露报告应至少列报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比例、本年利润及费用总额等关键性指标及其年度变动情况;年度内召开的“三会”所议定的重大事项及其落实情况。

(二)审查方法

按照上述审点,采取书面审查办法,逐项审核上报材料的内容完备性。

四、专项票据兑付申请材料中相关数据的一致性

(一)审点及标准

主要审查下列材料中相关数据的一致性。着重审查同一数据前后是否保持一致及有关指标的计算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1.信用社县(市)联社专项票据兑付申请书;

2.上一年度的信息披露报告和统一格式的信息披露表;

3.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考核表;

4.信用社改革试点增资扩股审查、审核意见表;

5.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和专项借款考核季报表一、二;

6.基期、报告期末及其最近两年年末资产负债表、财务损益表、业务状况表和利润分配表的原始报表或复印件;

7.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置换资产处置表。

(二)审查方法

仅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逐项核对上述兑付申请材料中有关数据的一致性。按照有关规定,逐项审查上述兑付申请材料中有关数据计算的准确性。

五、专项票据兑付申请材料中相关负责人的亲笔签字及加盖公章的情况

上报的上述兑付申请材料中要有相关负责人的亲笔签字并加盖公章(负责人因故不能签字,应书面委托其他人代签字)。

审查方法:仅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逐项审查申请材料中是否有相关负责人的亲笔签字并加盖公章。如为他人代签字,逐项审查委托人委托其他人代签字的委托书。

六、信用社增资扩股的真实性、合规性

(一)审点及标准

1.招股说明书和股东的记名股金证的内容符合银监会的有关规定;

2.入股主体不合规、存款化股金、贷款化股金、财政性资金入股、非货币化入股等问题已得到纠正;

3.股权设置和股权结构符合银监会的有关规定;

4.股金分红符合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地方政府承诺对股东有分红补贴的,补贴资金应已到位。在改革期间,若信用社经营财务状况好转导致地方政府补贴分红资金减少,应予以合理说明;

5.资格股的退股符合银监会的有关规定,投资股不得退股。对股本金借方发生额较高情况做出了合理说明。

(二)审查方法

1.书面材料审查

(1)审查信用社改革试点增资扩股审查、审核意见表与财务损益表中的股本金利息支出是否一致,查阅信用社县(市)联社专项票据兑付申请书是否对股本金利息支出给予了合理说明。

(2)审查信用社改革试点增资扩股审查、审核意见表与业务状况表中股本金借方发生额年累计数是否一致,查阅信用社县(市)联社专项票据兑付申请书是否对股本金借方发生额年累计数给予了合理说明。

(3)审查信用社改革试点增资扩股审查、审核意见表中股权设置和股权结构是否符合银监会的有关规定。

(4)审查信用社改革试点增资扩股审查、审核意见表及年度资产负债表、业务状况表、财务损益表、利润分配表中反映的弥补历年挂账亏损与分配红利情况是否符合银监会的有关规定。

2.现场审查

(1)查阅招股说明书、抽查股东的记名股金证,审查其内容是否符合银监会的有关规定。

(2)抽查法人、自然人和联社职工的入股申请表或入股专用凭证、股金入账传票及股金台账记录,审查是否存在入股主体资格、存款化股金、贷款化股金、财政性资金入股、非货币化入股等不合规问题。

(3)查阅股东名册、资格股和投资股分户账,审查信用社的股金数额是否真实。

(4)查阅股东的退股申请表及审批表,审查信用社的退股管理是否符合银监会的有关规定。

(5)走访股东,了解信用社的增资扩股情况,审查信用社增资扩股的合规性,特别关注存款化股金、贷款化股金、非货币化股金、股金分配红利等问题。

七、信用社降低不良贷款的真实性、合规性

(一)审点及标准

正常申请兑付专项票据的信用社,按“一逾两呆”口径考核,考虑专项票据置换因素,不良贷款比例与基期(2002年12月末)相比,降幅不低于50%,或报告期不良贷款比例不高于5%。

1.不良贷款形态反映真实、合规。对不良贷款的大幅波动给予了合理说明。

2.降低不良贷款真实、合规。以违规借新还旧、违规展期、随意调整贷款形态等方式降低不良贷款行为已得到纠正;以抵债资产、核销呆账贷款、优质资产置换不良贷款等方式降低不良贷款的手续完备、合规。

3.新增不良贷款得到有效控制,不良贷款同比增幅低于贷款同比增幅。

4.在计算不良贷款比例降幅时,对降幅及其相关数据波动较大情况进行了合理说明,若未进行合理说明,在计算不良贷款比例降幅时应等额扣减。

(二)审查方法

1.书面材料审查

(1)审查业务状况表中不良贷款总额及其形态的变化情况,审查不良贷款比例降幅和不良贷款同比增幅是否符合上述审查标准。

(2)审查信用社县(市)联社专项票据兑付申请书中是否对不良贷款形态大幅波动给予了合理说明。

2.现场审查

(1)借助县(市)联社贷款管理系统或查阅贷款合同及借据等方式,抽查是否存在应转未转不良贷款,审查不良贷款形态反映是否准确。

(2)抽查借新还旧贷款、展期贷款等,审查其相关操作手续的完备性、合规性。

(3)抽查以抵债资产方式降低不良贷款的证明材料,审查其合规性。

(4)抽查以优质资产置换不良贷款的证明材料,审查其合规性。

(5)抽查税务部门关于呆账贷款核销的批准文件。

八、信用社资本充足率的真实性、合规性

(一)审点及标准

正常申请兑付专项票据的信用社,在考虑专项票据置换因素后,实行两级法人的信用社资本充足率应达到2%,统一法人的信用社资本充足率应达到4%,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资本充足率应达到8%;如信用社在申请兑付专项票据前已变更了原拟组建的产权组织形式,应根据银监会批准的产权组织形式所对应的标准进行考核。

1.资本充足率计算准确。

2.若存在存款化股金、贷款化股金、财政性资金入股等不合规股金,在计算资本净额时应等额扣减。

3.经营财务指标真实,应付利息、呆账准备金等各项拨备已按规定提取。若发现少提应付利息、少提(或多提)呆账准备金问题,在计算资本净额时,应按照有关规定等额扣减。

注:少提呆账准备指已提取的呆账准备金未达到风险加权资产的1%,多提呆账准备指已提取的呆账准备金超过风险加权资产的2%。

4.除接收货币资产外,接收的捐赠资产或置换的优质资产等经过合规的中介机构评估,各项权属凭证合规完备。否则,在计算资本净额时应等额扣减。

5.表内外加权风险资产的分类及权重计算准确,符合银发[20****]4号文件规定。

6.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对数据幅波动较大的问题进行了合理说明,若未进行合理说明,在计算资本净额时应等额扣减。

(二)审查方法

1.书面材料审查

(1)对照资产负债表、业务状况表、财务损益表、利润分配表,逐项核实涉及资本净额的有关因素。

(2)对照业务状况表、财务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逐项审核应付利息、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呆账准备金等各项拨备计提情况,计算其少提或多提金额。

(3)对照业务状况表,审核《表内外加权风险资产明细统计表》是否符合银发[2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4)审查信用社县(市)联社专项票据兑付申请书中是否对涉及资本充足率计算的数据的大幅波动给予了合理说明。

2.现场审查

审查捐赠资产(包括实物资产和货币资产)或置换的优质资产的产权转让、价值评估证明、资产到位等材料的完备性、合规性。

九、信用社依法、尽职处置专项票据置换资产情况

(一)审点及标准

1.对专项票据置换资产已另立账册,逐笔建立了清单。

2.对专项票据置换资产采取了有效的债权维护措施。已基本依法、尽职处置完毕专项票据置换资产,从严控制了处置费用。对已处置完毕的专项票据置换资产实行了台账管理。

3.对已处置但未清收的置换资产,单户金额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置换资产,逐笔说明了原因,并按照银发[20****]247号文件附件2的规定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对确有困难无法按规定提供证明材料的,要由乡(镇)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证明;对其余已处置但未清收的置换资产,提交了清单并简要说明了原因。

4.对未处置的置换资产落实了处置责任,制定了处置计划和时间表,并出具了专项票据置换资产处置承诺书。

(二)审查方法

1.书面材料审查

(1)对照上述审点,审查信用社县(市)联社上报的专项票据置换资产处置报告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2)对照专项票据置换资产处置报告、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置换资产处置考核表、业务状况表,核实已处置专项票据置换资产的现金收入、抵债资产、盘活及处置费用等有关数据。

2.现场审查

(1)查阅专项票据置换资产管理办法、处置计划,审查置换资产处置台账,抽查对专项票据置换资产采取债权维护措施的证明材料。

(2)抽查处置置换资产现金收入的资金到账证明材料。

(3)抽查以抵债资产方式处置置换资产的产权转让、价值评估等证明材料。

(4)抽查以盘活方式处置置换资产的有关证明材料。

(5)抽查处置专项票据置换资产费用支出的原始凭证。

十、信用社内部管理制度体系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效果。

(一)审点及标准

1.实行了有效的成本费用控制制度。主要包括亏损社在扭亏前,年度人均费用支出不高于当年省辖内信用社平均人均费用水平,并将人员工资与减亏业绩挂钩;严格控制了各项费用支出,费用支出超比例现象已得到纠正。

2.实行了财务上可持续的分配制度。主要包括利润分配顺序和比例、分配红利等符合有关规定。

3.完善并落实了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主要包括完善并落实了授权授信管理制度、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初步建立了贷款定价制度,对新增不良贷款的有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

4.建立了科学的劳动用工制度并能有效实施。主要包括实行了职工考试录用、竞聘上岗、在岗培训、重要岗位轮换、绩效工资以及末位淘汰制度。

(二)审查方法

1.书面材料审查

(1)对照上述审点,审查信用社县(市)联社专项票据兑付申请书中“健全内控制度,加强内部管理的实施进展情况”。

(2)对照上述审点,审查信用社内控管理制度文本(或文本清单)及简要的文字说明。

(3)成本费用制度。对照业务状况表、财务损益表,重点审查费用支出是否超标。

(4)利润分配制度。对照资产负债表、业务状况表、财务损益表、利润分配表,审查本年利润、历年挂账亏损变化情况以及利润分配顺序和比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现场审查

(1)抽查贷款风险识别、预警、防范、控制、处置的有关记录,授权、授信书,贷款风险定价资料,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处理记录等,审查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情况。

(2)抽查实施职工考试录用、竞聘上岗、重要岗位轮换和末位淘汰制度的有关记录,举办及参加业务培训记录,绩效工资考核记录等,审查劳动用工制度的落实情况。

十一、信用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及其取得的进展

(一)审点及标准

1.建立了股东(社员)代表大会、董(理)事会、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选举、选聘办法,并按规定程序选举、选聘了上述成员。董(理)事会、监事会人员构成符合规定。

2.建立了以“三会”和高级管理层为主体的组织架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科学、合理,并能按照有关规定正常履行各自职责,会议记录齐全、完整,议定事项落实良好。

3.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有效实施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的绩效考核办法。绩效考核办法和结果向股东(社员)代表大会作了说明。

4.监事会制定并有效实施了董(理)事长、行长(主任)的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

(二)审查方法

1.书面材料审查

(1)对照上述审点,审查信用社县(市)联社专项票据兑付申请书中“建立和实行‘三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进展情况”。

(2)对照上述审点,审查信用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章制度文本(或文本清单)及简要文字说明。

2.现场审查

(1)查阅信用社县(市)联社章程;

(2)查阅“三会”及高级管理层成员选举、选聘办法;

(3)查阅“三会”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4)抽查选举、选聘“三会”及高级管理层成员选票原件;

(5)查阅“三会”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及落实情况材料;

(6)查阅董(理)事、监事、高级管理层绩效考核办法及执行情况材料;

(7)查阅对董(理)事长、行长(主任)的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报告。

十二、信用社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一)审点及标准

1.以县(市)为单位,建立并实行了基本的信息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

2.所披露的信息至少包括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比例、本年利润及费用总额等关键性指标及其年度变动情况;年度内召开的社员代表大会、董(理)事会、监事会所议定的重大事项及其落实情况。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可比,符合有关法律、规章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3.信用社将所披露信息编制成年度书面报告和统一格式的信息披露表,并于认购专项票据后的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进行了披露。具体披露范围已报银监会当地派出机构审核同意。披露前已将所披露信息向银监会当地派出机构及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备;

4.将所披露信息的年度书面报告和信息披露表置备于信用社的主要营业场所,确保股东(社员)及利益相关者能随时查阅;

5.县(市)联社董(理)事长和银监会当地派出机构负责人在所披露的信息披露表上亲笔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审查方法

1.书面材料审查

(1)对照上述审点,审查信用社县(市)联社专项票据兑付申请书中的“建立基本信息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强化外部约束机制的情况”;

(2)对照上述审点,审查信用社上一年度的信息披露报告和统一格式的信息披露表。

2.现场审查

(1)查阅专项票据发行后每年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和信息披露表,并与相关财务报表及“三会”会议记录核对;

(2)了解股东(社员)及利益相关者查阅信息披露报告和信息披露表的情况。

十三、地方政府对信用社承诺扶持政策落实情况

(一)审点及标准

1.信用社提交的地方政府落实对其扶持政策的证明文件符合有关规定。如提交的地方政府帮助信用社建立风险准备基金的资金支出证明、置换不良贷款的优质资产和捐赠资产的价值评估证明和所有权转移证明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2.地方政府基本落实了对信用社扶持政策的承诺。对尚未落实的扶持政策,地方政府对其原因进行了合理说明,并制定了可行的落实计划。

(二)审查方法

1.书面材料审查

(1)查阅省级政府上报国务院的《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中列示的对信用社的扶持政策;

(2)查阅信用社专项票据发行申请中有关地方政府对其承诺扶持的证明材料;

(3)逐项审查地方政府落实对信用社扶持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

2.现场审查

(1)审查地方政府为落实扶持政策所捐赠的实物资产或置换不良贷款的优质资产的真实性;

(2)审查地方政府为落实扶持政策支持信用社的货币资产的到账情况。

附:

1.农村信用社专项票据兑付申请材料考核明细表;

2.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降低不良贷款比例、资本充足率真实、合规性考核明细表;

3.农村信用社内控管理制度考核明细表;

4.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制度考核明细表;

5.农村信用社信息披露考核明细表;

审核意见 篇十三

邮编   学校资助

中心电话   就读起止

时间   本人身份证号   本人联系电话   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   家庭住址及

邮编   家庭联系电话   就业单位所在县(市、区)     就业单位(如变动,可分别填写)   就业单位联系电话   服务年限       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学生本人填写) 姓名 亲属关系 工作单位及职务 联系电话                         在校就读最终学历期间缴纳学费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情况(学生本人填写) 年度(XX年) 实际缴纳学费(元) 收费标准(元) 实际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元) 国家助学贷款

经办银行 审定代偿情况(由就业所在地县级资助中心填写) 审定代偿

金额(元) 审核人

签字                                                                                     代偿资金汇入账户(由学生本人填写)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地址:     毕业高校审核意见 教务部门

审核意见 经审核,同学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合格,所填个人信息和家庭情况属实。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 财务部门

审核意见 经审核,同学在校期间实际缴纳学费元,实际获得国家

助学贷款元,所填信息属实。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 学生资助中心

审核意见 经审核,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该生符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条件。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 分管校领导

审核意见 同意上述审核意见。

签字: 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 毕业生就业单位审核意见(如变动,可分别填写) 经审核,

同学 年月至年月,在我单位就业,服务期已满年。服务期间工作考核合格。  经审核,

同学 年月至年月,在我单位就业,服务期已满年。服务期间工作考核合格。  负责人 签字: 单位公章 :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负责人 签字: 单位公章 :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毕业生就业所在地县级资助中心审核意见 经审核,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同意给予该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金元。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 签字: 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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