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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论文 税收筹划论文最新13篇 纳税筹划论文 税收筹划论文最新13篇

更新时间:2024-06-03 11:32:01 点击: 来源:yutu

在日常学习、工作生活中,许多人都写过论文吧,论文是讨论某种问题或研究某种问题的文章。写起论文来就毫无头绪?奇文共欣赏,疑义相如析,本文是爱岗的小编帮助大家收集整理的13篇税收筹划论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纳税筹划论文 篇一

一、现状

“纳税筹划,又称税务筹划、税收筹划,英文为taxplanning或taxsaving”按照英文原意,planning偏重于“计划”、“设计”、“方案”、“打算”等;saving偏重于“节约”、“节俭”。所以中文翻译成“筹划”本身就赋予了它更多的主观能动性的含义。因此,就字面意思看纳税筹划本身还是应该包括筹划(planning)和节省(saving)两个方面。

但目前学术界没有一个对纳税筹划概念的统一定义。各种对纳税筹划的描述性定义都略有侧重点,但基本的含义都至少包括三个方面,通常也称为纳税筹划的“三性”:合法性(合法或者不违法)、筹划性(事前的计划安排)、目的性(节税、避税、取得税收利益等)。还有向四性发展的趋势,增加了“专业性”(或者其他),表明纳税筹划正在发展成为一个专门的学科以及纳税筹划正在发展成为一个专门的行业。

众多的定义在基本函盖了上述三性或四性外,对纳税筹划的诠释各有侧重,不同的侧重点实际代表着不同的纳税筹划观念或称理念。随着历史和实践的发展,纳税筹划理念的这种变迁从来就没有停止,而且也还要一直的发展下去。这种理念的发展变迁,一方面是理论研究的发展,另一方面是纳税筹划实践本身的发展,更重要的是这代表着纳税筹划从理论向实践发展过程中理论自身被发展被充实的过程。

二、代表性概念辨析

把众多的纳税筹划定义作一下比较,可以发现,其对三性的中前两性的描述基本是一致的,就是合法性(不违法)及筹划性。而分歧或者说差别主要在于对目的性的表述,也就是对纳税筹划目的的认识。而对纳税筹划目的的认识的不同正好反映了纳税筹划的理念差异。按照对纳税筹划目的和纳税筹划在企业活动中的地位区别不同的筹划理念,将目前代表性的定义分为如下几种类型:

1、强调节税(和避税)为主的筹划理念

这是纳税第一种有代表性的筹划理念,也是对最基本的纳税筹划目标的表述。也是纳税筹划作为一种新兴事物出现的最初动机所在。

这种理念的最权威也是最有代表性的表达是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lbfd)《国际税收词汇》,它是这样下定义的:“税收筹划是指通过纳税人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盖地主编《税务会计—理论·实务·案例·习题》第二版493页)。

对于节税的合法性,在1935年,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针对“税务局长诉温思特大公”一案,作了有关税务筹划的声明:“任何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依照法律这样做可以少缴税。为了保证从这些安排中得到利益……不能强迫他多缴税。”(盖地主编《税务会计—理论·实务·案例·习题》第二版494页)。

在这种理念指导下,纳税筹划理论和实践都强调以“节减税负”为主要目的,包括“节税”和“避税”两个方面。也就是说把纳税筹划作为总称(taxplanning),而进一步分为节税(taxsaving)和避税(taxavoidance)。但无论是节税还是避税,都与偷税漏税有着本质的区别。

目前。在我国纳税筹划实际上主要是指“节税”。人民日报社出版的《会计管理与纳税实务》一书中在谈到纳税筹划与节税的关系时说“纳税筹划在理论研究和实践上几乎等同于节税……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在实践上是把纳税筹划等同于节税的。”

一般来说,节税的概念比较容易为人们所接受,而避税的概念很长时间里不为人们所广泛接受,因为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里规避法律是不应该的,特别是对税收这种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事情上,少不注意便会被认为是在教人“偷漏税”,所以中国的专家在研究讨论避税的时候多是研究国际避税问题。但是避税行为并不因此而消亡,盖地先生的《税务会计》一书中就说到:“可以说,自从有了税收,就有了避税。我国唐代诗人杜荀卿的诗中曾有‘任是深山更深处,也应无计避征摇’,说明当时避税与反避税已是很普遍的行为,当然他是不能与现代避税同日而语的。”如果我们到现在还不能正视避税问题就很不应该了,研究避税问题和钻营偷税漏税是完全不能等同视之的。虽然避税有可能违背税法主旨,但目前世界各国都已经认可税收是纳税人的一种负担,虽然是应尽的义务,但他有权利在税法安排的框架内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纳税模式。而且,税法制定在先,纳税人没有承担因税法疏漏洞而造成税收流失的责任。另一方面,避税的研究,可以推进税法完善。避税作为一种纳税筹划手段,仍是不可否认的存在于税务活动当中。

所以,无论是节税还是避税,都是纳税筹划的目标,或者说是纳税筹划的手段,也是纳税筹划作为一个学科和一项实践活动所必须认真面对和深入研究的。

2、强调纳税筹划为企业经营管理组成部分的观念

纳税筹划作为一种实践活动,最初是纳税人主观能动性的体现,所以从事纳税筹划理论研究的税务专家主要是为企业纳税人服务的,而在这种情况下,因为一般企业对税法的陌生以及税法本身的严厉性,所以纳税筹划的理论研究和对实践活动的知道还主要是少数专家的事务。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意识到,纳税筹划不应是税务专家单方面的活动,或者说单纯税务专家的工作已经不能满足企业经营活动的需要,因为企业经营活动本身要求把纳税筹划与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以至于企业的整个战略部署协调起来,融合起来,以使其成为整个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的一部分。

例如印度税务专家e·a·史林瓦斯在他编著的《

公司税收筹划手册》中说道:“税收筹划是经营管理整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税收已成为重要的环境因素之一,对企业既是机遇,也是威胁。”还有美国南加州大学w·b·梅格斯博士在与别人合著的、已发行多版的《会计学》中说:“在纳税发生之前,有系统地对企业经营或投资行为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尽量减少缴纳所得税,这个过程就是筹划。主要如选择企业的组织形式和资本结构,投资采取租用还是购入的方式,以及交易的时间。”虽然这一类纳税筹划理念已经将纳税筹划作为企业经营管理整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但这种筹划仍然是以节税为主要目标的筹划,强调对企业经济行为的预先筹划的目的或者目标仍是为了:“合法的少纳税”、“达到尽量少缴纳所得税”。我们似乎可以理解为:在这些定义、概念中有一个隐含的当然前提,就是税负的减轻必然的意味着纳税经济主体的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但这并不是显然成立的。

3、强调新的筹划目标的筹划理念

当纳税筹划进一步发展之后,新的纳税筹划理念也随着出现,这就是:纳税筹划目的不单纯以节税(节税和避税)为筹划的最终目标,而是进一步与企业经营活动融合后,将纳税筹划作为一种手段为企业纳入整个企业经营活动之中,或者融入到企业经营活动当中,为经营活动的总的目标服务。

例如《税务筹划》(电子版)(20__年第1期)中的“筹划理论”对纳税筹划相对较为完善的定义是“税务筹划是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以争取税收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筹划活动。”虽然这个定义抽象的描述为“以争取税收经济利益最大化”,但是已经给了我们一个广阔的“筹划空间”而不是局限于直接的“节税”、“避税”。

在这里,传统的纳税筹划的三性也有所改变,而是将纳税筹划的基本特点表述为:合法性、筹划性、整体性、成本性。也就是说这里弱化了目的性,强调了整体性,补充了成本性的特征。我们可以理解,弱化目的性是因为新的纳税筹划理念下目的的表述无法一概而论,不如回避;而对于整体性,文章中表述为“这里有三层含义:一、指税务筹划对企业的各种决策来说是牵一处而动全身;二、税务筹划需要多个部门配合才能完成;三、综合考量各种税种是税务筹划的重要原则。只有照顾到以上三个方面才可能实现节税整体效益最大化。”我们感受到的是一个比较新颖的纳税筹划理念。

至于纳税筹划目的,在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遍的20__年全国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指定教材《税务实务》中,虽然同样没有给出相对权威或者先进的纳税筹划概念,而仍然沿用了三性特点并强调纳税筹划的目的是“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但是在解释了筹划“三性”特征之后,还做了如下补充:“税收筹划的目标是获得税收利益,然而税收筹划不能只局限于个别税种税负的高低,而应着重考虑整体税负轻重,因为纳税人的经营目标是获得最大总收益,这就要求他的整体税负最低。在考虑整体整体税负的同时还要着眼于生产经营业务的扩展,即使缴纳税收的绝对额增加了,甚至税负也提高了,但从长远看,资本回收率能增长,还是可取的。理想的税收筹划应是总体收益最多,或许纳税并非最少。”

这意味着以新的筹划目标为标志的新的筹划理念实际已经出现,并正在发展和发扬过程当中。

4、期待纳税筹划理念的进一步发展和变迁。

从前文表述来看,纳税筹划中筹划(planning)的成分应该远超过节省(saving)的成分,这也代表了目前纳税筹划理念较先进的领域。也就是说筹划不再限于单纯的节税,而是筹划以纳税主体的总体收益最多为目标。

所以在现阶段,我们有理由期待一种相对更先进或者说更全面的纳税筹划的概念也即纳税筹划的观念出现,并真正在纳税筹划实践中得以体现和运用。它至少应该包括如下内容或者观念:

纳税筹划是财务管理活动的一部分;纳税筹划从属于企业整体发展战略;纳税筹划的目标不是单纯的税负减轻,而是最优(必要、合理)税收负单情况下的企业价值最大化;如果“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被修正,纳税筹划也随之修正。

同时我们还有理由期待在纳税筹划理念发展过程中,节税和避税等纳税筹划技术手段的延伸和发展,也就是说纳税筹划的技术不应再局限于传统的节税和避税手段。例如《税务筹划的新境界——反映情况争取政策支持》一文中所说的“高层次税务筹划的实施并不侧重于对既定税法的钻研与巧妙运用,而是更多地倾向于自身谈判实力的提高。一般的避税与节税筹划需要的是纳税人在对现有税法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找到自身可以利用的有利规定,从而合理合法降低税负。不同于此,企业申请政策的筹划方法关键在于对现行税法的利弊进行分析,找到说服立法机关改变政策的充足依据。因此,相对于一般的筹划方法对具体业务的操作技巧的要求,这种更高层次的筹划更加看重的是谈判水平与自身实力,特别是对行业经济的深刻把握。”

另外,在以新的纳税筹划概念和行为为标志的新的纳税筹划理念的发展中,纳税筹划实践活动的发展也会出现不同以往的趋势,这些趋势表现在对经济活动和居民日常生活的影响。

三、纳税筹划理念对经济活动和日常生活的影响

目前随着人们对纳税筹划的理解越来越深入,纳税筹划的发展出现了几个方面的明显趋势:

一是,纳税筹划融入企业经营活动中,并与企业战略越来越密切的联结起来,包括:1、企业会在充分考虑税收政策变化的影响后制定或调整企业战略决策,如烟酒生产企业为应对消费税税率的调整而改变上下游企业关系,合并或收购原本属于客户关系的独立企业等。2、企业在制定战略时,通常会把纳税影响作为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例如在投建新厂时会考虑税收的影响因素进而选择适合的厂址、建立分厂还是收购控股子公司等。

二是,专业化趋势明显。正如w·b·梅格斯博士与他人合著的《会计学》中,作了如下阐述:“美国联邦所得税已变得如此之复杂,这使为企业提供详尽的税务筹划,成为一种谋生的职业。现在几乎所有的公司都聘用专业的税务专家,研究企业主要经营决策上的税收影响,为合法地少纳税制定计划。”在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遍的20__年全国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指定教材《税务实务》中,将税收筹划作为现代税务咨询的一个组成部分来介绍,具体表述为:“随着现代咨询业的发展,税收筹划作为中介机构一种全新的税务咨询方式应运而生了。”在实践中的表现是众多的中介机构的出现和纳税筹划中介业务的承办,虽然在我国目前仍不甚完善,但发展趋势足可期待。

三是,纳税筹划普遍为人们所接受,甚至有如《税务筹划的新境界——反映情况争取政策支持》(《税务筹划》(电子版)20__年第2期)一文所列举的实例中所说的,“一些企业通过自身的影响与努力,使税收立法机关更加清晰地了解已出台的税收政策在执行中的实际效果,对企业经营的影响,从而对该政策进行调整或规范,使其更加科学合理。……从税务筹划的角度来看,企业这种通过主动申请而获取特殊税收政策的做法,在本质上仍属于税务筹划方法论的范畴。”纳税筹划进入了一个新的境界。

四是,纳税筹划走进平常百姓的日常生活中,例如某些生产销售受季节性影响比较明显的企业的按照工作量核算工资的职工,往往主动要求企业将其工资计算后按年度基本均衡的发放,而不一定要求立即兑现。还比如买车,在选

择进口车或者国产车时,不少人会想到进口车的关税占其售价的很大一部分。人们也会常谈起喝酒、抽烟对国家税收贡献很大,那么少喝白酒,啤酒,多喝些果酒,就可以少负担些税款。更如当初开征利息税后,居民凡响强烈,从而改变投资策略以至于改变投资观念的例子。如此等等,其实久而久之,普通百姓在进行投资或者重要的经济行为如买卖房产时,也会很关注税负问题,会力求寻找一个优化的经济行为方案。这些其实也是纳税筹划范畴,反映了纳税筹划本身的普遍性和纳税筹划理念发展的重要性。[结语]:需要说明的是,因为纳税筹划本身紧密的联接着税法安排和纳税行为,所以纳税筹划与其他理论发展的一般规律不完全相同,纳税筹划理念发展的不同阶段,并不会因为出现新的理念而完全取代原有的理念,而是新的理念是对原有理念的更高层次的充实,原有理念则仍旧在新的理念框架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新的理念的发展只是把纳税筹划引向了更广阔的天地,从而也将纳税筹划实践和其理论发展导引向了更高境界和更深远的层次。

参考文献:

[1]盖地主编《税务会计—理论·实务·案例·习题》第二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__年。

[2]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编20__年全国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指定教材《税务实务》,中国税务出版社20__年12月。

[3]润博博财税顾问出版的《税务筹划》(电子版)20__年第1期、第2期。

[4]何鸣昊等编著《企业税收筹划》,企业管理出版社20__年9月。

纳税筹划论文 篇二

纳税筹划是在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纳税人为了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根据政府部门制定的纳税政策导向,对企业所涉及到的纳税行为进行合理的优化与安排,降低企业的纳税负担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纳税筹划具有以下原则:①合法性。税收是我国依据我国法律实施的对社会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纳税筹划是在遵守我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企业为降低税务负担而采取的一种合理调整纳税行为,因此其具有合法性,受到我国相关法律的保护,它与偷税漏税有着本质的区别。②超前性。纳税是企业的基本义务,国家对企业进行税收的依据主要是根据企业的各项行为发生了应税事项,而纳税筹划是企业在没有发生应税事项活动之前,对企业的各项活动进行科学的规划与安排,从而实现企业少纳税或者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因此纳税筹划具有一定的超前性。③时效性。纳税筹划的目的是企业利用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企业的行为进行科学的安排,如果社会环境发生变化,而企业的应税事项行为却没有相应的做出调整可能就会造成企业出现偷税漏税行为。

2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2.1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必要性分析

房地产由于其建设周期时间长,涉及纳税环节多,因此房地产企业的纳税成本比较高,在我国房地产业盈利空间不断下降的情况下,实施对房地产企业的纳税筹划对国家和房地产企业本身而言都是必要的:首先,通过纳税筹划可以合理的引导房地产产业结构调整。基于房地产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位置,通过国家宏观调控手段对房地产企业进行必要调整是保证社会稳定、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通过纳税筹划能够及时的调整房地产企业的经营结构。其次,纳税筹划有利于避免企业的偷税漏税现象的出现。纳税筹划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房地产企业的行为进行合理调整,这样能够实现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避免企业采取违规的手段偷税漏税。最后,纳税筹划有利于房地产企业的健康发展。通过纳税筹划可以降低房地产企业的税负负担,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从而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保障企业有更多的的资金用于施工建设过程中,并且通过纳税筹划也实现了企业的规范化管理。

2.2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可行性分析

根据我国房地产企业所处的市场环境来看,实施纳税筹划已经具备完善的条件:①房地产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已经非常成熟。一是纳税筹划已经得到我国法律法规的认可,国家鼓励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是企业优化管理的重要内容;二是我国税法法制环境不断优化,比如我国在2014年出台了房屋交易税收政策保证我国房地产税务的进一步完善。税务法律的不完善为企业的纳税筹划提供了法律保障。②房地产企业的内部环境有利于纳税筹划的实施。一是房地产企业生产周期比较长,涉税生产环节比较多,根据对房地产企业生产环节分析,几乎房地产企业在每个生产环节都有涉税事项,因此较多的税种为企业实施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二是纳税成本已经构成房地产企业成本支出的重要内容,因此房地产企业非常注重纳税筹划,为此他们引进与培养了大量的懂税务的专业人才,这就为房地产企业实施纳税筹划提供了主观因素的可行性。

3房地产企业各阶段的纳税筹划分析

3.1开发建设阶段的纳税筹划分析

①筹资方式不同所导致的企业纳税金额也就不同,目前我国房地产开发建设阶段的筹资主要有权益筹资和负债筹资。不同的筹资方式对企业产生的纳税影响也不同,比如:假设以房地产企业计划筹资4500万元,借款年利率为10%,项目预计利润为1000万(扣除各种经济费用),企业的筹资方式选择不同的筹资形式:第一种:向社会以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融资4500万,企业的所得税率为25%。第二种:采取权益融资和负债融资相结合的办法,但是权益融资比重要大,向社会发行360万股股票,每股发行价格为10元,剩余的900万元向金融机构借款。第三种:仍然是采取【WWW.SHANCAOXIANG.COM】上两种方式进行,但是负债比例要大,公开发行股票融资1800万,其余的2700万向金融机构借款。通过对上述三种方案进行分析发现:随着权益资本比重的下降,企业应纳所得税税额分别为250万、227.5万、182.5万,呈递减趋势。通过对这三种方案的对比,第三种企业的应税所得税最少,投资效益最高,由此可见企业通过合理的配置筹资方式可以降低企业的应税比重。②利息费用的纳税筹划。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开发建设中涉及到的一个重要税种,对于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主要是根据增值率的大小进行征收,因此合理的去除项目费用是降低增值额,减少企业纳税金额的重要途径。由于开发阶段对税收构成影响的主要是筹资资金的利息,因此房地产企业可以从降低利息角度入手,比如企业通过负债形式获得融资,那么其支付的利息比较高,因此需要金融机构提供利息证明,以便扣除相应的利息项目金额。

3.2销售阶段的纳税筹划分析

①房屋定价策略的纳税筹划。随房屋进行定价是房地产企业实现利润的主要手段,由于受到税收政策的约束,以制定高房价的策略并不能为企业带来高额的利润,相关还会增加企业的负担,因为高营业收入预示着高额的税负。因此需要企业按照销售计划合理的进行纳税筹划,将一部分房屋以低价格销售,以此实现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控制在税率的低档次内。②促进方式的纳税筹划。随着国家宏观调整政策的不断出台,楼市在经过快速上升阶段,已经处于相对低迷的状态,造成房地产企业的销售不理想,为此企业为了回笼资金,房地产企业选择促销的方式,但是房地产选择的促销方式不合理就会增加房地产企业的纳税,房地产企业制定了购买商品房赠送实物的方式,其结果就是该企业要将实物的销售市值纳入到企业应缴纳税款事项之中。

3.3现有阶段的纳税筹划分析

在房屋销售一部分之后,企业为了投资以及对外出租他们选择预留一部分商品房,这样一来就会产生营业税、房产税等税费,这些税费的存在会对房地产企业的经营产生重要的影响。①闲置房产投资纳税筹划。房地产企业将没有销售出去的或者计划中不销售的商品房以对外出租或者以房屋作为入股资金进行利润分红的方式进行投资,经过大量的实证证明,房地产企业采取对外租赁的方式能够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②合理分解租金收入的纳税筹划。房屋在选择对外租赁的方式之后产生的营业税、房产税将以房屋对外租赁的价格为税收依据。因此房屋的租金高低直接决定房地产企业的税负,通过合理分解房屋租赁价格是减轻房地产企业税负的重要首选。比如房地产企业可以采取将房屋租赁价格中的水、电以及物业费等进行单独核算的方式。

4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4.1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风险

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风险主要有:税收政策的变化、预测生产经营活动的变化、与税务部门信息沟通的不及时、没有从企业的整体战略进行合理安排以及财务人员综合素质缺乏等方面的风险。

4.2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风险的应对措施

①综合考虑税收法律政策的变化,并且及时与税务部门进行沟通。房地产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方案时一定要充分考虑企业的相关业务调整所对应的税收法律政策,尤其是要考虑未来某一时间段税法的变化趋势,避免企业的经营环节调整完成后就面临税法政策的变化;为避免房地产企业因为没有及时了解税法政策而导致出现偷税漏税行为的出现,要及时与税务部门进行沟通,保证自己制定的策略符合税务部门的要求。②充分预测房地产企业的经营活动变化。房地产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处于不断变化的,正是基于房地产企业经营的不断变化性,要求房地产企业在纳税筹划时一定要充分结合当前以及未来某个时间房地产企业所面临的税收政策变化,以及经营活动对税收的影响,从而保证企业制定的纳税筹划方案的实施不受企业经营变化的影响。③提高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方案的制定、实施以及调整都需要财务人员进行工作,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说房地产企业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决定了房地产企业的纳税筹划方案实施的效果,因此房地产企业要加强对财务人员素质的教育,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避免出现行为,并且要建立完善的企业财务制度,规范财务人员的行为,保证财务人员制定的纳税筹划方案符合房地产企业实际发展的需要。

纳税筹划论文 篇三

【摘要】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等活动的统筹策划,达到降低税负目的的经济行为。本文通过对税收筹划的具体案例展开分析论述对税收筹划的认识和运用。

【关键词】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对“税收筹划”概念的定义,目前尚难以从词典和教科书中找出很权威或者很全面的解释,但我们可以从专家学者们的论述中加以概括为: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等活动的统筹策划,达到降低税负目的的经济行为。

一、纳税筹划存在的原因

1.税收政策的差异

如: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所得税政策不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收政策不同。

如: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按工业和商业两类分别适用6%和4%的征收率;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另规定一档低税率为13%。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11日表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

2.税法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中

1994年税制改革之后,我国的税种由37个缩减到目前的22个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筵席税已经停征,关税和船舶吨税由海关征收。目前税务部门征收的税种只有18个。2008年将是改革至关重要的一年。国务院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将全面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改革资源税费制度、研究制定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方案等重大税制改革列入2008年改革日程。

随着改革触角进一步向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我国最大的两个税种延伸,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正在步入实质操作阶段。在这一轮改革浪潮中,资源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物业税等税种改革也将在2008年进一步推进。

现行税法主要有法律、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地方性规范文件构成,正在不断的发展和完善过程中,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税收基本法。

3.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指国家运用税收政策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对某一部分特定纳税人和课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措施。税法草案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

如: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将旧税法以区域优惠和外资优惠为主的格局,转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优惠格局,对原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实施过渡性优惠政策等,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为25%,企业设立时则可以考虑税收优惠政策差异,合理设立。

4.边际税率的运用

某些税种按不同档次的税率征收,如: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一定的费用标准后,按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由于以上原因的存在为纳税人合理纳税筹划提供了政策空间,纳税人可以通过合理、合法的筹划达到不纳税、少纳税、延迟纳税获得资金时间价值的节税目的。

二、案例分析

我们通过一个非常有启发性的失败的税务筹划案例,来分析对税收筹划的认识和运用。

1.案例背景

某物资企业主要负责为某铸造厂采购生铁并负责运输。策划的筹划方案:将为铸造厂的生铁采购改为代购生铁。由物资公司每月为铸造厂负责联系4000吨的生铁采购业务,向其收取每吨10元的中介手续费用,并将生铁从钢铁厂提出运送到铸造厂,每吨收取运费40元。通过该方案节省了因近亿元销售额产生的税收及附加,对于手续费和运输费只缴纳营业税而不是增值税。

年末,国税稽查分局在对该物资企业的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当年生铁销售额较上年同期显著减少;而“其他业务收入”比上年大幅增加,且每月有固定的4万元手续费收入和16万元运输收入。经询问记账人员,并到银行查询该公司资金往来,证实该企业经常收到铸造厂的结算汇款,也有汇给生铁供应商某钢厂的货款,但未观察到两者间存在直接的对应关系。因此,检查人员认为该企业代购生铁业务不成立,属涉嫌偷税,要求该物资企业补交了近千万元的增值税。2.相关政策法规

财税[1994]2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只对手续费和运输费缴纳营业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第1款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

3.案例分析

该企业的账务处理不能清晰地反映其与铸铁厂、钢厂三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关系,使得税务人员有理由认为上述业务违背了“受托方不垫付资金”的规定,从而不被认可是代购货物业务,其收取的手续费、运输费应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4.案例启示

(1)会计核算要规范。误区:会计处理模糊是应付税务检查的好办法。其实这是非常错误的。本案例就是由于该公司对代购业务没有规范的会计记录,没有可靠的资金往来记录以证明物资公司没有垫付资金,税务检查人员不认可代购业务,从而使得一个很好的筹划方案失败。

(2)科目设置要符合实际需要。在本案例中,该物资公司可以自行设置“代购商品款”核算代购业务的经济业务,方便税收检查人员检查。

(3)形式要件要合规。本案例的败因在于“受托方不垫付资金”这个形式要件不符合规定。不垫付资金并不代表不做业务,在本案例中,只要在会计记录中做到在未收到铸造厂资金的前提下不支付钢铁厂货款就符合了“受托方不垫付资金”这个形式要件,同时还要和铸造厂签订代购合同以证明代购业务的存在,在设计税收筹划方案时要十分注意形式要件的合法性。

三、企业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总结企业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1.具有合法性。税收筹划是对税款的合法节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区别纳税筹划与偷逃税款行为的本质和关键所在。

2.考虑成本效益。着眼于企业整体税负的降低;重视分析对纳税人有重大影响的政治利益、环境利益、规模经济利益、比较经济利益和广告经济利益等非税利益;充分考虑到对未来的税负的长远影响。

3.具有可行性。是事先的科学规划与安排。税收筹划的实施必须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进行,它是税收筹划的具体要求和体现。

4.综合衡量与周密部署。税收筹划不仅是会计人员做账的事情,也与经营有关,是通过对投资、经营、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从而最大限度地节约税收成本,取得最大的税后效益。切忌简单地模仿,必须注意地区差异、行业差异、企业规模差异与性质差异、经营环节差异收入来源与征收方式差异等。

5.形式要件要合规。相关会计记录的形式要件必须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

6.规避税收风险。税收筹划是建立在合法基础上的对税收法规的利用,税法在不断发展完善之中,不断的堵塞漏洞和处于反避税的当中。一不小心落入税收筹划误区,将会产生重大的税收损失。

7.建立良好的税企关系。一个设计良好的筹划方案必须得到税务的认可才能够可行,才能达到筹划的目的,与税务的沟通和建立良好的税企关系是纳税筹划的前提条件之一。良好的税企关系可以避免企业因不懂法而违法的损失。

企业纳税筹划是具有前瞻性的、动态的、有计划的统筹行为,是事先的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很多大型外资企业和跨国公司由于涉税业务复杂同时也为了规避涉税风险而成立自己的税务部门专门从事涉税事项的管理。作为纳税主体的企业应当正确地掌握和运用现有的税收法规,关注税收政策的发展动向,与时俱进地调整和更新正在使用的筹划方案,合法地节税。

参考文献:

[1]中注协纳税筹划讲座。北京国家会计学院。2006.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

[3]企业会计准则。2006.

企业纳税筹划论文 篇四

摘要:

小微创业企业的税收筹划是指对小微创业企业的涉税事项进行筹划,具有可操作性强、涉及范围广的特点。小微创业企业在我国市场上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我国税收**也给予小微创业企业颇多优惠**。但由于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不够高,对**的认识不到位,所以在实际应用中对小微创业企业的税收筹划运用很少,导致许多小微企业税收负担很大。文章利用具体案例,从筹资、投资、运营、分配四个阶段对企业分别进行税收筹划,做好涉税事项的事前筹划,事中**,从每一个方面入手,综合考虑企业运营情况,合理避税,达到不仅是税负最小化,更重要的是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目标。

关键词:

小微企业;创业企业;税收筹划;税收优惠

一、小微创业企业税收筹划途径的概述

小微创业企业,简而言之即市场上的小型、微利的创新型企业,是为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而单独将小微企业从中小企业中定义出来,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创业企业的创始人多为具有某项专业技能、想法新颖活跃的人,他们擅于从市场上发现新的商机,以一个全新的角度去满足消费者的新需求。所以创业企业一般具有发展方向新颖,从业人员**自主,所属行业灵活多变等特点。企业的税收筹划途径有很多,企业可以利用税收法规和现有的税收优惠**进行筹划。一般来说,可以进行***身份筹划,筹资方式、经营方式筹划,以及针对不同税种进行筹划。对小微创业企业进行税收筹划,要充分掌握该企业的运营状况和发展方向,从全局出发,对企业的所发生的经营活动和经济活动等各项涉税事务进行合理安排,而不只是单靠财务部门的会计核算。本文则是从企业的初创期开始,在企业的筹资、投资、运营、分配四个阶段分别进行分析和事前安排,对企业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依据相应的**法规做出合理筹划。

二、以A企业为例探析小微创业企业的税收筹划途径

(一)案例背景

1.企业情况简介A企业是一家由大学毕业生进行自主创业而成立的小微企业,企业资产规模小,成本低,正处于创业的起步阶段。从业人数20人,资产总额500万,在大学期间企业创立团队参加大学生创业规划大赛获得一等奖,有20万元的奖金作为企业的起步资金。具有大专以上**的科技人员12人,占全部职工人数的比例为6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8人,占全部职工人数的比例为40%,具有基本的会计核算体系,每年企业最大的支出是用于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的经费,预计每年研发费用约为100万,*资助资金占23%,企业资金缺口很大。2.A企业发展概况A企业正处于创业筹措阶段,整体来说企业的资金总需求不大,但是企业的创立人是大学毕业生,没有可靠和广泛的资金来源,所以创业初期的资金**是企业目前比较棘手的问题,这时*的资助力度也会比较大,资助效应也最为显著。当企业渡过种子期和初创期,企业规模逐步扩大,资金总需求也会呈几何增长的趋势,这时依靠*资助这种单一的方式已经难以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企业迈入成长期和成熟期,亟需建立一个更加多元化和流动化的融资体系。

(二)筹资阶段的税收筹划

1.筹资方式的选择A企业属于大学生自主创业的企业,最能直观运用的筹资方式是*的直接资助,创立人只要充分利用好自己的大学生身份,就可以积极享受*为鼓励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而推出的一系列税收****。除了*的****,小微创业企业也可以寻求创业投资企业的帮助,创业投资企业不仅可以为新兴创业企业提供资金**,还可以在专业技术知识、市场信息等方面为其提供指导,帮助小微创业企业更好地经营企业,并且逐步扩大其资产规模,以能够成功上市。2.资本结构的选择小微创业企业规模小,管理**也不完善,A企业处于创业的起步阶段,股票融资方式很难实行,所以股权资本占比一般较小甚至为零,所以在初创期资本结构中债权资本占了绝大部分比重。并且债权筹资的筹资成本较低,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支付债务利息,这对于初创期企业投资成本大、销售额较小的情况非常有利。

(三)投资阶段的税收筹划

1.投资行业的选择不同的行业有着不同的税收**,选择国家**重点扶持的行业进行投资,可以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和资金**。A企业创业者根据自身的专业能力以及国家的**导向,选择成立从事软件开发的科技型企业。2.投资地点的选择在A企业所涉税种中,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会因为不同的城市、地区而有所不同,所以如果把企业的注册地址设立在农村、郊区、乡镇等地,其所涉及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就会比设立在城市要低一些,另外房屋的修建或者租用成本也会更低。

(四)运营阶段的税收筹划

1.***身份的选择A企业是自主创业的小微企业,在注册企业法人时,选择大学生作为法人**,可以享受国家的很多税收****。可以选择成立自然人合伙企业,只缴纳个人所得税。A企业虽是小微企业,却不一定要划为小规模***,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小微创业企业也可以成为一般***,比如通过企业的合并、重组成为增值税一般***,就可以享受增值税的进项扣除。2.销售方式和采购方式的选择企业的运营过程中,有不同的销售方式,选择合理的销售方式,在很多情况下可以达到递延纳税的效果,以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一个企业的销售方式有很多种,例如折扣销售、**销售、赊销、分期收款、预收货款等。针对A企业的产品类型,可以选择赊销或分期收款,这样不但可以获得应交增值税税款的时间价值,同时也可以避免税款的损失。也可以选择预收货款的方式,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才是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开始时间。3.期间费用的筹划在创业初期,就需要对企业的开办费用进行税收筹划。企业初期的开办费可以在成立之后开始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长期待摊费用进行处理,对于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也可以进行选择,例如年数总和法,也称加速折旧法,可以快速回笼资金,A企业在前期利润较少,后期发展起来利润会逐步升高,适用于加速折旧法。在运营期间,尽可能地把一些收入合理转化为费用支出,也可以适当雇佣兼职人员,扩大工资支出。可以收集差旅费**进行报销,作为管理费用核算。

(五)分配阶段的税收筹划

对企业的分配方案进行筹划,一方面可以降低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对于职工和经营者本身的利益也有一定好处。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前据实扣除。我国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每月有3500元(或4800元)的免征额,超出部分再按照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进行征收,所以员工工资可以每月分配3500元,多余的部分可以累积在年底以年终奖的形式发放,也可以在每年的最后一季度**发放,或者将工资转化为福利发放,这样可以在总体水*上降低员工的税收负担。

三、以A企业为例看我国小微创业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管理**和财务**不健全

小微创业企业具备优秀的专业技术人才和创新活力,年轻是它们的优势和普遍特征,但也正因如此,小微创业企业的企业管理**和财务**不够健全,没有认识到税收筹划不仅仅是财务人员的职责,更是整个企业运营系统的共同责任,每一个部门都有联系。很多小微创业企业没有设立专门的会计人员和会计部门,缺乏规范的财务**和会计核算体系。

(二)缺乏税收筹划的专业人才

随着企业对税收筹划认识的进一步加深,市场上对于从事税收筹划方面的专业人才的需求也越来越大。但是由于*的税收筹划处于起步阶段,发展还不够成熟,从事财务管理方面的人员对税收筹划的了解不够深入,企业内部对职工的继续培养不够重视,社会上专门从事税收筹划**的机构也很少,因此市场上十分缺乏税收筹划的专业人才。

(三)企业缺乏对税收法律法规的认识

本文案例中分析的是一个由大学生进行自主创业的小微企业,这类企业不仅负责人对税法不甚了解,财务人员对税收法律法规的认识也不够深刻,对于最新的税收**更是没有及时地进行学习,导致企业在处理涉税事项时,不能够准确地把握和运用税收**法规。

(四)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存在风险

企业的税收筹划风险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操作性风险、合规性风险,**风险。操作性风险是指企业在对涉税事项进行税收筹划时,由于操作人员的失误造成的风险。合规性风险是指由于企业里专门负责税收筹划的人员对税收法律法规了解不够透彻,导致错误理解了税法或者违反税法进行操作而带来的风险。**风险是指在税收筹划期间,由于税收**的变动,没有及时更改税收筹划方案,而导致的错误筹划或者不是最优的筹划。

四、小微创业企业税收筹划的完善方案

(一)健全企业管理**和财务**

小微创业企业普遍存在着管理**和财务**不健全的问题,但对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必要前提是有一个完整的会计核算和准确财务信息,这样才能针对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和发展情况进行税收筹划。所以企业自身应该建立健全企业管理**和财务**,配备专业分管的部门和人员,为税收筹划打好一个**基础。

(二)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

企业要进行一个完整的税收筹划,首先管理层应当具有正确的税收筹划意识,税收筹划不是偷税逃税,是采用合理的安排规划,使企业达到延迟纳税或者整体税负最小化的目标。其次,要培养税收筹划的专业人才。企业内部要鼓励财务人员继续学习财务和税务知识,实时了解最新的**法规,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充分利用税收优惠**。社会也应当培养专业人才对企业的`税收筹划进行指导,建立中介机构,帮助企业进行合理避税,规避税收风险。税务局也应该及时将税收优惠**进行普及,帮助企业了解和利用**。

(三)加深对税收法律法规的认识

法律法规总是在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改进的,税收方面的**法规更是不断地推陈出新,而且不同的地区、不同的行业也会有相应的不同的****,只有在熟悉税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及时地掌握最新的税收优惠**和经济****,准确地掌握**的内容和方向,才能制定出最符合实际和最有利的税收筹划方案。

(四)做好税收筹划风险的防范措施

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可能存在三种风险:操作性风险、合规性风险和**风险。针对操作性风险,企业应提升操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加强对筹划方法和报税流程的掌握,在筹划过程中也要小心谨慎,做好每一步的分析和安排,避免出现失误。要避免合规性风险,要求企业吃透税收法律法规,加深对税收优惠**以及会计法律**的理解,保证筹划的合理合规性。而**风险则需要在筹划初期了解清楚**实施的开始以及结束时间,合理安排企业的经济活动,并且时刻关注最新的**规定,及时作出调整。

参考文献:

[1]邹函赤。“营改增”企业税收筹划案例分析[J].财税金融,2014(07).

[2]何云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研究[D].郑州大学,2014.

[3]胡瑜。小微企业的税费负担分析———以浙江省永康市为例[D].上海海关学院,2015.

[4]王霞。我国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的研究———以A企业为例[D].大连海事大学,2015.

[5]肖鑫哲。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研究[D].湖南农业大学,2014.

[6]-sibilityandTaxPlanning[J].Social&LegalStudies,2015(02).

纳税筹划论文 篇五

国家对再生水生产企业的免税优惠政策促进了ABC公司再生水利用项目的实施,拉开了WXZ分公司再生水利用的序幕。该企业的京广客运再生水利用项目、污泥资源研究所再生水利用项目等先后实施。再生水利用项目投产后,2013年再生水实现销售收入5000万元,水质均达到规定标准。ABC公司2013年度的污水处理收入20000万元和再生水销售收入5000万元,符合财税[2008]156号的规定,均享受免征增值税,获得了增值税节税利益。大力发展再生水利用项目顺应了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宏观政策,解决了汛期淹没农户庄稼的问题,拓展了污水处理产业链,而且使企业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本身就是税收筹划的过程。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缴增值税申请报告,提交书面申报资料,获得税务机关的备案审批。

二、兼营免税或非应税项目进项税额核算的纳税筹划

增值税的主要征收思想就是用纳税人收取的销项税额抵扣其在采购过程中支付的进项税额,其余额为企业实际应当向国家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由此可以看出,企业的进项税额作为在征收环节中可抵扣的税额,对于企业最终实际应缴税的多少产生直接的影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越大,企业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就会越小。因此,企业可以仔细研究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的主要内涵,按照增值税税收相关政策来决定自己的经营项目,最大限度地利用对企业有利的税收法律法规条款,使企业的利益达到最大化,使股东的权益达到最大化。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应当划分清楚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值税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当按下列公式计算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企业可以通过计算来比较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与实际免税项目、非应税劳务不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应正确划分并按照规定转出进项税额;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则无需在核算时正确划分,而改按公式计算。案例2.某军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生产军工产品(属于免税增值税项目)也生产民用产品。2014年10月购入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00万元,增值税税率17%。当月该批原材料的80%用于生产民用产品,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750万元。另外20%用于生产军工产品,取得收入150万元。该公司可以采用以下筹划方法:

(1)若划分不清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51×150÷900=8.5(万元)

(2)若准确划分各自的进项税额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51×20%=10.2(万元)由此可见,若准确划分进项税额可以节省增值税1.7万元(10.2万元-8.5万元)。若该批原材料70%用于民用产品,30%用于军工产品,则情况正好相反。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51×30%=15.3(万元),与不能准确划分进项税额相比,反而增加税负6.8万元(15.3万元-8.5万元)。因此,企业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自己的税收策略。

三、税率的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论文 篇六

一、设立销售公司降低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纳税筹划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只在生产、委托加工或进口环节征税,因此,企业可把消费税产品合理分成两部分定价,一部分以出厂价销售给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之后销售公司再加一部分利润外销,这样工厂按出厂价缴纳消费税,税基降低,从而节省部分消费税。

例:某摩托车生产厂某品牌某型号的摩托车正常每辆销售价格8200元,适用消费税税率10%,当月生产销售摩托车100辆。

方案一:厂家直接销售,应交纳的消费税为8200×10%×100=82000(元)。

方案二:成立销售公司由销售公司销售,摩托车生产厂以低于8200元的价格将摩托车售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加价以8200元对外销售,为避免出现异常申报或者是转让定价骗取税款嫌疑,摩托车生产厂低于原价10%转售给销售公司,这样摩托车生产厂应交纳的消费税为7380×10%×100=73800(元)。

企业少交纳消费税为:82000-73800=8200(元)。

二、成立销售公司扩大费用列支范围的纳税筹划

对于新兴产业企业,在成长期间,往往需要作大量广告,广告费在销售限额内不足扣除,解决办法:成立单独核算的销售公司,这样同一种产品在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作两次销售,销售额增大一倍,从而广告费列支标准随之加大,但需付出设立销售公司的相关费用。

例:某市甲企业为新建企业,产品适用广告费扣除率2%,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33%,企业年初推出一种新产品,预计年销售收入8000万元(假若本地销售1000万元+江浙地区销售7000万元),需要广告费支出260万元。

方案一:产品销售统一在本公司核算,需要在当地电视台、江浙地区电视台分别投入广告费120万元、140万元。

方案二:鉴于产品主要市场在江浙地区,可在江浙地区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销售公司设立以后,与甲企业联合起来做广告宣传。成立公司估算需要支付场地、人员工资等相关费用10万元,向当地电视台、江浙地区电视台分别支付广告费120万元、140万元,其中:江浙地区销售公司销售额7000万元,甲企业向江浙地区销售公司按照出厂价6000万元作销售,甲企业当地销售额1000万元。

在方案一中,由于广告费超出扣除限额260-8000×2%=100(万元),尽管100万元广告费可以无限期得到扣除,但毕竟提前缴纳所得税33万元。

在方案二中,若江浙地区销售公司销售收入仍为7000万元,这样甲企业向江浙地区销售公司移送产品可按照出厂价作销售,此产品的出厂价为6000万元,甲企业准予扣除的广告费限额为:(1000+6000)×2%=140(万元),江浙地区销售公司准予扣除的广告费限额为:7000×2%=140(万元),这样准予税前扣除的广告费限额为280万元,实际支出260万元的广告费可分别在甲企业和销售公司的销售限额内列支120万元、140万元,且均不被纳税调整。同时,由于销售公司对外销售的价格不变,整体增值额不变,也不会加重总体的增值税负担。

三、利用废旧物资企业成立独立的回收公司可节税

为鼓励废旧物资再利用,国家对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规定了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对再利用废旧物资的企业有必要进行纳税筹划。

例:某市玻璃制瓶厂,为一般纳税人,其加工工艺是把废旧玻璃熔炼,然后根据客户要求制作成不同型号的瓶子,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

方案一:原料向个人收购

该玻璃制瓶厂年销售产品收入为1000万元,生产过程中消耗原料废旧酒瓶和破碎玻璃600万元(收购个人),耗用煤120万元(税率为13%)、耗用电70万元(税率为17%)、耗用水10万元(税率为6%)、修理备件等其他耗费11万元,进项税为1.9万元。因该企业收购个人送来的废旧酒瓶和破碎玻璃不能取得专用发票,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进项税额,造成应交增值税税负较高,纳税情况计算如下:

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17%=170(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120×13%+70×17%+10×6%+1.9=30(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170-30=140(万元)

销售税金及附加=140×(7%+3%)=14(万元)

增值税税负率=140÷1000=14%

产品销售利润额=1000-600-120-70-10-11-14=175(万元)

方案二:成立独立回收公司

该玻璃制瓶厂单独成立一个具有规定资格的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将该企业收购个人送来的废旧酒瓶和破碎玻璃业务分离出去,两者变成购销关系。这样废旧物资回收公司按照现行税法(财税字[2001]78号)规定销售环节免交增值税,收购环节不抵扣进项税,增值税税负为0;回收公司收购后再销售给该玻璃制瓶厂,该玻璃制瓶厂按税法规定便可按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的10%抵扣进项税额。

该玻璃制瓶厂年销售产品收入为1000万元,消耗所用原料废旧酒瓶和破碎玻璃600万元由成立后的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完成,为避免出现异常申报或者是转让定价骗取税款嫌疑,回收公司将收购的废旧酒瓶和破碎玻璃加价10%转售给该玻璃制瓶厂,这样玻璃制瓶厂就可按该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开来票面金额的10%抵扣,生产用煤、电、水、修理备件等耗费不变,纳税情况如下:

1.回收公司(免征增值税)

销售收入=600×(1/10%)=660(万元)

收益额=660-600=60(万元)

2.玻璃制瓶厂

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17%=170(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660×10%+120×13%+70×17%+10×6%+1.9=96(万元)

应纳增值税=170-96=74(万元)

销售税金及附加=74×(7%+3%)=7.4(万元)

增值税税负率=74÷1000=7.4%

产品销售利润额=1000-660×(1-10%)-120-70-10-11-7.4=187.6(万元)

收益总额=187.6+60=247.6(万元)

税收筹划论文 篇七

一、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

(一)税收筹划符合权利义务对称理论

在我国法律上,公民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当法律在赋予公民某一权利的同时,也必定会要求公民承担一定的义务:反过来,当法律要求公民承担义务的同时,也必定会有相应的权利存在。如果说依法缴纳税款是纳税人应当履行的义务,那么,在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卜,通过采取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等合理合法的手段进行税收安排与筹划,以期能够减轻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最终达到维护自身合法经济权益的目的,就是纳税人应当享有的与履行纳税义务相对称的一项权利。因此,可以说税收筹划是完全符合权利义务对称理论的合理合法的纳税人对自身经济事务的管理活动。

(二)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实现税负从轻权的有力保障

一般来说,世界上纳税人权利保护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税收筹划的发展也都相当成熟,税收筹划的发展成熟也会进一步促进纳税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完善,税收筹划的成熟度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市场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出于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需要,承认纳税人拥有合法的税负从轻权是相当重要的。税负从轻权的实现就是允许纳税人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采取合法的方式,选择能够使其税负最轻的行为方式对自己的经济事务进行管理和运转,以达到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提升企业竞争力的活动。因此,税收筹划是实现纳税人税负从轻权的最有力保障。

二、税收筹划符合法律规制的一般价值标准

秩序、公平和效率是众多法律调整所共同追求的价值。可以说,每一个部门法,不管是公法还是私法都是以追求秩序、公平和效率价值为其制定和实施的目标的。与税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毫无例外的体现出了对秩序、公平、效率的价值追求,并建立在此基础之上。

首先,合法而有效的税收筹划能得到法律和税务机关的许可和鼓励,会受到纳税人的青睐,不但不会破坏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秩序,反而能够促进企业自觉依法的纳税,形成一种良好的征纳税社会风气。因而,税收筹划符合税法所追求的秩序价值目标。

其次,税收筹划是企业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明确规定,采取合法的手段对经济事务进行的合理安排和筹划,其具有合法性的特征,不会出现违反税法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任何企业开展或者不开展税收筹划的自由,也有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采取什么样筹划方式的自由。只要一个企业有进行税收筹划的能力,满足税收筹划的条件,都应当给与其公平的筹划机会。

最后,从企业的角度来看,企业通过合法地实施税收筹划,能够尽量的减轻税收负担,降低生产经营成木,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的竞争力:从国家和政府的角度看,企业通过合法地实施税收筹划,依法节税的同时也保障了国家税收的实现,最终促进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同时,虽然短时间内由于企业的筹划节税,使国家的税收收入有所减少,但是从长远来看,由于税收筹划可以使税收成本占总成木的比率不断下降,企业的经济就会效益不断提高,企业为获取更多的收益,必定会不断扩大企业规模,增加企业投资,而随着企业的发展,应税额也会不断的增加,所以说,国家税收收入其实也是在不断提高的。另外,由于税收筹划的合法性被确认,企业不会再有后顾之忧,偷逃税等违法犯罪也会不断减少,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减少了国家对征纳税活动的管理成木。因此,税收筹划的运行从企业和国家双方来看,都体现了税法所追求的效率价值。税收筹划的运行遵循了法律所追求的秩序、公平和效率等三个价值目标,因此,它应当被认定为是合法正当的税收行为,应当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三、税收筹划符合税收法定原则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

税收法定原则就是指税务机关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征税,纳税主体也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纳税,有税就必须有法,未经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不能征税。从形式上看,税收法定原则要求有关税收法律文件的渊源必须是“法律”,而且必须确定、没有歧义。从实质上看,税收法定原则要求有关税收法律文件的内容应该是基于法治国家的基本理念而制定的,即税法的制定者应该是具有自觉的纳税意识的权力机关的代表,税法的具体内容应该充分维护纳税人权利,合理界定国家利益与纳税人的财产权利,并对税务机关的课税权做出明确的界定,防止税务机关滥用行政权力。

(二)税收法定原则在税收筹划中的体现

税收强制性、无偿性的特点决定了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地位实际上是不平等的,纳税人处于弱者的地位。因此,为了确保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出于弱势地位的纳税人的合法财产不会遭到非法侵害,必须遵从税收法定原则,严格依法地征纳税收。税收法定原则体现在税收筹划中就是要求:一是,国家税务征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税率、税目、时间和程序进行,纳税人无需承担税法未明确规定的纳税义务:二是,每一部法律都不可能十全十美、面面俱到,法律总会存在若干的漏洞和不足。对于法律在实施过程中所显露出来的漏洞和不足,只能是通过由国家通过制定新法或者修改旧法的方式来弥补和完善,这其中出现的问题,其责任不应当由纳税人来承担。这也从侧面反映了纳税人所采取的策划手段只要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包括利用法律的漏洞),就应当获得税收征管机关的认可。

纳税筹划论文 篇八

论文提要:纳税筹划无论在微观还是宏观方面都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企业来说,通过纳税筹划可以减轻纳税负担,获得更多的可支配收入,增加运营资金总量。国家和政府可以通过纳税筹划发挥国家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达到调整并优化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的目的。本文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分析纳税筹划的主体和目标,明确纳税筹划的深层空间,并提出政策性建议。

一、引言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纳税和征税分别成为企业和政府相当重视的一个层面,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和国家、政府间税收协调博弈也越来越重要。无论是从企业来讲,还是从国家和政府来说,纳税筹划都已经变得刻不容缓,成为国家和企业实现利益最大化的重要手段。

二、从微观层面看纳税筹划目标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筹资、经营、理财等活动进行事先的合理安排和筹划,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纳税支出,以谋求最大限度的纳税利益,实现企业税后利润及现金流量的最大化。

企业作为纳税筹划的主体,如何来实施纳税筹划,还是要取决于纳税筹划的根本目的,其目的是减轻税负以实现企业税后收益的最大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直接减轻税务负担;获资金时间价值;实现涉税零风险;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企业越来越追求价值最大化的情况下,从纳税筹划的主体角度来说,完全是站在减轻税负和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来考虑的,这也就是一般意义上的纳税筹划目标。

(一)直接减轻税务负担,减少成本,增加企业利润。企业可以通过纳税筹划,在不违反税法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避税、节税,以达到减少税收成本、增加利润的目的。

(二)利用资金时间价值,增加企业的盈利机会。对于资金充裕的企业来说,可以运用税法规定范围迟延支付的税款进行投资,获取比资金时间价值更高的投资收益,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机会收益概念;对于资金短缺的企业来说,企业可以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关键上,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善于打“时间差”,合理调度应交未交税款,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从而实现纳税筹划目标服务于财务管理最终目标。

(三)实现涉税零风险。实现涉税零风险,是指纳税人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缴纳税款及时、足额,不会出现任何关于税务方面的处罚,即在税务方面没有任何风险。为了规范纳税人的纳税行为,我国税务机关引进了纳税信用等级制度,对于信用等级越高的纳税人给予一定的奖励措施,比如减少对纳税人的纳税检查。纳税人要充分考虑税务机关对本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评价,在既不影响本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又不损害本企业利益的双重目标下进行纳税筹划,从而有利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三、从宏观层面看纳税筹划目标

税收政策是国家制定的指导税收分配活动和处理各种税收分配关系的基本方针和基本准则。税收法律、法规是税收政策的法律形式和集中体现。国家的税收政策在不同时期和不同税收法律制度中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与内容。在农村和农业税收方面,长期以来国家实行低税、轻税政策,并且已经取消了农业税;

在关税方面,提高一些限制出口产品的税率;现阶段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别强调公平税负、鼓励竞争的税收政策等。国家和政府作为纳税筹划的主体,也就是税收政策的选择过程及各级主体间的博弈过程,也是税收政策的不断完善过程,包括国家政府与企业间、国与国之间、地方政府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各种博弈。

(一)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博弈。企业纳税筹划的目的无非是想少交税,而政府与其对立的是增加税收收入,想尽办法在企业能接受的范围内实现提高税收收入,同时进一步鼓励竞争,力求实现公平税负,优化税收机制。这个过程当中必然涉及到政府与企业间的博弈,对立的两端很难达到共赢,但是随着税收体制的改进和企业纳税意识的强化,必定能达到更好的博弈结果。

(二)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博弈。国家通常是税收政策的制定者,在国与国之间发生税收收入摩擦时,国家政府必然会为了本国的税收利益与另一国周旋,所以西方国家越来越多地开始反倾销,其目的除了保护本国企业的利益外,很大层面上是为了维护其财政税收利益。

(三)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地方政府之间常常会为了争夺一些大型企业以增加税收收入产生分歧。很多地方政府提供优惠税收政策来吸引跨国公司的总部落户当地,增加其收入。例如,今年兴起的总部经济。通过吸引跨国公司总部落户当地来增加税收。如果将总部所在地作为主要纳税地,则数量非常可观,这是地方政府对本地大型企业总部迁出惊慌失措,从而极力挽留的主要原因。而总部汇集地,则明显享受到了相应的利益。

(四)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博弈。我国实行国税和地税分家以来,税收收入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一个重头戏,提高其税收收入也就大大提高了其业绩。尽管为争夺资源而在资本市场上从事税收竞争是我国地方政府的主要动机,但我国地方政府与中央的税收竞争也有政治动因,主要表现在地方财税部门要面对来自中央部门和企业的压力,其他政府部门和企业会以其他地区企业的税负水平作为比较基准游说财税部门降低企业实际税负。地方政府首脑也有“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心态。例如,由于出口退税政策采用国家地方75∶25的比率退税,在出口退税率较高的年份,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减少出口退税额,竟然采取限制出口的政策。

宏观上看,税收筹划的博弈将税收政策推入了一个更加艰难的层面,只有不断完善国家税收政策,才能正确反映和体现政府的公平、效率政策倾向,且是实现财政政策目标的手段之一。

四、政策性筹划的提出

近年来,出现了税收筹划新领域:政策性筹划。政策性税收筹划是指特大型企业集团在不违背税收立法精神的前提下,与国家政府中的税务、财政等部门进行协商,试图改变现有对企业或行业不适用的税收制度,以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理财方法。这种筹划实质上是一种税收制度筹划的创新活动。特大型企业集团发现现行税收制度的非均衡,从而产生税收制度创新需求,政府根据这一制度需求对税收制度的供给进行调整,以实现税收制度均衡。

政策性税收筹划的过程是税收制度由非均衡走向均衡的过程。只有通过改变原有的税收制度安排,选择和建立一种新的均衡基础上的制度安排才能获得潜在收益。其主要思想是,现行税收制度的非均衡是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出发点,政府和税务部门应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纳税人对税制的接受程度,不断地调整税收制度供给以满足税收制度需求,从而实现税收制度由非均衡到均衡的运动。

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政策性筹划是微观主体和宏观主体的一种融合,是纳税筹划的一个崭新课题。政策性筹划刚刚起步,还有相当大的筹划空间,两大主体也有更多的可以改进和博弈的地方,相信随着经济发展,企业和政府间的融合会更进一步,纳税筹划目标会更加明确和和谐。

参考文献:

[1]盖地。《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2]蔡昌,李梦娟。宏观视野下的税收筹划[J].税务纵横。2003,8.

税收筹划论文 篇九

摘要: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计算及操作方法较为复杂和抽象,很多财税人员误读其政策实质。该文对免抵退税的基本原理进行了深入剖析及详尽阐述,并指出了税收筹划关键因素是进项税额转出额的大小。本文以案例形式,例举了生产企业间接出口方式及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方式两种税收筹划方法,强调了生产企业在不同贸易背景下对税收筹划方法的选择。

关键词: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免抵退;外贸企业

我国现行出口货物或劳务的增值税退(免)税,操作方法上有两种:一是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税办法;二是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免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是指免征货物或劳务出口环节销项税,退还采购环节的进项税,并以该退还的进项税先行抵顶内销货物或劳务的应纳税额,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免退税,由于不存在内销行为,所以仅须在免征出口环节销项税的同时,退还采购环节进项税,不存在应退税额抵税的问题。因此,本文重点分析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基本原理及税收筹划。

一、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原理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基本原理,可从税务处理及会计处理两个角度进行分析。其税务处理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39号,会计处理依据是财政部20xx年12月发布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xx]22号)。

(一)未完全实现零税率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若完全实现零税率,采购环节应退的进项税额,计算基础应为不含税的采购成本,退税率应为征税率。实际上,由于生产企业外销货物与内销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难以分开核算,采购价格不一,计算出口退税时不可能调取每批出口货物消耗的采购成本据以计算应退税额。因此,出口退税的计算基础统一采用了出口货物离岸价,而免抵退税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为减除免税购入原材料的出口货物离岸价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是否接近零税率,取决于两个幅度:一是减除了免税购入原材料的出口货物离岸价高出出口货物对应采购成本的幅度;二是退税率低于征税率的幅度。两个幅度越小,越有利于接近零税率。免抵退方法下,应退税额低于出口货物消耗的进项税额的差额,即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由于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存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并未完全实现零税率。

(二)应退税额仅反映资金流入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所退税额取决于两个金额的比较:一是应纳税额;二是免抵退税额。根据财税[20xx]39号文件,当期应纳税额实际上是当期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与外销货物应退税额的差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内销+外销]-(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1)按免抵退税基本原理,调整上述公式各要素顺序可得式(2):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内销))-[当期进项税额(外销)-(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2)而免抵退税额计算方法为: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年牌价-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3)由式(1)及式(2)不难得出结论,生产企业当期外销货物应退税额的计算存在两种方法:一是直接法,即直接用减除免税购进材料价格的出口货物离岸价作为计算基础乘以出口货物退税率;二是间接法,即以外销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减除不能退税的部分。但两种方法的计算结果并不相同,原因是当期外销货物对应的不含税采购成本与出口货物离岸价格的错位。尽管如此,该方法并不影响退税操作。如前所述,将减除免税购进材料价格的出口货物离岸价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作为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无论退税方法如何操作,外销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分为三个部分:一是不能抵顶不能退税的进项税额转出部分;二是实际退税的部分;三是未转出未退税,直接抵顶内销货物销项税额的部分。即除进入成本的进项税额,其余部分非退即抵,只是退税表现为资金的回流,而抵税直接在内销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三)会税处理的统一具体操作中,税务处理须计算

当期应退回的资金,会计处理反映账务平衡。本文以案例形式分析两种处理的具体操作及统一性。(1)税务处理。当期应纳税额大于零,说明外销货物应退税额已全部抵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抵税后仍须交税。若当期应纳税额小于零,当期实际所退税额取决于当期留抵税额与免抵退税额的比较,选择小者作为退税的金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当期免抵退税额,退税金额为留抵税额,二者的差额为免抵税额。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当期免抵退税额,退税金额为免抵退税额,二者的差额为期末留抵税额。留底税额留待下期继续抵扣,免抵税额是当期不予退税的部分。该部分免抵税额的出现是由于当期外销货物消耗了前期购入原材料对应的进项税额,本期的采购金额较小所致。如前所述,从长期看,外销货物耗用的进项税额减去转入成本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其余部分非退即抵。所以,免抵税额虽然当期未退税,但反映在其他期间的留抵税额中。案例: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征税率与退税率分别为17%及13%,20xx年2月留抵税额6万元。20xx年3月,购入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2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34万元通过认证;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收款117万元存入银行;出口货物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50万元。该生产企业3月所退税额须计算两个金额进行比较。

一是应纳税额。具体计算方法:17-[34-(200-50)×(17%-13%)]-6=-17万元,即当期留抵税额17万元。其中,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为:(200-50)×(17%-13%)=6万元;二是免抵退税额。具体计算方法:(200-50)×13%=19.5(万元)。3月份应退税额为17万元,退税的17万元不再作为留抵税额,本期留抵税额为零。(2)会计处理。该项出口退税业务的会计分录应借记应收出口退税款17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2.5万元,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9.5万元。另外,购入原材料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万元;货物内销时贷记销项税额17万元;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万元。因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借方尚有2月份留底税额6万元,根据以上账务处理,该生产企业3月份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所有三级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合计为42.5(2.5+34+6)万元,贷方余额合计为42.5(19.5+17+6)万元,本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方余额合计与借方余额合计之差为零,无留抵税额。由此,体现了税务与会计处理的协调一致。假设生产企业3月份外购原材料300万元,进项税额51万元,其他条件不变。则3月份应纳税额:17-[51-(200-50)×(17%-13%)]-6=-34万元,免抵退税额仍为19.5(万元)。3月份应退税额19.5万元,本期留抵税额为14.5万元。

会计处理上,出口退税业务的会计分录应借记应收出口退税款19.5万元,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9.5万元。购入原材料时借记进项税额51万元。其他分录不变。该生产企业3月份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所有三级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合计为57(51+6)万元,贷方余额合计为42.5(19.5+17+6)万元,本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借方余额合计与贷方余额合计差额在借方,金额为14.5,作为本期留抵税额在4月份继续抵扣。

二、生产企业免税抵押税收筹划分析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扣除进入成本的进项税额,其余部分非退即抵,退税金额直接表现为资金的收回,从当期留抵税额中减去,未退税的部分在下期继续留抵。但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误以为收到出口退税款才获得了真正的利益,盲目追求退税资金,进行了豪无意义的退税筹划。其实,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税收筹划的实质,是减少当期的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即减少进项税额转出额。影响进项税额转出额的要素有:一是征退税率之差;二是出口货物离岸价与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之差。两个要素越小,退抵税的效果越好。针对两个影响因素,税收筹划方法如下。

(一)生产企业间接出口方式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存在自营出口及委托出口两种方式。本文的直接出口等同于自营出口,但间接出口不同于委托出口。委托出口中,作为代理方的外贸企业须与作为委托方的生产企业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以生产企业的名义,依据出口货物免抵退方法办理出口退税。而本文的间接出口,是由外贸企业买断生产企业的出口货物,以自己的名义,依据外贸企业的免税退方法办理出口退税。

(1)适用条件。免抵退方法下,生产企业免抵退税额及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的计算基础为减除了免税购进材料价格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免退税方法下,外贸企业退税额及不得退税额的计算基础是购进货物的不含税成本。由于两类企业的计算基础不同,在征退税率不一致情况下,生产企业可设立一家外贸企业,将自己直接出口改为通过外贸企业间接出口方式进行税收规避。但这种方法的适用条件,是外销货物所耗用原材料不存在免税购入情况,或虽有免税购入情况,出口货物离岸价与免税购入原材料价格之差须大于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的内部交易价格。

(2)具体计算及成因分析。沿用前述案例的第一种情况,生产企业3月份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6万元。若该生产企业设立一家独立的外贸法人企业,将产品以16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外贸企业,由外贸企业再以200万元的价格出口,其他条件不变。因前述案例免税进口料件的组价为50万元,所以转内销须补缴增值税的计税价格为50万元,生产企业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8.5(50*17%)万元,但该进项税额可以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如表1所示,生产企业3月份销项税额为44.2(17+160*17%)万元,进项税额为42.5(34+8.5)万元,应纳税额为-4.3(44.2-42.5-6)万元。外贸企业承担进项税额为27.2(160*17%)万元;应退税额为20.8(160*13%)万元,不退税额为6.4(27.2-20.8)万元。所以,生产企业及外贸企业的综合税负为-25.1(-20.8-4.3)万元,生产企业间接出口相对于直接出口,从表面上看,退税额及留抵税额合计增加了8.1(-25.1+17)万元。其实该种情况并未达到节税效果。

8.1万元税额有两个成因:一是由于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的计算基础不同。生产企业按照出口货物离岸价扣减免税进口料件价格的余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而外贸企业是按购进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两种计算方法下,该部分差额为:(17%-13%)*(200-50-160)=-0.4万元。由于存在免税进口料件,间接出口比直接出口方式,其进项税额转出额增加了0.4万元。

二是由于进料加工转内销部分的进项税额退税。如前所述,生产企业间接出口,补缴进口环节免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8.5万元,该部分进项税额的退税额反映在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金额中。该项业务中,因补缴进项税额而多退税额8.5万元,与增加的进项税额转出额0.4万元,两因素合计影响金额8.1(8.5-0.4)万元。由于8.5万元退税额与补缴的进项税额相抵,与直接出口方式相比,实质上是增加了0.4万元的成本。因此,采用进料加工转内销方式间接出口货物,若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的内部交易价格高于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的计算基础,达不到节税效果,反而增加成本。若该案例采用一般贸易进口或国内购入原材料,其他条件不变。产品直接出口方式下,由于不存在免税购入原材料,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为:200*(17%-13%)=8万元。若将直接出口改为间接出口,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为:160*(17%-13%)=6.4万元,进项税额转出额减少1.6(8-6.4)万元,达到节税效果。

(二)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方式

外贸企业可采用自营出口,一般贸易委托加工出口,进料加工复出口的方式出口货物。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中的免税进口料件改由另行设立的外贸公司负责购入,外贸公司再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并收购生产企业的最终产品复出口,则将生产企业的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转化为外贸企业的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1)适用条件。该种操作方法可适用于所有的进料加工贸易。外贸企业的进料加工存在作价加工及委托加工两种形式。财税[20xx]39号文件出台后,原出口企业作价销售保税进口料件的应征增值税暂不入库,待收回的货物出口后抵减应退的出口退税款的政策已取消。根据该文件,作价加工须按内销征税,进口料件补税,作价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退税按一般贸易退税规则处理。因此,为便于操作,外贸企业应选择委托加工方式。

财税[20xx]39号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算基础,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应将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的原材料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的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并开具发票。(2)具体计算及成因分析。仍沿用上例,外贸企业以进料加工方式进口免税料件,进口后以委托加工方式通过生产企业加工成品,向生产企业销售新增的国内其他材料不含税价格40万元,向生产企业支付加工费不含税价格7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根据财税[20xx]39号文件,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应退税额的计算基础为加工费及材料费两部分金额合计。外贸企业国内销售时销项税额6.8(40*17%)万元,回购时进项税额:(70+40)*17%=18.7万元,退(免)税额:(70+40)*13%=14.3万元,不予退税而计入成本的税额:(70+40)*(17%-13%)=4.4万元,应纳税额:6.8-(18.7-4.4)=-7.5万元。生产企业购入环节进项税额40.8(34+6.8)万元,销项税额35.7(18.7+17)万元,应纳税额-11.1(35.7-40.8-6)万元。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方式,较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直接出口方式节税1.6万元。该部分差额是直接出口方式与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方式下进项税额转出额的差额。

三、结论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只要增值税抵扣链条正常,无论应纳税额大小,与企业成本无关。但若出现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的情形,或销售环节免征销项税额,但相应进项税额不能完全退税的情形,则须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从而增加企业成本。出口退税中,退税率一定的前提下,降低进项税额转出额的计算基础,是税收筹划的关键所在。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39号)20xx年5月25日。

[2]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xx]22号)20xx年12月3日。

[3]杨雪:《浅析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免抵退税收筹划》,《经济》20xx年第10期。

[4]劳知渊:《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税收筹划的研究与分析》,《中国商论》20xx年第27期。

纳税筹划论文 篇十

纳税筹划亦称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义务人在遵守、尊重所在国税法的前提下,运用纳税义务人的权利,旨在实现纳税最小化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时的谋划与对策其实质是节税。但作为纳税筹划本身而言并不是一种静止的、片面的行为如何为企业构建纳税筹划平台并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加以合理运用是企业财务决策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拟就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纳税绮划平台的构建原则

纳税筹划平台是企业理财过程中税务筹划的基础和操作空间。目前常用的有价格平台、优惠平台、漏洞平台、弹性平台和规避平台。要成功构建纳税筹划平台。必须有一定的环境条件和科学的筹划方法并且要符合以下原则:

1.政策主导

纳税筹划是对税收政策的积极利用因此开展纳税筹划必须以政策为导向由税收政策主导税收的筹划活动。离开税收政策谈纳税筹划只是一种空谈不顾税收政策导向开展纳税筹划必定一事无成。试想面对高污染、高能耗、长线产业、夕阳产业、换代产品以及其他税收上实行限制政策的产业、产品税收筹划又能有多少作为,

2.合法有效

纳税筹划作为一种节税行为其存在的基础是应当合法至少不违法。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公然的违法偷税行为比较容易辨别,而对税法已有反避税规定的避税行为应视同偷税处理则认识不清因此开展纳税筹划必须正确认识并划清与违法的界限坚持合法筹划防止违法筹划。同时开展纳税筹划要贯彻成本、效益原则以最小的筹划成本获得最大的税收效益。在税收利益上既要考虑节税带来的直接效益也要考虑减少或免除处罚带来的间接利益:既要考虑纳税筹划的直接成本也要考虑纳税筹划方案比较选择中的机会成本。

3.切实可行

由于企业的情况千差万别。加之税收政策和税收筹划的主客观条件时刻处于变化之中。因此在纳税筹划方面找不到万能、现成的通用方案每个企业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因时地设计具体的筹划方案开展有的放矢的纳税筹划活动在设计筹划方案时应注意科学性和可行性力求在法律上站得住在操作上行得通

4.全面权衡

决定现代企业整体利益的因素是多方面的,税收利益虽然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的经济利益,但不是企业的全部经济利益。因此开展纳税筹划应服从企业的整体利益不能为筹划而筹划而应从企业的社会形象、发展战略、预期效果、成功机率等方面综合考虑、全面权衡。

二、纳税绮划平台的运用及应注意的问颐

纳税筹划始终贯穿于财务决策及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在企业筹资、投资、经营、收益分配和财务核算等过程中正确运用纳税筹划平台。科学地进行纳税筹划以期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税收筹划论文 篇十一

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税收政策也不断随之改革优化,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单位,各项运营活动都要符合税收管理要求,对应税经营活动应该依法纳税。对企业而言,为降低企业成本,提高盈利能力,同时还要依法完税。企业就需要通过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管理方式,进行科学合法而且有效的税收筹划管理,从而降低企业税负,节省运营成本。如何实现科学有效的税收筹划方式,为企业减少负担创造价值,已经成为企业关注的焦点。想要做好税收筹划,首先应当了解税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利用法律和政策惠利,为企业税务服务。

一、企业税收筹划概述

税收筹划是指,企业在遵循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涉及投资筹资行为、购销经营活动、股券收益分配、理财等活动时,充分利用政策法律给予的优惠利好,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等经济活动事项,进行科学有效的筹划管理,从而降低缴税金额,减小企业支出负担,创造利润价值。简单来说,税收筹划管理就是企业合理避税,减轻负担,最大化企业所得的活动。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具有四个特点:

(一)合法性

税务法是政府与企业间税收缴纳管理的基准,企业要依法缴税。企业税收筹划的前提是完全符合税务政策法律,实质是在一些纳税项目或环节没有明确条文规定、纳税方式方法存在多种途径可选择时,企业出于保护自身利益做出的纳税决策。依法进行税收征收管理的行政部门不应当作违法处理,这与偷税漏税本质完全不同。

(二)筹划性

税务征收的实际执行环节,是在企业的经营活动已经完成之后进行的,并且税收金额计算规则是明确的,企业纳税义务滞后于经营行为。所以,税务筹划并不是经营活动结束后,想办法规避税收和减少纳税,而是在此之前,企业已经了解和熟悉税收政策和相关的征收内容和办法。企业根据政策法规结合自身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的科学的合理的符合法规的自我减负行为,是最大限度的寻求降低税负的合理经营管理行为。

(三)专业性

企业税务筹划是一项专业的财会管理业务,同时也是企业通过多种方式方法减轻自身税负的一种综合管理活动。按税收筹划先后阶段,可分为税收预测、方法决策、纳税规划等;按照所涉及的学科类别,包含统筹学、数学、财会学等。因此,税务筹划是一项囊括高等专业知识的综合性管理活动,对从业人员有着极高的综合能力和专业水准要求。税收筹划的专业性体现在两点上:首先,企业的税务筹划管理由专门的财物会计审计人员进行,专业技能上是独立的;其次,随着经济规模的迅速扩张,经济活动的范围、总量、方式方法也更加复杂多样,单靠企业自身已无法满足税收筹划要求,从而催生新的税务代理记账、咨询筹划行业,成为独立的社会行业。

(四)目的性

税收筹划活动的目标是特定也是明确的。企业税务筹划管理的目标有四个:其一,最原始和主要目标是减轻企业纳税金额,这是税务筹划活动最本质和最核心的目标;其二,合理使用税务政策,延长资金驻留时间,从而在经营活动中获得时间价值。比如享受延期纳税、延长优惠政策等;其三,税收筹划要保证企业的经营往来的账目、款项、税务账目是准确无误的,没有不符合税务法规的行为,确保企业经营活动符合税务法规要求,避免企业陷入税务风险。同时,账目无误,能够保护自身利益不受损失和侵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真实有力的证据资料;其四,税收筹划管理也是为企业了解自身经营状态,盈利状况和制定下一步的经营规划提供详细准确的讯息,保证企业真实的了解自身情况而进行经营决策。综上,税务筹划必须是在税务政策法规允许的框架内,进行的合理计划统筹行为。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竞争更加激烈,税务筹划是保证企业自身利益,同时也是创造直接价值的重要环节。企业能够在充分了解税务政策法规原理的基础上,通过多种多样以及合法合理的方式途径,减轻自身税负,享受法律保障,实现科学的税务筹划。

二、企业税后筹划方式探讨

我国新税法颁布并实施,在新的税收征管模式下,企业应当怎样更新和优化税收筹划管理,使自身纳税活动在满足纳税要求前提下,合理筹划税收方式,更好的为企业发展服务。通过综合分析企业的主要经营活动,税收筹划有三个主要环节。

(一)企业筹资活动

企业筹资活动是企业为寻求更好的经营发展,接受外界投资而进行企业资本调整变动的行为。企业筹资的税收筹划是通过科学规划的资本运作产生的财务税收。企业筹资环节中税收筹划的目的,是分析和核算企业资本变动对企业税负产生的影响,通过税收筹划,确定资本结构变动的具体方式,达到减少税务支出,使企业所得最大化。企业筹资渠道是多种多样的,而不同的筹资方式也影响着税务支出金额。企业筹资活动下的税收筹划作用之一,就是在筹资活动中,企业既得到所需的生产经营资金,同时尽量节税,降低资金支出成本。企业筹资方式主要有银行借贷、发行股票债券、租赁形式的融资等,其中的权益性融资是要上缴所得税的,然后才能用于分红,好处是权益性融资是不需要企业尝还的。债券性融资所得收益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但是这种资金是需要企业尝还的。而介于权益性融资和债券性融资之间的融资租赁方式,是一种既可以实现融资,又可以合理节税的筹资方式。总之,企业筹资方式的多样,既为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很大空间,也同时附带资本和税务风险,企业应当综合考虑,保护和扩大企业所得。

(二)企业经营活动

企业获得盈利收益的根本途径是经营活动,企业的生产运营是企业生存的根本。在经营活动中的税收筹划方式主要有会计估计、财会政策、合理分摊来实现。企业财会政策包括固定资产的折旧核算、货物产品计价方式的选择等。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固定资产(如厂房、设备等)随着使用寿命产生的损耗进行系统化的分摊,如分摊转嫁到产品成本、日常费用中。税法中折旧是有抵税功能的,折旧额直接影响着成本、利润和税额。也就是说,企业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能够达到明显的节税效果,但是企业一味寻求降低税额,也意味着企业盈利能力的降低。所以,企业要综合考虑整体的得失利益,合理进行税收筹划。

(三)企业的投资行为

企业投资行为发生在企业寻求更大发展,对外进行的兼并重组活动。不同的投资方式、地点、核算也影响着企业税负水平。则,企业投资行为就成为企业税收筹划的另一个领域。企业投资活动下的税收筹划方式有四点:其一,企业可以通过采用长期投资核算模式实现税收筹划;其二,企业可以在申报环节延迟盈利时间,从而延长利润在企业的驻留时间,将换取的时间价值转化为更高的经济价值;其三,将低税率地区的利润直接转为企业扩大资本,从而规避利润税负;其四,通过直接的投资或者兼并本地厂家的方式,优化税务筹划,减轻自身税负。投资环节的多样性,为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很大的空间和便利,在目前资本快速流动的经济环境下,重视多种筹划方式的合理利用,才能达到减轻和优化税负的目的。

三、结语

企业税收是企业密切关注和筹划的重要方面,在符合政策法规前提下,企业自主进行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从而实现合法合理的减轻企业税负,最大化企业所得。企业税收筹划不仅仅是应对国家税收的单方面工作,同时也是企业提升自身管理的机会。我国政府和企业都应当有意识的引导企业建立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方式,支持国家,服务企业,规范市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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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媛媛。论税收筹划在企业中应用的现状及其发展对策[J].科技经济市场,20xx,09:92-93.

纳税筹划论文 篇十二

关键词:纳税筹划;纳税筹划风险;改进措施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3-0132-02

一、中国企业纳税筹划发展现状

(一)纳税意识淡薄,观念陈旧

中国企业纳税意识普遍淡薄,很少有企业愿意主动纳税,没有意识到纳税的重要性和偷税、漏税的严重性。中国纳税筹划起步较晚,公开纳税筹划理论研究和实务运作从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才开始,纳税筹划目前并没有被中国企业普遍接受,许多企业不理解纳税筹划的真正意义,认为纳税筹划就是偷税、漏税,对纳税筹划认识不够全面。

(二)纳税筹划目标不明确,只考虑眼前利益

国外理论与实践都普遍认为,纳税筹划应该实现三个目标:(1)降低纳税成本;(2)减少纳税风险;(3)实现财务目标;而中国企业进行纳税筹划还仅仅停留在“少交税”的低级水平,并没有将纳税筹划与企业的长远发展,财务目标结合起来,纳税筹划目标不明确,纳税筹划被当做一个独立的事项,缺乏整体性考虑,只考虑眼前利益。

(三)税务制度不健全,市场化程度不高

由于纳税筹划在中国起步较晚,因此缺少相关方面的人才,中国企业纳税筹划还停留在低级水平。要进行纳税筹划必须要有熟悉中国税收制度和立法意图的高素质的专门人才,但许多企业并不具备这一关键条件,只有通过成熟的中介机构税务,才能有效地进行纳税筹划,达到节税的目的。

二、中国企业纳税筹划面临的主要风险

(一)政策风险

总体看,政策风险可分为政策选择风险和政策变化风险。在一个国家内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会促使地方政府开展激烈的税收竞争,政策差异比较明显,如果纳税人不把握好尺度也会加大政策选择的风险。政策变化风险是指政策时效的不确定性。该种风险的产生主要是由于在纳税筹划方案的实施过程中国家根据国际市场的发展趋势对现有的政策作出调整所致。

(二)税收执法风险

税收执法风险是指具备税收执法资格的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税收管理职责过程中,未按照或者未完全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执法行为,为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国家和税收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行政和法律后果的情形。

(三)意识形态风险

纳税筹划是一项具有度科学性、综合性的经济活动,要使纳税筹划有效地进行需要筹划人员全面地掌握和综合地运用会计、税法、财务以及投资等相关知识,并且在面临筹划方案的选择,以及如何实施筹划方案,完全取决于筹划人的主观判断。如果筹划人对财会、税收业务不够熟悉或理解存在偏差的话,就会导致纳税筹划活动面临风险。

(四)经营活动风险

纳税筹划是对企业未来行为的一种预先安排,具有很强的计划性和前瞻性,它的制定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内以一定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为载体的,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一旦筹划方案付诸实施就会限制企业的经营活动,产生“锁定效应”,约束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经营期限等几个某一方面的经营活动,从而影响着其余人经营活动本身的灵活性。这就使得企业预期经济活动的变化对纳税筹划的效益有较大的影响,有时还会直接导致纳税筹划的失败。

三、针对中国纳税筹划面临的风险提出具体的改进措施

(一)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趋势

准确理解和把握税收政策是开展纳税筹划、设计筹划方案的基本前提,也是纳税筹划的关键。但是,目前中国税制建设还不完善,税收政策层次多、数量大、变化快、掌握起来非常困难。针对这种情况,企业应该建立税收信息资源库,对适用的政策进行归类、整理、存档,并跟踪政策变化,灵活运用。

(二)营造良好的税企关系

纳税筹划方案是否合法的最终认定权掌握在主管税务机关手中,为了取得税务机关的认可和信任,避免产生误会,防范税务风险,企业应建立与税务机关沟通的渠道,并维持其畅通无阻,营造良好的税企关系。比如,在进行重大的纳税筹划行动时,应主动向税务机关咨询相关的税收法则,听取来自税务机关的意见和建议;在享受税务优惠政策方面,如果属于“球”政策要争取省级税务局、地方政府的支持,并积极创造条件尽量适用优惠政策,还要多与税务人员沟通,尽量对相关问题作出有利的解释。

(三)树立正确、合法的风险意识

作为企业,应该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不过,仅仅意识到风险的存在是远远不够的,各相关企业还应充分利用先进的网络设备,建立一套科学、快捷、方便的纳税筹划预警系统,对纳税筹划过程中存在的潜在风险进行实时监控,一旦发现风险,立即向筹划者或者经营者示警,并寻找风险产生的根源,使筹划者或经营者能够有的放矢,对症下药,制定有效的措施,及时遏制风险的发生。

(四)综合衡量纳税筹划方案

企业开展纳税筹划工作时应综合考虑,全面权衡,不能为筹划而筹划。应充分考虑企业的整体投资和经营战略,遵从“企业价值最大化”原则,既不能局限于个别税种,也不能仅仅着眼于节税。如果有多种筹划方案可供选择,最优的方案应该是整体利益最大的方案,而非税负最轻的方案。并且应该贯彻成本效益原则,充分考虑筹划方案在实施过程中的相关管理成本。

四、结论

总体来讲,纳税筹划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纳税筹划风险产生的原因有外部原因,也有内部原因。企业应在分析整体环境的情况下,运用经济管理理论对各个相关方在征纳中的主导性进行分析,根据实际情况对纳税筹划时时监控与评价,尽早改进纳税筹划方案,取得企业的最大收益。

参考文献:

[1] 梁文涛。中国企业纳税筹划风险管理的现存问题与改进措施[J].管理论坛,2009,(6).

[2] 李源。浅谈企业纳税筹划的风险与防范[J].经济与法,2010,(2).

税收筹划论文 篇十三

众所周知,税收筹划是一项高技术含量的工作,因而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全面了解到相关的税收法规,同时充分掌握自身的运营情况,并且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手段,借助税收筹划的方式,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负担,从而促使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不断提高。

一、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特征

1.土地增值税的概念

土地增值税是指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取得增值收人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对于不同类型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实行的是差别税收待遇,按照商品房销售增值额的高与低来采取差别累进税率,并且增值率与税率成正比。这就是说增值率越高税率则越高,此时应多征收税款;反之,增值率越低税率就越低,此时应少征收税款。

2.土地增值税的征收以及缴纳管理

在项目尚未办理竣工结算之前,纳税人要按照商品房预期的销售收人及按照税务部所规定的税率来预缴税款,等项目全部竣工以及结算之后,并且已将商品房销售出去,然后再清算整个项目应该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虽然部分房地产企业设置了账簿,但是由于成本原始凭证不齐全、费用开支不合理等,因此税务机关无法对房地产企业的销售收人以及应该扣除项目的具体金额加以明确,此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核定征收的纳税方法。

3.计算土地增值额

土地增值额=转让商品房的销售收人—(建造成本—已经计人开发成本的借款利息)*1.3—与转让商品房销售收人有关税费。其中,在计算土地增值额中所扣除的项目如下:房地产企业在开发过程中所支出的各项间接费用、税金以及其他;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关税等。

4.土地增值税额的计算方法

通常情况下,要先计算出增值额和扣除项目金额,继而确定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首先,如果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小于或者等于50%时,此时土地增值税额=增值额*30%;其次,如果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大于50%小于100%时,此时土地增值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S%;再次,如果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大于100%小于或者等于200%,此时土地增值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最后,如果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大于200%时,此时土地增值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上述公式中所出现的5%代表二级速算扣除系数,15%代表三级速算扣除系数,35%代表四级速算扣除系数。

5.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当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小于扣除项目金额的20%时,应该子以免征。普通标准住宅应该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远远超过了1.0;单套建筑面积没有超过120平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对于合建方,一方出土地,另一方要出资金,一同合作建造,当建成之后要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房自用,可以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由于国家建设的需求来依法征用以及回收的房产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分析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1.筹划借款利息

大部分房地产企业的项目开发资金主要来自于不同途径的借款,然而借款利息会采用不同方法扣除所计算出来的土地增值税也是不同的。在房地产项目建筑施工期间所发生的利息支出,应该将其纳人到开发成本。但是在实际工作过程中,要清算土地增值税项目,大多数情况下会将资本化的利息调整为相关的费用,然后再简单的处理这此利息。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并不会将已经资本化的利息纳人到财务费用中,然而仅仅是在计算增值额时会扣除这此利息支出。因此税法的规定如下:其一,纳税人要将银行贷款的利息原始凭证提供给主管纳税机关,帮助主管税务机关区分资本化的利息与费用化的利息,那么可扣减的开发费用=实际支付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项目实际开发成本)*5%。其二,如果纳税人不能将银行贷款的利息原始凭证提供给主管税务机关,此时就不能正确划分资本化的利息与费用化的利息,那么可扣减的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项目实际开发成本)*10%。

2.合理提高成本化的管理费用

房地产企业管理的人事编制可以调整管理费用,由此导致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得以降低。举例而言,某一房地产开企业具有30名管理人员,每一年需要花费300万。在这30人当中有25人参加了项目开发管理这项工作,然后总经办在会议上决定要将这25名工作人员的人事调整为项目部,可以加快项目的开发步伐,按照这种计算方法可以促使成本费用支出金额得以增加,并且需要扣除的成本费用也会增多,这便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企业应该缴纳的税款。

3.合理策划地下车库

通常商业地产的高层项目会将一层、二层建造成地下车库,同时在划分车库类型的时候,要按照车库性质将其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有产权车库;第二类,利用人防工程建造的车库;第三类,无产权的车库。大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增加自身的销售额,他们会构建有产权车库,其实从税收这一角度来讲,开发商房地产企业的决策是不正确的。

如果本小区的物业公司是开发商自己所成立的独立法人公司,因此开发商房地产企业要采用人工防工程建造的车库来达到避税的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委托物业公司与车主签订相关的合同,车主获得了多年的车位使用权,但是物业公司可以向车主收取相关的管理费用。

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想要回笼资金,那么就要建造无产权的车库。在会计制度以及税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核算以及处理无产权车库的方式。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将单独处理车库,等车库建成之后要将转人到投资性房地产,并且等建成之后也可以出租。

4.筹划出售固定资产以及开发产品

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规避土地增值税,他们会将待出售的开发产品转换为固定资产,并且将其出租出去,等租赁期满三年之后再出售。但是在这三年的租赁期所取得的租金应该确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收人,在出售的时候还要按照销售企业的不动产加以处理。在出售这此固定资产时,要将处置收人扣除账面价值以及相关税费之后的金额进人到当期损益,在处置固定资产时,往往会设置

“固定资产清理”这一科目,然后再进行核算,当清理完固定资产后要将相关净收益纳人到固定资产清理这一科目中。在处置固定资产的过程中,应缴纳营业税金以及附加费,在这一过程中并非会涉及土地增值税。

5.充分利用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销售普通标准商品房时,如果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没有超过20%,此时需要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率影响着普通住宅是否可以免缴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对增值额子以调节,或者可以调节可以扣除项目的费用,这样做有助于控制好增值率,有助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规避土地增值税。

三、总结

近几年来,国家税务局开始逐渐细化清算土地增值税的规定,所以,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筹划好税收,提高自身的经营利润,促使房地产开发企业更好的规避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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